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觀因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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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一(觀因緣品)分二:一、經部關聯;二、品關聯。
戊一、經部關聯: 《無熱惱龍王請問經》雲:“何者緣生則無生,不具彼生之自性,何依緣起則空性,若知空性不放逸。
”《般若經》中也以“色法無生”等詳細闡釋了無生之理。
戊二、品關聯: 前面頂禮句中已經将無生的了義之理,以理證進行了宣講,以下各品均以此二關聯進行詳細闡述。
(品關聯)分三:一、破四邊生;二、别破他生;三、破緣之能立。
己一、破四邊生: 諸法不自生,亦不從他生, 不共不無因,是故知無生。
任何法都不是從自己而生,如果是自己産生的,則有無義生、無窮生的過失;也不是從他法而生,否則,即有火焰生黑暗等一切生一切的太過;也不是從自他二者中産生,因為有前兩種過失;也不是無因生,否則有結果恒時存在或恒時無有,以及因緣之勤作無有意義的過失。
所以,自宗如此立宗:“能依的一切法,所依的一切環境,無論何時、何宗皆無生。
” 清辯論師則認為“一切萬法,于何時、何地、何宗皆無有自性生,因于勝義中無有自生故”等等,以承許自續派的觀點而立宗。
月稱菩薩雲:“一切萬法,于何時、何地、何宗皆應無生,因無有自生等故。
”并由無有自生等立宗,依次建立了無有四生的論點。
對此,佛護論師提出:若有生,則可用無義生之過患進行駁斥。
清辯論師又認為:“此宗的安立,有不具備能立及譬喻之過患。
” 月稱菩薩對此反駁道:“此宗之能立及譬喻,乃用對方自宗已承認之觀點進行破斥,故無需能立及譬喻。
”并于《顯句論》中引用教證對加上勝義簡别的觀點進行了破斥:“若為中觀派,則不能以自之比量推測而立宗,以未承認他法之故。
聖天論師雲:‘有非有俱非,一非一雙泯,随次應配屬,智者達非真。
’《回诤論》亦雲:‘若我有少宗,則我有彼過,我無立宗故,唯我為無過。
’” 己二(别破他生)分二:一、宣說他宗;二、以理破斥。
庚一、宣說他宗: 因緣次第緣,緣緣增上緣, 四緣生諸法,更無第五緣。
(此偈頌與下一偈頌的順序,與原譯順序颠倒,為照顧藏文科判,故略作調整。
) 有部說實事師認為:其他三種生理當遮破,但應該成立他生,因為需要從他緣而生。
除了果法以外的其他緣共有四種,其中生起苗芽等果實的種子為因緣;生起眼識的所緣外境色法等為所緣緣;在因滅盡的無間刹那産生果,為等無間緣(次第緣),如以種子滅盡的緣,立即生出苗芽;增上緣即除去其他三緣之外,因某法的存在而能使某結果産生,如生起眼識的眼根等。
除此之外,不存在諸如恒常不滅的大自在天等第五緣。
庚二(以理破斥)分四:一、破斥因果他性;二、破緣能立性相;三、以觀有無而破生;四、破四緣各自法相。
辛一(破斥因果他性)分二:一、破依他緣生;二、破依他作生。
壬一、破依他緣生: 如諸法自性,不在于緣中, 以無自性故,他性亦複無。
諸等果法的自性,既不是由其本體之外的“四緣”等,以及外道所承許的其他緣等諸緣的和合中産生,也不是由分别各自的緣一一産生。
因為,如果從他緣而生,則有能現見此緣或者無義生的過失。
因此,果法既沒有存在于自己的本體中,也沒有存在于與其相觀待的各緣等其他諸法之中。
若相互觀待的彼方不存在,則己方也不存在。
如果是像“慈氏”與“近藏”同時有彼此不同的他體,則可安立自他。
但因果并不是同時成立的法,所以他生的觀點是不合理的。
壬二、破依他作生: 作非具有緣,無緣作不成, 無作則非緣,若具作可生。
(原譯:果為從緣生,為從非緣生,是緣為有果,是緣為無果。
) 他宗繼續狡辯道:并不是由眼根以及色法等親自産生眼識等果法,而是以成辦眼識的作用為緣,即是由作用而産生眼識等果法的。
自宗對此破斥道:無論從作用是否具緣兩方面加以觀察,都是不合理的。
首先觀察作用具緣: 如果作用自己都不存在,則不可能存在作用具緣的情形,猶如談論石女的兒子具有青春韶華一般。
為什麼沒有作用呢? 首先,如果作為果法的心識已經産生,就不可能具備作用。
因為作用是果法成立的因,倘若果法已經具足,就不需要以作用為緣,因為果法已經生起,無需再生。
