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十八 少牢饋食禮第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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魚,屍受,振祭,哜之。
佐食受,加于?斤,橫之。
(又,複也。
或言食,或言飯。
食,大名。
小數曰飯。
魚橫之者,異于肉。
) [疏]“屍又”至“橫之”。
○注“又複”至“于肉”。
○釋曰:雲“食,大名”者,以其《論語》文多言食,故雲食大名也。
雲“小數曰飯”者,此《少牢》、《特牲》言三飯、五飯、九飯之等,據一口謂之一飯,五口謂之五飯之等,據小數而言,故雲小數曰飯也。
雲“魚橫之者,異于肉”者,魚在俎縮,肉在俎則橫,其同在?斤,俎仍橫之。
魚本縮,今則橫矣,與牲體異,故雲魚橫異于肉也。
必知肉在?斤仍橫者,但言加于?斤,不雲縮,則與本俎同橫可知也。
大夫不傧屍者,于此時亦當設大羹,此主為大夫不傧屍者,大羹之文也。
又食,上佐食舉屍臘肩,屍受,振祭,哜之,上佐食受,加于?斤。
(臘魚皆一舉者,《少牢》二牲,略之。
臘必舉肩,以肩為終也。
别舉魚臘,崇威儀。
) [疏]注“臘魚”至“威儀”。
○釋曰:雲“臘(元缺起此)魚皆一舉者,《少牢》二牲,略之”者,以《特牲》三舉獸魚,以其牲少故也。
此《少牢》二牲略之者,體足可舉,故臘魚一舉以略之。
雲“臘必舉肩,以肩為終也”者,以臘如牲骨,但舉一肩,肩尊,以為終取其成義,牲體舉肩為終。
雲“别舉魚臘,崇威儀”者,《特牲》雲:“屍三飯,佐食舉獸?,魚一,亦如之。
屍又三飯,舉骼及獸魚如初。
屍又三飯,舉肩及獸魚如初。
”獸魚常一時同舉,而此獸魚别舉,大夫之禮,故雲崇威儀。
案《特牲》先舉臘後魚,此《少牢》後舉臘者,彼《特牲》三俎,臘皆三舉,故後舉魚。
此《少牢》臘魚皆一舉,故使臘在後肩,取其終義故也。
又食,上佐食舉屍牢骼,如初。
(如舉?也。
) 又食,(不舉者,卿大夫之禮,不過五舉,須侑屍。
) [疏]注“不舉”至“侑屍”。
○釋曰:雲“五舉”者,舉牢肺一也,又舉牢?二也,又舉一魚三也,又舉臘肩四也,又舉牢骼五也,是卿大夫之禮五舉也。
屍告飽。
祝西面于主人之南,獨侑,不拜。
侑曰:“皇屍未實,侑。
”(侑,勸也。
祝獨勸者,更則屍飽。
實猶飽也。
祝既侑,複反南面。
) [疏]注“侑勸”至“南面”。
○釋曰:雲“侑勸也,祝獨勸者,更則屍飽”者,此決《特牲》九飯三侑,皆祝、主人共侑,不更以侑者,欲使屍飽。
若其重侑,則嫌相亵。
《特牲》重侑,不更者,以士禮九飯,縱更亦不飽,故不更。
此大夫禮十一飯,更則飽,故有更。
是以使祝獨侑,與主人更之義。
雲“祝既侑,複反南面”者,戶内主人及祝有事之位。
屍席北,祝無事之位,今侑訖,亦複屍北,南面位也。
此與《特牲》皆有屍飯法,天子諸侯亦當有之。
故大祝九拜之下,雲“以享侑祭祀”,注雲:“侑,勸屍食而拜。
”若然,士三飯即告飽而侑,大夫七飯告飽而侑,諸侯九飯告飽而侑,天子十一飯而侑也。
屍又食,上佐食舉屍牢肩,屍受,振祭,哜之。
佐食受,加于?斤。
(四舉牢體,始于正脊,終于肩,尊于終始。
) [疏]注“四舉”至“終始”。
○釋曰:正脊及肩,此體之貴者,故先舉正脊為食之始,後舉肩者為食之終,故雲“尊于終始”。
屍不飯,告飽。
祝西面于主人之南。
(祝當贊主人辭。
) [疏]注“祝當贊主人辭”。
○釋曰:以其西面是祝之有事之位,故從南向西面位也。
主人不言,拜侑。
