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 觀本住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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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九(觀本住品)分二:一、經部關聯;二、品關聯。
戊一、經部關聯: 經雲“諸行以我與我所空”“若無衆生,則壽命不可得。
諸法如泡、如芭蕉、如幻、如虛空之電、如水月亦如陽焰”等,宣說了無有本住的道理。
戊二、品關聯: 《多給巴瓦》中雲:“正量部、犢子部、賢道部、郁多羅部[無上部]、法藏部五大派别的論師們宣稱:補特伽羅是實有的。
” 為了證明其不存在,而宣說本品。
此品分二:一、陳述他宗;二、破其立宗。
己一、陳述他宗: 眼耳等諸根,苦樂等諸法, 誰有如是事,是則名本住。
部分正量部的論師們說道:攝集眼、耳、舌、身等五根,加上包括五境在内的色蘊、觸、受、作意等心所[苦樂],以及其他諸蘊等在内的某種具備主宰能力的領受者,在所領受的見法等存在之前,這種領受者[本住]已經存在。
若無有本住,誰有眼等法? 以是故當知,先已有本住。
其理由是:如果像這樣的領受者——人我或者補特伽羅不是實有的,那麼所領受的見法等又怎麼能存在呢?不可能存在。
因此,在此等所領受存在之前,諸領受者——人我,即實有本住必定存在。
正如存在天授,才能由其貯積财物等等,如果天授像石女的兒子一樣不存在,則(其貯積的)财物等也就無從談起。
如果在見法等存在之前,不存在領受者補特伽羅,那麼見法等又由誰來領受呢?無法領受。
己二(破其立宗)分三:一、破領受者我;二、以此理亦可遮破他法;三、以遮遣而攝成立之義。
庚一(破領受者我)分三:一、破領受者于一切所領受前成立;二、破領受者于分别所領受前成立;三、破領受者存在因法。
辛一(破領受者于一切所領受前成立)分二:一、破無立我之因;二、破立我之因不觀待。
壬一、破無立我之因: 若離眼等根,及苦樂等法, 先有本住者,以何而可知? 在所取眼、耳等内六處,以及觸、受[苦樂]等心所存在之前,又能以什麼理由而使作為領受者人我的實有本住,即領受者成立呢?因為領受者成立的因——見法等都根本不存在。
如果承許存在一名享受六境的領受者——人我,在沒有外境的時候,又成立所謂的“領受者”,即完全具備見法等的領受者存在,則共同的領受者補特伽羅,局部的領受者見者等就不具備立因,如同沒有财物也就不存在擁有财物者一樣。
所謂“此為彼因”“此為彼果”“此為彼之所領受”“此為彼之領受者”的說法也就無法認定。
如果領受者可以另外單獨存在,那麼何為領受者,何為所領受呢?如果這樣承許,則有非領受者也有所領受,非所領受也存在領受者的過失。
壬二、破立我之因不觀待: 若離見法等,而有本住者。
亦應離本住,而有所受法。
(原譯:若離眼耳等,而有本住者。
亦應離本住,而有眼耳等。
) 倘若離開所領受的見法等,領受者人我卻在之前存在,即本住成立。
則無疑成了離開領受者[本住],所領受的諸法存在,其理由相同。
以法知有人,以人知有法。
離法何有人?離人何有法? (假設對方承許此結論,)這種立宗也是行不通的。
因為,正是以所領受的法表明領受者[人我]或使其成立,也正是以領受者表明所領受的法或使其成立。
如果離開所領受的法,其領受者又安在呢?絕不存在!如果離開領受者,其所領受的法又在何處呢?哪裡都不存在! 辛二、破領受者于分别所領受前成立: 一切見等前,實無有本住, 見等中他法,異時而分别。
(原譯:一切眼等根,實無有本住,眼耳等諸根,異相而分别。
