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 觀時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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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時間自身的觀待這兩種觀待的因都不存在,又怎麼能妄言所謂“觀待”呢?
庚二、以此理亦可遮破他法:
上中下一異,是等法皆無。
如同抉擇三時的方式一樣,其他諸如上等、中等、下等這三種法,以及“等”字所包含的善、不善、無記;生、住、滅;前、中、後;欲界、色界、無色界;有學、無學、非二等等與三有關系的一切法都可依此類推。
同樣,(以這樣的抉擇之理,)還可以将一個的諸等之法,甚至兩個以及多個[異]的法都完全涵蓋在内。
這一切的法無論是否互相觀待,都不可成立的道理,可用“若因中等法,有上等下劣”等等推導方式,隻需稍許更改詞句就可以推知。
己二、遮破時之能立: 如果對方提出:時間就是存在的,因為時間的量[相]存在。
如果某法不存在,則該法的量就不應該存在,如同兔角不存在長短一樣。
但是,因為從刹那、瞬間、須臾,到年、劫等區分時間的量都存在(,所以時間理應存在)。
如果所謂的時間存在,則也應該可以推知時間的量存在,但時間是不存在的。
如果該時間作為該刹那前後的基礎可以存在的話,則即使所謂“時間”的刹那等(量)已經毀滅,該刹那也應當可以用量來表明。
然而,在不駐留的時間上,是無法獲得量的,因為在駐留的所得量以外,異體的量不可得;或者無住法以量不可得;或者在駐留的刹那等之外,不存在異體他量。
換言之,如果在某一刹那前後,所有的時間都沒有駐留,則該(刹那前後的)量就都不可得,因為這種所得的時間不存在駐留。
從刹那的角度進行觀察,就可以抉擇量不存在。
不住時不得,而于可得時, 駐留不可得,雲何說時量? (原譯:時住不可得,時去亦叵得,時若不可得,雲何說時相?) 因為以刹那等為基礎的時間不可駐留,所以在以量為基礎的刹那等(時間)之外,不能得到所謂的正量。
而刹那等法自身所衡量的時間,又已經以刹那等方式趨入毀滅。
而在其他時候,又不存在駐留。
(所以都不能得到所謂的量。
)不能得到量的時間,又怎麼能安立所謂的量呢?如同兔角的量一般。
因物故有時,離物何有時? 物尚無所有,何況當有時? 如果對方提出:所謂的時間,僅僅是依靠物質而成立的。
如果離開作為立因的物質,又怎麼可能有時間存在呢?時間絕不可能存在。
所謂的時間,并不是在色法等之外以異體的他法而安立,這是千真萬确的。
也就是說,依靠行色等法,時間才可以存在,也就可以言及刹那等等的時間概念。
但是,所謂的物質都絲毫不存在,那麼依靠物質而成立的時間又怎麼可能存在呢?因為所依的物質都不存在。
《中觀根本慧論》之第十九觀時品釋終
如同抉擇三時的方式一樣,其他諸如上等、中等、下等這三種法,以及“等”字所包含的善、不善、無記;生、住、滅;前、中、後;欲界、色界、無色界;有學、無學、非二等等與三有關系的一切法都可依此類推。
同樣,(以這樣的抉擇之理,)還可以将一個的諸等之法,甚至兩個以及多個[異]的法都完全涵蓋在内。
這一切的法無論是否互相觀待,都不可成立的道理,可用“若因中等法,有上等下劣”等等推導方式,隻需稍許更改詞句就可以推知。
己二、遮破時之能立: 如果對方提出:時間就是存在的,因為時間的量[相]存在。
如果某法不存在,則該法的量就不應該存在,如同兔角不存在長短一樣。
但是,因為從刹那、瞬間、須臾,到年、劫等區分時間的量都存在(,所以時間理應存在)。
如果所謂的時間存在,則也應該可以推知時間的量存在,但時間是不存在的。
如果該時間作為該刹那前後的基礎可以存在的話,則即使所謂“時間”的刹那等(量)已經毀滅,該刹那也應當可以用量來表明。
然而,在不駐留的時間上,是無法獲得量的,因為在駐留的所得量以外,異體的量不可得;或者無住法以量不可得;或者在駐留的刹那等之外,不存在異體他量。
換言之,如果在某一刹那前後,所有的時間都沒有駐留,則該(刹那前後的)量就都不可得,因為這種所得的時間不存在駐留。
從刹那的角度進行觀察,就可以抉擇量不存在。
不住時不得,而于可得時, 駐留不可得,雲何說時量? (原譯:時住不可得,時去亦叵得,時若不可得,雲何說時相?) 因為以刹那等為基礎的時間不可駐留,所以在以量為基礎的刹那等(時間)之外,不能得到所謂的正量。
而刹那等法自身所衡量的時間,又已經以刹那等方式趨入毀滅。
而在其他時候,又不存在駐留。
(所以都不能得到所謂的量。
)不能得到量的時間,又怎麼能安立所謂的量呢?如同兔角的量一般。
因物故有時,離物何有時? 物尚無所有,何況當有時? 如果對方提出:所謂的時間,僅僅是依靠物質而成立的。
如果離開作為立因的物質,又怎麼可能有時間存在呢?時間絕不可能存在。
所謂的時間,并不是在色法等之外以異體的他法而安立,這是千真萬确的。
也就是說,依靠行色等法,時間才可以存在,也就可以言及刹那等等的時間概念。
但是,所謂的物質都絲毫不存在,那麼依靠物質而成立的時間又怎麼可能存在呢?因為所依的物質都不存在。
《中觀根本慧論》之第十九觀時品釋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