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觀三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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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多此一舉!
辰二(他生非理)分二:一、觀察三時;二、觀察生有否他生。
巳一(觀察三時)分二:一、總破生;二、别破生時生。
午一、總破生: 生非生已生,亦非未生生, 生時亦不生。
去來中已答。
如果(承許)生法能産生他法的話,那麼無論是已經産生、尚未産生,或者正在産生的任何一種法都無法産生。
其理由,可用已經闡釋過的觀察已去、未去與去時的方式,即用“已生無有生,未生亦無生”等來加以破斥。
午二、别破生時生: 若謂生時生,是事已不成。
雲何依生法,爾時而得生? (原譯:若謂生時生,是事已不成。
雲何衆緣合,爾時而得生?) 如果對方又表白道:已生之法與未生之法二者的确不能生,隻有正在産生之法可以産生。
如果所謂“正在産生”能夠成立的話,也可以産生。
然而,“正在産生”并不能成立。
因為,如果所謂的“生法”能夠存在的話,則“正在産生”能夠成立。
但是,在經過觀察,并了知生法自性根本不存在的情況下,又怎麼能妄下斷語,說依靠生法而安立的“正在産生成立”呢?豈有此理! 若法衆緣生,即是寂滅性。
是故生生時,是二俱寂滅。
如果對方又辯駁道:佛陀不是也以“此有故彼生”來宣說緣起的嗎?你們這樣肆無忌憚地将所有的生法全盤遮破,豈不是将緣起法也一并遮破了? 這種結論不但沒有遮破緣起法,反而更進一步地昭示了緣起的深奧含義。
如果生法等等的自性成立,則緣起之法也于理不容。
正是因為依緣而生,才使寂滅性的道理更具說服力。
換言之,無論任何一法,隻要是依緣起而生,則其以自性生不存在或者不成立的本性即為寂滅性。
因此,無論正在産生以及産生,都是無有自性、寂滅戲論的。
由此可以得出,如果自性成立,則緣起之法就無法立足。
若有未生法,說言有生者。
可生之彼法,不成豈可生? (原譯:若有未生法,說言有生者。
此法先已有,更複何用生?) 如果對方又認為:正在産生應該是存在的,因為未來的瓶子會産生的緣故,所以生也就可以成立。
這種觀點也是無法成立的。
倘若某種“未生之法”在何處,或者未來時等任何情況下存在,那麼生也就可以成立。
但是,像這樣的能使生法安立應理之法,無論在何時何地都不存在。
既然如此,又怎麼能生呢?生法的趨入之境都不存在的緣故。
在其他三種注疏中,譯為:“此法先已有,更複何用生?”即以另一種形式,宣講了如果現在已經存在,就不必再生的道理。
此處是按照後譯的偈頌進行闡釋的。
巳二、觀察生有否他生: 若言生時生,是能有所生。
何得更有生,而能生是生? 如果對方認為:是以具有産生能力的他法,而使正生的法産生的。
那麼請問:這個具有産生能力的他法自身正在産生的時候,又是以什麼法而産生的呢? 若謂更有生,生生則無窮。
離生生有生,法皆自能生。
如果能有其他生法,而使其産生的話,則此生法的生又需要其他的生法,這樣就有無窮的過失。
如同吃飯需要烹調,而烹調又需要生火,生火又需要火鐮……這樣一來,對因法的需求始終都無邊無際,吃飯的時候也就遙遙無期了。
反之,如果生法離開其他生法,也能夠産生的話,則一切萬法都可以如此,即離開其他生法,也能夠産生,其道理相同。
卯二、從果方而破: 有法不應生,無亦不應生, 有無亦不生,此義先已說。
倘若果法已經存在還要生,生法則不合理;倘若果法不存在,生法也不合理;在果法存在與不存在兩者兼備的情況下,生法更不合理。
關于這一點,前面[第一品]通過“果先于緣中,有無俱不可,先無為誰緣,先有何用緣”的方式已經進行過論述。
辛二(别破)分三:一、破生;二、破住;三、破滅。
壬一、破生: 若諸法滅時,是時不應生。
法若不滅者,終無有是事。
現在正在毀滅的法,則不應該存在生法,因為與生法相違的滅法存在。
不是正在毀滅的法,則不可能存在,所以也不存在生法。
壬二(破住)分三:一、觀察三業;二、觀察已滅未滅;三、以前述相同之理而破。
癸一、觀察三業: 不住法不住,住法亦不住, 住時亦不住,無生雲何住? 如果是住法住的話,則住法不能住,因為隻有一個住者,而不存在兩個住法,此理與破斥“去者去”相同。
如果不是住法,也不可能有住,因為住法不存在。
正在住的法也不能住,因為在已住未住二者之外,根本不存在(正在住)的情況。
