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 觀業品
關燈
小
中
大
有過失。
并羅列了下面各種理由來避免常斷之過。
庚二(宣說避免過失之答案)分二:一、經部避免過失之理;二、有部避免過失之理。
辛一(經部避免過失之理)分二:一、遣除常斷之理;二、宣說業果。
壬一、遣除常斷之理: 如芽等相續,皆從種子生。
從是而生果,離種無相續。
苗芽、根莖以及枝葉等等的相續,首先都是因為種子存在,才能由其而産生的,果實也随後而從該相續中産生。
如果離開了種子,則果實等也無從産生,也就不可能存在。
所以才用此方式建立了因果的關系。
這樣就不會有常斷的過失。
從種有相續,從相續有果。
先種後有果,不斷亦不常。
因為,我們說的是從種子的滅盡而産生相續,從相續的滅盡而産生果實,種子在果實産生之前必定已經存在,果實也随着因的存在而産生,所以就不會是斷滅;又因為因法種子已經滅盡,所以也不會是恒常。
如是從初心,心法相續生。
從是而有果,離心無相續。
如同前面的比喻一樣,任何善惡的心相續,都是從心法等業中産生的,随後又從此等相續中産生了苦樂的果報。
如果不存在心法之類的業,其結果心的相續也不可能産生,而成為必定無有之法。
從心有相續,從相續有果。
先業後有果,不斷亦不常。
這又是為什麼呢?因為,我們說的是從心法等業中産生善惡的心相續,從善惡的心相續中而又産生苦樂果報。
業在果報産生之前一直存在,直至異熟果報成熟之後才會滅盡,所以既不是斷滅,也不是恒常。
壬二、宣說業果: 能成福業者,是十白業道。
二世五欲樂,即是白業報。
關于善業的真正含義,有下面三種解釋:正在造作(善)業道的正行,即為白業,該業圓滿之後即稱為善法;或者按照前面所講的律儀、饒益、慈悲之心三者,也可稱之為善法;另外,善法也可以指一般的共同善行。
十善法的白業之道,是修(福德)正法的方便。
修正法的(白業)果報,是在今生以及來世享受色、聲、香、味、觸五種悅意欲樂。
我們還應該了知,造作非法的果報,是與修持善法完全相對立的。
辛二(有部避免過失之理)分二:一、宣說他宗之過;二、建立自宗。
壬一、宣說他宗之過: 若如汝分别,其過則甚多。
是故汝所說,于義則不然。
如果按照對方的說法,而建立承認業果相續的觀點,就會有極大的過失和極多的過失。
對方認為:如同從種子苗芽等等當中,最終隻能産生與其相續一緻的果實,比如從稻谷的種子中,就隻會産生與其同類的果實,而不會産生異類之果一樣,從善法等等的心相續中,也隻能連續不斷地産生同類的果報。
從三界與六道各自補特伽羅的業中,也應該産生與自身相續同類的果報,而絕不會産生不同的其他果報而使相續中途間斷。
如果相續間斷,就有相續不存在的過失,所以是不合理的。
如果對經部剛才以喻義結合方式所陳述的觀點進行觀察就會發現,如果承認對方的觀點,就會有除了同類以外,不能有不同類來進行間斷等衆多的、極大的過患。
因此,在對方試圖用自己所建立的觀點進行回答,以避免有關解釋業因果的常斷之過的時候,他們卻無法自圓其說。
壬二(建立自宗)分三:一、略說;二、廣說;三、攝義。
癸一、略說: 如果對方提出:既然如此,那麼如何回答就可以避免臆說妄論之過呢? 善逝佛陀及其眷屬曾說過:所謂“不失壞業”是指所作的作業雖然已經消失,但在作者的相續中卻産生了“不失壞法”,即不相應行,如同簽訂了欠債的契約一樣。
業就如同所欠的債務,而“不失壞法”就如同債券契約,該契約一旦簽訂,即使借出的财物被享用消耗掉,但總有一天,債主可以連本帶利一并收回。
同理,雖然所作的作業已經消失,但以“不失壞法”,就可以使造業者承受與業力相應的果報。
如同在債權人将财物收回以後,殘存的字據無論是否存在都無所謂,憑它不可能再一次收回什麼财物一樣。
異熟果一旦成熟,不失壞法無論是否存在都毫無用武之地,絕不可能使異熟果再次成熟。
這種不失壞法,因欲界、色界、無色界與無漏界的差别而分為四種。
雖然因所屬界類的劃分而安立為有漏與無漏,但其本體卻是無記的,因此,既不是有漏,也不是無漏。
說它不是有漏是指它并非有漏之業,但總的來說,它還是屬于有漏的範疇,因為是所斷。
