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流派蔓衍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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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節北宋的佛教(960—1127) 僧官制度宋代管理僧道的制度,大緻遵循唐代舊規而略加變更。

    主管僧籍的是祠部和鴻胪寺。

    祠部郎中、員外郎掌天下祠典,道釋祠廟醫藥之政令,凡宮觀寺院道釋,籍其名額,應給度牒。

    若頒發空名度牒應不超過定數。

    鴻胪寺卿掌四夷朝貢宴勞賜給送迎之事及國之兇儀、中都祠廟道釋籍帳除附之禁令,少卿為之貳。

    左右街僧錄司掌僧尼帳籍及僧官補授之事(《宋史·職官志》)。

    就是度牒由祠部發給而教門事務由鴻胪寺掌管。

    鴻胪寺所管轄的僧官就是左右街僧錄司及各州僧正。

    左右街僧錄司原由功德使選補。

    真宗景德二年(1005)因道官上言:“功德使選定遷補,所置或非其人。

    ”于是真宗親臨便殿引對諸寺院,首詢行業優長者次補左右街僧官,景德三年(1006)命知制诰李維、直史館路振、直集賢院祁玮出經論題考試左右街僧官,以定遷序(《宋會要·僧道官門》)。

     左右街僧官有僧正、僧錄、副僧錄、講經論首座、鑒義(又稱守阙鑒義)名額大約各二人。

    此外又有額外守阙鑒義。

    天聖八年(1030)開封府言:勘會左右街僧正僧錄管幹教門公事,其副僧錄,講經論首座、鑒義并不管幹教門公事。

    诏今後左右街副僧錄并同管幹教門公事。

    僧官每年遇聖節進功德疏。

    自僧錄至鑒義十人各特敕祠部度一名系帳行者。

    崇甯元年(1102)又诏僧官免試(《宋會要·僧道官門》)。

     度僧制度宋時度僧制度也仍唐舊習,是出家後,先于寺院作童行者,登籍于祠部。

    然後經過考試,合格者,由祠部發給度牒為僧,再至戒壇受具足戒,仍由祠部給與戒牒為驗。

    度僧和傳戒,一般都是在皇帝的誕日舉行,其他吉慶日也特許度僧。

     宋朝對于度僧是嚴格控制的。

    每年度僧名額有定限,是案各州現有僧數規定的,開寶中(968976)令僧尼百人許歲度一人。

    考以讀經三百紙為及格,至道元年(995)又規定以現在僧數每三百人度一人,考試是念經百紙或讀五百紙。

    未登籍的童行不準預試(《宋會要·披剃門》)。

    仁宗天聖四年(1026)規定僧禮念經四卷已上,讀八卷已上,尼、道士、女冠禮念三卷已上、讀七卷已上者為合格。

    至和元年(1054)诏乾元節度僧尼,自今兩浙、江南、福建、淮南、益、梓、利、夔等路限僧百人度一人,尼五十人度一人。

    京師及他路僧尼五十人度一人。

     宋初兩京諸州僧尼六萬七千四百三人,歲度千人。

    太平興國七年(982)西京諸道系帳沙彌未剃度者并特予剃度,後不為例(《宋會要》)。

    雍熙二年(985)又準天下應系二年所供帳有名者并許剃度(《宋會要》)。

    真宗天禧三年(1019)大赦天下,普度道釋童行。

    因為諸州童行披剃,祠部胥吏納賂啟俸,有若市價,或十年不得文牒者。

    于是令尚書左丞林特,右谏議張士遜提舉祠部普度文牒。

    凡度僧二十三萬一百二十七人,尼一萬五千六百四十三人。

    僧尼驟增。

    但是以後還是逐漸減少的。

    真宗天禧五年(1021)僧397615人,尼1239人(真宗大中祥符七年,1014)天下人口是21976965人)。

    仁宗景枯元年(1034)僧383520人,尼48742人。

    仁宗慶曆二年(1042)僧348108人,尼48417人。

    神宗熙甯元年(1068)僧230761人,尼34037人。

    神宗熙甯八年(1075)僧203502人,尼未詳。

    神宗熙甯十年(1077)僧202872人,尼29692人(《宋會要》)。

    每年度僧的數目,神宗熙甯八年僧尼道土女冠牒九千餘道,至徽宗時,歲給度牒凡三萬道。

     凡考試不及格而濫予剃度的有罰。

    僧死及還浴,應将度牒繳還祠部。

    私度及買僞濫文書為僧者有罰。

    太宗至道元年(995)凡不及格而辄度者,知州、通判職官并除。

    幹系人吏、三綱、主首本犯人決配。

    私度及買僞濫文書為僧者,所在官司點檢。

    許人告發。

    犯者刺面決配牢城,尼即決還俗。

    真宗鹹平四年(1001)規定尼年十五,僧年十八方許剃度受戒。

    鹹平五年、六年(1002、1003)令天下有竊買祠部牒為僧者一月内自首,違者論罪。

    少壯及曾作過犯者配軍。

    景德二年(1005)因福建寺院行童有依僧影出家者,诏今後出家并須禮現存僧尼為師。

    大中祥符六年(1013)因歲放童行遊惰之民,不習經戒至有為寇盜者,規定自今童行試經,責主首僧保明行止方得剃度。

    如驗不公及保明失實者科罪。

    天禧二年(1018)規定祖父母、父母在,别無子息恃養及刑責奸細惡黨山林亡命,賊徒負罪潛竄及曾在軍帶瑕痕者并不得出家。

    寺觀容受者,本人及師主三綱知事僧尼、鄰房同住并科罪。

    有陳告收捉者,以本犯人衣缽充賞。

    其志願出家者并取得祖父母、父母處分,己孤者問取同居尊長處分。

    其師主須得聽許文字,方得容受。

    童行候祠部方許剃發為沙彌。

    如私剃度者勒還俗,本師主徒三年,三綱知事僧尼杖八十并勒還俗(《宋會要》)。

    全國有僧戒壇七十三處;東京一;京東四:青、郓、徐、登;京西六:河南、許、兖、随、颍、鄧;河北三:大名、真定、滄;河東五:并、潞、晉、绛、汾;淮南九:楊、廬、壽、楚、泗、通、泰,舒、蕲;江南十四:江甯、宣、歙、池、江、太平、饒、信、洪、撫、處、吉、筠、袁;兩浙十五:杭、蘇、明、越、湖、潤、常、秀、睦、溫、台、衢、婺、處、江蔭:荊湖六:潭、衡、永、郴、全、道;福建三:福、漳、泉;川陝七:益、綿、漢、眉、彭、印、陵。

