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衆師異說時期

關燈
、誕禮、法繼、僧休,休弟子神照,此後無聞。

    北道慧光撰有《華嚴》、《涅槃》、《維摩》、《十地》、《地持》等疏。

    有十大弟子:僧範、惠順、靈詢、安廪、昙衍、道慎、昙遵、法上、道憑、馮衮等,而以法上、道憑為最知名。

    慧光于魏齊二代為昭玄統将四十年。

     與地論學派有關的毗昙之學在北魏也得到弘揚,以與江南的成買對抗。

    但由于大小乘的争執,也受到地論師的排擠。

    弘揚毗昙之字的有智遊、慧嵩、志念三葉相承。

    慧嵩是高昌人,從智遊受毗昙成買,高昌國人獻之于魏。

    後因與法上不睦,遷居徐州,世稱為毗昙孔于。

    弟子有道遒、智洪、晃覺、散魏、志念等,而以志念為最着名,撰有{迦延》、《雜心論疏》及《廣鈔》各九卷。

    志念弟子有慧休等三百餘人。

    休着《雜心玄章》、《疏鈔》,至真谛譯出《俱舍論》傳人北方以後,毗昙之學漸衰了。

     又有昙鸾從菩提留支受《觀無量壽佛經》,弘揚世親造的《淨土論》,于汾州石壁玄中寺專修九品觀法,為後世淨土宗奠定了基礎。

     《四分律》學的興起漢地諸僧自有戒法以來是受依《四分》,随依《僧隻》。

    自羅什提倡《十誦》以後,《十誦》之學大行于南北。

    佛陀跋陀羅在建業所譯的《僧隻律》,也得到了一部分人的研究。

    而佛陀耶舍在姚秦時所譯出的《四分律》卻無人問津,佛陀耶舍在譯出此律之後,不得不悄然而返。

    元魏重興佛法以後,恢複戒律,與在教義上一樣,排斥舊來傳統的《十誦律》和《僧隻律》,于是慧光從佛陀禅師和勒那摩提所受的《四分律》學得到弘揚。

    光撰有《四分律疏》百二十紙,并删定羯磨和戒本。

    光的弟子道雲奉光遺令,專弘律部,造疏九卷。

    道晖略雲所制成七卷。

    洪理也是慧光弟子,着鈔兩卷。

    光弟子昙隐、道樂同為時望。

    邺中稱說:“律中明略,惟有隐樂。

    ”光弟子安廪在魏十二年講《四分律》近二十遍。

    從此以後奠定了漢地《四分律》宗傳授的基礎。

    . 菩提達磨的禅宗菩提達磨是南天竺人,來到北魏,傳授禅法,為禅宗初祖。

    但是在當時他的教化并未得到發展,正如《續高僧傳》所說:“于時合國盛宏講授,乍聞定法,多生譏謗。

    ”後來禅宗昌盛以後,對于達磨又多附會之說。

    首先其來華的具體時代,各家異說。

    《續高僧傳》說:“初達宋境南越,末又北度至魏。

    ”是宋時來的。

    《景德傳燈錄》說:梁普通八年(527)泛海到南海,轉到金陵,魏太和十年(486)到洛陽,太和十九年丙辰(495)卒。

    後到而先卒,而太和十九年是乙亥而不是丙辰,顯然有誤。

    《五燈會元》注中據《正宗記》以為梁普通元年(520)到南海,時為魏正光元年,即以其年冬到洛陽。

    永安元年(528)卒。

    又據二祖慧可傳,年四十遇達磨,奉事六載,于開皇十三年(593)卒,年一百七歲。

    推之,慧可承事達磨是魏孝昌二年(526)至普泰元年(531)。

    總之達磨是魏末時遊化洛陽的。

    達磨既是印度的大德而印度的大乘學派隻有中觀、瑜伽兩派。

    達磨所傳必定是兩派中的一派。

    根據他的學派是南天竺一乘宗(《續高僧傳·法沖傳》)和所傳壁觀來看,一乘正是瑜伽宗的主張,是對中觀三乘的主張而言;壁觀是對中觀的空觀而言,以白壁譬喻真識之有;他又以唯識教的《楞伽經》為心印,可見他所傳的是瑜伽宗的唯識觀法門。

