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 觀行品
關燈
小
中
大
丁十三(觀行品)分二:一、經部關聯;二、品關聯。
戊一、經部關聯: 經雲:“諸比丘,勝義谛乃唯一真如,無欺之法即為涅槃,諸行乃為欺惑之法”等,宣說了諸行皆為空性的道理。
戊二、品關聯: 倘若像前面那樣進行觀察,則可以斷定:因諸法遠離了四邊生,所以其自性也就不存在。
但是,在被無明眼翳将其智慧之眼遮障的人們面前,卻顯現以自性而生的本體。
如同不了知幻術的人們,被幻化的馬象等所欺惑一樣。
因此,照見一切所知,遠離一切眼翳垢障的佛陀在經中雲:“諸比丘,有為欺惑之諸法皆為虛妄,無欺涅槃之諸法乃為勝義谛。
” 欺惑之法不但引誘诓騙,并且颠倒而顯現,猶如旋火輪一般。
下面将就此内容詳細進行宣說。
此品分四:一、宣說教義;二、破承許其他立宗;三、駁斥其他争辯;四、宣說空性之必要。
己一、宣說教義: 如佛經所說,虛诳妄取相。
諸行妄取故,是名為虛诳。
佛陀雲:“欺惑之諸法皆為虛妄。
”因此,諸行是并非其自性的欺惑之法,其顯現分也是颠倒的。
所以,諸行的安立也或者是空性,或者是虛诳,或者是世俗,猶如陽焰之水。
如果對方提出争議:“‘虛诳’與‘欺惑’二者的内在含義,就是指不存在。
那麼,又怎麼能以欺惑之法而成立為虛诳呢?倘若諸行皆為虛诳與無有,則在任何條件下,具有作用的法都不可能存在,(然而,具有作用的法在名言中是存在的,)所以,這種見解就成為損減一切名言法的邪見。
” 前面所引述的經教,也是聲聞乘共許的經典内容,然而彼等之人卻将其中的虛诳理解為猶如兔角一般原本不存在。
将在以本性不成立同時的諸法之顯現也安立為虛诳,并對僅現之法如同幻覺般在名言中能起作用的道理一無所知。
因此,針對你們以及如你們一般之輩認定諸法是以自性而存在,并為這些(假象)所蒙蔽欺惑的情況,才将這些法安立為“欺惑之法”的。
虛诳妄取者,是中何所取? 如果某法是以欺惑性的能立,而安立為“虛诳與自性不存在”的所立,那麼此法又怎麼可能為欺惑性的呢?諸法本身不存在的所謂損減又怎麼可能成立呢?如果自性存在,而宣說為不存在并具欺惑性,就可稱其為損減。
然而,我們在任何時候都沒有承認過諸法以自性而成立,又怎麼會存在對諸法現象的損減呢?因為其自性就是欺惑性或者可以說是不成立的。
還有,區分所謂“虛诳”與“非虛诳”,如果是建立在某法真實存在的基礎之上,卻認為(該法的本性)是與其相背離的、虛诳的違品,才有可能出現損減的情況。
如同認為(已經真實存在眼睛的)天授沒有眼睛一樣。
如果是建立在認為某法的自性根本不存在的基礎之上,即在諸法已經以自性而成立為虛诳法性的情況下,而安立該法為虛诳,又怎麼會成為損減呢?如同“影像不成立色法自性”的說法一樣。
佛說如是事,欲以示空義。
如果對方又提出:倘若(剛才所引用的經教)不是為了表明諸法不存在,那麼是為了表達什麼樣的觀點呢? 佛陀所宣說的“欺惑諸行,皆為虛诳”,所要表達的觀點不是為了表達“不存在”的概念,而是為了闡釋自性為空性的觀念。
因此,對這些世俗欺惑諸法的诠釋,根本不存在損減其自身的問題,而是抉擇了其自身的情形是遠離一切增損的觀點。
爾等之輩一口咬定:所謂“欺惑”,就是不存在的意思。
(如果欺惑就是不存在,)欺惑又怎麼會存在呢?不會存在。
