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觀六種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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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五(觀六種品)分二:一、經部關聯;二、品關聯。
戊一、經部關聯: 《般若經》雲“地界無自性”等,诠解了無有諸界的道理。
戊二、品關聯: 如果對方認為:地界等是存在的。
因為它們的法相可以安立。
為了證明諸界不存在,而宣說本品。
此品分三:一、遮破空界;二、以此理亦可遮破他法;三、呵斥邊執見。
己一(遮破空界)分四:一、遮破事相;二、遮破建立法相之理;三、遮破有實無實;四、總攝遮破成立之義。
庚一、遮破事相: 空相未有時,則無虛空法。
若先有虛空,即為是無相。
如果對方認為:就連世尊也說過“大國王士夫補特伽羅具有六界……”,并且,它們[地、水、火、風、空]的法相——堅硬、濕潤、暖熱、動搖、無礙,都分别能以理而成立。
(所以,地界等是存在的。
) 如果法相能夠成立,則事相就能夠成立。
然而,其事相并不能成立,因為能立等同所立。
法相與事相之間是相互觀待而存在的,并不是以本體而成立的。
以無礙法相根本不能建立虛空事相存在的結論。
也就是說,在虛空的法相——無礙成立之前,以其法相而建立的事相——虛空毫許也不可存在。
其理由是:倘若在法相成立之前,事相虛空存在的話,則有在此之前存在不具備無礙法相的虛空之過失。
所以,這個道理不會存在。
是無相之法,一切處無有。
若無無相法,法相依何成? (原譯:是無相之法,一切處無有。
于無相法中,相則無所相。
) 無有法相的事相之法,絲毫也不可能在何時何地存在,猶如石女的兒子一般。
因此,如果在任何時候,都沒有不具法相的所依——事相之法,則其能依——法相又依靠什麼作為基礎而建立呢?根本無法建立! 庚二、遮破建立法相之理: 有相無相中,相則無所住。
離有相無相,餘處亦不住。
如果對方仍然固執己見,并創立出法相存在的道理,那麼我們可以随即進行觀察:(你們所建立的法相,)是在根本沒有法相的前提下,還是在法相已經存在的前提下,抑或是在二者之外的其他情況下建立的呢? 如果之前根本不存在法相,即法相的建立都不存在,建立法相就不應理,因為已經遠離法相。
(這種所謂的法相,)即使在名言中也不能存在,猶如兔角一般。
在法相已經具備的情況下,也不能建立法相,因為法相已經成立,就不會再成立,并不需要建立兩個法相。
如果(已經存在,)還需要再建立的話,(則有無窮建立的過失。
)無論何時,以無窮的方式都不能成立法相。
并且,這樣會導緻衆多事相等過失。
在法相已經成立,與法相尚未成立二者之外的其他情況下,也不能建立法相。
因為成立與不成立二者現量相違,所以其二者同時具備的同分或者二者皆不具備的情況都不可能存在。
相法無有故,可相法亦無。
可相法無故,相法亦複無。
如果對方還是固執己見地認為:雖然法相不存在,但是事相[可相法]還是可以存在。
但是,任何“不具備法相的事相”都不應該存在。
因為必須在法相已經建立的情形下,事相才能安立。
如果對方還是認為:你們雖然對建立于事相之上的法相進行了遮止,但并沒有遮破法相本身的實有,所以法相還是存在的。
既然法相存在,則事相也應該存在。
并非如此!既然所依事相的存在不合理,則能依的法相也不會存在。
猶如石女女兒的姿态一般。
是故今無相,亦無有可相 一言而蔽之,所依
戊一、經部關聯: 《般若經》雲“地界無自性”等,诠解了無有諸界的道理。
戊二、品關聯: 如果對方認為:地界等是存在的。
因為它們的法相可以安立。
為了證明諸界不存在,而宣說本品。
此品分三:一、遮破空界;二、以此理亦可遮破他法;三、呵斥邊執見。
己一(遮破空界)分四:一、遮破事相;二、遮破建立法相之理;三、遮破有實無實;四、總攝遮破成立之義。
庚一、遮破事相: 空相未有時,則無虛空法。
若先有虛空,即為是無相。
如果對方認為:就連世尊也說過“大國王士夫補特伽羅具有六界……”,并且,它們[地、水、火、風、空]的法相——堅硬、濕潤、暖熱、動搖、無礙,都分别能以理而成立。
(所以,地界等是存在的。
) 如果法相能夠成立,則事相就能夠成立。
然而,其事相并不能成立,因為能立等同所立。
法相與事相之間是相互觀待而存在的,并不是以本體而成立的。
以無礙法相根本不能建立虛空事相存在的結論。
也就是說,在虛空的法相——無礙成立之前,以其法相而建立的事相——虛空毫許也不可存在。
其理由是:倘若在法相成立之前,事相虛空存在的話,則有在此之前存在不具備無礙法相的虛空之過失。
所以,這個道理不會存在。
是無相之法,一切處無有。
若無無相法,法相依何成? (原譯:是無相之法,一切處無有。
于無相法中,相則無所相。
) 無有法相的事相之法,絲毫也不可能在何時何地存在,猶如石女的兒子一般。
因此,如果在任何時候,都沒有不具法相的所依——事相之法,則其能依——法相又依靠什麼作為基礎而建立呢?根本無法建立! 庚二、遮破建立法相之理: 有相無相中,相則無所住。
離有相無相,餘處亦不住。
如果對方仍然固執己見,并創立出法相存在的道理,那麼我們可以随即進行觀察:(你們所建立的法相,)是在根本沒有法相的前提下,還是在法相已經存在的前提下,抑或是在二者之外的其他情況下建立的呢? 如果之前根本不存在法相,即法相的建立都不存在,建立法相就不應理,因為已經遠離法相。
(這種所謂的法相,)即使在名言中也不能存在,猶如兔角一般。
在法相已經具備的情況下,也不能建立法相,因為法相已經成立,就不會再成立,并不需要建立兩個法相。
如果(已經存在,)還需要再建立的話,(則有無窮建立的過失。
)無論何時,以無窮的方式都不能成立法相。
并且,這樣會導緻衆多事相等過失。
在法相已經成立,與法相尚未成立二者之外的其他情況下,也不能建立法相。
因為成立與不成立二者現量相違,所以其二者同時具備的同分或者二者皆不具備的情況都不可能存在。
相法無有故,可相法亦無。
可相法無故,相法亦複無。
如果對方還是固執己見地認為:雖然法相不存在,但是事相[可相法]還是可以存在。
但是,任何“不具備法相的事相”都不應該存在。
因為必須在法相已經建立的情形下,事相才能安立。
如果對方還是認為:你們雖然對建立于事相之上的法相進行了遮止,但并沒有遮破法相本身的實有,所以法相還是存在的。
既然法相存在,則事相也應該存在。
并非如此!既然所依事相的存在不合理,則能依的法相也不會存在。
猶如石女女兒的姿态一般。
是故今無相,亦無有可相 一言而蔽之,所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