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 觀燃可燃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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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燃無可燃,不因無可燃。
觀待木柴[可燃]的火[燃],其自性不可成立。
因為無論火觀待的是已經成立還是尚未成立之法的觀點,都已經被駁斥得一敗塗地。
而不觀待木柴的火,即使在名言中也是不存在的。
否則就有前面所說的應成不觀待他法、能燃之因不觀待以及應成恒時燃燒的過失。
同理,觀待火焰的木柴,其自性也不可成立,因為觀待的論點早已被駁得體無完膚。
而不觀待火焰的木柴,在名言中也是不存在的,因為不是正在燃燒而被稱為木柴是不符合邏輯的。
如果對方認為:雖然不是正在燃燒,不能稱其為木柴,但它也是明天燃燒的原料,又怎麼不是可燃呢? 當然不是可燃,因為能障礙其成為可燃的因素存在。
那麼,馬頭火又作何解釋呢? 我們此時所探讨的“火”,是指必須由木柴而産生的火,而馬頭火并不是由木柴而産生的,所以也就不是我們此處所指的“火”。
或者因為(馬頭火)并不是木柴的近取者。
所以,并沒有堪稱為領受者人我的能立。
辛二(宣說旁破他理)分二:一、遮破可成;二、以前述之理類推。
壬一、遮破可成: 燃不餘處來,燃處亦無燃。
如果對方仍然一意孤行地說:倘若存在火,則現量可見木柴被火所燃燒。
因此,我們不需要細緻入微地去推敲,火與木柴就是存在的。
即使你們苦心竭慮地建立了木柴被火所燃燒的主張,然而這種觀點卻沒有可以安身立命之處,因為火本身都是不可成立的。
為什麼呢?我們可以假設,這種所謂的火,無論是作為并非木柴的其他法使木柴燃燒的,還是作為木柴自身而使其燃燒的,這兩種情況都是不合理的。
首先,火絕對不是由并非木柴的其他法而來[形成]的,因為,如果火是并非木柴的其他法而來[形成]的,則有可現不可得,以及火的形成無因的過失;其次,木柴自身當中也不可能在之前存在火,因為可現不可得。
壬二、以前述之理類推: 可燃亦如是,餘如去來說。
有關遮破火與木柴的其餘道理,在前面分析已去、未去以及去時中已經做了宣說。
我們可以用“若言未燃燃”等方式,隻需在措辭上稍作改動即可。
因此,作為瑜伽士,用此處抉擇燃與可燃的道理,就可以将其他諸法,包括外器世間的末劫之火、内有情世間的三毒之火均不可焚燒的觀點融會貫通。
正如《三摩地王經》所雲:“若曆數百劫焚燃,虛空從未被燒及。
證諸法同虛空者,彼于火中永不焚。
” 通過以上論述,主要抉擇了(燃與可燃)為一體與異體的情況。
庚三、攝以破成立之義: 可燃即非燃,離可燃無燃, 燃無有可燃,燃中無可燃。
因此,木柴并不是火,否則會被“若燃是可燃,作作者則一”的推理損害;同樣,在木柴之外,火也不可能存在,用“若燃異可燃,離可燃有燃”就可以證明。
因為用以上的兩個道理,已經将火與木柴的本體為一體與異體的兩種觀點進行了破斥。
所以(火中)也不具備一體與異體的(木柴)。
所依的火不可能具備能依的木柴,而這種木柴的能依——火也不可能存在。
因為凡是異體的法,則應遍是能依所依的,所以其不可成立。
己二、以此理亦可類推他法: 以燃可燃法,說受受者法, 及以說瓶衣,一切等諸法。
前面已經抉擇了火與木柴一體、異體、具足、能依以及所依不存在的道理。
依靠這個道理,我們也可以同樣依次宣講:如果對領受者人我,取受或者所領受的五蘊二者以此五法進行觀察,也不可成立。
同理,(依靠這個道理,)我們還可以宣講諸如瓶子與氆氇、支分與有支以及因果等其他法若以五種方法進行觀察,都不可成立的觀點。
己三、呵斥違品之見: 若人說有我,諸法各異相, 當知如是人,不得佛法味。
如果還有人揚言:領受者人我及其所領受的五蘊存在,果法等諸法以及經緯等法也是以本體一體與異體的方式存在的。
