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十九 有司徹第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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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有司徹》第十七。
○釋曰:鄭《目錄》雲:“《少牢》之下篇也。
大夫既祭傧屍于堂之禮。
祭畢,禮屍于室中。
天子、諸侯之祭,明日而繹。
有司徹于五禮屬吉。
《大戴》第九,《小戴》第十二。
《别錄》,《少牢》下篇第十七。
”○釋曰:言“大夫既祭傧屍于堂之禮”者,謂上大夫室内事屍,行三獻禮畢,别行傧屍于堂之禮。
又雲“祭畢,禮屍于室中”者,據下大夫室内事屍行三獻,即于室内為加爵禮屍,即下文雲“若不傧屍”以下是也。
有司徹。
(徹室中之饋及祝佐食之俎。
卿大夫既祭而賓屍,禮崇也。
賓屍則不設馔西北隅,以此薦俎之陳有祭象,而亦足以厭饫神。
天子諸侯,明日祭于礻方而繹。
《春秋傳》曰“辛巳,有事于大廟,仲遂卒于垂。
壬午,猶繹”是也。
《爾雅》曰:“繹,又祭也。
”) [疏]“有司徹”。
○注“徹室”至“祭也”。
○釋曰:自此盡“如初”,論徹室内之饋并更整設及溫屍俎之事。
雲“徹室中之饋及祝佐食之俎”者,室内之饋,主于屍馔,薦俎黍稷皆名饋。
下大夫不傧屍,?訖,雲“有司官徹饋,馔于室中西北隅”,彼鄭注雲:“官徹饋者,司馬、司士舉俎,宰夫取敦及豆。
”則此饋内兼數物,唯無?斤俎。
?斤俎,上篇佐食徹之,先設于堂下也。
又言及祝佐食之俎者,殊其尊卑為文,祝亦有薦在室内北墉下,佐食之俎在兩楹之?,無薦。
此等見于上篇。
今徹祝與佐食并為文者,賤者省文之義,其實祝薦俎在室内,佐食俎在階?。
此直雲有司,不言官,下大夫不傧屍,雲官徹者,彼為更馔西北隅,為陽厭,故見官也。
?斤俎亦用傧屍,不使有司同時徹者,?斤俎本為屍故設之,徹之皆不與正俎同時,而後設先徹。
案《楚茨》詩雲:“諸宰君婦,廢徹不遲。
”此不言者,彼人君禮,故不同也。
雲“卿大夫既祭而傧屍禮崇也”者,此對下大夫不傧屍,禮不崇也。
雲“以此薦俎之陳有祭象而亦足以厭饫神”者,對下大夫屍出之後,改馔西北隅,為厭饫神。
今傧屍者雖不設馔西北隅,以此薦俎之陳,有祭象,亦足以厭饫神,亦下大夫也。
雲“天子諸侯明日祭于礻方而繹”者,欲見天子諸侯尊,别日為之,與卿大夫禮異。
但礻方與繹,二者俱時為之,故《郊特牲》雲:“繹之于庫門内,礻方之于東方,失之矣。
”鄭注雲:“礻方之禮宜于廟門外之西室,繹又于其堂,神位在西。
此二者同時而大名曰繹,其祭禮簡而事屍禮大。
”引《春秋傳》者,此宣八年《左氏傳》:“辛巳,有事于大廟,仲遂卒于垂。
”卿佐卒輕于正祭,不合廢,但繹祭禮輕,宜廢而不廢,故譏之。
雲“壬午猶繹”,引之者,證人君别日為繹。
又見二者雖同時而大名繹,故孔子書繹不書礻方。
引《爾雅》者,《爾雅·釋天》文,彼雲“周曰繹,商曰彤,夏曰複胙”。
複胙者,複昨日之胙祭。
殷曰彤者,義取彤彤祭不絕。
周曰繹者,取尋繹前祭之事。