(祝言而不拜,主人不言而拜,親疏之宜。
) [疏]注“祝言”至“之宜”。
○釋曰:雲“親疏之”者,雲祝言而不拜者,疏也;雲主人不言而拜者,親也。
事相成,故雲“親疏之宜”也。
屍又三飯。
(為祝一飯,為主人三飯,尊卑之差。
凡十一飯,下人君也。
) 上佐食受屍牢肺、正脊,加于?斤。
(言受者,屍授之也。
屍授牢?而實舉幹俎豆,食畢,操以授佐食焉。
) [疏]注“言受”至“食焉”。
○釋曰:此案上文初食舉謂正脊與牢肺,不言置舉之所。
下文即言“三飯,上佐食舉屍牢?,屍受,振祭,哜之,佐食受加于?斤”,至此屍十一飯後,乃言“上佐食受屍牢肺、正脊,加于?斤”者,是卻本,初食約《特牲》舉肺脊,其時屍實舉于菹豆。
今屍食畢,屍乃于菹豆上取而授上佐食,上佐食受而加于?斤,故言“受屍牢肺、正脊,加于?斤”也。
主人降,洗爵,升,北面酌酒,乃?屍。
屍拜受,主人拜送。
(?猶羨也。
既食之而又飲之,所以樂之。
古文?作酌。
) [疏]注“?猶”至“作酌”。
○釋曰:自此盡“折一膚”,謂主人?屍之事。
雲“?猶羨也”者,取饒羨之義,故以為樂之也。
屍祭酒,啐酒。
賓長羞牢肝,用俎,縮執俎,肝亦縮,進末,鹽在右。
(羞,進也。
縮,從也。
鹽在肝右,便屍扌Й之。
古文縮為蹙。
) [疏]注“羞進”至“為蹙”。
○釋曰:雲“鹽在肝右,便屍扌Й之”者,鹽在肝右,據賓長西面,手執而言,屍東面,若至屍前,鹽在屍之左,屍以右手取肝,鄉左(元缺止此)扌Й之,是其便也。
屍左執爵,右兼取肝,扌Й于俎鹽,振祭,哜之,加于菹豆,卒爵。
主人拜,受屍爵,屍答拜。
(兼,兼羊、豕。
) 祝酌受屍,屍醋主人,主人拜受爵,屍答拜,主人西面奠爵,又拜。
(主人受酢酒,俠爵拜,彌尊屍。
) [疏]注“主人”至“尊屍”。
○釋曰:雲“彌尊屍”者,此《少牢》與《特牲》屍酢主人,使祝代屍酌者,已是尊屍。
今主人拜受訖,又拜為俠拜,是彌尊屍也。
上佐食取四敦黍稷,下佐食取牢一切肺,以授上佐食。
上佐食以綏祭。
(綏,或作ソ。
ソ讀為堕。
将受嘏,亦尊屍馀而祭之。
古文堕為?斤。
) [疏]注“綏或”至“為?斤”。
○釋曰:經中綏是車綏,或有《禮》本作ソ者,故亦讀從《周禮·守祧》:“既葬,則藏其堕。
”取堕減之義也。
雲“将受嘏”者,下文主人受嘏之時,先堕祭,是以佐食授黍稷,與主人為堕禮。
主人佐執爵,右受佐食,坐祭之,又祭酒,不興,遂啐酒。
(右受佐食,右手受堕于佐食也。
至此言坐祭之者,明屍與主人為禮也。
屍恒坐,有事則起。
主人恒立,有事則坐。
) [疏]注“右手”至“則坐”。
○釋曰:雲“尺常坐,有事則起。
主人常立,有事則坐”者,案《禮器》雲:“周坐屍。
”《曲禮》雲:“立如齊。
”鄭雲:“齊,謂祭祀時。
”則是屍常坐,主人祭時則常立。
經雲“坐祭之”,謂堕祭屍馀是屍與主人為禮,是主人有事乃坐也。
屍答主人拜乃立,是屍有事則起也。
祝與二佐食皆出,盥于洗,入,二佐食各取黍于一敦,上佐食兼受,抟之,以授屍。
屍執以命祝。
(命祝以嘏辭。
) [疏]注“命祝以嘏辭”。
○釋曰:謂命祝使出嘏辭,以嘏于主人,下文是也。
卒命祝,祝受以東,北面于戶西,以嘏于主人曰:“皇屍命工祝,承緻多福無疆于女孝孫。
來女孝孫,使女受祿于天,宜稼于田,眉壽萬年,勿替引之。
”(嘏,大也。
予主人以大福。
工,官也。
承猶傳也。
來讀曰?,?,賜也。
耕種曰稼。
勿猶無也。
替,廢也。
引,長也。
言無廢止時,長如是也。
古文嘏為格,祿為福,眉為微,替為??,??或為<至?>。
<至?>、替,聲相近。
) [疏]“卒命”至“引之”。