龍樹我隻會認為:此人不可能精通佛法所強調的遠離常斷的緣起甚深之法的道理,因為以如此的耽執,在正量面前是無法立足的。
《中觀根本慧論》之第十觀燃可燃品釋終
觀待木柴[可燃]的火[燃],其自性不可成立。
因為無論火觀待的是已經成立還是尚未成立之法的觀點,都已經被駁斥得一敗塗地。
而不觀待木柴的火,即使在名言中也是不存在的。
否則就有前面所說的應成不觀待他法、能燃之因不觀待以及應成恒時燃燒的過失。
同理,觀待火焰的木柴,其自性也不可成立,因為觀待的論點早已被駁得體無完膚。
而不觀待火焰的木柴,在名言中也是不存在的,因為不是正在燃燒而被稱為木柴是不符合邏輯的。
如果對方認為:雖然不是正在燃燒,不能稱其為木柴,但它也是明天燃燒的原料,又怎麼不是可燃呢? 當然不是可燃,因為能障礙其成為可燃的因素存在。
那麼,馬頭火又作何解釋呢? 我們此時所探讨的“火”,是指必須由木柴而産生的火,而馬頭火并不是由木柴而産生的,所以也就不是我們此處所指的“火”。
或者因為(馬頭火)并不是木柴的近取者。
所以,并沒有堪稱為領受者人我的能立。
辛二(宣說旁破他理)分二:一、遮破可成;二、以前述之理類推。
壬一、遮破可成: 燃不餘處來,燃處亦無燃。
如果對方仍然一意孤行地說:倘若存在火,則現量可見木柴被火所燃燒。
因此,我們不需要細緻入微地去推敲,火與木柴就是存在的。
即使你們苦心竭慮地建立了木柴被火所燃燒的主張,然而這種觀點卻沒有可以安身立命之處,因為火本身都是不可成立的。
為什麼呢?我們可以假設,這種所謂的火,無論是作為并非木柴的其他法使木柴燃燒的,還是作為木柴自身而使其燃燒的,這兩種情況都是不合理的。
首先,火絕對不是由并非木柴的其他法而來[形成]的,因為,如果火是并非木柴的其他法而來[形成]的,則有可現不可得,以及火的形成無因的過失;其次,木柴自身當中也不可能在之前存在火,因為可現不可得。
壬二、以前述之理類推: 可燃亦如是,餘如去來說。
有關遮破火與木柴的其餘道理,在前面分析已去、未去以及去時中已經做了宣說。
我們可以用“若言未燃燃”等方式,隻需在措辭上稍作改動即可。
因此,作為瑜伽士,用此處抉擇燃與可燃的道理,就可以将其他諸法,包括外器世間的末劫之火、内有情世間的三毒之火均不可焚燒的觀點融會貫通。
正如《三摩地王經》所雲:“若曆數百劫焚燃,虛空從未被燒及。
證諸法同虛空者,彼于火中永不焚。
” 通過以上論述,主要抉擇了(燃與可燃)為一體與異體的情況。
庚三、攝以破成立之義: 可燃即非燃,離可燃無燃, 燃無有可燃,燃中無可燃。
因此,木柴并不是火,否則會被“若燃是可燃,作作者則一”的推理損害;同樣,在木柴之外,火也不可能存在,用“若燃異可燃,離可燃有燃”就可以證明。
因為用以上的兩個道理,已經将火與木柴的本體為一體與異體的兩種觀點進行了破斥。
所以(火中)也不具備一體與異體的(木柴)。
所依的火不可能具備能依的木柴,而這種木柴的能依——火也不可能存在。
因為凡是異體的法,則應遍是能依所依的,所以其不可成立。
己二、以此理亦可類推他法: 以燃可燃法,說受受者法, 及以說瓶衣,一切等諸法。
前面已經抉擇了火與木柴一體、異體、具足、能依以及所依不存在的道理。
依靠這個道理,我們也可以同樣依次宣講:如果對領受者人我,取受或者所領受的五蘊二者以此五法進行觀察,也不可成立。
同理,(依靠這個道理,)我們還可以宣講諸如瓶子與氆氇、支分與有支以及因果等其他法若以五種方法進行觀察,都不可成立的觀點。
己三、呵斥違品之見: 若人說有我,諸法各異相, 當知如是人,不得佛法味。
如果還有人揚言:領受者人我及其所領受的五蘊存在,果法等諸法以及經緯等法也是以本體一體與異體的方式存在的。
龍樹我隻會認為:此人不可能精通佛法所強調的遠離常斷的緣起甚深之法的道理,因為以如此的耽執,在正量面前是無法立足的。
《中觀根本慧論》之第十觀燃可燃品釋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