但礻方者,《禮器》雲“為礻方乎外”,注“礻方祭,明日之繹祭也。
謂之礻方者,于廟門之旁,因名焉。
其祭之禮既設祭于室,而事屍于堂,孝子求神非一處”是也。
此礻方是明日又祭,故于廟門外。
若然,正祭礻方即于廟門内,故《楚茨》詩雲:“祝祭于礻方,祀事孔明。
”毛傳雲:“礻方,門内也。
”鄭雲:“孝子不知神之所在,故使祝博求之于廟門内之旁,待賓客之處,祀禮于是甚明。
”是正祭礻方在門内也。
《郊特牲》雲:“索祭祝于礻方,不知神之所在,于彼乎?于此乎?或諸遠人乎?祭于礻方,尚曰求諸遠者與?”亦是祭之明日礻方,故雲求諸遠者。
但此大夫傧屍,同日正祭之牲,天子諸侯禮大,别日又别牲,故《牛人》雲:“享牛求牛。
”鄭雲:“享,獻也。
獻神之牛,謂所以祭者也。
求,終也,終事之牛,謂所以繹者也。
”是其别牲也。
掃堂。
(為賓屍新之。
《少儀》曰:“?埽曰掃,掃席前曰拚。
”) [疏]“掃堂”。
○注“為賓”至“曰拚”。
○釋曰:為賓屍新之者,正祭于室之時,堂亦掃訖,今将傧屍又掃之,故雲為傧屍新之。
引《少儀》者,若直掃席前,止可雲拚,今雲掃不雲拚,明于堂廟泛掃,引之見?掃為義也。
司宮攝酒,(更洗,益整頓之。
今文攝為聶。
) [疏]“司宮攝酒”。
○注“更洗”至“為聶”。
○釋曰:鄭雲“更洗,益整頓之”者,案《士冠禮》“再醮攝酒”,注雲:“攝猶整也。
整酒謂撓之。
”此更添益整頓,則此洗當作撓,此謂賓屍,唯徹室中之饋,亦因前正祭之酒,更撓攪添益整新之也。
乃[A16D]屍俎。
([A16D],溫也。
溫屍俎于爨,?斤亦溫焉。
獨言溫屍俎,則祝與佐食不與賓屍之禮。
古文[A16D]皆作尋,記或作Ь。
《春秋傳》曰:“若可Ь也,亦可寒也。
”) [疏]“乃[A16D]屍俎”。
○注“[A16D]溫”至“寒也”。
○釋曰:知溫屍俎于爨者,見下文雲“卒[A16D],乃升羊豕魚三鼎”,故知先溫于爨之镬,乃後升之于鼎也。
?斤亦溫焉,知者,案下文載俎所舉在?斤,肩胳脊脅皆在載于俎,明亦溫可知。
又雲“獨言溫屍俎則祝與佐食不與賓屍之禮”者,但正祭時,屍祝及佐食皆有俎,今獨言溫屍俎,欲見賓屍時,祝與佐食不與而别立侑也。
雲“古文[A16D]皆作尋”者,《論語》及《左傳》與此古文皆作尋,《論語》不破,至此疊古文不從者,彼不破者,或古文通用,至此見有今作[A16D]有火義,故從今文也。
雲“記或作Ь”者,案《郊特牲》雲:“有虞氏之祭也,尚用氣、血、腥、?閻祭,用氣也。
”注雲:“?閻,或為Ь。
”今此義指彼記或讀之,故雲記或作Ь也。
引《春秋傳》者,案哀公十二年《左傳》,夏,“公會吳幹橐臯,吳子使大宰?請尋盟。
公不欲,使子貢對曰:盟,所以周信也,故心以制之,玉帛以奉之,言以結之,明神以要之,寡君以為苟有盟焉,弗可改也已,若猶可改,日盟何益?今吾子曰必尋盟,若可尋也,亦可寒也。
”服注雲:“尋之言重也,溫也;寒,歇也。
亦可寒而歇之。
”(元缺一字)鄭引之者,證[A16D]屍俎是重溫之義。
卒[A16D],乃升羊、豕、魚三鼎,無臘與膚。
乃設扃?,陳鼎于門外,如初。
(臘為庶羞,膚從豕,去其鼎者,賓屍之禮殺于初。
如初者,如廟門之外東方,北面北上。
今文扃為铉,古文?為密。
) [疏]“卒[A16D]”至“如初”。
○注“臘為”至“為密”。
