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觀因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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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對方認為:那麼,作用不具緣應當可以成立吧。
但是,不具備緣而産生果的所謂單獨作用始終不可能存在。
如果存在,則有由煤炭等非緣産生苗芽,或是令作用成為無因者等過失,所以,作用不可能存在。
如同毛線不存在,則氆氇也絕對不存在的道理一樣。
他宗又認為:如果照此推測,作用的存在的确是不合理,但緣本身總可以成為産生諸法的緣吧。
首先,如果這個緣沒有作用,則由于不具備作用,而不能成為諸法産生之緣,因為該緣已遠離了能産生諸法的作用。
其次,如果具有作用的緣存在,則可以産生果法。
但具有作用的緣根本不存在,其原因前面已經進行了闡述。
總之,無論作用是否具緣,或緣是否具足作用,四種情況都是不合理的。
相互之間如果不具足,即緣不具足作用或作用不具備緣二者,緣都不能成其為緣。
如果二者相互具足,即作用具緣,或緣具作用,則無論是否有果,都不需要緣,所以也是不合理的。
關于此理,在下文中還将進一步廣說。
辛二、破緣能立性相: 因是法生果,是法名為緣, 若是果未生,何不名非緣? 對方又辯白道:“作用是否具緣不需詳細觀察,因為依靠眼根等産生眼識等果,所以共稱眼根等為緣。
” 我們可以對因進行觀察,如果眼識等尚未産生,眼睛等又為何不稱其為非緣呢?此時,我們必須承認眼根是非緣。
因為必須觀待産生眼識等法,才能安立所謂的緣。
在眼識尚未産生的時候,眼根與非緣是完全相同的,猶如沙子對于産生芝麻油所起的作用一樣。
(所以,眼根與沙子等)非緣不能安立為緣。
如果對方承許:雖然以前為非緣,但後來依靠他緣也可以成為緣。
對這種後來所依靠的他緣,我們也可以用同樣的理由進行反駁。
(并且,這樣的推論還将産生所依之緣無窮無盡的過失。
) 辛三、以觀有無而破生: 果先于緣中,有無俱不可, 先無為誰緣?先有何用緣? 下面對果法進行觀察,抉擇生起的果法是以前沒有的果,還是已有的果。
但不論是以前已有的果,還是無有的果,二者依緣産生都是不合理的。
為什麼呢? 如果以前沒有果,那麼以何法而成為緣呢?因為依緣者并不存在;如果以前已經有果,又何須生果之緣呢?因為果法已經成立。
辛四(破四緣各自法相)分四:一、破斥因緣;二、破斥所緣緣;三、破斥等無間緣[次第緣];四、破斥增上緣。
壬一、破斥因緣: 若果非有生,亦複非無生, 亦非有無生,何得言有緣? 有些佛教徒認為:因緣應當存在。
如果不存在,則應當像石女的兒子一樣不能顯示其法相。
但因緣的法相是存在的,因為世尊也說過“能生者即為因”,從而建立了因緣之法相。
這種說法隻不過是世間名言共稱而已。
如果以理證進行觀察,則不合理。
如果所生之法成立,則能生之法也應該成立。
如果所生之法已經存在[有],則因為已經成立,所以不需要再生之緣;如果所生之法不存在[無],則能生之法也不可能存在,果法也就無從生起;如果所生之法為已生[有]未生[無]二者,但有無二者本身已經相違,根本不存在,所以有無二者也不能成立為所生。
既然如此,又如何成立能生之因呢?能生之因不可能存在。
因此,所謂“因緣存在”之說并不合理。
壬二、破斥所緣緣: 若有此緣法,則彼無實義, 于此無緣法,雲何有緣緣? (原譯:如諸佛所說,真實微妙法。
于此無緣法,雲何有緣緣? 此偈頌與下一偈頌的順序,與原譯順序颠倒,為照顧藏文科判,故略作調整。
) 如果他宗認為:“所謂有緣法(能緣)乃為心及心所之一切法。
”其所緣之外境色法等為所緣緣。
自宗對此駁斥道:此緣是緣有境心存在而為緣,還是緣有境心不存在而為緣呢? 首先,如果承許前者,即能緣的有境心識已經存在,則其所緣或所取因,将成為無有意義。
因為能緣已經存在,所緣緣則毫無存在價值。
如果承許後者,即能緣法不存在,那麼與其相觀待的所緣緣又如何存在呢?因為能緣不存在。
以上分析,是對所緣緣的果法——有境心是否存在所進行的觀察。
下面進一步觀察,能緣是緣于已經存在的外境(所緣境),還是緣于并不存在的外境呢? 首先,如果承許外境存在則不合理,因為緣及果法不可能同時存在,所以不能安立(所緣境)為緣。
