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觀五陰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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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四(觀五陰品)分二:一、經部關聯;二、品關聯。

     戊一、經部關聯: 如《般若經》雲“色以色空”等,宣說了無有五蘊[陰]的道理。

     戊二、品關聯: 如果有人認為:五蘊是存在的,因為《俱舍論》中也是這樣宣說的;又因為在五蘊中又包含了十二處,所以,五蘊是存在的。

     為了證明五蘊不存在,而宣說本品。

     此品分三:一、遮破色蘊;二、以此理亦可遮破他法;三、辯駁之理。

     己一(遮破色蘊)分二:一、立宗;二、理由。

     庚一、立宗: 若離于色因,色則不可得。

     若當離于色,色因不可得。

     除開色法的因——四大之外,根本不存在其他自性成立的果色——五境、五根。

    而除開“果色”之外,也不可能另外存在自性成立的色法之因——四大。

     庚二(理由)分二:一、理由之一;二、理由之二。

     辛一、理由之一: 離色因有色,是色則無因。

     無因而有法,是事則不然。

     其原因如下:如果除開色法的因,而單獨存在其他自性成立的果色,則其果色将存在無因的過失。

    因為(果色與因法的關系)如同寶瓶與氆氇一般毫無瓜葛,或者(果色的)自性已經成立,并不觀待因法。

    然而,不具備因法的任何事物,在何時何地都不可能存在,因為有恒常存在或恒常無有等過失。

     辛二、理由之二: 若離色有因,則是無果因。

     若言無果因,則無有是處。

     倘若承許在除開“果色”之外,存在色法的因,則(這樣的因法)就成了無果之因。

    但是,因為(這樣的無果之因)遠離了因法以因法的性質而安立的理由,如同虛空中的鮮花一般。

    所以,無果之因在任何時候都不存在。

     若已有色者,則不用色因。

     若無有色者,亦不用色因。

     另外,假如果色的自性已經具備,則色法之因尚存就不合理,因為其[果色]自性已經成立,則因法也就不需要了;假如果色尚未具備,而色法之因的存在也不合理,因為其自性根本不存在,(色因)也就不能使其産生了。

     無因而有色,是事終不然。

     是故有智者,不應分别色。

     通過如上觀察可以确認“色法之因不存在”,也即“無因的色法成立”的立宗,其理由在任何時候都不合理或者說是非理,這裡之所以以兩次否定進行遮破,無非是為了反複加深印象,以便銘記不忘。

     無因之談實在是極其低劣的說法,無論以現量還是比量,都足以迎頭給予其極其沉重的打擊。

     以如前對色法所進行的觀察,可得出結論:色法在任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