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觀三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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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其因已經成立,則其果可以成立。
如果因法的本性都成為了無因者,也即不存在,那麼既然連因法都不存在,則其果也必然不存在。
若建立互相觀待的理論,其能立并不能成立。
所以,如果對其二者以自性成立的立論進行觀察,則并不存在。
因為,乃至生生尚未産生之前,本生始終都不可能成立。
如果作為因的生生已經産生,若要再次産生也不合理。
若謂是本生,能生于生生。
本生從彼生,何能生生生? 如果你們認為:正是由本生産生的生生,而使本生産生的。
然而,在生生之前尚未産生的本生,又怎麼能使生生産生呢?絕不可能!因為其自身都尚未産生。
若彼尚未生,而能生彼法, 汝言正生時,彼生可成立。
(原譯:若生生生時,能生于本生。
生生尚未有,何能生本生?若本生生時,能生于生生。
本生尚未有,何能生生生?) 如果你們又認為:雖然二者一前一後的互生不能成立,但是,在二者正生之時,應該可以互生。
若按你們所承許,即以尚未産生而正在産生為前提,就能使自果産生。
但你們所承許的以正在産生為前提,而使(自果的)産生能夠成立的觀點,也是經不起推敲的。
所謂“正在産生”,是屬于未來的法。
而任何已經産生的法,是沒有絲毫必要再次産生的,因為産生的行為已經圓滿。
所以,“正在産生”就絕對不是已經産生的法(,而是未來的法)。
未來的法在現在并不存在,由其所産生的果也必定不會存在。
如同明年的收成不能解決現在的饑餓一樣。
以此理也可類推住法等。
子二(以對離過之答複之二而破)分二:一、對離過之答複;二、遮破。
醜一、對離過之答複: 如燈能自照,亦能照于彼。
生法亦如是,自生亦生彼。
如果對方又認為:生、住、滅法并不需要其他有為法的法相——生、住、滅,所以就沒有無窮或者成為有為法的過失。
如同燈火的自性是光明,所以就能在照亮自己的同時,也照亮瓶子等等的其他諸法。
同樣,生法的自性就是生,所以也就能(同時)生起自身與他法。
醜二(遮破)分二:一、比喻不成;二、其義非理。
寅一(比喻不成)分二:一、能遍不可得;二、極為過分。
卯一、能遍不可得: 燈中自無暗,住處亦無暗。
破暗乃名照,無暗則無照。
燈火自身,以及燈火所在的、以其光明可以遍及的處所,是沒有些微黑暗的。
燈火又如何能照亮呢?隻有驅除了黑暗,才能安立為照亮。
此燈正生時,不能及于暗。
雲何燈生時,而能破于暗? (原譯:雲何燈生時,而能破于暗?此燈初生時,不能及于暗。
) 如果對方又認為:雖然通過觀察,燈火驅除黑暗的論點不合理。
但必須以燈火能夠驅除黑暗,如果不能驅除黑暗,則如同瓶子等等一般,即使存在燈火,也不能驅除黑暗,但這是不可能的。
所以,在燈火産生的同時,應該是可以驅除黑暗的。
但是,隻要此二者中的其中之一存在,則另一者就并不存在。
如同島嶼的幽暗與太陽的光芒,或昨日的冥黑與今宵的燈盞一般。
在燈火産生的同時,根本無法觸及黑暗。
因為,在燈火尚未産生的時候,雖然存在黑暗,一旦(燈火)産生之後,黑暗就已經不複存在。
而在黑暗存在的時候,燈火卻無蹤無影。
(二者根本無法相遇,)又怎麼可能在燈火産生的同時驅除黑暗呢?絕不可能! 燈若未及暗,而能破暗者。
燈在于此間,則破一切暗。
如果燈火不觸及黑暗也能驅除黑暗,則有包括島嶼等一切世間界的所有黑暗,僅用一盞燈就可以徹底驅散的過失。
如果對方又認為:如同智慧無需觸及無明,也能将其遣除;眼根無需觸及色法,也能了了在目;磁鐵無需觸及适當範圍内的鐵物,也能将其吸附一般。
所以,雖然不能觸及,但一樣可以驅除黑暗。
但這些能立與其所立已經完全等同,所以還是無法成立。
卯二、極為過分: 若燈能自照,亦能照于彼。
暗亦應自暗,亦能暗于彼。
如果按照你們所說:因為燈火具有照亮的功能,所以可以照亮自身與他法。
那麼,黑暗也毫無疑問地應當能夠遮蔽黑暗自身,以及瓶子等其他物品,因為黑暗具備遮蔽能力。
如果承許這點,則黑暗也就不存在了。
寅二(其義非理)分二:一、從因方而破;二、從果方而破。
卯一(從因方而破)分二:一、自生非理;二、他生非理。
辰一、自生非理: 此生若未生,雲何能自生? 若生已自生,生已何用生? 如果生法是由其自身産生的,我們就可以觀察“尚未産生的生法(産生自身)”,或者“已經産生的生法産生(自身)”的兩種說法。
