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 觀業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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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就是存在的,因為業的因法煩惱存在。
如果業不存在,則其因也不應該存在,如同用龜毛縫制的衣衫一樣。
如果世間的諸業是依靠煩惱而産生的,則在煩惱不存在的前提下,有漏的業也遍是成立不存在。
以宗法無有煩惱的能立,也可以成立業不存在的結論。
而作為因法的這些煩惱,卻是因緣起而生,并非真實存在的。
如果這些煩惱不是真實存在的,其具因者[果法]——業又怎麼可能真實存在呢? 關于煩惱不存在的道理,首先在前面破生的時候已經予以了遮破,然後在第六品中又遮破了煩惱的本體。
下面,我們将以可愛與可憎等方式進行遮破: 辛二、破異熟果法: 諸煩惱及業,是說身因緣。
煩惱諸業空,何況于諸身? 如果對方提出:業以及煩惱是存在的,因為其果法異熟身存在。
經書中所宣講的“業以及煩惱,是諸異熟身成立之因”的觀點,隻不過成立于名言當中,在勝義中卻并非如此。
既然已經證明了業以及煩惱二者的自性為空,又怎麼可能言及以前者為因的異熟身呢?換言之,既然作為因法的業與煩惱都是空性,又怎麼可能堂而皇之地高談闊論所謂“彼等之果法——異熟身”呢?實在是毫無道理! 辛三、破承受者: 無明之所蔽,愛結之所縛。
而于本作者,不異亦不一。
如果對方提出:業是存在的,因為其異熟果的承受者存在。
如果業不存在,那麼(承受者)又怎麼會承受其異熟果呢?如同虛空中的芒果一樣。
但承受者也并不存在。
這樣的所謂“承受者”,是指智慧之眼被無明所遮障的凡夫,因為具備了貪愛外境的束縛,所以才會成為有漏之業異熟果的承受者。
這個承受者既不可能是該業作者之外異體的他法,也不應該是該業的作者。
因為作業與異熟果報成熟并不是處于同一時刻,而在作者之外的他法身上,又不可能使果報成熟。
業不從緣生,不從非緣生。
是故則無有,能起于業者。
如果對方提出:因為不可言說一體異體的承受者存在,所以業也是存在的。
但業并不存在。
因為業并不是從因緣而生,關于此理,在《觀因緣品》中已經進行了詳細闡述;而業也不是從非緣而生,其道理在《觀作與作者品》中已經予以了破斥,所以業并不存在。
因為業不存在,所以業的作者也不會存在。
無業無作者,何有業生果? 若其無有果,何有受果者? 如果所作之因——業,以及其作者兩者都不存在,那麼由業而生的果又怎麼可能存在呢?如同空中的樹木所生之果實一樣。
如果所承受的果報并不存在,承受者又怎麼可能存在呢? 庚四、名言中如何安立之理: 如世尊神通,所作變化人, 如是變化人,複變作化人。
如初變化人,是名為作者; 變化人所作,是則名為業。
如果對方又提出:連佛陀都說過“自作業之異熟,由各自承受”,你們這樣安立諸法無有自性的觀點,豈不是在毀謗業果?你們(這樣承許,)簡直成了徹頭徹尾的“空無派”首腦了。
《顯句論》中雲:“吾等并非‘空無派’,吾等遮破有無二者,乃為開顯趨往涅槃城之無二道。
吾等未言無有業果作者,僅言其無有自性。
若以為無有自性,則能作所作非理。
然若有自性,則能作所作愈發非理。
唯自性無有,能作所作方能合理。
于此理,尚可以喻說明。
”《般若燈論》也雲:“猶如幻化師,以精湛幻技,幻化複幻他,彼幻複他幻。
作者作作業,亦同于幻術。
”這些教證說明,本師佛陀以無量圓滿之神通幻化出根本之幻化,此幻化于幻化之後,複又幻化為他法。
按照《顯句論》的觀點,一共做了兩次幻化。
另一種觀點認為,該幻化又化作他法,支分的幻化又再一次幻化。
這三個層次的三種幻化依次與作者、所作之業以及異熟果三者相對應。
也就是說,如同該幻化又化作其他的幻化之法,支分的幻化又再一次幻化為另一個他法一樣。
無有自性的作者以及所作之業也同這些幻化是一樣的。
譬如,如同幻化的作者,其所作之業以及異熟果報,也像幻化之法所幻化出的他法一樣。
諸煩惱及業,作者及果報, 皆如幻如夢,如焰亦如響。
同理,諸煩惱以及業,異熟之身心,諸業的作者補特伽羅,還有異熟之相續等等一切果報,其本體都不可成立。
