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 觀燃可燃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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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效而使火熄滅。
如果火不能熄滅,則其自身就成為恒時燃燒、常住不滅的法了。
癸二、破離過之答複: 燃與可燃異,而能至可燃。
如此至彼人,彼人至此人。
如果對方認為:如同此女人可以接觸彼男人,彼男人可以接觸此女人一樣,雖然在木柴之外火成立為他體,但火仍然是可以與木柴接觸的。
若謂燃可燃,二俱相離者。
如是燃則能,至于彼可燃。
如果火與木柴,如同女人與男人一樣互不觀待,一者可以棄離或者超越另一者,而成立各自的本體。
則即使火在木柴之外成立為異體,也能如同男人與女人一樣可以與木柴相接觸。
然而這種前提是不存在的,所以其比喻與意義也是迥然不同的。
庚二(破觀待而成立)分二:一、正破觀待而立;二、宣說旁破他理。
辛一(正破觀待而立)分三:一、破前後之觀待;二、破成與不成之觀待;三、攝以破成立之義。
壬一、破前後之觀待: 若因可燃燃,因燃有可燃, 先定有何法,而有燃可燃? 如果對方認為:如果火與木柴互相具備觀待的關系,則它們就應該是存在的。
如果它們自身不存在,則觀待也是不合理的。
如同石女的兒子與女兒不存在互相觀待的關系一樣。
如果因為觀待木柴而使火成立,又因為觀待火而使木柴成立,那麼請問:究竟是觀待所觀待的何法,而使觀待法火與木柴成立的呢?于此二者當中,究竟是哪一個法首先成立的呢? 若因可燃燃,則燃成複成。
是為可燃中,則為無有燃。
如果承許木柴[可燃]首先成立,然後觀待木柴而成立火。
然而,既然火都沒有成立,那麼所觀待的法[木柴]也不能成立,觀待也就是一派胡言。
如果火已經成立,則再次以木柴而使所謂的“火”成立,就會成為根本沒有意義。
這樣一來,你們所承許的在火之前首先成立的,所焚燒的木柴,就成了不觀待火的木柴了。
這樣,你們所承認的相互觀待的關系也就消失了。
總之,如果所觀待的法不存在,則觀待此法也是不合理的。
如同不存在以兔角作為所觀待的法一樣。
反之,如果所觀待的法存在,即已經成立,又怎麼需要觀待另一者而首先成立呢?在(所觀待的法)沒有誕生之前所承許的法,也在此之前沒有所觀待的另一者,所以就不能成立。
(如果可以成立,)那麼又是誰使其成立的呢?其能立并不存在,如同沒有父親的兒子一樣。
因此,如果木柴(可以離開火而)首先成立,則其他并沒有正在燃燒的,并非木柴的草等等也就成了可燃。
如果承許火在之前成立,也是不可能的。
如果此立論成立的話,則火的産生就成為了無因,并且有無需觀待木柴的道理可以損害。
壬二、破成與不成之觀待: 若法因待成,是法還成待, 若所待可成,待何成何法? (原譯:若法因待成,是法還成待,今則無因待,亦無所成法。
) 如果對方提出:此二者并不是以先後次序成立的,而僅僅是在同一時刻,因火的成立而成立木柴,也因木柴的成立而成立火。
如果承許在同一時刻,木柴之外的火能夠成立,則無論如何也不能避免前面所說的“若因可燃燃,因燃有可燃,先定有何法,而有燃可燃”的過失。
如果某一火法,是因觀待某一木柴之法而成立的。
然而,火法也是觀待的法。
如果認為火法所觀待之法或者觀待處——木柴成立,那麼我們就可以義正詞嚴地提出:是觀待何法而使何法成立的呢?如果此二者中的任何一方在之前都不成立,則其(二者的)能立都不成立,最終二者也就無法成立了。
如果二者成立的話,又怎麼需要觀待能立呢?如同飄蕩于水中的人們,為了使船隻不至于沉陷,即使一個個互相緊攥雙手也無濟于事。
若法有待成,未成雲何待? 若成已有待,成已何用待? 如果承許“某法因為具備觀待而成立”,那麼請問:其所觀待的法是已經成立的法,還是尚未成立的法呢?如果是尚未成立的法,又怎麼能夠觀待呢?如同兔角根本不存在(也就不能觀待)一樣。
