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 觀本住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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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我的安立無因的過失。
一切見等前,若無有本住。
一一見等前,雲何能知塵? (原譯:若眼等諸根,無有本住者。
眼等一一根,雲何能知塵?) 既然在包括見法等在内的所有法之前,領受者都不存在。
那麼,在見法等各法之前,領受者又怎麼能存在呢?如同在所有的樹存在之前,都不存在森林,而在每一棵樹存在之前,森林就更不存在。
或者如同所有的沙都不存在油,則每一粒沙也不存在油一樣。
如果在各法存在之前都已經存在,那麼在所有法存在之前又怎能不存在呢? 見者即聞者,聞者即受者, 如是等諸根,則應有本住。
如果見者人我也是聽聞者,同時也是受者,則在各個所領受的見法等之前,領受者[本住]自身可以存在。
然而,不同行為次第的作者為一體的立論是不合理的。
因為(這種立論必須建立在)離開見的聽者仍然是見者、離開聽的見者仍然是聽者的基礎之上(,這顯然是荒誕之言)。
若見聞各異,受者亦各異。
見時亦應聞,如是則神多。
如果見者與聞者各自相異,聞者與受者也各自相異,彼此不相觀待,如同馬與牛一樣。
即在見者存在的時候,聞者等等也存在。
這樣就有在一個相續中存在衆多人我[神]的過失。
辛三、破領受者存在因法: 眼耳等諸根,苦樂等諸法, 所從生諸大,彼大亦無神。
如果對方又提出:在見法等之前,領受者人我的安立不會成為無因。
如雲:“以名色之緣而曰處。
”在見聞等法之前,作為色法的四大已經存在,此四大可以作為領受者成立之因。
所以,在四大之前,領受者存在。
領受者不可能存在。
關于此理,可以依照前面已經論述過的“離法何有人?離人何有法”的方式加以破斥。
因此,領受者與所領受的法是彼此觀待而安立的,其二者的體性并不成立。
若思維其前前的法,也隻不過是分别心增上安立的,為通達其理,故表述如下: 以眼耳等等諸根,以及受[苦樂]等諸法所産生的根源——四大,作為其成因,而産生名色聚集的疱等。
但是,四大之前的領受者——人我[神]也是不存在的,所以領受者不存在。
庚二、以此理亦可遮破他法: 若眼耳等根,苦樂等諸法, 無有本住者,見等亦應無。
(原譯:若眼耳等根,苦樂等諸法,無有本住者,眼等亦應無。
) 倘若用所述的道理進行抉擇,能得出眼耳等諸根,以及受[苦樂]等任何法,都不存在作為領受者人我[本住]的結論,則所領受的見等諸法也不可能以自性而存在。
庚三、以遮遣而攝成立之義: 見等無本住,今後亦複無。
以三世無故,無有無分别。
(原譯:眼等無本住,今後亦複無。
以三世無故,無有無分别。
) 領受者人我在未見之前、正見之時、已見之後都不存在。
首先,在所領受的(見法)之前,(領受者)存在的說法已經被駁得體無完膚;其次,如果在(已見)之後存在,則需要有沒有領受者的所領受在之前存在,這樣也會成為無因,其道理相同;再次,在(正見的)同時,(領受者)的本體也是不能存在的,對于這一點,我們可按照前面所宣說的:分别各自的成立不可能一起等推斷方式進行破斥。
領受者人我的所謂“有”以及“無”的分别,都是不存在的。
正如《顯句論》所雲:“若汝以為:如此這般,豈非确定無人我耶?何人聲稱:‘因見法之不存在,故人我亦不存在’之論?汝等豈非以言過之法(遮遣人我之存在)乎? 此雖乃吾等之主張,然汝等尚未通達其真義也。
此言乃因對治與‘其本性不具’‘人我亦非真實’之論相左,安立‘人我以實有之自性者而有’之謬論,并遮止于其自性之過分耽著而言,并非為立無實之論。
