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觀去來品
關燈
小
中
大
丁二(觀去來品)分二:一、經部關聯;二、品關聯。
戊一、經部關聯: 如經雲“妙力伏,色法無來亦無去”等,宣說了無有來去的道理。
戊二、品關聯: 前面頂禮句中所說的“不來亦不去”,進一步闡釋了這個道理。
(品關聯)分二:一、廣說理證;二、以理證攝義。
己一(廣說理證)分三:一、遮破所立;二、遮破能立;三、以觀察之理遮破。
庚一(遮破所立)分二:一、觀察作業而破;二、觀察作者而破。
辛一、觀察作業而破: 已去無有去,未去亦無去, 離已去未去,去時亦無去。
下文中的“去者”是指補特伽羅,“去”是指去的行為[去法],“去時”是指去的作業。
所謂“宣說以文字進行遮破的道理”,意即從三時分别進行遮破。
“已去”的已經過去,而“未去”的則因去法尚未生起,所以不合理。
如果去者前往某地,跨越了一段距離可以稱之為去;如果沒有跨越,則為未去。
除此二者以外,不存在其他情況。
如果對方認為:現在正在行走的腳踩踏的某處即為“去時”。
(這也是不合理的。
)我們隻需稍加觀察即可了知,包括腳也是極微塵的本性。
在腳趾處微塵的後方,應為已去的範圍;而在腳踵處微塵的前方,卻理當屬于未去。
除了“已去”“未去”平分秋色之外,其他所謂第三種情形的“去時”始終不可能存在。
我們可以先對去法進行觀察:因為道路上去的行為已經滅盡,所以在以前所去的道路上不可能去;又因去的行為尚未生起,所以在未去的道路上也不能去。
除了已去以及之前未去的道路二者之外,以現在正在去的行為所攝的所謂“去時”是以正量無法了知的。
動處則有去,此去時之動。
非已去未去,是故去時去。
(原譯:動處則有去,此中有去時。
非已去未去,是故去時去。
) 如果對方認為:何處有腳部提放的動作,彼處則應該有去的行為。
也就是說,僅僅某補特伽羅現在正在行走時的這種跨越[去時],是存在動作的。
這種動作既不是以前已去,也不是未去。
因此,在正在跨越[去時]去往他方的動作中存在去法。
雲何于去時,而當有去法。
若離于去法,去時不可得。
但是,去的行為僅此一次,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的去法。
如果将第一個所謂“去時”的動詞以及第二個所謂“去”的動詞,均合并于去時當中,則去時與去就會成為同一個含義,隻不過在名稱上有所不同而已。
如果這樣,就隻能成立所謂的“去時”,除此之外所謂“去”的說法就不合理。
怎麼能在“去時”當中,而使去法能合理地以自性而成立為有呢?其原因可以從三方面加以觀察: 首先,不存在去法的去時是毫無道理的,因為去時中所包含的動詞含義不存在。
(既然不存在去法,又豈能成立去時呢?) 若言去時去,彼者于去時, 應成無去法,去時有去故。
(原譯:若言去時去,是人則有咎。
離去有去時,去時獨去故。
) 其次,如果有人說“在去時中去”,即已經将去時中的動詞與去法合為一體。
則去時中的去法就會成為空無或者無有。
因為去時自身無有去法,所以(去時中)動詞的含義也是空無。
(既然去的行為僅有一次,也就不可能屬于去時。
那麼,又怎麼可能在去時中去呢?) 若去時有去,則有二種去。
一謂為去時,二謂去時去。
另外,如果承許去時與去二者中都包含去的行為,則應成有兩種去法。
其一,乃為在有去法的道路上去的那個使“去時”的命名能夠成立的去法;其二,乃為在去時中所有的去法本身。
若有二去法,則有二去者。
以離于去者,去法不可得。
如果同時存在兩個去法,則應該成立兩個去者。
因為,如果所依的去者不存在,則其依者去法也不可能得到。
總之,在此時此刻,去的本體、所依的補特伽羅、去事三者都已經被徹底遮破。
(以此類推,)包括住的因果等等也可以被一并遮破。
辛二、觀察作者而破: 若離于去者,去法不可得。
以無去法故,何得有去者。
如果對方又争辯道:去法是存在的。
如果沒有去者,則去法不可能成立。
但并非如此,因為世間人都能看見天授等等是在路上的去者。
事實并非如此。
因為該去者是與去的行為[去法]相觀待而安立的。
但在此處并沒有去的行為,去者又豈能存在呢?絕無可能! 去者則不去,不去者不去, 離去不去者,無
