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 觀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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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十二(觀苦品)分二:一、經部關聯;二、品關聯。
戊一、經部關聯: 《般若經》雲“苦以苦而空”等,宣說了無有痛苦的道理。
戊二、品關聯: 如果對方認為:人我是存在的,因為與其相關的痛苦存在。
而且,佛陀不是也說過“領受之痛苦五蘊”嗎?如果痛苦的所依——人我不存在,則痛苦的存在也就不合理,如同石女兒子的病痛不存在一樣。
為了證明其不成立,而宣說本品。
此品分三:一、宣說他宗;二、闡述能損之理;三、以此理亦可類推他法。
己一、宣說他宗: 自作及他作,共作無因作。
如果對痛苦之因按四邊進行劃分,則數論外道等一部分人認為:痛苦是由其自身而産生的;佛教内部的大多數人則認為:痛苦是由其他因素産生的;裸形外道認為:痛苦是由自他二者共同産生的;順世外道則認為:痛苦是無因而産生的。
也就是說,數論外道承許:痛苦是由痛苦自身而産生。
有部論師則宣稱:痛苦是由補特伽羅人我而産生。
包括佛教内部與外道,都有痛苦是由與其本體相異的其他因産生的觀點。
而裸形外道卻聲稱:痛苦首先是由身體而産生的,因為身體本身也就是痛苦,所以也就包含了自生;其次,痛苦也是由生命而産生的,因為生命是痛苦之外的其他法,所以也就包含了他生雲雲。
己二(闡述能損之理)分二:一、略說;二、廣說。
庚一、略說: 如是說諸苦,于果則不然。
無論是痛苦由自生、他生、共生還是無因生的任何立宗,在任何時候都是不合理的。
庚二(廣說)分五:一、破痛苦為自生;二、破痛苦為他生;三、以他理破自生與他生;四、破自他共生;五、破無因生。
辛一(破痛苦為自生)分二:一、破以痛苦而自生;二、破以補特伽羅而自生。
壬一、破以痛苦而自生: 苦若自作者,則不從緣生。
因有此陰故,而有彼陰生。
如果痛苦是由痛苦自身而産生[作]的,是由自身而産生[作]的緣故,則不能依靠之前的痛苦之緣而産生,因為痛苦自身的體性在之前已經成立或者存在。
認為此立宗不合理,還有另一個原因:即依靠屬于毀滅分的死時五蘊,而産生生時五蘊的現象也是有目共睹的。
(所以,痛苦不可能是自生。
) 壬二、破以補特伽羅而自生: 若人自作苦,離苦何有人? 而謂于彼人,而能自作苦。
如果對方認為:痛苦既不是由痛苦自己而産生[作]的,也不是由其他的補特伽羅做出而施予他人的,而是由建立這種痛苦的補特伽羅人我,做出了這個人我的痛苦。
如果是由建立痛苦的補特伽羅為前提,而使痛苦産生的。
那麼請問,誰是除了痛苦五蘊之外的這個補特伽羅呢?(這個補特伽羅根本不成立。
)因可現不可得,或者其作者不可成立。
如果對方還是認為:是由人的痛苦之領受者補特伽羅,而使人的痛苦産生的。
然而,作為人的這個補特伽羅,與人的痛苦是不可能為他體的,我們根本無法截然區分所謂的“作者”“所作的因”以及“痛苦”,而且自己又怎麼能對自己起作用呢? 如果前世作為人的痛苦之領受者補特伽羅,産生了後世天人的痛苦,那麼,又怎麼會不是他作[生]呢?(如果他生成立,則與你們所許的自生觀點相矛盾了。
所以,你們的論點根本無法成立。
) 如果對方還是認為:(這個産生者)雖然與前後世的近取——痛苦或者五蘊為他體,然而卻并不是與補特伽羅為他體的。
然而,在近取或者五蘊之外,根本不存在他體的補特伽羅。
(由補特伽羅自生之說又怎麼能立足呢?) 辛二(破痛苦為他生)分二:一、破以其他痛苦而生之他生;二、破以其他補特伽羅而生之他生。
壬一、破以其他痛苦而生之他生: 若謂此五陰,異彼五陰者。
如是則應言,從他而作苦。
如果由死時五蘊,能産生他體的生時五蘊;并且由生時五蘊,也能産生他體的死時五蘊,則痛苦由其他的法而産生的觀點可以成立。
然而,這種由他法而産生[作]的觀點是不合理的。
《佛護論》以及《般若燈論》中的觀點都一緻認為:“若對方聲稱‘因彼生此故,苦由他而生’,若其不具自之體性,則無自生。
若具自生,則于緣無需觀待,此理于緣起不容。
而此等之法皆為緣起,因自前蘊而生後蘊故。
若非緣起,則不應理,前已廣述故。
若異相之體性成立,則因果之關聯不可安立,他生之說焉能應理?”此處的所謂痛苦,應理解為近取五蘊而産生痛苦。
壬二、破以其他補特伽羅而生之他生: 若苦他人作,而與此人者。
若當離于苦,何有此人受? 如果對方認為:因為前後世的補特伽羅并不是同一者,(痛苦的産生)是由其他作為人的補特伽羅所聚集的業,創造了後世天人的痛苦,然後又将其施予天人補特伽羅,而使這個痛苦在天人補特伽羅處誕生,所以,痛苦是由他生[作]的。
