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觀六情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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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自性者[見者],是不能與見的行為相關聯而見色法的。

    因為,任何以自性成立的眼睛,都不應該與見的行為相關聯。

    否則,就會有兩種行為的過失,并由此而衍生出兩個作者的過失。

     而眼睛作為不是具有見的自性者[非見者],也是不能見,因為已經遠離了見的行為,猶如指尖一般。

     己二、破承許我或識為見者: 若已破于見,則為破見者。

     如果對方認為:就像“天授用斧頭砍樹”的說法一樣,眼睛隻不過是一種助緣而已,真正的見者是人我或者眼識。

     但是,用遮破見的方式,就可以将承許我或者眼識為見者的觀點也一并遮破的道理,(在前面)已經做了陳述,大家應當悉知。

    也就是以“是眼則不能,自見其己體”等推導過程,隻需将文字稍作改動便可。

     離見不離見,見者不可得。

     以無見者故,何有見可見? 如果對方認為:見者就是存在的,因為其所作的業以及能作是存在的。

     如果見者存在,則其所作的業以及能作存在就有道理,但見者并不存在。

    (我們有理由提出疑問:你們安立的見者,)是與見的行為相觀待還是不相觀待而存在的作者呢? 如果是第一種見者,也即不離開見的行為或者與見的行為相觀待的見者,是不會存在的。

    我們可以從見者以自性已經成立或者尚未成立兩方面進行觀察。

     如果自性已經成立,則同與見法互相觀待相違;如果尚未成立,則不可能相觀待,如同兔角一般。

     如果是第二種見者,也即舍離見法的見者,也是不合理的。

    因為與見法不相觀待的見者并不存在,(該見者已經)遠離見法,猶如虛空中的鮮花一樣。

     由此可以質問道:作為因的見者都不存在,則其所見的色法、能見的眼睛或者行為,此等一切又焉能存在呢?絕不可能存在! 見可見無故,識等四法無。

     近取等諸緣,雲何當得有? (原譯:見可見無故,識等四法無。

    四取等諸緣,雲何當得有?) 如果對方仍然認為:所見以及見的自性就是存在的,因為其二者的結果眼識、(根境識)三者相結合的觸、由其而産生的受以及以此為緣而萌生的愛是存在的。

    以什麼樣的比喻可以說明這一點呢?我們可以用依靠父母來繁殖兒子之類的比喻來說明。

     正如前面所說,因為所見以及見的行為二者都不存在,其結果識、觸、受以及愛等四者也是不會存在的。

    所以,近取以及“等”所包括的有、生、老死等等又怎麼可能存在呢?因為它們的因都根本沒有。

     己三、以此理亦可破斥其他立宗: 耳鼻舌身意,聲及聞者等, 當知如是義,皆同于上說。

     依照以上所闡述的有關見法的道理,也就宣說了對耳、鼻、舌、身以及意等五根,聽者、嗅者等五識,所聽等五境進行破斥的方式,諸位應當善為了達。

    也就是以“是耳則不能,自聞其己體”等方式進行推導。

     關于此品(的名稱),其他三部大疏都稱其為“觀處品”,《顯句論》中稱其為“觀根[情]品”。

    觀察以根為主的處以自性是否存在的道理于此宣講完畢。

     《中觀根本慧論》之第三觀六情品釋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