    尼受戒隻于本寺起壇受戒,由尼大德主之。

     度牒制度童行剃度領取度牒,是要繳費的,每道納錢百缗(《宋會要·披度門》)。

    每年度僧既有限額,且須考試,私度又有罪罰。

    于是政府可以出賣空名度牒,成,為宋代經濟中一項重要收入。

    對于名僧,賜以紫衣,有紫衣牒,可以出賣空名紫衣牒。

    最初隻是利用于籌款赈濟,其後逐漸用于修建以及茶鹽資本,亦可以為賞賜。

    英宗治平四年(1067)給陝西轉運使僧牒,令籴谷赈霜旱州縣(《宋史·英宗紀》)。

    神宗熙甯七年(1074)賜環慶安撫司度僧牒以募粟赈漢蕃饑民(《宋史·神宗紀》)。

    李杞人蜀經畫買茶,于秦鳳熙博馬,以銀十萬兩,帛二萬五千,度僧牒五百付之(《宋史·食貨志》)。

    神宗元豐六年(1083)賜度僧牒修應天府城門及西桔寺。

    哲宗元祜四年(1089)蘇轼守杭州,大旱饑疫并作。

    轼請賜度僧牒易米,以赈饑者,又請得百僧度牒,以募役開浚西湖,築成堤,植芙蓉楊柳其上,杭人名為蘇公堤。

    徽宗建中靖國元年(1101)給度僧牒、紫衣牒千道為營造費,建景霄西宮,以奉安神宗及哲宗的神位。

    徽宗崇甯元年(1102),蔡京請榷江淮七路茶,官自為市。

    買茶本錢以度牒、米鹽鈔、請道封椿坊場常年剩錢通三百萬缗為率。

    又變更鹽鈔法,東南鹽本或缺,滞于客販,增給度牒及給封樁坊場錢通三十萬缗。

    崇甯三年(1104)置買鈔所于榷貨務。

    凡以鈔至者并以米鹽、乳香、茶鈔并東北一分及官告、度牒、雜物等換給。

    米鹽鈔換易五分,餘以雜物。

    此後整理鈔法給價雜物中都有度牒在内。

    如崇甯四年(1105)毛注所議和大觀四年(1110)張商英所立增納之法皆如此(《宋史·食貨志》)。

    度牒既有定價,因此也可以作為賞賜之用。

    神宗熙甯二年(1069)因宦官黃懷信創制浚川杷以浚河,賞以度僧牒十五道(《宋史·河渠志》)。

    徽宗初,陳瑾出都,皇後畀以十僧牒為行裝(《宋史·陳璀傳》)。

     經濟制度曆來僧道都免徭役。

    仁宗景佑中(1034—1038)诏出家者須落發為僧,乃聽免役,也就是童行不能免役。

    神宗熙甯二年(1069)王安石新法,立免役法,凡當役人戶以等第出錢,名“免役錢”。

    其坊部等第戶及未成丁、單丁、女戶、寺觀、品官之家,舊無免役而出錢者,名“助役錢”。

    熙甯五年(1072)诏寺觀奉有皇帝像位者免助役錢。

    哲宗元祜元年(1086)司馬光為相,停止新法,以為下戶單丁、女戶、品官、僧道本來無役,今使之一概輸錢,是賦斂愈重。

    自行免役法以來,富室差得自寬,貧者困窮日甚。

    規定官戶、寺觀、單丁、女丁有房産月收直十五千,獲田中熟所收百石以上者出助役錢。

    元佑二年(1087)規定諸路坊部五等以上(戶分九等)及單丁、女戶、官戶、寺觀第三等以上舊輸免役錢者并減五分,餘戶等下此者悉免輸(《宋史·食貨志》)。

