二十 觀因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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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二十(觀因果品)分二:一、經部關聯;二、品關聯。

     戊一、經部關聯: 如經雲“世間衆所得,皆因和合現,是故無諸法,則無有和合”等,宣說了無有和合的道理。

     戊二、品關聯: 如果對方提出:時間是存在的,因為它是産生諸法的俱有緣。

    如同苗芽,是由種子、五大以及時間等因緣和合而産生的。

    經中也雲:“因緣和合時,果報即成熟。

    ” 為了證明和合不成立而宣說本品。

     此品分三:一、遮破以因緣和合而生果;二、遮破以因而生果;三、攝以破成立之義。

     己一(遮破以因緣和合而生果)分三:一、破于和合後生;二、破與和合同時生;三、破于和合前生。

     庚一、破于和合後生: 若衆緣和合,而有果生者。

     和合中已有,何須和合生? 從因緣的和合中,不應該産生果法。

    其原因如下: 我們可以追問,該果法是已經存在于因緣的和合當中而生,還是沒有存在于因緣的和合當中而生呢? 如果從因緣的和合中,産生了果法,并且在該和合中,果法早已經存在,那麼果法又何需從和合中而生呢?因為果法在因時已經成立,所以在後來的和合中,又能産生什麼新的東西呢?就像盤子中已經存在(的東西),就不會由盤子産生一樣。

     若衆緣和合,是中無果者。

     雲何從衆緣,和合而果生? 如果果法是從因緣的和合中産生的,并且在該和合中,果法并不存在,那麼果法又怎能從因緣的和合中而生呢?因為在和合中果法并不存在,就像沙中不存在芝麻油一樣。

     若衆緣和合,是中有果者。

     和合中應有,而實不可得。

     如果在衆多因緣的和合中,果法以自性而存在,則在該和合中,就應該能以量而得到所謂“該果法”。

    然而,在和合中卻不能以正量得到(果法),因為可現量不可得。

     如果對方辯白道:(在衆因緣的和合中,)果法是存在的,隻是不能看見而已。

    因為使其明顯的緣不具備,所以才不能看見。

    (雖然不能看見,但它卻是存在的。

    ) 你們怎麼能證明它的存在呢?以比量、比喻量還是教證呢? 我們可以用不存在的法不可生的比量來證明。

     但你們的這個理由,用已經存在的法也不可生的道理,就足以将其駁得片甲不存。

     既然從兩方面來進行觀察,都可用比量來證明其與理相違,即在和合中有果不合理,同時無果也不合理,那麼又該如何定奪呢? 我們并不是要建立在和合中果不存在的觀點,隻是遮遣了他宗所建立的“在和合中,果法以自性而存在”的立宗。

    既然在和合中,果法的存在以自性不可成立,那麼其他安立“在和合中,果法的不存在以自性成立”的謬論也同樣要破除。

    因為必須将有無二邊消除之後,才能建立中觀之道。

     若衆緣和合,是中無果者。

     是則衆因緣,與非因緣同。

     倘若在因緣的和合中,不存在果法。

    則諸等因緣也就與其他的非因緣一般無二了,因為誰都不存在果法。

    如果這樣,則煤炭與種子,在作為苗芽的因方面也就别無二緻了。

     如果對方提出:因為因與非因的差别,是以其所産生的各自分别的果法來确定的。

    因此,(在因緣的和合中,)果法是存在的。

     因為你們的能立等同于所立,所以你們仍然不能拿出具有說服力的理由。

     現量可見已經足夠,又需要什麼其他理由呢? 即使現量可見也不足為道。

    如果在因緣中存在果,你們的說法就是合理的,但事實并非如此,所以你們的說法不成立。

     若因與果因,作因已而滅。

     是因有二體,一與一則滅。

     如果對方提出:倘若對因果進行觀察,則不存在果法。

    但即使在因緣的和合中不存在果法,也就是說,雖然因不能産生自果,卻能通過因果之間的傳遞提供一種幫助,從而使因法在将能力給予果法後,該因法才滅盡。

     也就是說,在承許因果為前後關系的基礎之上,盡管在和合中不能存在果,但如果因法對果法沒有任何作用,就有無因的過失。

    所以,縱然因會毀滅,但在對果法的産生沒有起作用之前,是不會毀滅的。

    因為之所以果法能夠産生,都緣于因在提供能力之後才趨于毀滅。

     因為因果二者不可能處于同時,(如果按照你們的觀點,)雖然有一部分因法因無常而緻毀滅,但卻存在另一部分(因法)在果時停駐而常有的過失。

    既然果法在因時不存在,那麼請問,因法又将能力提供給誰呢?(這種說法不可能成立,)如同不能将食物給予彌勒佛出世時的兒童一般。

     如果因法不能給予果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