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 觀業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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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與善根中斷者兩種相續中都存在。
即使斷除了諸業,也不能斷除不失壞法。
比如,見道的聖者雖然斷除了凡夫之業,但我們卻能在聖者阿羅漢身上看到凡夫之業的功效,這一切,都是不失壞法存在的緣故。
但不失壞法卻屬于修斷;另一種說法認為,(不失壞法)是從屬于剝離于三界的寂滅之道的所斷,以及徹底脫離于三界的所斷;還有一種說法認為,(不失壞法)雖然不是無漏的所斷,但卻必須存在,難道不是這樣表述的嗎? 今當複更說,順業果報義。
諸佛辟支佛,賢聖所稱歎。
所以,自宗的諸佛、辟支佛以及聲聞乘的賢聖們,都對這種業果關系的安立遠離常斷的理由贊歎不已。
癸二(廣說)分五:一、宣說不失壞法之喻;二、宣說不失壞法之本體與分類;三、宣說不失壞法之斷除;四、安立債券生滅之理;五、宣說以本體而分類。
子一、宣說不失壞法之喻: 不失法如券,業如負财物。
不失壞法究竟是怎樣的呢?有關它的比喻又是怎樣的呢?不失壞法就像世間人借貸的債券,不失壞的業就像所借的債款,而業力的成熟就如同收回欠款。
此頌還有另一種說法:“業與不失法,如欠款與券。
”也說明業就像所欠的債款,不失壞法就像債券一樣。
總之,因為業如同所欠的債款,在産生之後立刻就消失了,所以不會是恒常;而以如同債券的不失壞法,總有一天會将業果連本帶利一并收回的緣故,所以又不會是斷滅。
子二、宣說不失壞法之本體與分類: 此性則無記,分别有四種。
這種不失壞法因所屬界之差别,而分為屬于分别三界以及無漏界共計四種。
因為其本體或者自性既非善法,也非不善法,所以是無記法。
子三、宣說不失壞法之斷除: 見谛所不斷,但思維所斷。
以是不失法,諸業有果報。
見道者雖然斷除了凡夫之業以及見道之斷,卻并沒有斷除不失壞法。
因為(不失壞法)屬于修斷[思維所斷],所以即使斷除了見斷,也不能斷除前面所造之業的不失壞法。
雖然業已經滅盡,但該業的不失壞法之相續卻不會毀滅。
按照以上所陳述的理由,可以得出結論:聖者與凡夫以前所造的善與不善之業,因不失壞法的作用,就不可能使悅意與不悅意的業果失壞,并一定會産生。
因見斷故斷,業滅彼亦滅。
則得破業等,如是之過咎。
(原譯:若見谛所斷,而業至相似。
則得破業等,如是之過咎。
) 如果因斷除了見道所斷,就能将不失壞法斷除,并可以毀滅業,即以前面所造的不同種類業,所産生的前面的不失壞法之相續也會毀滅。
這樣一來,則有該(見道者)之業果就會滅失,其他沒有造作該業的(補特伽羅)卻需要承受該業果,以及業也會失壞等等的種種過咎。
也就是說,這樣承許就有聖者無需感受異熟果,而凡夫即使沒有作業,也必須承受業果,以及業果不存在的過失。
子四、安立債券生滅之理: 一切諸行業,相似不相似, 一界初受身,爾時法獨生。
(原譯:一切諸行業,相似不相似,一界初受身,爾時報獨生。
) 在欲界、色界以及無色界中,包括所有屬于同界的善業等同類或者相似的業,以及互不相似的善與不善之類的業,所産生的衆多不失壞法,在受身之時,就将各自(不失壞法)舍棄,而在(現在投生的)該界,單獨隻得到了(不失壞法的)得繩,從而使其得以産生。
如是二種業,現世受果報, 或言受報已,而法猶故在。
(原譯:如是二種業,現世受果報,或言受報已,而業猶故在。
) 現世所受的一切果報,因有漏及無漏,或者善與不善的兩種思業與思已業,而産生于與該業數量相同的、異體的不失壞法。
在以今生所有的不失壞法,使異熟果現前之後,其自身卻不會毀滅,而是一如既往地安住,隻是對業果的産生不起任何作用,如同(債務償清之後)殘留的債券一樣。
前世或今生所造之業,在順現法受[即現世現報]之後也是一樣,因為不存在使不失壞法滅失的因,所以在果報現前之後,(不失壞法)仍然不會毀滅。
若度果已滅,若死已而滅。
那麼(不失壞法)究竟在什麼時候毀滅呢?在證果或者死亡之後毀滅。