○釋曰:雲“臘為庶羞”者,鄭解不[A16D]臘之義。
案上[A16D]屍俎,則皆在其内,今升鼎言無臘,下載又不見臘體,明從庶羞可知。
雲“膚從豕去其鼎”,知者,下載體時,膚猶在豕鼎,不為庶羞可知。
但正祭時五鼎,今二者皆去其鼎,故雲“賓屍之禮殺于初”也。
乃議侑于賓,以異姓。
(議猶擇也。
擇賓之賢者,可以侑屍。
必用異姓,廣敬也。
是時,主人及賓有司已複内位。
古文侑皆作宥。
) [疏]“乃議”至“異姓”。
○注“議猶”至“作宥”。
○釋曰:自此盡“侑答拜”,論選侑并迎屍及侑之事。
雲“是時主人及賓有司已複内位”者,下文“侑出,俟于廟門之外”,又雲主人出迎屍、侑,言侑,即賓之賢者,明賓有司主人皆複内位矣。
若然,知賓主不先在内,必知出複内位者,上篇雲四?者,二佐食,二賓長,?訖皆出,未見入。
主人送上?言退,皆有出事,今議侑在内,故雲“是時賓主人已複内位”也。
宗人戒侑。
(戒猶告也。
南面告于其位。
戒曰:“請子為侑。
”) [疏]“宗人戒侑”。
○注“戒猶”至“為侑”。
○釋曰:知南面告于其位者,以賓位在門東北面,請以為侑,明面鄉其位可知。
知賓位在門東北面者,下文将獻賓時,雲“主人降南面,拜衆賓門東,三拜衆賓,門東北面,皆答壹拜”是也。
雲“戒曰請子為侑”者,案《燕禮》,公曰:“命某為賓。
”射人傳公命當雲:“請子為賓。
”此處命侑,當先雲:“主人曰命某為侑。
”宗人傳主人辭,戒曰:“請子為侑。
”鄭以互文約之,故雲然也。
侑出,俟于廟門之外。
(俟,待也。
待于次,當與屍更入。
主人興禮事屍,極敬心也。
) [疏]“侑出”至“之外”。
○注“俟待”至“心也”。
○釋曰:雲“主人興禮事屍,極敬心也”者,正謂立侑以輔屍,使出,便迎之,是極其敬心也。
司宮筵于戶西,南面。
(為屍席也。
)又筵于西序,東面。
(為侑席也。
) 屍與侑北面于廟門之外,西上。
(言“與”,殊尊卑。
北面者,賓屍而屍益卑。
西上,統于賓客。
) [疏]注“言與”至“賓客”。
○釋曰:雲“屍益卑”者,以傧屍之禮,以屍為賓客,當在門西,東面北上。
今執臣道,門外北面,故雲益卑也。
主人出迎屍,宗人擯。
(賓客屍而迎之,主人益尊。
擯,贊。
) [疏]“主人”至“人擯”。
○注“賓客”至“擯贊”。
○釋曰:案《少牢》宿屍祝擯。
此宗人擯者,以祝不與傧屍,故使宗人為擯也。
雲“賓客屍而迎之,主人益尊”者,上篇正祭時,主人不迎屍,以申屍之尊。
至此賓客屍而迎之,以屍同賓客,是主人益尊故也。
主人拜,屍答拜。
主人又拜侑,侑答拜。
主人揖,先入門右。
(道屍。
) 屍入門左,侑從,亦左。
揖,乃讓。
(沒ニ相揖,至階又讓。
) [疏]注“沒ニ”至“又讓”。
○釋曰:經直雲“揖乃讓”,鄭知“沒ニ相揖,至階又讓”者,案上篇《鄉飲酒》之等,入門三揖,至階又讓,故知也。
主人先升自阼階,屍、侑升自西階,西楹西,北面東上。
(東上,統于其席。
) [疏]注“東上統于其席”。
○釋曰:屍在門外北面西上,統于賓客,至此升堂,亦應西上,故決之。
雲“東上,統于其席”,以其賓席以東為上故也。
主人東楹東,北面拜至,屍答拜。
主人又拜侑,侑答拜。
(拜至,喜之。
) 乃舉。
(舉,舉鼎也。
舉者不盥,殺也。
) [疏]“乃舉”。
○注“舉舉”至“殺也”。
