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十八 少牢饋食禮第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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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人不出迎屍,伸尊也。
引《特牲》者,屍出入時,主人與賓西位,上皆逡巡辟位,敬屍也。
雲“既則後屍”者,下經雲“祝延屍,屍升自西階,入,祝從”,注雲:“由後诏相之曰延。
”是後屍者也。
宗人奉?,東面于庭南。
一宗人奉?水,西面于?東。
一宗人奉箪巾,南面于?北。
乃沃屍,盥于?上。
卒盥,坐奠箪,取巾,興,振之三,以授屍,坐取箪,興,以受屍巾。
(庭南,沒ニ。
) [疏]注“庭南沒ニ”。
○釋曰:庭南者,于庭近南,是沒盡門屋ニ,近門而盥也。
是以《特牲》亦雲“屍入門北面盥”,繼門而言,即亦此沒ニ者也。
祝延屍,屍升自西階,人,祝從。
(由後诏相之曰延。
延,進也。
《周禮》曰大祝相屍禮。
祝從,從屍升自西階。
) [疏]“祝延”至“祝從”。
○注“由後”至“西階”。
○釋曰:《周禮》曰大祝相屍禮者,案職雲“相屍禮”,注雲“延其出入,诏其坐作”是也。
主人升自阼階。
祝先入,主人從。
(祝接神,先入宜也。
) 屍升筵,祝、主人西面立于戶内,祝在左。
(主人由祝後而居右,尊也。
祝從屍,屍即席,乃?居主人左。
) [疏]注“主人”至“人左”。
○釋曰:祝先入,至主人入而居祝之右者,以祝從屍後诏侑之,故在屍後。
主人前及屍,即筵主人與祝西面,則主人尊故也。
雲“祝從屍,屍即席,乃卻居主人左”者,解祝在先,居左之意也。
祝、主人皆拜妥屍,屍不言。
屍答拜,遂坐。
(拜妥屍,拜之使安坐也。
屍自此答拜,遂坐而卒食,其?有不啐奠,不嘗?,不告旨,大夫之禮,屍彌尊也。
不告旨者,為初亦不飨,所謂曲而殺。
) [疏]“祝主”至“遂坐”。
○注“拜妥”至“而殺”。
○釋曰:案《爾雅》:“妥、安,坐也。
”故雲“拜妥屍,拜之使安坐也。
”案《特牲》雲屍“啐酒,告旨,主人拜,屍答拜,祭?嘗之,告旨”,不得遂坐,此經雲“答拜逐坐”,故鄭解其遂坐而卒食之意,以“其?有不啐奠,不嘗?,不告旨”也。
大夫之禮屍彌尊,故無三事。
《特牲》所雲嘗?,謂嘗豕?。
此不嘗?,謂不嘗豕?也。
知非不嘗羊?者,案下雲“嘗羊?”,故知不嘗豕?也。
不告旨者,既不啐奠,故無告也。
言“彌尊”者,既不啐奠,一尊,又不嘗?,不告者,是彌尊也。
雲“不告旨者,為初亦不飨”者,案《特牲》迎“屍即席坐,主人拜妥屍,屍答拜,執奠,祝飨,主人拜如初”,注雲:“飨,勸強之也。
其辭取于《士虞》記,則宜雲孝孫某,圭為而孝薦之飨。
”是士賤不嫌,得與人君同。
大夫尊,嫌與人君同,故初不飨,後亦不告旨。
故雲不告旨者,為初亦不飨也。
雲“所謂曲而殺”者,《禮器》文,彼注雲:“謂若父在為母期。
”不得申,大夫不得者,亦不得申,故引為證。
若然,曲而殺,為初不飨而言也。
祝反南面。
(未有事也。
堕祭,爾敦,官各肅其職,不命。
) [疏]注“未有”至“不命”。
○釋曰:雲“未有事也”者,釋祝反南面也。
雲“堕祭,爾敦”,文在下經。
