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 觀縛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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縛亦不解;
衆生如先說,不縛亦不解。
如果對方又認為:你們雖然破斥了輪回與涅槃,但束縛與解脫是存在的,因為束縛與解脫成立,所以輪回與涅槃也應該存在。
(衆生不就是因為)被貪愛等煩惱所縛,從而深陷三界不得逃脫的嗎? 但是,束縛與解脫并不存在。
首先,如果諸行是恒常的,人們就很容易通達不存在束縛與解脫的道理,在此也就不必宣說了。
其次,如果諸行是第一刹那産生,第二刹那毀滅的有法,則在之前不可能被煩惱所束縛,之後也不會存在解脫。
因為諸行在一刹那間已經産生,既然已經成立,就沒有機會再變成異體的他法。
就像前面觀察諸行的方法一樣,衆生也是既不存在束縛,也不存在解脫。
若身名為縛,有身則不縛, 無身亦不縛,于何而有縛? 如果對方又提出:但是,能束縛的因——貪愛等近取是存在的,所以衆生的束縛存在。
(如果這種束縛存在,我們可以反問,)衆生是被什麼所束縛?如何被束縛的?衆生是在身體本身已經具備了束縛,還是在身體本身已經遠離束縛的情況下被束縛的呢? 如果是前者,則不應該有束縛,因為已經被束縛了;如果是後者,也不應該有束縛,因為(遠離束縛本身已經與束縛)相違,如同(不可能被束縛的)善逝如來一般。
如果對方提出:貪愛等近取身本身就是束縛。
如果是在身體本身已經具備束縛的前提下被束縛,則不應該有束縛,因為(已經被束縛,若要再次被束縛),則毫無意義。
如果是在身體本身不具備束縛的情況下被束縛,也不應該有束縛,因為(該身體)如同佛陀一般,無法被束縛。
而除此之外第三種所束縛的對象又并不存在,那麼該(近取身)又會在什麼時候被束縛呢?根本不會被束縛。
就像因為鐵鐐之類可以捆縛的東西在之前存在,所以被束縛的天授可以被束縛一樣。
如果能束縛的貪愛等在之前存在,束縛也應該存在。
但是,束縛仍然是不會存在的。
因為所依不存在,所以能依也不會存在。
還有,如果之前束縛已經存在,就沒有必要與所束縛的對象發生關系,既然束縛已經與所束縛的對象成立為不同的他體,就沒有束縛所束縛對象的必要。
若可縛先縛,則應縛可縛。
而先實無縛,餘如去來答。
如果在所束縛的補特伽羅存在之前,存在能束縛的貪愛等近取,則束縛也可以存在。
然而,這些能束縛的貪愛并不存在,因為所依不存在。
破斥對方的其餘論據,在通過觀察已去、未去以及去時,從而破斥去法的時候已經做了表述,即可以用“已縛無有縛,未縛亦無縛”等等方式,隻需在詞句上稍作變動即可。
縛者無有解,不縛亦無解, 縛時有解者,縛解則一時。
如果對方提出:雖然你們已經破斥了束縛,但是,與束縛相違相伴的解脫卻存在,所以,束縛還是應當成立。
解脫也不可能存在。
首先,如果已經被束縛,則不可能解脫,因為此二法相違;其次,如果沒有被束縛,也不會再次被解脫,因為已經解脫了。
如同不存在被鐐铐所縛者,則不存在從中解脫一樣;如果認為是在束縛的同時而獲得解脫的話,則有相違的束縛與解脫二法在同一時刻出現的過失。
己三、駁斥其他過患: 如果對方提出:倘若束縛與解脫不存在,則為了有朝一日從輪回苦海中脫離,獲得不存在人我近取的無餘涅槃,而潛心修道等也就不合理,修行等也就成了毫無意義。
(所以,束縛與解脫還是應當存在。
) 因認為諸法無有自性,猶如幻覺等是颠倒邪見,而将獲取涅槃者執為我,将所獲取的涅槃執為我所的薩迦耶見,也是涅槃的障礙,下面将就此理進行宣說: 若不受諸法,我當得涅槃。
若人如是者,還為受所縛。
那些自以為“不存在人我近取也就是涅槃,我在将來要獲得這樣的無餘涅槃”,并對此念念不忘之人,對我與我所的見近取執著,完全是極大的颠倒分别妄念。
隻要這些人沒有舍棄此等念頭,并任其在頭腦中存在,他們就絕不會獲得無上的解脫。
因為隻有放棄執著,才會獲得解脫。
涅槃無有生,輪回亦無滅, 豈可為輪回?涅槃豈安立? (原譯:不離于生死,而别有涅槃。
實相義如是,雲何有分别?) 為什麼呢?因為,所謂的“涅槃”,也就是指欲解脫者在将此等一切徹底抛棄之後,以證悟無倒實相之智而徹見的,在勝義實相當中,既不存在新誕生的“涅槃”,也不存在以前有而後來又被滅除的所謂“輪回”之法性。