首先,如果生法自身尚未産生,又怎麼能使自己本身産生呢?如同空中鮮花的自生一樣。
其次,如果對方提出:是由已經産生的(生法)自己産生自身的。
既然自己已經産生,又怎麼需要生呢?純粹
如果因法的本性都成為了無因者,也即不存在,那麼既然連因法都不存在,則其果也必然不存在。
若建立互相觀待的理論,其能立并不能成立。
所以,如果對其二者以自性成立的立論進行觀察,則并不存在。
因為,乃至生生尚未産生之前,本生始終都不可能成立。
如果作為因的生生已經産生,若要再次産生也不合理。
若謂是本生,能生于生生。
本生從彼生,何能生生生? 如果你們認為:正是由本生産生的生生,而使本生産生的。
然而,在生生之前尚未産生的本生,又怎麼能使生生産生呢?絕不可能!因為其自身都尚未産生。
若彼尚未生,而能生彼法, 汝言正生時,彼生可成立。
(原譯:若生生生時,能生于本生。
生生尚未有,何能生本生?若本生生時,能生于生生。
本生尚未有,何能生生生?) 如果你們又認為:雖然二者一前一後的互生不能成立,但是,在二者正生之時,應該可以互生。
若按你們所承許,即以尚未産生而正在産生為前提,就能使自果産生。
但你們所承許的以正在産生為前提,而使(自果的)産生能夠成立的觀點,也是經不起推敲的。
所謂“正在産生”,是屬于未來的法。
而任何已經産生的法,是沒有絲毫必要再次産生的,因為産生的行為已經圓滿。
所以,“正在産生”就絕對不是已經産生的法(,而是未來的法)。
未來的法在現在并不存在,由其所産生的果也必定不會存在。
如同明年的收成不能解決現在的饑餓一樣。
以此理也可類推住法等。
子二(以對離過之答複之二而破)分二:一、對離過之答複;二、遮破。
醜一、對離過之答複: 如燈能自照,亦能照于彼。
生法亦如是,自生亦生彼。
如果對方又認為:生、住、滅法并不需要其他有為法的法相——生、住、滅,所以就沒有無窮或者成為有為法的過失。
如同燈火的自性是光明,所以就能在照亮自己的同時,也照亮瓶子等等的其他諸法。
同樣,生法的自性就是生,所以也就能(同時)生起自身與他法。
醜二(遮破)分二:一、比喻不成;二、其義非理。
寅一(比喻不成)分二:一、能遍不可得;二、極為過分。
卯一、能遍不可得: 燈中自無暗,住處亦無暗。
破暗乃名照,無暗則無照。
燈火自身,以及燈火所在的、以其光明可以遍及的處所,是沒有些微黑暗的。
燈火又如何能照亮呢?隻有驅除了黑暗,才能安立為照亮。
此燈正生時,不能及于暗。
雲何燈生時,而能破于暗? (原譯:雲何燈生時,而能破于暗?此燈初生時,不能及于暗。
) 如果對方又認為:雖然通過觀察,燈火驅除黑暗的論點不合理。
但必須以燈火能夠驅除黑暗,如果不能驅除黑暗,則如同瓶子等等一般,即使存在燈火,也不能驅除黑暗,但這是不可能的。
所以,在燈火産生的同時,應該是可以驅除黑暗的。
但是,隻要此二者中的其中之一存在,則另一者就并不存在。
如同島嶼的幽暗與太陽的光芒,或昨日的冥黑與今宵的燈盞一般。
在燈火産生的同時,根本無法觸及黑暗。
因為,在燈火尚未産生的時候,雖然存在黑暗,一旦(燈火)産生之後,黑暗就已經不複存在。
而在黑暗存在的時候,燈火卻無蹤無影。
(二者根本無法相遇,)又怎麼可能在燈火産生的同時驅除黑暗呢?絕不可能! 燈若未及暗,而能破暗者。
燈在于此間,則破一切暗。
如果燈火不觸及黑暗也能驅除黑暗,則有包括島嶼等一切世間界的所有黑暗,僅用一盞燈就可以徹底驅散的過失。
如果對方又認為:如同智慧無需觸及無明,也能将其遣除;眼根無需觸及色法,也能了了在目;磁鐵無需觸及适當範圍内的鐵物,也能将其吸附一般。
所以,雖然不能觸及,但一樣可以驅除黑暗。
但這些能立與其所立已經完全等同,所以還是無法成立。
卯二、極為過分: 若燈能自照,亦能照于彼。
暗亦應自暗,亦能暗于彼。
如果按照你們所說:因為燈火具有照亮的功能,所以可以照亮自身與他法。
那麼,黑暗也毫無疑問地應當能夠遮蔽黑暗自身,以及瓶子等其他物品,因為黑暗具備遮蔽能力。
如果承許這點,則黑暗也就不存在了。
寅二(其義非理)分二:一、從因方而破;二、從果方而破。
卯一(從因方而破)分二:一、自生非理;二、他生非理。
辰一、自生非理: 此生若未生,雲何能自生? 若生已自生,生已何用生? 如果生法是由其自身産生的,我們就可以觀察“尚未産生的生法(産生自身)”,或者“已經産生的生法産生(自身)”的兩種說法。
首先,如果生法自身尚未産生,又怎麼能使自己本身産生呢?如同空中鮮花的自生一樣。
其次,如果對方提出:是由已經産生的(生法)自己産生自身的。
既然自己已經産生,又怎麼需要生呢?純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