其次,若許外境不存在,則更不應該安立為所緣緣,因為(作為所緣緣的外境并不存在,)猶如石女的兒子一般。
(由以上推理可以得知,)無論所緣外境是否存在,兩種情況均不合理,如同石女的兒子一般
但是,不具備緣而産生果的所謂單獨作用始終不可能存在。
如果存在,則有由煤炭等非緣産生苗芽,或是令作用成為無因者等過失,所以,作用不可能存在。
如同毛線不存在,則氆氇也絕對不存在的道理一樣。
他宗又認為:如果照此推測,作用的存在的确是不合理,但緣本身總可以成為産生諸法的緣吧。
首先,如果這個緣沒有作用,則由于不具備作用,而不能成為諸法産生之緣,因為該緣已遠離了能産生諸法的作用。
其次,如果具有作用的緣存在,則可以産生果法。
但具有作用的緣根本不存在,其原因前面已經進行了闡述。
總之,無論作用是否具緣,或緣是否具足作用,四種情況都是不合理的。
相互之間如果不具足,即緣不具足作用或作用不具備緣二者,緣都不能成其為緣。
如果二者相互具足,即作用具緣,或緣具作用,則無論是否有果,都不需要緣,所以也是不合理的。
關于此理,在下文中還将進一步廣說。
辛二、破緣能立性相: 因是法生果,是法名為緣, 若是果未生,何不名非緣? 對方又辯白道:“作用是否具緣不需詳細觀察,因為依靠眼根等産生眼識等果,所以共稱眼根等為緣。
” 我們可以對因進行觀察,如果眼識等尚未産生,眼睛等又為何不稱其為非緣呢?此時,我們必須承認眼根是非緣。
因為必須觀待産生眼識等法,才能安立所謂的緣。
在眼識尚未産生的時候,眼根與非緣是完全相同的,猶如沙子對于産生芝麻油所起的作用一樣。
(所以,眼根與沙子等)非緣不能安立為緣。
如果對方承許:雖然以前為非緣,但後來依靠他緣也可以成為緣。
對這種後來所依靠的他緣,我們也可以用同樣的理由進行反駁。
(并且,這樣的推論還将産生所依之緣無窮無盡的過失。
) 辛三、以觀有無而破生: 果先于緣中,有無俱不可, 先無為誰緣?先有何用緣? 下面對果法進行觀察,抉擇生起的果法是以前沒有的果,還是已有的果。
但不論是以前已有的果,還是無有的果,二者依緣産生都是不合理的。
為什麼呢? 如果以前沒有果,那麼以何法而成為緣呢?因為依緣者并不存在;如果以前已經有果,又何須生果之緣呢?因為果法已經成立。
辛四(破四緣各自法相)分四:一、破斥因緣;二、破斥所緣緣;三、破斥等無間緣[次第緣];四、破斥增上緣。
壬一、破斥因緣: 若果非有生,亦複非無生, 亦非有無生,何得言有緣? 有些佛教徒認為:因緣應當存在。
如果不存在,則應當像石女的兒子一樣不能顯示其法相。
但因緣的法相是存在的,因為世尊也說過“能生者即為因”,從而建立了因緣之法相。
這種說法隻不過是世間名言共稱而已。
如果以理證進行觀察,則不合理。
如果所生之法成立,則能生之法也應該成立。
如果所生之法已經存在[有],則因為已經成立,所以不需要再生之緣;如果所生之法不存在[無],則能生之法也不可能存在,果法也就無從生起;如果所生之法為已生[有]未生[無]二者,但有無二者本身已經相違,根本不存在,所以有無二者也不能成立為所生。
既然如此,又如何成立能生之因呢?能生之因不可能存在。
因此,所謂“因緣存在”之說并不合理。
壬二、破斥所緣緣: 若有此緣法,則彼無實義, 于此無緣法,雲何有緣緣? (原譯:如諸佛所說,真實微妙法。
于此無緣法,雲何有緣緣? 此偈頌與下一偈頌的順序,與原譯順序颠倒,為照顧藏文科判,故略作調整。
) 如果他宗認為:“所謂有緣法(能緣)乃為心及心所之一切法。
”其所緣之外境色法等為所緣緣。
自宗對此駁斥道:此緣是緣有境心存在而為緣,還是緣有境心不存在而為緣呢? 首先,如果承許前者,即能緣的有境心識已經存在,則其所緣或所取因,将成為無有意義。
因為能緣已經存在,所緣緣則毫無存在價值。
如果承許後者,即能緣法不存在,那麼與其相觀待的所緣緣又如何存在呢?因為能緣不存在。
以上分析,是對所緣緣的果法——有境心是否存在所進行的觀察。
下面進一步觀察,能緣是緣于已經存在的外境(所緣境),還是緣于并不存在的外境呢? 首先,如果承許外境存在則不合理,因為緣及果法不可能同時存在,所以不能安立(所緣境)為緣。
其次,若許外境不存在,則更不應該安立為所緣緣,因為(作為所緣緣的外境并不存在,)猶如石女的兒子一般。
(由以上推理可以得知,)無論所緣外境是否存在,兩種情況均不合理,如同石女的兒子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