○注“嘏大”至“相近”。
○釋曰:雲“嘏,大也”者,《郊特牲》雲:“嘏,長也,大也。
”故鄭雲“予主人以大福”。
案《特牲》屍親嘏主人,此屍
佐食受,加于?斤,橫之。
(又,複也。
或言食,或言飯。
食,大名。
小數曰飯。
魚橫之者,異于肉。
) [疏]“屍又”至“橫之”。
○注“又複”至“于肉”。
○釋曰:雲“食,大名”者,以其《論語》文多言食,故雲食大名也。
雲“小數曰飯”者,此《少牢》、《特牲》言三飯、五飯、九飯之等,據一口謂之一飯,五口謂之五飯之等,據小數而言,故雲小數曰飯也。
雲“魚橫之者,異于肉”者,魚在俎縮,肉在俎則橫,其同在?斤,俎仍橫之。
魚本縮,今則橫矣,與牲體異,故雲魚橫異于肉也。
必知肉在?斤仍橫者,但言加于?斤,不雲縮,則與本俎同橫可知也。
大夫不傧屍者,于此時亦當設大羹,此主為大夫不傧屍者,大羹之文也。
又食,上佐食舉屍臘肩,屍受,振祭,哜之,上佐食受,加于?斤。
(臘魚皆一舉者,《少牢》二牲,略之。
臘必舉肩,以肩為終也。
别舉魚臘,崇威儀。
) [疏]注“臘魚”至“威儀”。
○釋曰:雲“臘(元缺起此)魚皆一舉者,《少牢》二牲,略之”者,以《特牲》三舉獸魚,以其牲少故也。
此《少牢》二牲略之者,體足可舉,故臘魚一舉以略之。
雲“臘必舉肩,以肩為終也”者,以臘如牲骨,但舉一肩,肩尊,以為終取其成義,牲體舉肩為終。
雲“别舉魚臘,崇威儀”者,《特牲》雲:“屍三飯,佐食舉獸?,魚一,亦如之。
屍又三飯,舉骼及獸魚如初。
屍又三飯,舉肩及獸魚如初。
”獸魚常一時同舉,而此獸魚别舉,大夫之禮,故雲崇威儀。
案《特牲》先舉臘後魚,此《少牢》後舉臘者,彼《特牲》三俎,臘皆三舉,故後舉魚。
此《少牢》臘魚皆一舉,故使臘在後肩,取其終義故也。
又食,上佐食舉屍牢骼,如初。
(如舉?也。
) 又食,(不舉者,卿大夫之禮,不過五舉,須侑屍。
) [疏]注“不舉”至“侑屍”。
○釋曰:雲“五舉”者,舉牢肺一也,又舉牢?二也,又舉一魚三也,又舉臘肩四也,又舉牢骼五也,是卿大夫之禮五舉也。
屍告飽。
祝西面于主人之南,獨侑,不拜。
侑曰:“皇屍未實,侑。
”(侑,勸也。
祝獨勸者,更則屍飽。
實猶飽也。
祝既侑,複反南面。
) [疏]注“侑勸”至“南面”。
○釋曰:雲“侑勸也,祝獨勸者,更則屍飽”者,此決《特牲》九飯三侑,皆祝、主人共侑,不更以侑者,欲使屍飽。
若其重侑,則嫌相亵。
《特牲》重侑,不更者,以士禮九飯,縱更亦不飽,故不更。
此大夫禮十一飯,更則飽,故有更。
是以使祝獨侑,與主人更之義。
雲“祝既侑,複反南面”者,戶内主人及祝有事之位。
屍席北,祝無事之位,今侑訖,亦複屍北,南面位也。
此與《特牲》皆有屍飯法,天子諸侯亦當有之。
故大祝九拜之下,雲“以享侑祭祀”,注雲:“侑,勸屍食而拜。
”若然,士三飯即告飽而侑,大夫七飯告飽而侑,諸侯九飯告飽而侑,天子十一飯而侑也。
屍又食,上佐食舉屍牢肩,屍受,振祭,哜之。
佐食受,加于?斤。
(四舉牢體,始于正脊,終于肩,尊于終始。
) [疏]注“四舉”至“終始”。
○釋曰:正脊及肩,此體之貴者,故先舉正脊為食之始,後舉肩者為食之終,故雲“尊于終始”。
屍不飯,告飽。
祝西面于主人之南。
(祝當贊主人辭。
) [疏]注“祝當贊主人辭”。
○釋曰:以其西面是祝之有事之位,故從南向西面位也。
主人不言,拜侑。
(祝言而不拜,主人不言而拜,親疏之宜。
) [疏]注“祝言”至“之宜”。
○釋曰:雲“親疏之”者,雲祝言而不拜者,疏也;雲主人不言而拜者,親也。
事相成,故雲“親疏之宜”也。
屍又三飯。
(為祝一飯,為主人三飯,尊卑之差。