“官各肅其職,不命”者,言祝無事之義。
案宿諸官各肅其事,不須命,故祝得反南面。
屍取韭菹,辯扌Й于三豆,祭于豆?。
上佐食取黍稷于四敦,下佐食取牢一切肺于俎,以授上佐食。
上佐食兼與黍以授屍。
屍受,同祭于豆祭。
(牢,羊豕也。
同,合也。
合祭于俎豆之祭也。
黍稷之祭為堕祭,将食神馀,尊之而祭之。
今文辯為遍。
) [疏]注“牢羊”至“為遍”。
○釋曰:雲“黍稷之祭為堕祭”者,肺與黍稷俱得為堕,故《周禮·守祧職》:“既祭,則藏其堕。
”堕中豈不能兼肺,肺與黍稷俱祭于菹上。
上既藏之,明肺與黍稷器不動,人就器減取之,故特得堕名。
舉肺則全取,因上絕之,不得堕稱,及其藏之,并有堕名也。
雲“将食神馀,尊之而祭之”者,謂陰厭是神食,後屍來即席食,屍?鬼神之馀,故屍亦尊神而祭之。
以其凡祭者,皆不是盛主人之馔,故以祭之為尊也。
上佐食舉屍牢肺、正脊以授屍,上佐食爾上敦黍于筵上,右之。
(爾,近也,或曰移也。
右之,便屍食也。
重言上佐食,明更起,不相因。
) [疏]“上佐”至“右之”。
○注“爾近”至“相因”。
○釋曰:《曲禮》雲:“飯黍無以箸。
”是古者飯食不用匙箸。
若然,器即不動,器中取之,故移之于席上,便屍食也。
雲“重言上佐食,明更起,不相因”者,前舉屍牢肺時,坐而取之,興以授屍,不因此坐取肺,即爾敦黍,明更坐爾黍而起,不因前坐也。
案《特牲》雲“黍稷”,此及虞皆不雲“稷”者,此後皆黍稷連言,明并黍稷食之,不虛陳而不食。
不言爾之者,文不具,其實亦爾之也。
主人羞?斤俎,升自阼階,置于膚北。
(羞,進也。
?斤,敬也。
親進之,主人敬屍之加。
) [疏]“主人”至“膚北”。
○注“羞進”至“之加”。
○釋曰:《郊特牲》訓?斤為敬,今此主人親進之,故鄭雲敬屍之加,以其為屍特加,故雲“加”也。
若然,特牲三俎膚從豕俎,故?斤在臘北,此五俎有膚俎,故?斤在膚北。
上佐食羞兩?,取一羊?于房中,坐設于韭菹之南。
下佐食又取一豕?于房中以從,上佐食受,坐設于羊?之南,皆Ρ,皆有?四。
屍扌及以?四,祭羊?,遂以祭豕?,嘗羊?。
(Ρ,菜也。
羊用苦,豕用薇,皆有酒。
) [疏]“上佐”至“羊?”。
○注“Ρ菜”至“有滑”。
○釋曰:Ρ菜者,菜是地之Ρ。
知“羊用苦,豕用薇,皆有滑”者,案《公食大夫》記雲“?Ρ,牛藿,羊苦,豕薇,皆有滑”是也。
食舉,(舉,牢肺正脊也。
先飲啖之,以為道也。
) [疏]“食舉”。
○注“舉牢”至“道也”。
○釋曰:此食舉在羞?斤之下,《特牲》食舉在羞?斤之上。
不同者,彼《特牲》食舉下乃雲“羞?斤俎”者,是其正以食舉。
後屍即哜?之屬,即加于?斤俎,故食舉後即進?斤是正也。
此食舉不在羞?斤之上,上佐食羞?羹,屍祭?訖,乃得食舉,故退食舉在祭?之下。
又不退羞?斤在食舉下者,由主人敬屍,故不退在下也。
《特牲》爾敦下設大羹,此不雲者,大羹不為神,直是為屍者,故此不言傧,屍乃有也。
雲“舉,牢肺正脊也”者,上文雲“上佐食舉屍牢肺、正脊以授屍”,屍受祭肺明。
今食先雲食舉,是上牢肺正脊也。
雲“先食啖之,以為道也”者,案《特牲》:“舉肺脊以授屍,屍受振祭哜之,左執之。
”注“肺,氣之主也。
脊,體之貴者,先食啖之,所以道食通氣”是也。
三飯。
(食以黍。
) [疏]“三飯”。
○注“食以黍”。
○釋曰:知先食黍者,以前文先言爾黍,故知先食黍也。