○釋曰:自此盡“西枋”,論門外舉鼎,匕俎入陳于廟門之事。
雲“舉者不盥,殺也”者,決正祭時皆盥訖乃舉鼎,此傧屍禮殺,舉者不盥,故雲殺也。
司馬舉羊鼎,司士舉豕鼎、舉魚鼎以入,陳鼎如
○釋曰:鄭《目錄》雲:“《少牢》之下篇也。
大夫既祭傧屍于堂之禮。
祭畢,禮屍于室中。
天子、諸侯之祭,明日而繹。
有司徹于五禮屬吉。
《大戴》第九,《小戴》第十二。
《别錄》,《少牢》下篇第十七。
”○釋曰:言“大夫既祭傧屍于堂之禮”者,謂上大夫室内事屍,行三獻禮畢,别行傧屍于堂之禮。
又雲“祭畢,禮屍于室中”者,據下大夫室内事屍行三獻,即于室内為加爵禮屍,即下文雲“若不傧屍”以下是也。
有司徹。
(徹室中之饋及祝佐食之俎。
卿大夫既祭而賓屍,禮崇也。
賓屍則不設馔西北隅,以此薦俎之陳有祭象,而亦足以厭饫神。
天子諸侯,明日祭于礻方而繹。
《春秋傳》曰“辛巳,有事于大廟,仲遂卒于垂。
壬午,猶繹”是也。
《爾雅》曰:“繹,又祭也。
”) [疏]“有司徹”。
○注“徹室”至“祭也”。
○釋曰:自此盡“如初”,論徹室内之饋并更整設及溫屍俎之事。
雲“徹室中之饋及祝佐食之俎”者,室内之饋,主于屍馔,薦俎黍稷皆名饋。
下大夫不傧屍,?訖,雲“有司官徹饋,馔于室中西北隅”,彼鄭注雲:“官徹饋者,司馬、司士舉俎,宰夫取敦及豆。
”則此饋内兼數物,唯無?斤俎。
?斤俎,上篇佐食徹之,先設于堂下也。
又言及祝佐食之俎者,殊其尊卑為文,祝亦有薦在室内北墉下,佐食之俎在兩楹之?,無薦。
此等見于上篇。
今徹祝與佐食并為文者,賤者省文之義,其實祝薦俎在室内,佐食俎在階?。
此直雲有司,不言官,下大夫不傧屍,雲官徹者,彼為更馔西北隅,為陽厭,故見官也。
?斤俎亦用傧屍,不使有司同時徹者,?斤俎本為屍故設之,徹之皆不與正俎同時,而後設先徹。
案《楚茨》詩雲:“諸宰君婦,廢徹不遲。
”此不言者,彼人君禮,故不同也。
雲“卿大夫既祭而傧屍禮崇也”者,此對下大夫不傧屍,禮不崇也。
雲“以此薦俎之陳有祭象而亦足以厭饫神”者,對下大夫屍出之後,改馔西北隅,為厭饫神。
今傧屍者雖不設馔西北隅,以此薦俎之陳,有祭象,亦足以厭饫神,亦下大夫也。
雲“天子諸侯明日祭于礻方而繹”者,欲見天子諸侯尊,别日為之,與卿大夫禮異。
但礻方與繹,二者俱時為之,故《郊特牲》雲:“繹之于庫門内,礻方之于東方,失之矣。
”鄭注雲:“礻方之禮宜于廟門外之西室,繹又于其堂,神位在西。
此二者同時而大名曰繹,其祭禮簡而事屍禮大。
”引《春秋傳》者,此宣八年《左氏傳》:“辛巳,有事于大廟,仲遂卒于垂。
”卿佐卒輕于正祭,不合廢,但繹祭禮輕,宜廢而不廢,故譏之。
雲“壬午猶繹”,引之者,證人君别日為繹。
又見二者雖同時而大名繹,故孔子書繹不書礻方。
引《爾雅》者,《爾雅·釋天》文,彼雲“周曰繹,商曰彤,夏曰複胙”。
複胙者,複昨日之胙祭。
殷曰彤者,義取彤彤祭不絕。
周曰繹者,取尋繹前祭之事。
但礻方者,《禮器》雲“為礻方乎外”,注“礻方祭,明日之繹祭也。
謂之礻方者,于廟門之旁,因名焉。
其祭之禮既設祭于室,而事屍于堂,孝子求神非一處”是也。
此礻方是明日又祭,故于廟門外。
若然,正祭礻方即于廟門内,故《楚茨》詩雲:“祝祭于礻方,祀事孔明。
”毛傳雲:“礻方,門内也。