) 如果對方又認為:并不是在見法等一切法之前,存在領受者——人我[本住]。
那又是怎樣的呢?在見法等等中的見法等之外的聞法等其他某法起作用的其他時候,雖然是見法不存在之時,卻能夠表明或者安立領受者我。
所以不
戊一、經部關聯: 經雲“諸行以我與我所空”“若無衆生,則壽命不可得。
諸法如泡、如芭蕉、如幻、如虛空之電、如水月亦如陽焰”等,宣說了無有本住的道理。
戊二、品關聯: 《多給巴瓦》中雲:“正量部、犢子部、賢道部、郁多羅部[無上部]、法藏部五大派别的論師們宣稱:補特伽羅是實有的。
” 為了證明其不存在,而宣說本品。
此品分二:一、陳述他宗;二、破其立宗。
己一、陳述他宗: 眼耳等諸根,苦樂等諸法, 誰有如是事,是則名本住。
部分正量部的論師們說道:攝集眼、耳、舌、身等五根,加上包括五境在内的色蘊、觸、受、作意等心所[苦樂],以及其他諸蘊等在内的某種具備主宰能力的領受者,在所領受的見法等存在之前,這種領受者[本住]已經存在。
若無有本住,誰有眼等法? 以是故當知,先已有本住。
其理由是:如果像這樣的領受者——人我或者補特伽羅不是實有的,那麼所領受的見法等又怎麼能存在呢?不可能存在。
因此,在此等所領受存在之前,諸領受者——人我,即實有本住必定存在。
正如存在天授,才能由其貯積财物等等,如果天授像石女的兒子一樣不存在,則(其貯積的)财物等也就無從談起。
如果在見法等存在之前,不存在領受者補特伽羅,那麼見法等又由誰來領受呢?無法領受。
己二(破其立宗)分三:一、破領受者我;二、以此理亦可遮破他法;三、以遮遣而攝成立之義。
庚一(破領受者我)分三:一、破領受者于一切所領受前成立;二、破領受者于分别所領受前成立;三、破領受者存在因法。
辛一(破領受者于一切所領受前成立)分二:一、破無立我之因;二、破立我之因不觀待。
壬一、破無立我之因: 若離眼等根,及苦樂等法, 先有本住者,以何而可知? 在所取眼、耳等内六處,以及觸、受[苦樂]等心所存在之前,又能以什麼理由而使作為領受者人我的實有本住,即領受者成立呢?因為領受者成立的因——見法等都根本不存在。
如果承許存在一名享受六境的領受者——人我,在沒有外境的時候,又成立所謂的“領受者”,即完全具備見法等的領受者存在,則共同的領受者補特伽羅,局部的領受者見者等就不具備立因,如同沒有财物也就不存在擁有财物者一樣。
所謂“此為彼因”“此為彼果”“此為彼之所領受”“此為彼之領受者”的說法也就無法認定。
如果領受者可以另外單獨存在,那麼何為領受者,何為所領受呢?如果這樣承許,則有非領受者也有所領受,非所領受也存在領受者的過失。
壬二、破立我之因不觀待: 若離見法等,而有本住者。
亦應離本住,而有所受法。
(原譯:若離眼耳等,而有本住者。
亦應離本住,而有眼耳等。
) 倘若離開所領受的見法等,領受者人我卻在之前存在,即本住成立。
則無疑成了離開領受者[本住],所領受的諸法存在,其理由相同。
以法知有人,以人知有法。
離法何有人?離人何有法? (假設對方承許此結論,)這種立宗也是行不通的。
因為,正是以所領受的法表明領受者[人我]或使其成立,也正是以領受者表明所領受的法或使其成立。
如果離開所領受的法,其領受者又安在呢?絕不存在!如果離開領受者,其所領受的法又在何處呢?哪裡都不存在! 辛二、破領受者于分别所領受前成立: 一切見等前,實無有本住, 見等中他法,異時而分别。
(原譯:一切眼等根,實無有本住,眼耳等諸根,異相而分别。
) 如果對方又認為:并不是在見法等一切法之前,存在領受者——人我[本住]。
那又是怎樣的呢?在見法等等中的見法等之外的聞法等其他某法起作用的其他時候,雖然是見法不存在之時,卻能夠表明或者安立領受者我。
所以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