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 觀燃可燃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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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十(觀燃可燃品)分二:一、經部關聯;二、品關聯。

     戊一、經部關聯: 經雲“燧木及燧砧,手作三者聚,此等緣生火,生後速失滅。

    智者尋其來,以及所去處。

    然于諸方隅,不得若來去。

    蘊界以及處,内空外亦空,無住我所空,諸法如虛空”等,宣說了無有燃與可燃的道理。

     戊二、品關聯: 如果對方認為:領受者人我與所領受的法是存在的,因為它們彼此互相觀待,如同火與柴薪一般。

     為了證明其不存在,而宣說本品。

     此品分三:一、破火與柴薪;二、以此理亦可類推他法;三、呵斥違品之見。

     己一(破火與柴薪)分三:一、破他宗之安立;二、破觀待而成立;三、攝以破成立之義。

     庚一(破他宗之安立)分二:一、以觀察破一體成立;二、以觀察破異體成立。

     辛一、以觀察破一體成立: 若燃是可燃,作作者則一。

     如果對方認為“領受者與所領受的法,其本體不成立”的說法是不合理的。

    原因是相互觀待的法具備體性,是現量可見的。

    觀待木柴而産生火,火并非不具備自性,因為暖熱、燃燒的自性與其結果可得。

    同樣,觀待火而産生的即木柴,其自性也是具備的,因為所燃燒的是四大自性。

     如果此二者存在,則可如此成立。

    然而此二者并不存在。

    如果所燃的木柴與能燃的火本性為一體,則作者與所作的業成為了一體,這樣也就成了陶師與其所作的瓶子為一體,這明顯是荒謬之談。

     辛二(以觀察破異體成立)分三:一、以太過而破;二、破離過之答複;三、宣說其他能損之理。

     壬一、以太過而破: 若燃異可燃,離可燃有燃。

     如是常應燃,不因可燃生。

     則無燃火功,亦名無作火。

     如果木柴與火的本性為異體,如同瓶子與氆氇一樣,則不觀待木柴,火焰仍然能夠熾燃。

    這樣就有即使沒有木柴,火也能恒時燃燒,以及由可燃的因——木柴,也不能産生火的過失。

    這樣一來,點燃木柴生火等等的功用就成了毫無意義。

    還有,如果生火等不存在,也就是所燃燒的作業不存在的緣故,火也就成了[亦名]不具備木柴等燃燒[作業]的能燃[火]。

     燃不待可燃,則不從緣生。

     火若常燃者,人功則應空。

     (火)因為不觀待木柴等他法,則不能從能燃之緣産生。

    如果不互相觀待,則緣的不具備與消失也就不存在,火也就必須能常時燃燒。

    這樣,就不需要重新點火的舉動,(如果此結論成立,)則人們為了保持火焰的常燃不滅等,而收集木柴等功用也就可謂是多此一舉了。

     壬二、破離過之答複: 若汝謂燃時,名為可燃者。

     爾時但有薪,何物燃可燃。

     如果對方辯白道:雖然木柴與火為異體,但也并不是說沒有木柴卻必須産生火。

    即使此二者為異體,但沒有木柴就沒有火。

    不然,又是什麼緣故而使火熾燃的呢?它的意義為:火所燃燒的性相者就是木柴,火也必須依賴木柴才能得到。

    所以,它們并不是各自孤立而存在的。

    換言之,必須與火相關聯才能稱之為木柴,火也必須仰仗木柴才能産生,它們具備相互觀待的關系。

    并不是如同瓶子與氆氇之間毫不觀待,互為他體。

    所以也就不會成為過失,其原因是:如果我們這樣承許,火必須觀待于木柴,因為正在燃燒的才是可燃者(,這樣就沒有以上過失了)。

     在那個時候,正在燃燒的隻能被稱為木柴,于其之外而為他體的火并不存在,又以什麼而使木柴成為可燃呢?誰也無能為力。

    如果所謂的“正在燃燒”是指木柴舍棄了原有的實體而變成火,則除了火以外沒有其他的(木柴)。

    如果是指木柴并未舍棄原有的實體,而是(以實有異體的方式)住于火中,那麼火又如何能使木柴燃燒呢?它們相互之間并沒有關聯,成了互不觀待的他體。

    如同東方的火與西方的木柴一般。

     壬三(宣說其他能損之理)分二:一、正破;二、破離過之答複。

     癸一、正破: 若異則不至,不至則不燒, 不燒則不滅,不滅則常住。

     因為火與木柴互為異體,所以此二者在任何時候,都如同光明與黑暗一樣不能互相接觸[至]。

    如果不能接觸,則如同東方的火不能去燃燒西方的木柴一樣。

    如果不能燃燒,則不能因木柴窮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