”鄭雲:“孝子不知神之所在,故使祝博求之于廟門内之旁,待賓客之處,祀禮于是甚明。
”是正祭礻方在門内也。
《郊特牲》雲:“索祭祝于礻方,不知神之所在,于彼乎?于此乎?或諸遠人乎?祭于礻方,尚曰求諸遠者與?”亦是祭之明日礻方,故雲求諸遠者。
但此大夫傧屍,同日正祭之牲,天子諸侯禮大,别日又别牲,故《牛人》雲:“享牛求牛。
”鄭雲:“享,獻也。
獻神之牛,謂所以祭者也。
求,終也,終事之牛,謂所以繹者也。
”是其别牲也。
掃堂。
(為賓屍新之。
《少儀》曰:“?埽曰掃,掃席前曰拚。
”) [疏]“掃堂”。
○注“為賓”至“曰拚”。
○釋曰:為賓屍新之者,正祭于室之時,堂亦掃訖,今将傧屍又掃之,故雲為傧屍新之。
引《少儀》者,若直掃席前,止可雲拚,今雲掃不雲拚,明于堂廟泛掃,引之見?掃為義也。
司宮攝酒,(更洗,益整頓之。
今文攝為聶。
) [疏]“司宮攝酒”。
○注“更洗”至“為聶”。
○釋曰:鄭雲“更洗,益整頓之”者,案《士冠禮》“再醮攝酒”,注雲:“攝猶整也。
整酒謂撓之。
”此更添益整頓,則此洗當作撓,此謂賓屍,唯徹室中之饋,亦因前正祭之酒,更撓攪添益整新之也。
乃[A16D]屍俎。
([A16D],溫也。
溫屍俎于爨,?斤亦溫焉。
獨言溫屍俎,則祝與佐食不與賓屍之禮。
古文[A16D]皆作尋,記或作Ь。
《春秋傳》曰:“若可Ь也,亦可寒也。
”) [疏]“乃[A16D]屍俎”。
○注“[A16D]溫”至“寒也”。
○釋曰:知溫屍俎于爨者,見下文雲“卒[A16D],乃升羊豕魚三鼎”,故知先溫于爨之镬,乃後升之于鼎也。
?斤亦溫焉,知者,案下文載俎所舉在?斤,肩胳脊脅皆在載于俎,明亦溫可知。
又雲“獨言溫屍俎則祝與佐食不與賓屍之禮”者,但正祭時,屍祝及佐食皆有俎,今獨言溫屍俎,欲見賓屍時,祝與佐食不與而别立侑也。
雲“古文[A16D]皆作尋”者,《論語》及《左傳》與此古文皆作尋,《論語》不破,至此疊古文不從者,彼不破者,或古文通用,至此見有今作[A16D]有火義,故從今文也。
雲“記或作Ь”者,案《郊特牲》雲:“有虞氏之祭也,尚用氣、血、腥、?閻祭,用氣也。
”注雲:“?閻,或為Ь。
”今此義指彼記或讀之,故雲記或作Ь也。
引《春秋傳》者,案哀公十二年《左傳》,夏,“公會吳幹橐臯,吳子使大宰?請尋盟。
公不欲,使子貢對曰:盟,所以周信也,故心以制之,玉帛以奉之,言以結之,明神以要之,寡君以為苟有盟焉,弗可改也已,若猶可改,日盟何益?今吾子曰必尋盟,若可尋也,亦可寒也。
”服注雲:“尋之言重也,溫也;寒,歇也。
亦可寒而歇之。
”(元缺一字)鄭引之者,證[A16D]屍俎是重溫之義。
卒[A16D],乃升羊、豕、魚三鼎,無臘與膚。
乃設扃?,陳鼎于門外,如初。
(臘為庶羞,膚從豕,去其鼎者,賓屍之禮殺于初。
如初者,如廟門之外東方,北面北上。
今文扃為铉,古文?為密。
) [疏]“卒[A16D]”至“如初”。
○注“臘為”至“為密”。
○釋曰:雲“臘為庶羞”者,鄭解不[A16D]臘之義。
案上[A16D]屍俎,則皆在其内,今升鼎言無臘,下載又不見臘體,明從庶羞可知。
雲“膚從豕去其鼎”,知者,下載體時,膚猶在豕鼎,不為庶羞可知。
但正祭時五鼎,今二者皆去其鼎,故雲“賓屍之禮殺于初”也。
乃議侑于賓,以異姓。
(議猶擇也。