    至于一葦渡江、面壁九年、隻履西歸等傳說,都是後人附會之談。

    他教人的行法是理入和行人。

    行人有報恩行、随緣行、無所求行、稱法行四門,前二行對現行苦樂知是宿因,後二行于未來免于熏習,正是唯識觀中種子生現行,現行熏習成種子的體現。

    理人便是壁觀。

    其教法的主要是以“忘言、忘念、無得正觀為宗”,而遭到“魏境文學多不齒之”(《續高僧傳·法沖傳》)。

    據道宣在《法沖傳》中叙述達磨以後的師承大約如下; 達磨弟子有慧可(二祖)、道育二人。

     可禅師後:粲禅師(三祖)、惠禅師、盛禅師、那老師、端禅師、長藏師、真法師、玉法師,以上并口說玄理,不出文記。

    可師後:善師出《楞伽經》抄四卷,豐禅師出疏五卷,明禅師出疏五卷,胡明師出疏五卷。

     遠承可師後,大聰師出疏五卷,道蔭師抄四卷,(法)沖法師疏五卷,岸法師疏五卷,寵法師疏八卷,大明師疏八卷。

     那老師後:寶禅師、慧禅師、曠法師、宏智師,那住京師西明,身亡法絕。

     明禅師後:伽法師,寶瑜師、寶迎師、道瑩師次第傳燈,至初唐時揚化未絕。

     又《慧可傳》中稱:與可同時有化公、廖公、和禅師、(昙)林法師。

    向慧可問道的有向居士。

    那禅師弟子有慧滿禅師。

     由此可見達磨門下或言或行,一以楞伽為心要的概況。

     僧伽的管理制度北國的人民由于逃避異族統治的苛酷徭役,大量的出家,加以北朝僧侶倡導反抗統治,北朝因而對于僧尼的管理制度,較南朝為周密。

    北魏立國之初,就設立道人統,文成帝(拓跋濬)興安元年(452)複法之時,以罽賓沙門師賢為道人統。

    和平初(460)師賢卒,以昙曜代之,更名沙門統。

    全國州郡各有州統、都維那,其官寺勃補上座、維那、寺主,名為三綱,典掌寺務。

    太和二十一年(497)又改監福曹為昭玄,備有官屬,以斷僧務。

     民衆既為避輸而人道,由此北魏統治不得不對出家加以限制,興光元年(454)複法之時,令諸州郡各聽建佛圖一所,出家者大州五十人,小州四十人,其郡遙遠者十人。

    但是到太和元年(477),京城新寺已有百所,僧尼二千餘人,四方諸寺六千四百七十八所,僧尼七萬七千二百萬十八人。

    此外私度無籍之僧為數當亦不少。

    太和十年(486)有司奏請,無籍僧尼罷遣還俗。

    所檢僧尼行為凡粗者,有籍無籍悉令罷道。

    結果各州還俗僧尼隻一千三百二十七人,不過虛應故事而已。

    太和十六年(492)诏每年四月八日、七月十五日大州度一百人為僧尼,中州五十人,小州二十人以為常數。

    雖然名額比興元之制加多,意在防止私度。

    至延昌中(512--515)天下州郡僧寺有一萬三千七百二十七所。

    民多絕戶而為沙門。

    熙平二年(517)令常年度僧大州百人者,外郡于期前十日解送三百人,其中州二百人,小州一百人。

    州統維那與官精練簡取充數,若無精行,不得濫采。

    若非其人,刺史為首,以違旨論。

    太守縣令綱寮節級連坐,統及維那移五百裡外異州為僧。

    自今奴婢悉不聽出家,諸王及親貴亦不得辄啟請。

    有犯者以違旨論。

    其僧尼辄度他人奴婢者,亦移五百裡外為僧。

    僧尼多養親識及他人奴婢子,年大私度為弟子,自今斷之。

    有犯還俗,被養者歸本等。

    寺主聽容一人,出寺五百裡,二人千裡。

    自今有一人私度,鄰長為首,裡黨各降一等。