戊一、經部關聯: 如經雲“妙力伏,色法無來亦無去”等,宣說了無有來去的道理。
戊二、品關聯: 前面頂禮句中所說的“不來亦不去”,進一步闡釋了這個道理。
(品關聯)分二:一、廣說理證;二、以理證攝義。
己一(廣說理證)分三:一、遮破所立;二、遮破能立;三、以觀察之理遮破。
庚一(遮破所立)分二:一、觀察作業而破;二、觀察作者而破。
辛一、觀察作業而破: 已去無有去,未去亦無去, 離已去未去,去時亦無去。
下文中的“去者”是指補特伽羅,“去”是指去的行為[去法],“去時”是指去的作業。
所謂“宣說以文字進行遮破的道理”,意即從三時分别進行遮破。
“已去”的已經過去,而“未去”的則因去法尚未生起,所以不合理。
如果去者前往某地,跨越了一段距離可以稱之為去;如果沒有跨越,則為未去。
除此二者以外,不存在其他情況。
如果對方認為:現在正在行走的腳踩踏的某處即為“去時”。
(這也是不合理的。
)我們隻需稍加觀察即可了知,包括腳也是極微塵的本性。
在腳趾處微塵的後方,應為已去的範圍;而在腳踵處微塵的前方,卻理當屬于未去。
除了“已去”“未去”平分秋色之外,其他所謂第三種情形的“去時”始終不可能存在。
我們可以先對去法進行觀察:因為道路上去的行為已經滅盡,所以在以前所去的道路上不可能去;又因去的行為尚未生起,所以在未去的道路上也不能去。
除了已去以及之前未去的道路二者之外,以現在正在去的行為所攝的所謂“去時”是以正量無法了知的。
動處則有去,此去時之動。
非已去未去,是故去時去。
(原譯:動處則有去,此中有去時。
非已去未去,是故去時去。
) 如果對方認為:何處有腳部提放的動作,彼處則應該有去的行為。
也就是說,僅僅某補特伽羅現在正在行走時的這種跨越[去時],是存在動作的。
這種動作既不是以前已去,也不是未去。
因此,在正在跨越[去時]去往他方的動作中存在去法。
雲何于去時,而當有去法。
若離于去法,去時不可得。
但是,去的行為僅此一次,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的去法。
如果将第一個所謂“去時”的動詞以及第二個所謂“去”的動詞,均合并于去時當中,則去時與去就會成為同一個含義,隻不過在名稱上有所不同而已。
如果這樣,就隻能成立所謂的“去時”,除此之外所謂“去”的說法就不合理。
怎麼能在“去時”當中,而使去法能合理地以自性而成立為有呢?其原因可以從三方面加以觀察: 首先,不存在去法的去時是毫無道理的,因為去時中所包含的動詞含義不存在。
(既然不存在去法,又豈能成立去時呢?) 若言去時去,彼者于去時, 應成無去法,去時有去故。
(原譯:若言去時去,是人則有咎。
離去有去時,去時獨去故。
) 其次,如果有人說“在去時中去”,即已經将去時中的動詞與去法合為一體。
則去時中的去法就會成為空無或者無有。
因為去時自身無有去法,所以(去時中)動詞的含義也是空無。
(既然去的行為僅有一次,也就不可能屬于去時。
那麼,又怎麼可能在去時中去呢?) 若去時有去,則有二種去。
一謂為去時,二謂去時去。
另外,如果承許去時與去二者中都包含去的行為,則應成有兩種去法。
其一,乃為在有去法的道路上去的那個使“去時”的命名能夠成立的去法;其二,乃為在去時中所有的去法本身。
若有二去法,則有二去者。
以離于去者,去法不可得。
如果同時存在兩個去法,則應該成立兩個去者。
因為,如果所依的去者不存在,則其依者去法也不可能得到。
總之,在此時此刻,去的本體、所依的補特伽羅、去事三者都已經被徹底遮破。
(以此類推,)包括住的因果等等也可以被一并遮破。
辛二、觀察作者而破: 若離于去者,去法不可得。
以無去法故,何得有去者。
如果對方又争辯道:去法是存在的。
如果沒有去者,則去法不可能成立。
但并非如此,因為世間人都能看見天授等等是在路上的去者。
事實并非如此。
因為該去者是與去的行為[去法]相觀待而安立的。
但在此處并沒有去的行為,去者又豈能存在呢?絕無可能! 去者則不去,不去者不去, 離去不去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