此(有無之立宗)二者皆需抛棄。
所言‘于有實之耽執’及‘于無實之耽執’,其自性皆了不可得,如此則何人可分别有無哉?” 《中觀根本慧論》之第九觀本住品釋終
一切見等前,若無有本住。
一一見等前,雲何能知塵? (原譯:若眼等諸根,無有本住者。
眼等一一根,雲何能知塵?) 既然在包括見法等在内的所有法之前,領受者都不存在。
那麼,在見法等各法之前,領受者又怎麼能存在呢?如同在所有的樹存在之前,都不存在森林,而在每一棵樹存在之前,森林就更不存在。
或者如同所有的沙都不存在油,則每一粒沙也不存在油一樣。
如果在各法存在之前都已經存在,那麼在所有法存在之前又怎能不存在呢? 見者即聞者,聞者即受者, 如是等諸根,則應有本住。
如果見者人我也是聽聞者,同時也是受者,則在各個所領受的見法等之前,領受者[本住]自身可以存在。
然而,不同行為次第的作者為一體的立論是不合理的。
因為(這種立論必須建立在)離開見的聽者仍然是見者、離開聽的見者仍然是聽者的基礎之上(,這顯然是荒誕之言)。
若見聞各異,受者亦各異。
見時亦應聞,如是則神多。
如果見者與聞者各自相異,聞者與受者也各自相異,彼此不相觀待,如同馬與牛一樣。
即在見者存在的時候,聞者等等也存在。
這樣就有在一個相續中存在衆多人我[神]的過失。
辛三、破領受者存在因法: 眼耳等諸根,苦樂等諸法, 所從生諸大,彼大亦無神。
如果對方又提出:在見法等之前,領受者人我的安立不會成為無因。
如雲:“以名色之緣而曰處。
”在見聞等法之前,作為色法的四大已經存在,此四大可以作為領受者成立之因。
所以,在四大之前,領受者存在。
領受者不可能存在。
關于此理,可以依照前面已經論述過的“離法何有人?離人何有法”的方式加以破斥。
因此,領受者與所領受的法是彼此觀待而安立的,其二者的體性并不成立。
若思維其前前的法,也隻不過是分别心增上安立的,為通達其理,故表述如下: 以眼耳等等諸根,以及受[苦樂]等諸法所産生的根源——四大,作為其成因,而産生名色聚集的疱等。
但是,四大之前的領受者——人我[神]也是不存在的,所以領受者不存在。
庚二、以此理亦可遮破他法: 若眼耳等根,苦樂等諸法, 無有本住者,見等亦應無。
(原譯:若眼耳等根,苦樂等諸法,無有本住者,眼等亦應無。
) 倘若用所述的道理進行抉擇,能得出眼耳等諸根,以及受[苦樂]等任何法,都不存在作為領受者人我[本住]的結論,則所領受的見等諸法也不可能以自性而存在。
庚三、以遮遣而攝成立之義: 見等無本住,今後亦複無。
以三世無故,無有無分别。
(原譯:眼等無本住,今後亦複無。
以三世無故,無有無分别。
) 領受者人我在未見之前、正見之時、已見之後都不存在。
首先,在所領受的(見法)之前,(領受者)存在的說法已經被駁得體無完膚;其次,如果在(已見)之後存在,則需要有沒有領受者的所領受在之前存在,這樣也會成為無因,其道理相同;再次,在(正見的)同時,(領受者)的本體也是不能存在的,對于這一點,我們可按照前面所宣說的:分别各自的成立不可能一起等推斷方式進行破斥。
領受者人我的所謂“有”以及“無”的分别,都是不存在的。
正如《顯句論》所雲:“若汝以為:如此這般,豈非确定無人我耶?何人聲稱:‘因見法之不存在,故人我亦不存在’之論?汝等豈非以言過之法(遮遣人我之存在)乎? 此雖乃吾等之主張,然汝等尚未通達其真義也。
此言乃因對治與‘其本性不具’‘人我亦非真實’之論相左,安立‘人我以實有之自性者而有’之謬論,并遮止于其自性之過分耽著而言,并非為立無實之論。
此(有無之立宗)二者皆需抛棄。
所言‘于有實之耽執’及‘于無實之耽執’,其自性皆了不可得,如此則何人可分别有無哉?” 《中觀根本慧論》之第九觀本住品釋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