     寺院的田産非經過特許,不得免稅。

    真宗時有僧求内除免田稅,知開封府張逸執不許(《宋史·張逸傳》)。

    至于寺院的船隻經過關津,可以申請免稅。

    徽宗建中靖國初(1101),比年官吏營私牟利者衆,宮觀寺院多有專降免稅之旨,皆以船艘買販。

    宣和二年(1120)規定宮觀寺院,官僚之家商販,令關津收閱。

    如元豐法輸稅。

     寺院購置田産曾一度被禁止。

    仁宗時禁止近臣置别業京師及寺觀勿得市田。

    并且舉真宗崩時,由遣中人持金賜玉泉山僧寺市田,言為先帝植福,以後不得為例。

    但是寺院卻借此進行買田。

    明道二年(1033)殿中侍禦史段少連言,頃歲中人至漣水軍稱诏市民田給僧寺,非舊制。

    诏還民田,收其直入官。

    其後勢官富姓占田成俗,寺觀市田當然也無從禁止了。

     至于建造寺塔雖無禁止,而用金銅,則有禁令。

    太祖乾德元年(963)曾禁毀銅佛像(《宋史·法祖紀》),同時在開寶三年(970)也禁止鑄銅為佛像浮圖及人物之無用者(《宋史·食貨志》)。

    大中祥符元年(1008)諸州寺觀有以金箔飾尊像者,據申三司,聽自資金銀工價就文恩院換給。

    二年禁毀金寶塑浮圖像。

    八年(1015)诏像前供養物,一應寺觀裝功德用金箔,須見殿位真像,顯合增修創造數,經官司陳狀勘會,詣實開奏,方給公憑詣三司收買,其用金裝假果花枝、樂身之類,應金為裝彩物,降诏前已有者更不毀壞,自餘悉禁。

    違者,犯人及工匠皆坐(《宋史·輿服志》)。

    仁宗天聖七年(1029)禁京城興造寺觀。

    景祜元年(1034)毀天下無額寺觀。

    康定元年(1040)禁以金箔飾佛像(《宋史·仁宗紀》)。

     神宗時令開封府界僧寺旅寄棺柩貧不能葬,命僧主之,葬及三千人以上度僧一人。

    三年與紫衣,有紫衣者與師号,更使領事三年。

    願複者聽之。

    徽宗崇甯三年廣為漏澤園,置籍瘗人。

    安濟坊療治病人,亦募僧主之。

    三年醫愈千人,賜紫衣,祠部給牒各一道。

    各縣增置居養院、安濟坊、漏澤園。

    遺棄小兒雇人乳養,仍聽宮觀寺院養為行童(《宋史·食貨志》)。

     天台宗的中興和山家山外之争天台宗自湛然、道邃師資光大祖道以後,進入晚唐時期,又值唐武宗滅法,焚毀一切佛典,僅由道邃弟子廣修、物外、元誘次第相承,在天台講說止觀而已。

    其他天台典籍殘缺無傳。

    五代時元誘弟子清竦傳義寂居國清寺。

    義寂請于吳越王弘俶派人到日本及高麗,求取教典。

    至宋建隆元年(960)高麗遣谛觀來,送論疏諸文與義寂。

    義寂得以講說,平生講三大部各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