正當顯現之時也猶如尋香城[幻]、猶如陽焰、猶如睡夢中的現象(猶如谷響),即使顯現,其自性也了不可得。
《中觀根本慧論》之第十七觀業品釋終
如果業不存在,則其因也不應該存在,如同用龜毛縫制的衣衫一樣。
如果世間的諸業是依靠煩惱而産生的,則在煩惱不存在的前提下,有漏的業也遍是成立不存在。
以宗法無有煩惱的能立,也可以成立業不存在的結論。
而作為因法的這些煩惱,卻是因緣起而生,并非真實存在的。
如果這些煩惱不是真實存在的,其具因者[果法]——業又怎麼可能真實存在呢? 關于煩惱不存在的道理,首先在前面破生的時候已經予以了遮破,然後在第六品中又遮破了煩惱的本體。
下面,我們将以可愛與可憎等方式進行遮破: 辛二、破異熟果法: 諸煩惱及業,是說身因緣。
煩惱諸業空,何況于諸身? 如果對方提出:業以及煩惱是存在的,因為其果法異熟身存在。
經書中所宣講的“業以及煩惱,是諸異熟身成立之因”的觀點,隻不過成立于名言當中,在勝義中卻并非如此。
既然已經證明了業以及煩惱二者的自性為空,又怎麼可能言及以前者為因的異熟身呢?換言之,既然作為因法的業與煩惱都是空性,又怎麼可能堂而皇之地高談闊論所謂“彼等之果法——異熟身”呢?實在是毫無道理! 辛三、破承受者: 無明之所蔽,愛結之所縛。
而于本作者,不異亦不一。
如果對方提出:業是存在的,因為其異熟果的承受者存在。
如果業不存在,那麼(承受者)又怎麼會承受其異熟果呢?如同虛空中的芒果一樣。
但承受者也并不存在。
這樣的所謂“承受者”,是指智慧之眼被無明所遮障的凡夫,因為具備了貪愛外境的束縛,所以才會成為有漏之業異熟果的承受者。
這個承受者既不可能是該業作者之外異體的他法,也不應該是該業的作者。
因為作業與異熟果報成熟并不是處于同一時刻,而在作者之外的他法身上,又不可能使果報成熟。
業不從緣生,不從非緣生。
是故則無有,能起于業者。
如果對方提出:因為不可言說一體異體的承受者存在,所以業也是存在的。
但業并不存在。
因為業并不是從因緣而生,關于此理,在《觀因緣品》中已經進行了詳細闡述;而業也不是從非緣而生,其道理在《觀作與作者品》中已經予以了破斥,所以業并不存在。
因為業不存在,所以業的作者也不會存在。
無業無作者,何有業生果? 若其無有果,何有受果者? 如果所作之因——業,以及其作者兩者都不存在,那麼由業而生的果又怎麼可能存在呢?如同空中的樹木所生之果實一樣。
如果所承受的果報并不存在,承受者又怎麼可能存在呢? 庚四、名言中如何安立之理: 如世尊神通,所作變化人, 如是變化人,複變作化人。
如初變化人,是名為作者; 變化人所作,是則名為業。
如果對方又提出:連佛陀都說過“自作業之異熟,由各自承受”,你們這樣安立諸法無有自性的觀點,豈不是在毀謗業果?你們(這樣承許,)簡直成了徹頭徹尾的“空無派”首腦了。
《顯句論》中雲:“吾等并非‘空無派’,吾等遮破有無二者,乃為開顯趨往涅槃城之無二道。
吾等未言無有業果作者,僅言其無有自性。
若以為無有自性,則能作所作非理。
然若有自性,則能作所作愈發非理。
唯自性無有,能作所作方能合理。
于此理,尚可以喻說明。
”《般若燈論》也雲:“猶如幻化師,以精湛幻技,幻化複幻他,彼幻複他幻。
作者作作業,亦同于幻術。
”這些教證說明,本師佛陀以無量圓滿之神通幻化出根本之幻化,此幻化于幻化之後,複又幻化為他法。
按照《顯句論》的觀點,一共做了兩次幻化。
另一種觀點認為,該幻化又化作他法,支分的幻化又再一次幻化。
這三個層次的三種幻化依次與作者、所作之業以及異熟果三者相對應。
也就是說,如同該幻化又化作其他的幻化之法,支分的幻化又再一次幻化為另一個他法一樣。
無有自性的作者以及所作之業也同這些幻化是一樣的。
譬如,如同幻化的作者,其所作之業以及異熟果報,也像幻化之法所幻化出的他法一樣。
諸煩惱及業,作者及果報, 皆如幻如夢,如焰亦如響。
同理,諸煩惱以及業,異熟之身心,諸業的作者補特伽羅,還有異熟之相續等等一切果報,其本體都不可成立。
正當顯現之時也猶如尋香城[幻]、猶如陽焰、猶如睡夢中的現象(猶如谷響),即使顯現,其自性也了不可得。
《中觀根本慧論》之第十七觀業品釋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