如果是由其他的某位施予者,即作為人的補特伽羅,創造了該痛苦,并将其施予天境的
戊一、經部關聯: 《般若經》雲“苦以苦而空”等,宣說了無有痛苦的道理。
戊二、品關聯: 如果對方認為:人我是存在的,因為與其相關的痛苦存在。
而且,佛陀不是也說過“領受之痛苦五蘊”嗎?如果痛苦的所依——人我不存在,則痛苦的存在也就不合理,如同石女兒子的病痛不存在一樣。
為了證明其不成立,而宣說本品。
此品分三:一、宣說他宗;二、闡述能損之理;三、以此理亦可類推他法。
己一、宣說他宗: 自作及他作,共作無因作。
如果對痛苦之因按四邊進行劃分,則數論外道等一部分人認為:痛苦是由其自身而産生的;佛教内部的大多數人則認為:痛苦是由其他因素産生的;裸形外道認為:痛苦是由自他二者共同産生的;順世外道則認為:痛苦是無因而産生的。
也就是說,數論外道承許:痛苦是由痛苦自身而産生。
有部論師則宣稱:痛苦是由補特伽羅人我而産生。
包括佛教内部與外道,都有痛苦是由與其本體相異的其他因産生的觀點。
而裸形外道卻聲稱:痛苦首先是由身體而産生的,因為身體本身也就是痛苦,所以也就包含了自生;其次,痛苦也是由生命而産生的,因為生命是痛苦之外的其他法,所以也就包含了他生雲雲。
己二(闡述能損之理)分二:一、略說;二、廣說。
庚一、略說: 如是說諸苦,于果則不然。
無論是痛苦由自生、他生、共生還是無因生的任何立宗,在任何時候都是不合理的。
庚二(廣說)分五:一、破痛苦為自生;二、破痛苦為他生;三、以他理破自生與他生;四、破自他共生;五、破無因生。
辛一(破痛苦為自生)分二:一、破以痛苦而自生;二、破以補特伽羅而自生。
壬一、破以痛苦而自生: 苦若自作者,則不從緣生。
因有此陰故,而有彼陰生。
如果痛苦是由痛苦自身而産生[作]的,是由自身而産生[作]的緣故,則不能依靠之前的痛苦之緣而産生,因為痛苦自身的體性在之前已經成立或者存在。
認為此立宗不合理,還有另一個原因:即依靠屬于毀滅分的死時五蘊,而産生生時五蘊的現象也是有目共睹的。
(所以,痛苦不可能是自生。
) 壬二、破以補特伽羅而自生: 若人自作苦,離苦何有人? 而謂于彼人,而能自作苦。
如果對方認為:痛苦既不是由痛苦自己而産生[作]的,也不是由其他的補特伽羅做出而施予他人的,而是由建立這種痛苦的補特伽羅人我,做出了這個人我的痛苦。
如果是由建立痛苦的補特伽羅為前提,而使痛苦産生的。
那麼請問,誰是除了痛苦五蘊之外的這個補特伽羅呢?(這個補特伽羅根本不成立。
)因可現不可得,或者其作者不可成立。
如果對方還是認為:是由人的痛苦之領受者補特伽羅,而使人的痛苦産生的。
然而,作為人的這個補特伽羅,與人的痛苦是不可能為他體的,我們根本無法截然區分所謂的“作者”“所作的因”以及“痛苦”,而且自己又怎麼能對自己起作用呢? 如果前世作為人的痛苦之領受者補特伽羅,産生了後世天人的痛苦,那麼,又怎麼會不是他作[生]呢?(如果他生成立,則與你們所許的自生觀點相矛盾了。
所以,你們的論點根本無法成立。
) 如果對方還是認為:(這個産生者)雖然與前後世的近取——痛苦或者五蘊為他體,然而卻并不是與補特伽羅為他體的。
然而,在近取或者五蘊之外,根本不存在他體的補特伽羅。
(由補特伽羅自生之說又怎麼能立足呢?) 辛二(破痛苦為他生)分二:一、破以其他痛苦而生之他生;二、破以其他補特伽羅而生之他生。
壬一、破以其他痛苦而生之他生: 若謂此五陰,異彼五陰者。
如是則應言,從他而作苦。
如果由死時五蘊,能産生他體的生時五蘊;并且由生時五蘊,也能産生他體的死時五蘊,則痛苦由其他的法而産生的觀點可以成立。
然而,這種由他法而産生[作]的觀點是不合理的。
《佛護論》以及《般若燈論》中的觀點都一緻認為:“若對方聲稱‘因彼生此故,苦由他而生’,若其不具自之體性,則無自生。
若具自生,則于緣無需觀待,此理于緣起不容。
而此等之法皆為緣起,因自前蘊而生後蘊故。
若非緣起,則不應理,前已廣述故。
若異相之體性成立,則因果之關聯不可安立,他生之說焉能應理?”此處的所謂痛苦,應理解為近取五蘊而産生痛苦。
壬二、破以其他補特伽羅而生之他生: 若苦他人作,而與此人者。
若當離于苦,何有此人受? 如果對方認為:因為前後世的補特伽羅并不是同一者,(痛苦的産生)是由其他作為人的補特伽羅所聚集的業,創造了後世天人的痛苦,然後又将其施予天人補特伽羅,而使這個痛苦在天人補特伽羅處誕生,所以,痛苦是由他生[作]的。
如果是由其他的某位施予者,即作為人的補特伽羅,創造了該痛苦,并将其施予天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