凡十一飯,下人君也。
) 上佐食受屍牢肺、正脊,加于?斤。
(言受者,屍授之也。
屍授牢?而實舉幹俎豆,食畢,操以授佐食焉。
) [疏]注“言受”至“食焉”。
○釋曰:此案上文初食舉謂正脊與牢肺,不言置舉之所。
下文即言“三飯,上佐食舉屍牢?,屍受,振祭,哜之,佐食受加于?斤”,至此屍十一飯後,乃言“上佐食受屍牢肺、正脊,加于?斤”者,是卻本,初食約《特牲》舉肺脊,其時屍實舉于菹豆。
今屍食畢,屍乃于菹豆上取而授上佐食,上佐食受而加于?斤,故言“受屍牢肺、正脊,加于?斤”也。
主人降,洗爵,升,北面酌酒,乃?屍。
屍拜受,主人拜送。
(?猶羨也。
既食之而又飲之,所以樂之。
古文?作酌。
) [疏]注“?猶”至“作酌”。
○釋曰:自此盡“折一膚”,謂主人?屍之事。
雲“?猶羨也”者,取饒羨之義,故以為樂之也。
屍祭酒,啐酒。
賓長羞牢肝,用俎,縮執俎,肝亦縮,進末,鹽在右。
(羞,進也。
縮,從也。
鹽在肝右,便屍扌Й之。
古文縮為蹙。
) [疏]注“羞進”至“為蹙”。
○釋曰:雲“鹽在肝右,便屍扌Й之”者,鹽在肝右,據賓長西面,手執而言,屍東面,若至屍前,鹽在屍之左,屍以右手取肝,鄉左(元缺止此)扌Й之,是其便也。
屍左執爵,右兼取肝,扌Й于俎鹽,振祭,哜之,加于菹豆,卒爵。
主人拜,受屍爵,屍答拜。
(兼,兼羊、豕。
) 祝酌受屍,屍醋主人,主人拜受爵,屍答拜,主人西面奠爵,又拜。
(主人受酢酒,俠爵拜,彌尊屍。
) [疏]注“主人”至“尊屍”。
○釋曰:雲“彌尊屍”者,此《少牢》與《特牲》屍酢主人,使祝代屍酌者,已是尊屍。
今主人拜受訖,又拜為俠拜,是彌尊屍也。
上佐食取四敦黍稷,下佐食取牢一切肺,以授上佐食。
上佐食以綏祭。
(綏,或作ソ。
ソ讀為堕。
将受嘏,亦尊屍馀而祭之。
古文堕為?斤。
) [疏]注“綏或”至“為?斤”。
○釋曰:經中綏是車綏,或有《禮》本作ソ者,故亦讀從《周禮·守祧》:“既葬,則藏其堕。
”取堕減之義也。
雲“将受嘏”者,下文主人受嘏之時,先堕祭,是以佐食授黍稷,與主人為堕禮。
主人佐執爵,右受佐食,坐祭之,又祭酒,不興,遂啐酒。
(右受佐食,右手受堕于佐食也。
至此言坐祭之者,明屍與主人為禮也。
屍恒坐,有事則起。
主人恒立,有事則坐。
) [疏]注“右手”至“則坐”。
○釋曰:雲“尺常坐,有事則起。
主人常立,有事則坐”者,案《禮器》雲:“周坐屍。
”《曲禮》雲:“立如齊。
”鄭雲:“齊,謂祭祀時。
”則是屍常坐,主人祭時則常立。
經雲“坐祭之”,謂堕祭屍馀是屍與主人為禮,是主人有事乃坐也。
屍答主人拜乃立,是屍有事則起也。
祝與二佐食皆出,盥于洗,入,二佐食各取黍于一敦,上佐食兼受,抟之,以授屍。
屍執以命祝。
(命祝以嘏辭。
) [疏]注“命祝以嘏辭”。
○釋曰:謂命祝使出嘏辭,以嘏于主人,下文是也。
卒命祝,祝受以東,北面于戶西,以嘏于主人曰:“皇屍命工祝,承緻多福無疆于女孝孫。
來女孝孫,使女受祿于天,宜稼于田,眉壽萬年,勿替引之。
”(嘏,大也。
予主人以大福。
工,官也。
承猶傳也。
來讀曰?,?,賜也。
耕種曰稼。
勿猶無也。
替,廢也。
引,長也。
言無廢止時,長如是也。
古文嘏為格,祿為福,眉為微,替為??,??或為<至?>。
<至?>、替,聲相近。
) [疏]“卒命”至“引之”。
○注“嘏大”至“相近”。
○釋曰:雲“嘏,大也”者,《郊特牲》雲:“嘏,長也,大也。
”故鄭雲“予主人以大福”。
案《特牲》屍親嘏主人,此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