既然如此,又怎麼能成立所謂的“輪回”,所謂的“涅槃”又如何安立為有呢?輪回和涅槃都是根本不存在的。
《中觀根本慧論》之第十六觀縛解品釋終
如果對方又認為:你們雖然破斥了輪回與涅槃,但束縛與解脫是存在的,因為束縛與解脫成立,所以輪回與涅槃也應該存在。
(衆生不就是因為)被貪愛等煩惱所縛,從而深陷三界不得逃脫的嗎? 但是,束縛與解脫并不存在。
首先,如果諸行是恒常的,人們就很容易通達不存在束縛與解脫的道理,在此也就不必宣說了。
其次,如果諸行是第一刹那産生,第二刹那毀滅的有法,則在之前不可能被煩惱所束縛,之後也不會存在解脫。
因為諸行在一刹那間已經産生,既然已經成立,就沒有機會再變成異體的他法。
就像前面觀察諸行的方法一樣,衆生也是既不存在束縛,也不存在解脫。
若身名為縛,有身則不縛, 無身亦不縛,于何而有縛? 如果對方又提出:但是,能束縛的因——貪愛等近取是存在的,所以衆生的束縛存在。
(如果這種束縛存在,我們可以反問,)衆生是被什麼所束縛?如何被束縛的?衆生是在身體本身已經具備了束縛,還是在身體本身已經遠離束縛的情況下被束縛的呢? 如果是前者,則不應該有束縛,因為已經被束縛了;如果是後者,也不應該有束縛,因為(遠離束縛本身已經與束縛)相違,如同(不可能被束縛的)善逝如來一般。
如果對方提出:貪愛等近取身本身就是束縛。
如果是在身體本身已經具備束縛的前提下被束縛,則不應該有束縛,因為(已經被束縛,若要再次被束縛),則毫無意義。
如果是在身體本身不具備束縛的情況下被束縛,也不應該有束縛,因為(該身體)如同佛陀一般,無法被束縛。
而除此之外第三種所束縛的對象又并不存在,那麼該(近取身)又會在什麼時候被束縛呢?根本不會被束縛。
就像因為鐵鐐之類可以捆縛的東西在之前存在,所以被束縛的天授可以被束縛一樣。
如果能束縛的貪愛等在之前存在,束縛也應該存在。
但是,束縛仍然是不會存在的。
因為所依不存在,所以能依也不會存在。
還有,如果之前束縛已經存在,就沒有必要與所束縛的對象發生關系,既然束縛已經與所束縛的對象成立為不同的他體,就沒有束縛所束縛對象的必要。
若可縛先縛,則應縛可縛。
而先實無縛,餘如去來答。
如果在所束縛的補特伽羅存在之前,存在能束縛的貪愛等近取,則束縛也可以存在。
然而,這些能束縛的貪愛并不存在,因為所依不存在。
破斥對方的其餘論據,在通過觀察已去、未去以及去時,從而破斥去法的時候已經做了表述,即可以用“已縛無有縛,未縛亦無縛”等等方式,隻需在詞句上稍作變動即可。
縛者無有解,不縛亦無解, 縛時有解者,縛解則一時。
如果對方提出:雖然你們已經破斥了束縛,但是,與束縛相違相伴的解脫卻存在,所以,束縛還是應當成立。
解脫也不可能存在。
首先,如果已經被束縛,則不可能解脫,因為此二法相違;其次,如果沒有被束縛,也不會再次被解脫,因為已經解脫了。
如同不存在被鐐铐所縛者,則不存在從中解脫一樣;如果認為是在束縛的同時而獲得解脫的話,則有相違的束縛與解脫二法在同一時刻出現的過失。
己三、駁斥其他過患: 如果對方提出:倘若束縛與解脫不存在,則為了有朝一日從輪回苦海中脫離,獲得不存在人我近取的無餘涅槃,而潛心修道等也就不合理,修行等也就成了毫無意義。
(所以,束縛與解脫還是應當存在。
) 因認為諸法無有自性,猶如幻覺等是颠倒邪見,而将獲取涅槃者執為我,将所獲取的涅槃執為我所的薩迦耶見,也是涅槃的障礙,下面将就此理進行宣說: 若不受諸法,我當得涅槃。
若人如是者,還為受所縛。
那些自以為“不存在人我近取也就是涅槃,我在将來要獲得這樣的無餘涅槃”,并對此念念不忘之人,對我與我所的見近取執著,完全是極大的颠倒分别妄念。
隻要這些人沒有舍棄此等念頭,并任其在頭腦中存在,他們就絕不會獲得無上的解脫。
因為隻有放棄執著,才會獲得解脫。
涅槃無有生,輪回亦無滅, 豈可為輪回?涅槃豈安立? (原譯:不離于生死,而别有涅槃。
實相義如是,雲何有分别?) 為什麼呢?因為,所謂的“涅槃”,也就是指欲解脫者在将此等一切徹底抛棄之後,以證悟無倒實相之智而徹見的,在勝義實相當中,既不存在新誕生的“涅槃”,也不存在以前有而後來又被滅除的所謂“輪回”之法性。
既然如此,又怎麼能成立所謂的“輪回”,所謂的“涅槃”又如何安立為有呢?輪回和涅槃都是根本不存在的。
《中觀根本慧論》之第十六觀縛解品釋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