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觀五陰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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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候都不存在!
因此,現見真實義的智者瑜伽士們,對于有礙無礙等,以及黃色藍色等色相,千萬不要建立少許分别念,因為彼等遠離自性。
若果似于因,是事則不然。
果若不似因,是事亦不然。
如果他人還是對四大,即色法之因心存分别。
我們就可以提出疑問:(你們所認為的因,)究竟是産生與其自身相同的果,還是與其自身不同的果呢? 如果對方回答說“是産生與因相同的果”,就不合理。
因為(衆所周知),作為因的(四大所有的)堅硬、潮濕等性質,與其所産生的果——五根、五境,即種子、苗芽的性相是迥然各異或大相徑庭的。
如果對方回答說“是産生與因不同的果”,也不合理。
因為,完全不同的因如果能成為果,将有因果相随相依的定論無法安立的過失。
己二、以此理亦可遮破他法: 受陰及想陰,行陰識陰等。
其餘一切法,皆同于色陰。
另外,針對果法受蘊與因法觸、想蘊以及與其同時産生的識蘊、行蘊與無明、心識以及與之俱生的行蘊、法相與事相、支分與有支等等一切法而言,遮破此等諸種情形的方式完全或者徹底地與遮破色蘊自性的道理相同,我們可以依次各各擊破,即以“若離于受因[觸],受法不可得;若當離于受,觸法不可得”等等次第,隻需做一些詞句上的調整即可。
己三、辯駁之理: 以空辯論時,若人欲答辯。
是則不成答,俱同所立故。
(原譯:若人有問者,離空而欲答。
是則不成答,俱同于彼疑。
) 正因為一法的自性空,也就是一切法的自性。
所以,宣說空性的中觀論師們,在建立色蘊無有自性的立宗,并以尖銳措辭反駁宣說色蘊具有自性的對方,而進行辯論時,對方所羅列出的不空觀點之能立——無論以提出(對方認為不空的)受蘊等何種要求做出答辯的主張所建立的一切理論,都不能成其為答案,因為這些所謂能立的答複,與其所立等同。
(中觀論師)以上述觀點,給予了對方緻命的一擊。
解說空性時,若人言其過。
是則不成過,俱同于所立。
(原譯:若人有難問,離空說其過。
是不成難問,俱同于彼疑。
) 另外,宣說空性的中觀論師們,在闡述“諸法無有自性”的立宗時,有人[有實宗]因為對此有懷疑,而認為這是不合理的,繼而言說其種種過咎,但這一切并不能成其為過咎。
因為,無論對方以何種理由安立過咎,其理由[能立]都與所立一樣(不可成立),反而更加明示了無自性之理。
《中觀根本慧論》之第四觀五陰品釋終
若果似于因,是事則不然。
果若不似因,是事亦不然。
如果他人還是對四大,即色法之因心存分别。
我們就可以提出疑問:(你們所認為的因,)究竟是産生與其自身相同的果,還是與其自身不同的果呢? 如果對方回答說“是産生與因相同的果”,就不合理。
因為(衆所周知),作為因的(四大所有的)堅硬、潮濕等性質,與其所産生的果——五根、五境,即種子、苗芽的性相是迥然各異或大相徑庭的。
如果對方回答說“是産生與因不同的果”,也不合理。
因為,完全不同的因如果能成為果,将有因果相随相依的定論無法安立的過失。
己二、以此理亦可遮破他法: 受陰及想陰,行陰識陰等。
其餘一切法,皆同于色陰。
另外,針對果法受蘊與因法觸、想蘊以及與其同時産生的識蘊、行蘊與無明、心識以及與之俱生的行蘊、法相與事相、支分與有支等等一切法而言,遮破此等諸種情形的方式完全或者徹底地與遮破色蘊自性的道理相同,我們可以依次各各擊破,即以“若離于受因[觸],受法不可得;若當離于受,觸法不可得”等等次第,隻需做一些詞句上的調整即可。
己三、辯駁之理: 以空辯論時,若人欲答辯。
是則不成答,俱同所立故。
(原譯:若人有問者,離空而欲答。
是則不成答,俱同于彼疑。
) 正因為一法的自性空,也就是一切法的自性。
所以,宣說空性的中觀論師們,在建立色蘊無有自性的立宗,并以尖銳措辭反駁宣說色蘊具有自性的對方,而進行辯論時,對方所羅列出的不空觀點之能立——無論以提出(對方認為不空的)受蘊等何種要求做出答辯的主張所建立的一切理論,都不能成其為答案,因為這些所謂能立的答複,與其所立等同。
(中觀論師)以上述觀點,給予了對方緻命的一擊。
解說空性時,若人言其過。
是則不成過,俱同于所立。
(原譯:若人有難問,離空說其過。
是不成難問,俱同于彼疑。
) 另外,宣說空性的中觀論師們,在闡述“諸法無有自性”的立宗時,有人[有實宗]因為對此有懷疑,而認為這是不合理的,繼而言說其種種過咎,但這一切并不能成其為過咎。
因為,無論對方以何種理由安立過咎,其理由[能立]都與所立一樣(不可成立),反而更加明示了無自性之理。
《中觀根本慧論》之第四觀五陰品釋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