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觀去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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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的說法也是不合理的。
為什麼呢? 若謂于去法,即為是去者, 作者及作業,是事則為一。
如果說去法即是去者,則作者與其所作的業二者,就有成為同一者的過患。
如果這樣的話,則無法分辨出“這是作者”“這是其所作的行為”之間的差别,但這是絕對不可能的。
如同砍斷的行為與被砍斷者之間,也不可能沒有區别一樣。
若謂于去法,有異于去者, 離去者有去,離去有去者。
如果說去法與去者為異體以自性能夠成立。
如同互不觀待的寶瓶與氆氇,在一者不具備的情況下,另一者還可以在别處單獨得到。
但這種情況也是不可能存在的。
如果承許去法與去者為異體,則就成了離開去者而單獨存在去法,與離開去法而單獨存在去者。
去去者是二,若于一異法, 二門俱不成,雲何當有成? (原譯:去去者是二,若一異法成,二門俱不成,雲何當有成?) 如果去法與去者在成立為一體的自性,與成立為異體的性質兩種情況下,都不能成立的話,則其二者又怎能在自性或實體上成立呢?所以,去法與去者并不存在。
辛二(觀行為之一異而破)分二:一、觀察二者而破;二、觀察各種能作所作而破。
壬一、觀察二者而破: 因去知去者,不能用是去, 先無有去法,故無去者去。
如果對方又認為:如同世間人都共稱“天授在走路”“說者在說話”“作者在做事”一樣,“去者在去”的說法又怎麼會有過失呢? 如果去者與去法(去的行為)的本體存在,而且也正是以(該)去法表明或使人了知去者的,則這樣的去法就不是去者所作的去。
其原因為:在去的行為沒有産生之前,并不存在去者。
因此,去者去往某一村落或者城市的去法也是不存在的。
因去知去者,不能用異去, 于一去者中,不得二去故。
如果對方又提出:用去的行為就可以表示去者,其二者是處于同一時間的,因為互為表示,所以并沒有過失。
事實并非如此,在去的行為沒有産生之前,都隻能稱之為非去者。
隻有在去的行為産生并發生作用之後,去者才會與其同時生滅。
但去者是以去法而實現的,在去法沒有生起之前,若去者已經成立,則其不能成為作者;如果不是去者(而是作者),則在任何時候都不能稱之為去者。
去者所作的去法以其自性而存在(的觀點),從兩方面加以觀察,都了不可得。
而以該(去法),也不能重新将該補特伽羅表明為去者。
如果去法能夠使去者實現[知]并且表明去者,則其之外與其相異的某一個(去法)并不能用作彼去者的去。
為什麼呢?因為,在一個去者當中,是不應該既存在表明自己是去者的去法,又存在于其之外的其他去法這兩種去法的。
壬二、觀察各種能作所作而破: 決定有去者,不能用三去, 不決定去者,亦不用三去。
決定是去者又同時具備去的行為,無論從前往目的地的已去、未去以及去時三種情形的去都不能采用。
而遠離去法的決定不是去者,仍然三種去都不能采用。
去法定不定,去者不用三, 是故去去者,所去處皆無。
無論決定是去法,還是決定不是去法,抑或兩者兼具的情形,三種去法的去都不能采用。
《顯句論》雲:“三種情形的去,也即無論決定去,還是不決定去,或兩者兼具三種情況,在第八品中,通過對作與作者進行觀察時,以‘決定有作者,不作決定業’等将進行宣說。
” 在《佛護論》中,也如同前述而就已去、未去、去時三者進行了闡述。
在決定是去法時,可用去者已經成立等前面所采用的觀察方式加以破斥;在決定不是去法時,則在三種道路上都不可能去,因為已經遠離去法,如同住者一樣;而二者兼具的情形,是以兩方面的理證可損,或者(可以說該情形)不存在的。
前往彼處與來至此地兩者,都屬于去法。
(既然前面已經對去法進行了分析,)那麼對于“來”,也就不必以其他理證(進行分析了)。
己二、以理證攝義: 由以上觀察可以得知,無論是去法、去者還是所去的道路三者,都無法存在。
因此,由一處前往另一處的去時(正去)等法,其本性也在任何時候都不能合理成立。