另外,未生的法又怎麼可能住呢?因為該法根本不存在,所以與住法相違。
癸二、觀察已滅未滅: 若諸法滅時,是則不應住; 法若不滅者,終無有是事。
如果是正在毀滅的法,因為(毀
巳一(觀察三時)分二:一、總破生;二、别破生時生。
午一、總破生: 生非生已生,亦非未生生, 生時亦不生。
去來中已答。
如果(承許)生法能産生他法的話,那麼無論是已經産生、尚未産生,或者正在産生的任何一種法都無法産生。
其理由,可用已經闡釋過的觀察已去、未去與去時的方式,即用“已生無有生,未生亦無生”等來加以破斥。
午二、别破生時生: 若謂生時生,是事已不成。
雲何依生法,爾時而得生? (原譯:若謂生時生,是事已不成。
雲何衆緣合,爾時而得生?) 如果對方又表白道:已生之法與未生之法二者的确不能生,隻有正在産生之法可以産生。
如果所謂“正在産生”能夠成立的話,也可以産生。
然而,“正在産生”并不能成立。
因為,如果所謂的“生法”能夠存在的話,則“正在産生”能夠成立。
但是,在經過觀察,并了知生法自性根本不存在的情況下,又怎麼能妄下斷語,說依靠生法而安立的“正在産生成立”呢?豈有此理! 若法衆緣生,即是寂滅性。
是故生生時,是二俱寂滅。
如果對方又辯駁道:佛陀不是也以“此有故彼生”來宣說緣起的嗎?你們這樣肆無忌憚地将所有的生法全盤遮破,豈不是将緣起法也一并遮破了? 這種結論不但沒有遮破緣起法,反而更進一步地昭示了緣起的深奧含義。
如果生法等等的自性成立,則緣起之法也于理不容。
正是因為依緣而生,才使寂滅性的道理更具說服力。
換言之,無論任何一法,隻要是依緣起而生,則其以自性生不存在或者不成立的本性即為寂滅性。
因此,無論正在産生以及産生,都是無有自性、寂滅戲論的。
由此可以得出,如果自性成立,則緣起之法就無法立足。
若有未生法,說言有生者。
可生之彼法,不成豈可生? (原譯:若有未生法,說言有生者。
此法先已有,更複何用生?) 如果對方又認為:正在産生應該是存在的,因為未來的瓶子會産生的緣故,所以生也就可以成立。
這種觀點也是無法成立的。
倘若某種“未生之法”在何處,或者未來時等任何情況下存在,那麼生也就可以成立。
但是,像這樣的能使生法安立應理之法,無論在何時何地都不存在。
既然如此,又怎麼能生呢?生法的趨入之境都不存在的緣故。
在其他三種注疏中,譯為:“此法先已有,更複何用生?”即以另一種形式,宣講了如果現在已經存在,就不必再生的道理。
此處是按照後譯的偈頌進行闡釋的。
巳二、觀察生有否他生: 若言生時生,是能有所生。
何得更有生,而能生是生? 如果對方認為:是以具有産生能力的他法,而使正生的法産生的。
那麼請問:這個具有産生能力的他法自身正在産生的時候,又是以什麼法而産生的呢? 若謂更有生,生生則無窮。
離生生有生,法皆自能生。
如果能有其他生法,而使其産生的話,則此生法的生又需要其他的生法,這樣就有無窮的過失。
如同吃飯需要烹調,而烹調又需要生火,生火又需要火鐮……這樣一來,對因法的需求始終都無邊無際,吃飯的時候也就遙遙無期了。
反之,如果生法離開其他生法,也能夠産生的話,則一切萬法都可以如此,即離開其他生法,也能夠産生,其道理相同。
卯二、從果方而破: 有法不應生,無亦不應生, 有無亦不生,此義先已說。
倘若果法已經存在還要生,生法則不合理;倘若果法不存在,生法也不合理;在果法存在與不存在兩者兼備的情況下,生法更不合理。
關于這一點,前面[第一品]通過“果先于緣中,有無俱不可,先無為誰緣,先有何用緣”的方式已經進行過論述。
辛二(别破)分三:一、破生;二、破住;三、破滅。
壬一、破生: 若諸法滅時,是時不應生。
法若不滅者,終無有是事。
現在正在毀滅的法,則不應該存在生法,因為與生法相違的滅法存在。
不是正在毀滅的法,則不可能存在,所以也不存在生法。
壬二(破住)分三:一、觀察三業;二、觀察已滅未滅;三、以前述相同之理而破。
癸一、觀察三業: 不住法不住,住法亦不住, 住時亦不住,無生雲何住? 如果是住法住的話,則住法不能住,因為隻有一個住者,而不存在兩個住法,此理與破斥“去者去”相同。
如果不是住法,也不可能有住,因為住法不存在。
正在住的法也不能住,因為在已住未住二者之外,根本不存在(正在住)的情況。
另外,未生的法又怎麼可能住呢?因為該法根本不存在,所以與住法相違。
癸二、觀察已滅未滅: 若諸法滅時,是則不應住; 法若不滅者,終無有是事。
如果是正在毀滅的法,因為(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