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觀去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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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去者。

     如果對方認為:倘若沒有去法,則“不具去法的天授在去”之說就不可能成立。

    如同不具手杖,則不能稱其為“持杖者”一樣。

    (因為“天授在去”的說法成立,所以去法也應該成立。

    ) 如果所謂“去”的本體具備的話,則無論從三方面如何進行觀察,都應當經得起考驗。

    下面,我們就對其觀點進行觀察,看其結果究竟如何: 首先,作為去者則不會去。

    關于此理,我們将在下面進行闡述;其次,不去者就更不可能去,因為已經遠離去法;最後,在去者與不去者之外的第三者,又怎麼會去呢?此理根本無法立足。

     如果對方認為:後兩種情況的确不能去,但第一種情況應該可以去。

     但是,“去”的行為僅此一次,此行為究竟是與作者相關聯,還是與“去”的意義相關聯,抑或是與兩者同時相關聯呢? 如果承許第一種情況,也即沒有去法的單獨去者之說,但沒有去法的單獨去者顯然是不存在的。

     如果承許第二種情況,則去者與去的行為已經分離。

    這樣,應成沒有去法的去者。

    (這也明顯不合理。

    ) 如果承許第三種情況,則如同我們在前面已經觀察過的一樣,因為存在兩次去法,就會導緻有“兩個作者”等等的過失。

     若離于去法,去者不可得。

     若言去者去,雲何有此義? (原譯:若言去者去,雲何有此義,若離于去法,去者不可得。

    ) (下面,我們再換一個角度來進行觀察:)去法與去者究竟是一體,還是異體呢? 如果承許第一種情況,即在離開去法的情況下,去者不可能成立。

    既然如此,所謂“去者去”的說法又怎麼能成立呢?因為(去者的)去法并不成立。

     去者去何處,彼去者将成, 無去之去者,許去者去故。

     (原譯:若去者有去,則有二種去:一謂去者去,二謂去法去。

    ) 如果承許第二種情況,則去者本身與去的行為已經分離。

    無論去者去往何處,如果認為去者具有去法,這就會導緻沒有去法也是去者之過。

    因為你們承許的所謂“去者”并沒有去的行為,而是(在成為“去者”)之後,才有去法的。

     若謂去者去,是人則有咎。

     離去有去者,說去者有去。

     如果承許即使其二者為異體,但去者與去的行為卻不能分離,也即成為去者去的話,則有使去的行為成為兩種的過失。

     為什麼呢?因為,首先使去者成為現實的行為,乃為第一個行為;其次,在去者成立以後,還需再有去的行為則為第二個行為。

     因此,去者與去法等隻不過是相互觀待而假立的,除此之外,如果對其本體進行觀察,則了不可得。

     庚二、遮破能立: 已去中無發,未去中無發, 去時中無發,何處當有發? 如果對方又提出:如果天授在舍棄停頓之後,有出發的行為,則去法也就應該存在。

    如果去法不存在,則出發也就不可能存在。

    就像“如果烏龜沒有毛,則不可能用其毛制成衣服”的說法一樣。

    (但是,出發是存在的,所以去法也就應該存在。

    ) 如果“出發”的行為存在,則應該經得起以三時加以觀察。

    (但事實并非如此。

    首先,)在去的行為已經過去的情況下,則不存在出發,因為出發是現時之法;其次,如果去的行為發生在未來,也不存在出發,因為時間相違。

    尚未生起的所依之法[去法]不存在,(則出發的安立)也不合理;而對現在的去時而言,也不存在出發,因為不是過去(去)或者未來(去)二者的去時,其本身的體相根本就不存在。

    而且,如果出發存在的話,就會有兩次行為的過失,并由此導緻兩個作者的過失。

     因此,在已去的道路上沒有出發,因為去法已經滅盡;在未去中也同樣沒有出發,因為未來與現在相違;現在正在去的過程也不存在出發。

    如果(三時中)都沒有出發,那麼,又在哪條道上出發呢?即使道存在,出發的存在也不合理。

     于未發之前,何處發可成? 去無去時無,未去何有發? (原譯:未發無去時,亦無有已去,是二應有發,未去何有發?) 如果對方提出:去法應該是存在的,因為有已經趨入、正在趨入以及尚未趨入三種道路之說。

     如果去者成立,則天授正在坐的時候應該另外有出發。

    但在出發者沒有出發或者說是出發之前,也即天授停留的時候,又能在哪條道上出發呢?因為在那條道上,既沒有正在趨入的去時,也沒有在道上已去。

     如果對方又認為:既然如此,那麼在未去的道上應該有出發吧? 在“未去”中去的行為尚未産生,也沒有出發,那麼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