如同印章中的印模與明鏡中的影象等等一般。
總之,此法——遠離了“從那裡來至這裡”或“從這裡去往那裡”的來去等一切能作所作,猶如虛空般的無顯智慧已經宣說完畢。
《中觀根本慧論》之第二觀去來品釋終
為什麼呢? 若謂于去法,即為是去者, 作者及作業,是事則為一。
如果說去法即是去者,則作者與其所作的業二者,就有成為同一者的過患。
如果這樣的話,則無法分辨出“這是作者”“這是其所作的行為”之間的差别,但這是絕對不可能的。
如同砍斷的行為與被砍斷者之間,也不可能沒有區别一樣。
若謂于去法,有異于去者, 離去者有去,離去有去者。
如果說去法與去者為異體以自性能夠成立。
如同互不觀待的寶瓶與氆氇,在一者不具備的情況下,另一者還可以在别處單獨得到。
但這種情況也是不可能存在的。
如果承許去法與去者為異體,則就成了離開去者而單獨存在去法,與離開去法而單獨存在去者。
去去者是二,若于一異法, 二門俱不成,雲何當有成? (原譯:去去者是二,若一異法成,二門俱不成,雲何當有成?) 如果去法與去者在成立為一體的自性,與成立為異體的性質兩種情況下,都不能成立的話,則其二者又怎能在自性或實體上成立呢?所以,去法與去者并不存在。
辛二(觀行為之一異而破)分二:一、觀察二者而破;二、觀察各種能作所作而破。
壬一、觀察二者而破: 因去知去者,不能用是去, 先無有去法,故無去者去。
如果對方又認為:如同世間人都共稱“天授在走路”“說者在說話”“作者在做事”一樣,“去者在去”的說法又怎麼會有過失呢? 如果去者與去法(去的行為)的本體存在,而且也正是以(該)去法表明或使人了知去者的,則這樣的去法就不是去者所作的去。
其原因為:在去的行為沒有産生之前,并不存在去者。
因此,去者去往某一村落或者城市的去法也是不存在的。
因去知去者,不能用異去, 于一去者中,不得二去故。
如果對方又提出:用去的行為就可以表示去者,其二者是處于同一時間的,因為互為表示,所以并沒有過失。
事實并非如此,在去的行為沒有産生之前,都隻能稱之為非去者。
隻有在去的行為産生并發生作用之後,去者才會與其同時生滅。
但去者是以去法而實現的,在去法沒有生起之前,若去者已經成立,則其不能成為作者;如果不是去者(而是作者),則在任何時候都不能稱之為去者。
去者所作的去法以其自性而存在(的觀點),從兩方面加以觀察,都了不可得。
而以該(去法),也不能重新将該補特伽羅表明為去者。
如果去法能夠使去者實現[知]并且表明去者,則其之外與其相異的某一個(去法)并不能用作彼去者的去。
為什麼呢?因為,在一個去者當中,是不應該既存在表明自己是去者的去法,又存在于其之外的其他去法這兩種去法的。
壬二、觀察各種能作所作而破: 決定有去者,不能用三去, 不決定去者,亦不用三去。
決定是去者又同時具備去的行為,無論從前往目的地的已去、未去以及去時三種情形的去都不能采用。
而遠離去法的決定不是去者,仍然三種去都不能采用。
去法定不定,去者不用三, 是故去去者,所去處皆無。
無論決定是去法,還是決定不是去法,抑或兩者兼具的情形,三種去法的去都不能采用。
《顯句論》雲:“三種情形的去,也即無論決定去,還是不決定去,或兩者兼具三種情況,在第八品中,通過對作與作者進行觀察時,以‘決定有作者,不作決定業’等将進行宣說。
” 在《佛護論》中,也如同前述而就已去、未去、去時三者進行了闡述。
在決定是去法時,可用去者已經成立等前面所采用的觀察方式加以破斥;在決定不是去法時,則在三種道路上都不可能去,因為已經遠離去法,如同住者一樣;而二者兼具的情形,是以兩方面的理證可損,或者(可以說該情形)不存在的。
前往彼處與來至此地兩者,都屬于去法。
(既然前面已經對去法進行了分析,)那麼對于“來”,也就不必以其他理證(進行分析了)。
己二、以理證攝義: 由以上觀察可以得知,無論是去法、去者還是所去的道路三者,都無法存在。
因此,由一處前往另一處的去時(正去)等法,其本性也在任何時候都不能合理成立。
如同印章中的印模與明鏡中的影象等等一般。
總之,此法——遠離了“從那裡來至這裡”或“從這裡去往那裡”的來去等一切能作所作,猶如虛空般的無顯智慧已經宣說完畢。
《中觀根本慧論》之第二觀去來品釋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