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觀去來品
關燈
小
中
大
發又何在呢?正如人正在停留而并沒有在道上去。
因此,隻有去的行為已經生起才能稱其為“出發”,直至出發尚未生起之前,正在去的概念也不存在。
如同已去以及停駐時的情況一樣。
一切無有發,何故而分别? 去無未去無,亦複去時無。
(原譯:無去無未去,亦複無去時,一切無有發,何故而分别?) 如果對方又說:雖然以此可以得出在三種道中沒有出發的結論,但是,因為“已去”“未去”以及“去時”這三種情形是必定存在的,所以,如果沒有去,就不合理。
但是,無論在任何時候,如果以正量加以觀察,所有情況的出發都了不可得或者不存在。
前面的已去中怎麼可能存在出發?現在正在去的過程以及未去中,又怎麼可能存在出發呢?既然這種說法無論如何進行觀察都不存在,那麼這種颠倒之謬論又怎麼經得起以三時進行觀察呢? 去者則不住,不去者不住, 離去不去者,何有第三住? 如果對方又提出:去法應該是存在的,因為與其相對的住法存在。
無論何法,隻要存在對治之法,該法就必定存在。
如同光明與黑暗,此岸與彼岸相對而成立一樣。
如果住法或者安住的本體成立,則不應該超離于三時。
但如果對其進行觀察(,就會知道其并不成立)。
首先,在去者中則不能成立住,有關此理,将在下文進行闡述。
其次,在不去者中也沒有住,如果在不去者中住法還能成立,則有兩種住法,這就必将導緻兩個住者的過失。
如果認為“天授”是去鹿野苑的去者,而“供施”卻不是去往那裡的去者,那麼,如果他是住者的話,我們就可以反問:“供施究竟在何處住呢?”如果回答說在王舍城住,就可以進一步又問:“他究竟去還是沒有去王舍城呢?……” 一般說來,沒有去法也不能稱之為“住”,(就像沒有去法的)虛空,又怎麼會有住呢?如果住法以本體能夠成立,則應當在去者之外,以他體的方式存在。
但住者并不是住法,因為作者與行為并非一體。
因此,沒有住者又由誰來住呢? 第三,在去者與不去者之外的第三者又有誰能住呢?絕不可能! 若當離于去,去者不可得, 去者若當住,雲何有此義? (原譯:去者若當住,雲何有此義?若當離于去,去者不可得。
) 如果對方認為:後兩者的确沒有住,但是在去者中,住應該是成立的。
但是,如果離開了去法,則稱其為去者也不合理;如果有去法,住者又不能成立。
所謂“去者正在住”的說法,又怎麼可能符合邏輯呢?不可能。
如果對方又固執地揚言:去法的本體是存在的,因為去法之外的住法存在,并且安住于去法之外。
這也是不合理的。
因為,如果以三時對住法進行觀察(就可以了知),正在去的過程當中,去的行為不是住。
而所謂“去時”,又不可能在已去以及未去之外得到。
即使去時存在,去法也不應該存在,其道理我們已經在前面進行了論述。
再進一步,即使去法成立,但去法與住法兩者在同一時間成立又是相違的(,因此也不合理)。
既然在過去與未來的道上,都不存在去法,則于其上的住法也同樣不能成立。
猶如石女的兒子不可能存在死亡一樣。
去時無有回,去未去無回, 所有去發回,皆同于去義。
(原譯:去未去無住,去時亦無住,所有行止法,皆同于去義。
) 正在去的過程中不成立返回,已去和未去當中也不成立返回。
針對于為了住法成立而與其相伴的“去”,以及趨入去法的“發”,還有自住法中返回去法的“回”三者,其遮破方式都是完全與“去”相同的。
我們可以用“住者則不去,不住亦不去,離住不住者,何有第三去”“住中無有發,未住亦無發,住時更無發,何處當有發”以及“住時無有回,住未住無回”等方式,隻需将語氣稍微進行改變即可以建立我們的觀點。
庚三(以觀察之理遮破)分二:一、觀作者之一異而破;二、觀行為之一異而破。
辛一、觀作者之一異而破: 去法即去者,是事則不然, 去法異去者,是事亦不然。
如果對方又提出:雖說對三種道路等進行觀察,都沒有去法,但是,士夫的腳邁步的行為是現量所見的。
所以,去者與去法還是存在的。
我們可以就此進行反問:如果去的行為與去的作者兩者以自性能夠成立的話,那麼它們是一體還是異體呢?但這兩種情況都是不合理的。
也就是說,“去法與去者兩者互相之間的關系為一體”的說法是不合理的,而“去法與去者兩者為異