所謂證果之後的毀滅,可用前面已經講述過的“但修唯所斷”來進行表述;所謂死亡之後的毀滅,可用“一界初受生,爾時法獨生”來進行表述。
子五、宣說以本體而分類: 于是中分别,有漏及無漏。
我們還應當
即使斷除了諸業,也不能斷除不失壞法。
比如,見道的聖者雖然斷除了凡夫之業,但我們卻能在聖者阿羅漢身上看到凡夫之業的功效,這一切,都是不失壞法存在的緣故。
但不失壞法卻屬于修斷;另一種說法認為,(不失壞法)是從屬于剝離于三界的寂滅之道的所斷,以及徹底脫離于三界的所斷;還有一種說法認為,(不失壞法)雖然不是無漏的所斷,但卻必須存在,難道不是這樣表述的嗎? 今當複更說,順業果報義。
諸佛辟支佛,賢聖所稱歎。
所以,自宗的諸佛、辟支佛以及聲聞乘的賢聖們,都對這種業果關系的安立遠離常斷的理由贊歎不已。
癸二(廣說)分五:一、宣說不失壞法之喻;二、宣說不失壞法之本體與分類;三、宣說不失壞法之斷除;四、安立債券生滅之理;五、宣說以本體而分類。
子一、宣說不失壞法之喻: 不失法如券,業如負财物。
不失壞法究竟是怎樣的呢?有關它的比喻又是怎樣的呢?不失壞法就像世間人借貸的債券,不失壞的業就像所借的債款,而業力的成熟就如同收回欠款。
此頌還有另一種說法:“業與不失法,如欠款與券。
”也說明業就像所欠的債款,不失壞法就像債券一樣。
總之,因為業如同所欠的債款,在産生之後立刻就消失了,所以不會是恒常;而以如同債券的不失壞法,總有一天會将業果連本帶利一并收回的緣故,所以又不會是斷滅。
子二、宣說不失壞法之本體與分類: 此性則無記,分别有四種。
這種不失壞法因所屬界之差别,而分為屬于分别三界以及無漏界共計四種。
因為其本體或者自性既非善法,也非不善法,所以是無記法。
子三、宣說不失壞法之斷除: 見谛所不斷,但思維所斷。
以是不失法,諸業有果報。
見道者雖然斷除了凡夫之業以及見道之斷,卻并沒有斷除不失壞法。
因為(不失壞法)屬于修斷[思維所斷],所以即使斷除了見斷,也不能斷除前面所造之業的不失壞法。
雖然業已經滅盡,但該業的不失壞法之相續卻不會毀滅。
按照以上所陳述的理由,可以得出結論:聖者與凡夫以前所造的善與不善之業,因不失壞法的作用,就不可能使悅意與不悅意的業果失壞,并一定會産生。
因見斷故斷,業滅彼亦滅。
則得破業等,如是之過咎。
(原譯:若見谛所斷,而業至相似。
則得破業等,如是之過咎。
) 如果因斷除了見道所斷,就能将不失壞法斷除,并可以毀滅業,即以前面所造的不同種類業,所産生的前面的不失壞法之相續也會毀滅。
這樣一來,則有該(見道者)之業果就會滅失,其他沒有造作該業的(補特伽羅)卻需要承受該業果,以及業也會失壞等等的種種過咎。
也就是說,這樣承許就有聖者無需感受異熟果,而凡夫即使沒有作業,也必須承受業果,以及業果不存在的過失。
子四、安立債券生滅之理: 一切諸行業,相似不相似, 一界初受身,爾時法獨生。
(原譯:一切諸行業,相似不相似,一界初受身,爾時報獨生。
) 在欲界、色界以及無色界中,包括所有屬于同界的善業等同類或者相似的業,以及互不相似的善與不善之類的業,所産生的衆多不失壞法,在受身之時,就将各自(不失壞法)舍棄,而在(現在投生的)該界,單獨隻得到了(不失壞法的)得繩,從而使其得以産生。
如是二種業,現世受果報, 或言受報已,而法猶故在。
(原譯:如是二種業,現世受果報,或言受報已,而業猶故在。
) 現世所受的一切果報,因有漏及無漏,或者善與不善的兩種思業與思已業,而産生于與該業數量相同的、異體的不失壞法。
在以今生所有的不失壞法,使異熟果現前之後,其自身卻不會毀滅,而是一如既往地安住,隻是對業果的産生不起任何作用,如同(債務償清之後)殘留的債券一樣。
前世或今生所造之業,在順現法受[即現世現報]之後也是一樣,因為不存在使不失壞法滅失的因,所以在果報現前之後,(不失壞法)仍然不會毀滅。
若度果已滅,若死已而滅。
那麼(不失壞法)究竟在什麼時候毀滅呢?在證果或者死亡之後毀滅。
所謂證果之後的毀滅,可用前面已經講述過的“但修唯所斷”來進行表述;所謂死亡之後的毀滅,可用“一界初受生,爾時法獨生”來進行表述。
子五、宣說以本體而分類: 于是中分别,有漏及無漏。
我們還應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