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觀六情品
關燈
小
中
大
丁三(觀六情品)分二:一、經部關聯;二、品關聯。
戊一、經部關聯: 《般若經》雲“眼以眼空”等诠釋了無有十二處的道理。
戊二、品關聯: 如果認為:十二處是存在的。
“見、聞、嗅、覺、觸、意”的眼等六根[情],以及它們的行境——色境等六處[塵]是存在的。
為了證明處不存在,而宣說本品。
(品關聯)分三:一、破承許根為見者;二、破承許我或識為見者;三、以此理亦可破斥其他立宗。
己一、破承許根為見者: 眼耳及鼻舌,身意等六情, 此眼等六情,行色等六塵。
如果有人認為:雖然在此有遮破去法等等的如前種種所說,但據《俱舍論》記載:見、聞、嗅、覺、觸乃至意識之間的眼等六根,以及它們的所行處[行境]——所見色境等六境,即為十二處。
所以,十二處應當存在。
是眼則不能,自見其己體。
若不能自見,雲何見餘物? 事實并非如此。
對方所謂“眼為見者”的說法,如同火與暖熱以及水與濕潤一樣,(是觀待而成立的。
)但對于眼根本身而言,所謂的“見”,應當是在不觀待的情況下,以自性而成立的。
《中觀四百論》雲:“一切法本性,先應自能見,何故此眼根,不見于眼性?”因此,如果眼根自己能夠看見自己,那麼這種見解就可以成立。
但是,如同水具暖熱性及火具濕潤性一樣,眼根自己能夠看見自己的情形是根本不存在的。
因此,所謂的“見”也絲毫不可成立。
這樣一來,眼根也就不能見到他法。
作為見色法的眼根,對于其本身并不能自見,因為其無有對境或者說是自己對自己起作用相違。
既然對自己不能見或者遠離了見法,那麼,彼等又怎麼能見其他藍色等色法呢?如同耳根一樣。
火喻則不能,成于眼見法。
去未去去時,已總答是事。
如果對方又認為:雖然不能見自己,但與能見他體并不相違。
猶如火雖然不會燃燒自己,卻能燃燒其他的木柴一樣。
為了“雖然不能見自己,卻能見他體”以本性能夠妥為成立而安立的火喻,并不能使其論點成立。
關于此理,以前面已經對已去、未去以及去時三種去所進行的觀察就可以說明。
因為火的比喻與其義所表達的見都是觀待而成立的。
所以,通過對去的觀察,就對包括見在内的所有問題都予以了回答。
也就是說,因為火也有已燃、未燃等等劃分方式,通過“燃者則不燃,未燃者不燃,離燃未燃者,無第三燃者”等對所燃的木柴;以及通過“已見則不見,未見亦不見,離見未見者,無第三見者”等對所見的外境色法,以三時進行觀察抉擇,其理證要點都是一緻的。
我們還可以通過“已燃者不燃”等對能燃者火焰,以及“已見者不見”等對能見的眼根,以三時進行分析(,從而抉擇其自性不存在)。
見若未見時,則不名為見, 而言見能見,是事則不然。
在對自他毫許未見時,則不能稱其為見。
因此,“以存在自性的眼睛看見色法”的彼等說法,又豈能合理呢?如同柱子一樣。
見不能有見,非見亦不見。
眼睛作為具有見
戊一、經部關聯: 《般若經》雲“眼以眼空”等诠釋了無有十二處的道理。
戊二、品關聯: 如果認為:十二處是存在的。
“見、聞、嗅、覺、觸、意”的眼等六根[情],以及它們的行境——色境等六處[塵]是存在的。
為了證明處不存在,而宣說本品。
(品關聯)分三:一、破承許根為見者;二、破承許我或識為見者;三、以此理亦可破斥其他立宗。
己一、破承許根為見者: 眼耳及鼻舌,身意等六情, 此眼等六情,行色等六塵。
如果有人認為:雖然在此有遮破去法等等的如前種種所說,但據《俱舍論》記載:見、聞、嗅、覺、觸乃至意識之間的眼等六根,以及它們的所行處[行境]——所見色境等六境,即為十二處。
所以,十二處應當存在。
是眼則不能,自見其己體。
若不能自見,雲何見餘物? 事實并非如此。
對方所謂“眼為見者”的說法,如同火與暖熱以及水與濕潤一樣,(是觀待而成立的。
)但對于眼根本身而言,所謂的“見”,應當是在不觀待的情況下,以自性而成立的。
《中觀四百論》雲:“一切法本性,先應自能見,何故此眼根,不見于眼性?”因此,如果眼根自己能夠看見自己,那麼這種見解就可以成立。
但是,如同水具暖熱性及火具濕潤性一樣,眼根自己能夠看見自己的情形是根本不存在的。
因此,所謂的“見”也絲毫不可成立。
這樣一來,眼根也就不能見到他法。
作為見色法的眼根,對于其本身并不能自見,因為其無有對境或者說是自己對自己起作用相違。
既然對自己不能見或者遠離了見法,那麼,彼等又怎麼能見其他藍色等色法呢?如同耳根一樣。
火喻則不能,成于眼見法。
去未去去時,已總答是事。
如果對方又認為:雖然不能見自己,但與能見他體并不相違。
猶如火雖然不會燃燒自己,卻能燃燒其他的木柴一樣。
為了“雖然不能見自己,卻能見他體”以本性能夠妥為成立而安立的火喻,并不能使其論點成立。
關于此理,以前面已經對已去、未去以及去時三種去所進行的觀察就可以說明。
因為火的比喻與其義所表達的見都是觀待而成立的。
所以,通過對去的觀察,就對包括見在内的所有問題都予以了回答。
也就是說,因為火也有已燃、未燃等等劃分方式,通過“燃者則不燃,未燃者不燃,離燃未燃者,無第三燃者”等對所燃的木柴;以及通過“已見則不見,未見亦不見,離見未見者,無第三見者”等對所見的外境色法,以三時進行觀察抉擇,其理證要點都是一緻的。
我們還可以通過“已燃者不燃”等對能燃者火焰,以及“已見者不見”等對能見的眼根,以三時進行分析(,從而抉擇其自性不存在)。
見若未見時,則不名為見, 而言見能見,是事則不然。
在對自他毫許未見時,則不能稱其為見。
因此,“以存在自性的眼睛看見色法”的彼等說法,又豈能合理呢?如同柱子一樣。
見不能有見,非見亦不見。
眼睛作為具有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