既然如此,那麼誰又會被欺惑呢?(欺惑的法)根本不成
戊一、經部關聯: 經雲:“諸比丘,勝義谛乃唯一真如,無欺之法即為涅槃,諸行乃為欺惑之法”等,宣說了諸行皆為空性的道理。
戊二、品關聯: 倘若像前面那樣進行觀察,則可以斷定:因諸法遠離了四邊生,所以其自性也就不存在。
但是,在被無明眼翳将其智慧之眼遮障的人們面前,卻顯現以自性而生的本體。
如同不了知幻術的人們,被幻化的馬象等所欺惑一樣。
因此,照見一切所知,遠離一切眼翳垢障的佛陀在經中雲:“諸比丘,有為欺惑之諸法皆為虛妄,無欺涅槃之諸法乃為勝義谛。
” 欺惑之法不但引誘诓騙,并且颠倒而顯現,猶如旋火輪一般。
下面将就此内容詳細進行宣說。
此品分四:一、宣說教義;二、破承許其他立宗;三、駁斥其他争辯;四、宣說空性之必要。
己一、宣說教義: 如佛經所說,虛诳妄取相。
諸行妄取故,是名為虛诳。
佛陀雲:“欺惑之諸法皆為虛妄。
”因此,諸行是并非其自性的欺惑之法,其顯現分也是颠倒的。
所以,諸行的安立也或者是空性,或者是虛诳,或者是世俗,猶如陽焰之水。
如果對方提出争議:“‘虛诳’與‘欺惑’二者的内在含義,就是指不存在。
那麼,又怎麼能以欺惑之法而成立為虛诳呢?倘若諸行皆為虛诳與無有,則在任何條件下,具有作用的法都不可能存在,(然而,具有作用的法在名言中是存在的,)所以,這種見解就成為損減一切名言法的邪見。
” 前面所引述的經教,也是聲聞乘共許的經典内容,然而彼等之人卻将其中的虛诳理解為猶如兔角一般原本不存在。
将在以本性不成立同時的諸法之顯現也安立為虛诳,并對僅現之法如同幻覺般在名言中能起作用的道理一無所知。
因此,針對你們以及如你們一般之輩認定諸法是以自性而存在,并為這些(假象)所蒙蔽欺惑的情況,才将這些法安立為“欺惑之法”的。
虛诳妄取者,是中何所取? 如果某法是以欺惑性的能立,而安立為“虛诳與自性不存在”的所立,那麼此法又怎麼可能為欺惑性的呢?諸法本身不存在的所謂損減又怎麼可能成立呢?如果自性存在,而宣說為不存在并具欺惑性,就可稱其為損減。
然而,我們在任何時候都沒有承認過諸法以自性而成立,又怎麼會存在對諸法現象的損減呢?因為其自性就是欺惑性或者可以說是不成立的。
還有,區分所謂“虛诳”與“非虛诳”,如果是建立在某法真實存在的基礎之上,卻認為(該法的本性)是與其相背離的、虛诳的違品,才有可能出現損減的情況。
如同認為(已經真實存在眼睛的)天授沒有眼睛一樣。
如果是建立在認為某法的自性根本不存在的基礎之上,即在諸法已經以自性而成立為虛诳法性的情況下,而安立該法為虛诳,又怎麼會成為損減呢?如同“影像不成立色法自性”的說法一樣。
佛說如是事,欲以示空義。
如果對方又提出:倘若(剛才所引用的經教)不是為了表明諸法不存在,那麼是為了表達什麼樣的觀點呢? 佛陀所宣說的“欺惑諸行,皆為虛诳”,所要表達的觀點不是為了表達“不存在”的概念,而是為了闡釋自性為空性的觀念。
因此,對這些世俗欺惑諸法的诠釋,根本不存在損減其自身的問題,而是抉擇了其自身的情形是遠離一切增損的觀點。
爾等之輩一口咬定:所謂“欺惑”,就是不存在的意思。
(如果欺惑就是不存在,)欺惑又怎麼會存在呢?不會存在。
既然如此,那麼誰又會被欺惑呢?(欺惑的法)根本不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