擇賓之賢者,可以侑屍。
必用異姓,廣敬也。
是時,主人及賓有司已複内位。
古文侑皆作宥。
) [疏]“乃議”至“異姓”。
○注“議猶”至“作宥”。
○釋曰:自此盡“侑答拜”,論選侑并迎屍及侑之事。
雲“是時主人及賓有司已複内位”者,下文“侑出,俟于廟門之外”,又雲主人出迎屍、侑,言侑,即賓之賢者,明賓有司主人皆複内位矣。
若然,知賓主不先在内,必知出複内位者,上篇雲四?者,二佐食,二賓長,?訖皆出,未見入。
主人送上?言退,皆有出事,今議侑在内,故雲“是時賓主人已複内位”也。
宗人戒侑。
(戒猶告也。
南面告于其位。
戒曰:“請子為侑。
”) [疏]“宗人戒侑”。
○注“戒猶”至“為侑”。
○釋曰:知南面告于其位者,以賓位在門東北面,請以為侑,明面鄉其位可知。
知賓位在門東北面者,下文将獻賓時,雲“主人降南面,拜衆賓門東,三拜衆賓,門東北面,皆答壹拜”是也。
雲“戒曰請子為侑”者,案《燕禮》,公曰:“命某為賓。
”射人傳公命當雲:“請子為賓。
”此處命侑,當先雲:“主人曰命某為侑。
”宗人傳主人辭,戒曰:“請子為侑。
”鄭以互文約之,故雲然也。
侑出,俟于廟門之外。
(俟,待也。
待于次,當與屍更入。
主人興禮事屍,極敬心也。
) [疏]“侑出”至“之外”。
○注“俟待”至“心也”。
○釋曰:雲“主人興禮事屍,極敬心也”者,正謂立侑以輔屍,使出,便迎之,是極其敬心也。
司宮筵于戶西,南面。
(為屍席也。
)又筵于西序,東面。
(為侑席也。
) 屍與侑北面于廟門之外,西上。
(言“與”,殊尊卑。
北面者,賓屍而屍益卑。
西上,統于賓客。
) [疏]注“言與”至“賓客”。
○釋曰:雲“屍益卑”者,以傧屍之禮,以屍為賓客,當在門西,東面北上。
今執臣道,門外北面,故雲益卑也。
主人出迎屍,宗人擯。
(賓客屍而迎之,主人益尊。
擯,贊。
) [疏]“主人”至“人擯”。
○注“賓客”至“擯贊”。
○釋曰:案《少牢》宿屍祝擯。
此宗人擯者,以祝不與傧屍,故使宗人為擯也。
雲“賓客屍而迎之,主人益尊”者,上篇正祭時,主人不迎屍,以申屍之尊。
至此賓客屍而迎之,以屍同賓客,是主人益尊故也。
主人拜,屍答拜。
主人又拜侑,侑答拜。
主人揖,先入門右。
(道屍。
) 屍入門左,侑從,亦左。
揖,乃讓。
(沒ニ相揖,至階又讓。
) [疏]注“沒ニ”至“又讓”。
○釋曰:經直雲“揖乃讓”,鄭知“沒ニ相揖,至階又讓”者,案上篇《鄉飲酒》之等,入門三揖,至階又讓,故知也。
主人先升自阼階,屍、侑升自西階,西楹西,北面東上。
(東上,統于其席。
) [疏]注“東上統于其席”。
○釋曰:屍在門外北面西上,統于賓客,至此升堂,亦應西上,故決之。
雲“東上,統于其席”,以其賓席以東為上故也。
主人東楹東,北面拜至,屍答拜。
主人又拜侑,侑答拜。
(拜至,喜之。
) 乃舉。
(舉,舉鼎也。
舉者不盥,殺也。
) [疏]“乃舉”。
○注“舉舉”至“殺也”。
○釋曰:自此盡“西枋”,論門外舉鼎,匕俎入陳于廟門之事。
雲“舉者不盥,殺也”者,決正祭時皆盥訖乃舉鼎,此傧屍禮殺,舉者不盥,故雲殺也。
司馬舉羊鼎,司士舉豕鼎、舉魚鼎以入,陳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