因此,隻有去的行為已經生起才能稱其為“出發”,直至出發尚未生起之前,正在去的概念也不存在。
如同已去以及停駐時的情況一樣。
一切無有發,何故而分别? 去無未去無,亦複去時無。
(原譯:無去無未去,亦複無去時,一切無有發,何故而分别?) 如果對方又說:雖然以此可以得出在三種道中沒有出發的結論,但是,因為“已去”“未去”以及“去時”這三種情形是必定存在的,所以,如果沒有去,就不合理。
但是,無論在任何時候,如果以正量加以觀察,所有情況的出發都了不可得或者不存在。
前面的已去中怎麼可能存在出發?現在正在去的過程以及未去中,又怎麼可能存在出發呢?既然這種說法無論如何進行觀察都不存在,那麼這種颠倒之謬論又怎麼經得起以三時進行觀察呢? 去者則不住,不去者不住, 離去不去者,何有第三住? 如果對方又提出:去法應該是存在的,因為與其相對的住法存在。
無論何法,隻要存在對治之法,該法就必定存在。
如同光明與黑暗,此岸與彼岸相對而成立一樣。
如果住法或者安住的本體成立,則不應該超離于三時。
但如果對其進行觀察(,就會知道其并不成立)。
首先,在去者中則不能成立住,有關此理,将在下文進行闡述。
其次,在不去者中也沒有住,如果在不去者中住法還能成立,則有兩種住法,這就必将導緻兩個住者的過失。
如果認為“天授”是去鹿野苑的去者,而“供施”卻不是去往那裡的去者,那麼,如果他是住者的話,我們就可以反問:“供施究竟在何處住呢?”如果回答說在王舍城住,就可以進一步又問:“他究竟去還是沒有去王舍城呢?……” 一般說來,沒有去法也不能稱之為“住”,(就像沒有去法的)虛空,又怎麼會有住呢?如果住法以本體能夠成立,則應當在去者之外,以他體的方式存在。
但住者并不是住法,因為作者與行為并非一體。
因此,沒有住者又由誰來住呢? 第三,在去者與不去者之外的第三者又有誰能住呢?絕不可能! 若當離于去,去者不可得, 去者若當住,雲何有此義? (原譯:去者若當住,雲何有此義?若當離于去,去者不可得。
) 如果對方認為:後兩者的确沒有住,但是在去者中,住應該是成立的。
但是,如果離開了去法,則稱其為去者也不合理;如果有去法,住者又不能成立。
所謂“去者正在住”的說法,又怎麼可能符合邏輯呢?不可能。
如果對方又固執地揚言:去法的本體是存在的,因為去法之外的住法存在,并且安住于去法之外。
這也是不合理的。
因為,如果以三時對住法進行觀察(就可以了知),正在去的過程當中,去的行為不是住。
而所謂“去時”,又不可能在已去以及未去之外得到。
即使去時存在,去法也不應該存在,其道理我們已經在前面進行了論述。
再進一步,即使去法成立,但去法與住法兩者在同一時間成立又是相違的(,因此也不合理)。
既然在過去與未來的道上,都不存在去法,則于其上的住法也同樣不能成立。
猶如石女的兒子不可能存在死亡一樣。
去時無有回,去未去無回, 所有去發回,皆同于去義。
(原譯:去未去無住,去時亦無住,所有行止法,皆同于去義。
) 正在去的過程中不成立返回,已去和未去當中也不成立返回。
針對于為了住法成立而與其相伴的“去”,以及趨入去法的“發”,還有自住法中返回去法的“回”三者,其遮破方式都是完全與“去”相同的。
我們可以用“住者則不去,不住亦不去,離住不住者,何有第三去”“住中無有發,未住亦無發,住時更無發,何處當有發”以及“住時無有回,住未住無回”等方式,隻需将語氣稍微進行改變即可以建立我們的觀點。
庚三(以觀察之理遮破)分二:一、觀作者之一異而破;二、觀行為之一異而破。
辛一、觀作者之一異而破: 去法即去者,是事則不然, 去法異去者,是事亦不然。
如果對方又提出:雖說對三種道路等進行觀察,都沒有去法,但是,士夫的腳邁步的行為是現量所見的。
所以,去者與去法還是存在的。
我們可以就此進行反問:如果去的行為與去的作者兩者以自性能夠成立的話,那麼它們是一體還是異體呢?但這兩種情況都是不合理的。
也就是說,“去法與去者兩者互相之間的關系為一體”的說法是不合理的,而“去法與去者兩者為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