其次,假如果法尚未産生,也不具備作用。
如雲:“因無生之作者,則無生之作用。
” 而所謂果法的正生之時也是不存在的,因為在已生、未生之外,不存在正在生起。
如雲:“無有差别事,則無有差别法。
”
戊一、經部關聯: 《無熱惱龍王請問經》雲:“何者緣生則無生,不具彼生之自性,何依緣起則空性,若知空性不放逸。
”《般若經》中也以“色法無生”等詳細闡釋了無生之理。
戊二、品關聯: 前面頂禮句中已經将無生的了義之理,以理證進行了宣講,以下各品均以此二關聯進行詳細闡述。
(品關聯)分三:一、破四邊生;二、别破他生;三、破緣之能立。
己一、破四邊生: 諸法不自生,亦不從他生, 不共不無因,是故知無生。
任何法都不是從自己而生,如果是自己産生的,則有無義生、無窮生的過失;也不是從他法而生,否則,即有火焰生黑暗等一切生一切的太過;也不是從自他二者中産生,因為有前兩種過失;也不是無因生,否則有結果恒時存在或恒時無有,以及因緣之勤作無有意義的過失。
所以,自宗如此立宗:“能依的一切法,所依的一切環境,無論何時、何宗皆無生。
” 清辯論師則認為“一切萬法,于何時、何地、何宗皆無有自性生,因于勝義中無有自生故”等等,以承許自續派的觀點而立宗。
月稱菩薩雲:“一切萬法,于何時、何地、何宗皆應無生,因無有自生等故。
”并由無有自生等立宗,依次建立了無有四生的論點。
對此,佛護論師提出:若有生,則可用無義生之過患進行駁斥。
清辯論師又認為:“此宗的安立,有不具備能立及譬喻之過患。
” 月稱菩薩對此反駁道:“此宗之能立及譬喻,乃用對方自宗已承認之觀點進行破斥,故無需能立及譬喻。
”并于《顯句論》中引用教證對加上勝義簡别的觀點進行了破斥:“若為中觀派,則不能以自之比量推測而立宗,以未承認他法之故。
聖天論師雲:‘有非有俱非,一非一雙泯,随次應配屬,智者達非真。
’《回诤論》亦雲:‘若我有少宗,則我有彼過,我無立宗故,唯我為無過。
’” 己二(别破他生)分二:一、宣說他宗;二、以理破斥。
庚一、宣說他宗: 因緣次第緣,緣緣增上緣, 四緣生諸法,更無第五緣。
(此偈頌與下一偈頌的順序,與原譯順序颠倒,為照顧藏文科判,故略作調整。
) 有部說實事師認為:其他三種生理當遮破,但應該成立他生,因為需要從他緣而生。
除了果法以外的其他緣共有四種,其中生起苗芽等果實的種子為因緣;生起眼識的所緣外境色法等為所緣緣;在因滅盡的無間刹那産生果,為等無間緣(次第緣),如以種子滅盡的緣,立即生出苗芽;增上緣即除去其他三緣之外,因某法的存在而能使某結果産生,如生起眼識的眼根等。
除此之外,不存在諸如恒常不滅的大自在天等第五緣。
庚二(以理破斥)分四:一、破斥因果他性;二、破緣能立性相;三、以觀有無而破生;四、破四緣各自法相。
辛一(破斥因果他性)分二:一、破依他緣生;二、破依他作生。
壬一、破依他緣生: 如諸法自性,不在于緣中, 以無自性故,他性亦複無。
諸等果法的自性,既不是由其本體之外的“四緣”等,以及外道所承許的其他緣等諸緣的和合中産生,也不是由分别各自的緣一一産生。
因為,如果從他緣而生,則有能現見此緣或者無義生的過失。
因此,果法既沒有存在于自己的本體中,也沒有存在于與其相觀待的各緣等其他諸法之中。
若相互觀待的彼方不存在,則己方也不存在。
如果是像“慈氏”與“近藏”同時有彼此不同的他體,則可安立自他。
但因果并不是同時成立的法,所以他生的觀點是不合理的。
壬二、破依他作生: 作非具有緣,無緣作不成, 無作則非緣,若具作可生。
(原譯:果為從緣生,為從非緣生,是緣為有果,是緣為無果。
) 他宗繼續狡辯道:并不是由眼根以及色法等親自産生眼識等果法,而是以成辦眼識的作用為緣,即是由作用而産生眼識等果法的。
自宗對此破斥道:無論從作用是否具緣兩方面加以觀察,都是不合理的。
首先觀察作用具緣: 如果作用自己都不存在,則不可能存在作用具緣的情形,猶如談論石女的兒子具有青春韶華一般。
為什麼沒有作用呢? 首先,如果作為果法的心識已經産生,就不可能具備作用。
因為作用是果法成立的因,倘若果法已經具足,就不需要以作用為緣,因為果法已經生起,無需再生。
其次,假如果法尚未産生,也不具備作用。
如雲:“因無生之作者,則無生之作用。
” 而所謂果法的正生之時也是不存在的,因為在已生、未生之外,不存在正在生起。
如雲:“無有差别事,則無有差别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