    縣滿十五人,郡滿三十人,州鎮滿三十人,免官,寮吏節級連坐,私度之身配當州下役。

    這樣的嚴刑峻法,主要是限制所俘虜的人民淪為奴婢者的逃亡。

    然終不能限制人民的湧向寺院。

    到正光(520--525)以後天下僧尼大衆二百萬,其寺三萬有餘了。

     當時私度無籍的僧尼無法居住寺院,多在民舍,孝文帝延興二年(472)诏比丘不在寺舍,遊涉村落,交通奸猾,經曆年歲,令民間五五相保,不得容止無籍之僧。

    精加隐括,有者送付州鎮。

    若為三寶巡民教化者,須有維那文移印牒,然後聽行。

    太和十七年(493)立僧制四十七條。

    永平元年(508)诏僧犯殺人已上罪者仍依俗斷。

    餘犯悉付昭玄,依内律治之。

    永平二年(509)沙門統惠深上言:一、諸州鎮都維那上座寺主各令戒律自修。

    若不解律者退其本次。

    二、出家之人不應畜八不淨物(金銀、奴婢、牛羊、倉庫、販賣、耕種、自作食、不受而啖)。

    依律車牛淫人不淨之物不得私畜。

    唯有老病年六十已上者限唯一乘。

    三、僧尼不得出貸私财。

    四、出家本無兇儀。

    父母三師遠聞兇問,聽哭三日。

    若在見前限以七日。

    五、有不安寺舍、遊止民間者脫衣還俗。

    六、其有造寺者,限僧五十人已上,啟聞聽造。

    若有辄營置者,處以違敕之罪。

    其僧寺僧衆擯出外州。

    七、僧尼之法不得為俗人所使。

    若有犯者還配本屆。

    八、外國僧尼來歸化者,精檢有德行合三藏者聽住。

    若無德行,遣還本國。

    若其不去,依此僧制治罪。

    宣武帝從之。

     寺院的經濟情況北魏統治者用其搶奪所得的人民财産和強迫的勞役,任意揮霍,到處建造宏壯富麗的寺院。

    興光元年(454)在乎城五級大寺造釋迦立像五軀,用銅二十五萬五千斤。

    皇興元年(467)于恒安北台立永甯寺,構七級佛圖,高三百餘尺,基架博敞,為天下第一。

    又于天宮寺造釋迦立像,高四十三尺,用銅十萬斤,金六百斤。

    遷都洛陽以來,景明元年(500)又在洛南伊阙山營造石窟三所,二十四年方成,用工八十萬二千三百六十六。

    熙平中(516—518)靈太後于洛陽建永甯寺,立佛圖九層高四十餘丈。

    其費用不可勝計。

    又于外州各造五級佛圖。

    百姓廢于土木之功;金銀之價為之湧上。

    其時冀州刺史李崇上表,以為“直宜罷尚方雕靡之作,頗省永甯土木之功,并減瑤光材瓦之力,兼分石窟镌琢之勞”。

    張普惠也上書說:“減祿削力,近供無事之僧,崇飾雲殿,遠邀未然之報……量撤僧寺不急之華,還複百官久折之秩。

    ”大量營造佛寺以至百官的俸祿都不能支付,其糜費可知。

    神龜元年(518)尚書令元澄也奏稱:“迩來十年私營轉盛,都城之中,郭邑之内,檢括寺舍,數盈五百。

    自遷都後二十年以來,寺奪民居三分且一。

    或三五少僧共為一寺,非但京邑如此,天下州鎮皆然。

    侵奪細民,廣占田宅。

    請都城之内,雖有标榜營造粗功,事可改立者請依先制,在于郭外任擇所便。

    其地若買得,證券分明者聽其轉之。

    若官地盜作,即全還官。

    若靈像既成,不可移撤,請依今敕。

    如舊不禁,悉聽坊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