它也不是善法與不善法,因為在離貪
并羅列了下面各種理由來避免常斷之過。
庚二(宣說避免過失之答案)分二:一、經部避免過失之理;二、有部避免過失之理。
辛一(經部避免過失之理)分二:一、遣除常斷之理;二、宣說業果。
壬一、遣除常斷之理: 如芽等相續,皆從種子生。
從是而生果,離種無相續。
苗芽、根莖以及枝葉等等的相續,首先都是因為種子存在,才能由其而産生的,果實也随後而從該相續中産生。
如果離開了種子,則果實等也無從産生,也就不可能存在。
所以才用此方式建立了因果的關系。
這樣就不會有常斷的過失。
從種有相續,從相續有果。
先種後有果,不斷亦不常。
因為,我們說的是從種子的滅盡而産生相續,從相續的滅盡而産生果實,種子在果實産生之前必定已經存在,果實也随着因的存在而産生,所以就不會是斷滅;又因為因法種子已經滅盡,所以也不會是恒常。
如是從初心,心法相續生。
從是而有果,離心無相續。
如同前面的比喻一樣,任何善惡的心相續,都是從心法等業中産生的,随後又從此等相續中産生了苦樂的果報。
如果不存在心法之類的業,其結果心的相續也不可能産生,而成為必定無有之法。
從心有相續,從相續有果。
先業後有果,不斷亦不常。
這又是為什麼呢?因為,我們說的是從心法等業中産生善惡的心相續,從善惡的心相續中而又産生苦樂果報。
業在果報産生之前一直存在,直至異熟果報成熟之後才會滅盡,所以既不是斷滅,也不是恒常。
壬二、宣說業果: 能成福業者,是十白業道。
二世五欲樂,即是白業報。
關于善業的真正含義,有下面三種解釋:正在造作(善)業道的正行,即為白業,該業圓滿之後即稱為善法;或者按照前面所講的律儀、饒益、慈悲之心三者,也可稱之為善法;另外,善法也可以指一般的共同善行。
十善法的白業之道,是修(福德)正法的方便。
修正法的(白業)果報,是在今生以及來世享受色、聲、香、味、觸五種悅意欲樂。
我們還應該了知,造作非法的果報,是與修持善法完全相對立的。
辛二(有部避免過失之理)分二:一、宣說他宗之過;二、建立自宗。
壬一、宣說他宗之過: 若如汝分别,其過則甚多。
是故汝所說,于義則不然。
如果按照對方的說法,而建立承認業果相續的觀點,就會有極大的過失和極多的過失。
對方認為:如同從種子苗芽等等當中,最終隻能産生與其相續一緻的果實,比如從稻谷的種子中,就隻會産生與其同類的果實,而不會産生異類之果一樣,從善法等等的心相續中,也隻能連續不斷地産生同類的果報。
從三界與六道各自補特伽羅的業中,也應該産生與自身相續同類的果報,而絕不會産生不同的其他果報而使相續中途間斷。
如果相續間斷,就有相續不存在的過失,所以是不合理的。
如果對經部剛才以喻義結合方式所陳述的觀點進行觀察就會發現,如果承認對方的觀點,就會有除了同類以外,不能有不同類來進行間斷等衆多的、極大的過患。
因此,在對方試圖用自己所建立的觀點進行回答,以避免有關解釋業因果的常斷之過的時候,他們卻無法自圓其說。
壬二(建立自宗)分三:一、略說;二、廣說;三、攝義。
癸一、略說: 如果對方提出:既然如此,那麼如何回答就可以避免臆說妄論之過呢? 善逝佛陀及其眷屬曾說過:所謂“不失壞業”是指所作的作業雖然已經消失,但在作者的相續中卻産生了“不失壞法”,即不相應行,如同簽訂了欠債的契約一樣。
業就如同所欠的債務,而“不失壞法”就如同債券契約,該契約一旦簽訂,即使借出的财物被享用消耗掉,但總有一天,債主可以連本帶利一并收回。
同理,雖然所作的作業已經消失,但以“不失壞法”,就可以使造業者承受與業力相應的果報。
如同在債權人将财物收回以後,殘存的字據無論是否存在都無所謂,憑它不可能再一次收回什麼财物一樣。
異熟果一旦成熟,不失壞法無論是否存在都毫無用武之地,絕不可能使異熟果再次成熟。
這種不失壞法,因欲界、色界、無色界與無漏界的差别而分為四種。
雖然因所屬界類的劃分而安立為有漏與無漏,但其本體卻是無記的,因此,既不是有漏,也不是無漏。
說它不是有漏是指它并非有漏之業,但總的來說,它還是屬于有漏的範疇,因為是所斷。
它也不是善法與不善法,因為在離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