如果承許是已經成立的法,則觀待也是不合理的,因為已經成立了。
壬三、攝以破成立之義: 因可燃無燃,不因亦無燃。
如果火不能熄滅,則其自身就成為恒時燃燒、常住不滅的法了。
癸二、破離過之答複: 燃與可燃異,而能至可燃。
如此至彼人,彼人至此人。
如果對方認為:如同此女人可以接觸彼男人,彼男人可以接觸此女人一樣,雖然在木柴之外火成立為他體,但火仍然是可以與木柴接觸的。
若謂燃可燃,二俱相離者。
如是燃則能,至于彼可燃。
如果火與木柴,如同女人與男人一樣互不觀待,一者可以棄離或者超越另一者,而成立各自的本體。
則即使火在木柴之外成立為異體,也能如同男人與女人一樣可以與木柴相接觸。
然而這種前提是不存在的,所以其比喻與意義也是迥然不同的。
庚二(破觀待而成立)分二:一、正破觀待而立;二、宣說旁破他理。
辛一(正破觀待而立)分三:一、破前後之觀待;二、破成與不成之觀待;三、攝以破成立之義。
壬一、破前後之觀待: 若因可燃燃,因燃有可燃, 先定有何法,而有燃可燃? 如果對方認為:如果火與木柴互相具備觀待的關系,則它們就應該是存在的。
如果它們自身不存在,則觀待也是不合理的。
如同石女的兒子與女兒不存在互相觀待的關系一樣。
如果因為觀待木柴而使火成立,又因為觀待火而使木柴成立,那麼請問:究竟是觀待所觀待的何法,而使觀待法火與木柴成立的呢?于此二者當中,究竟是哪一個法首先成立的呢? 若因可燃燃,則燃成複成。
是為可燃中,則為無有燃。
如果承許木柴[可燃]首先成立,然後觀待木柴而成立火。
然而,既然火都沒有成立,那麼所觀待的法[木柴]也不能成立,觀待也就是一派胡言。
如果火已經成立,則再次以木柴而使所謂的“火”成立,就會成為根本沒有意義。
這樣一來,你們所承許的在火之前首先成立的,所焚燒的木柴,就成了不觀待火的木柴了。
這樣,你們所承認的相互觀待的關系也就消失了。
總之,如果所觀待的法不存在,則觀待此法也是不合理的。
如同不存在以兔角作為所觀待的法一樣。
反之,如果所觀待的法存在,即已經成立,又怎麼需要觀待另一者而首先成立呢?在(所觀待的法)沒有誕生之前所承許的法,也在此之前沒有所觀待的另一者,所以就不能成立。
(如果可以成立,)那麼又是誰使其成立的呢?其能立并不存在,如同沒有父親的兒子一樣。
因此,如果木柴(可以離開火而)首先成立,則其他并沒有正在燃燒的,并非木柴的草等等也就成了可燃。
如果承許火在之前成立,也是不可能的。
如果此立論成立的話,則火的産生就成為了無因,并且有無需觀待木柴的道理可以損害。
壬二、破成與不成之觀待: 若法因待成,是法還成待, 若所待可成,待何成何法? (原譯:若法因待成,是法還成待,今則無因待,亦無所成法。
) 如果對方提出:此二者并不是以先後次序成立的,而僅僅是在同一時刻,因火的成立而成立木柴,也因木柴的成立而成立火。
如果承許在同一時刻,木柴之外的火能夠成立,則無論如何也不能避免前面所說的“若因可燃燃,因燃有可燃,先定有何法,而有燃可燃”的過失。
如果某一火法,是因觀待某一木柴之法而成立的。
然而,火法也是觀待的法。
如果認為火法所觀待之法或者觀待處——木柴成立,那麼我們就可以義正詞嚴地提出:是觀待何法而使何法成立的呢?如果此二者中的任何一方在之前都不成立,則其(二者的)能立都不成立,最終二者也就無法成立了。
如果二者成立的話,又怎麼需要觀待能立呢?如同飄蕩于水中的人們,為了使船隻不至于沉陷,即使一個個互相緊攥雙手也無濟于事。
若法有待成,未成雲何待? 若成已有待,成已何用待? 如果承許“某法因為具備觀待而成立”,那麼請問:其所觀待的法是已經成立的法,還是尚未成立的法呢?如果是尚未成立的法,又怎麼能夠觀待呢?如同兔角根本不存在(也就不能觀待)一樣。
如果承許是已經成立的法,則觀待也是不合理的,因為已經成立了。
壬三、攝以破成立之義: 因可燃無燃,不因亦無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