上佐食舉屍牢?,屍受,振祭,哜之。
佐食受,加于?斤。
(?,正脅也。
古文?為肝。
) [疏]注“?正脅也”。
○釋曰:上文序體先言短脅,次言正脅,則正脅在中,上食舉是正脊,故知此食?亦先取正脅也。
《特牲》雲“食?”,鄭注“為長脅也”。
彼記序九體,有長脅無代脅者,案鄭注雲:“脊無中,脅無前,貶于尊者。
”故與此異也。
上佐食羞?兩瓦豆,有醢,亦用瓦豆,設于薦豆之北。
(設于薦豆之北,以其加也。
四豆亦纟争。
羊?在南,豕?在北,無?熏?堯者,尚牲不尚味。
) [疏]“上佐”至“之北”。
○注“設于”至“尚味”。
○釋曰:《特牲》略于《少牢》,故有豕?堯。
此《少牢》二牲,故不尚味,而無?熏?堯也。
屍又食,食?。
上佐食舉屍一
引《特牲》者,屍出入時,主人與賓西位,上皆逡巡辟位,敬屍也。
雲“既則後屍”者,下經雲“祝延屍,屍升自西階,入,祝從”,注雲:“由後诏相之曰延。
”是後屍者也。
宗人奉?,東面于庭南。
一宗人奉?水,西面于?東。
一宗人奉箪巾,南面于?北。
乃沃屍,盥于?上。
卒盥,坐奠箪,取巾,興,振之三,以授屍,坐取箪,興,以受屍巾。
(庭南,沒ニ。
) [疏]注“庭南沒ニ”。
○釋曰:庭南者,于庭近南,是沒盡門屋ニ,近門而盥也。
是以《特牲》亦雲“屍入門北面盥”,繼門而言,即亦此沒ニ者也。
祝延屍,屍升自西階,人,祝從。
(由後诏相之曰延。
延,進也。
《周禮》曰大祝相屍禮。
祝從,從屍升自西階。
) [疏]“祝延”至“祝從”。
○注“由後”至“西階”。
○釋曰:《周禮》曰大祝相屍禮者,案職雲“相屍禮”,注雲“延其出入,诏其坐作”是也。
主人升自阼階。
祝先入,主人從。
(祝接神,先入宜也。
) 屍升筵,祝、主人西面立于戶内,祝在左。
(主人由祝後而居右,尊也。
祝從屍,屍即席,乃?居主人左。
) [疏]注“主人”至“人左”。
○釋曰:祝先入,至主人入而居祝之右者,以祝從屍後诏侑之,故在屍後。
主人前及屍,即筵主人與祝西面,則主人尊故也。
雲“祝從屍,屍即席,乃卻居主人左”者,解祝在先,居左之意也。
祝、主人皆拜妥屍,屍不言。
屍答拜,遂坐。
(拜妥屍,拜之使安坐也。
屍自此答拜,遂坐而卒食,其?有不啐奠,不嘗?,不告旨,大夫之禮,屍彌尊也。
不告旨者,為初亦不飨,所謂曲而殺。
) [疏]“祝主”至“遂坐”。
○注“拜妥”至“而殺”。
○釋曰:案《爾雅》:“妥、安,坐也。
”故雲“拜妥屍,拜之使安坐也。
”案《特牲》雲屍“啐酒,告旨,主人拜,屍答拜,祭?嘗之,告旨”,不得遂坐,此經雲“答拜逐坐”,故鄭解其遂坐而卒食之意,以“其?有不啐奠,不嘗?,不告旨”也。
大夫之禮屍彌尊,故無三事。
《特牲》所雲嘗?,謂嘗豕?。
此不嘗?,謂不嘗豕?也。
知非不嘗羊?者,案下雲“嘗羊?”,故知不嘗豕?也。
不告旨者,既不啐奠,故無告也。
言“彌尊”者,既不啐奠,一尊,又不嘗?,不告者,是彌尊也。
雲“不告旨者,為初亦不飨”者,案《特牲》迎“屍即席坐,主人拜妥屍,屍答拜,執奠,祝飨,主人拜如初”,注雲:“飨,勸強之也。
其辭取于《士虞》記,則宜雲孝孫某,圭為而孝薦之飨。
”是士賤不嫌,得與人君同。
大夫尊,嫌與人君同,故初不飨,後亦不告旨。
故雲不告旨者,為初亦不飨也。
雲“所謂曲而殺”者,《禮器》文,彼注雲:“謂若父在為母期。
”不得申,大夫不得者,亦不得申,故引為證。
若然,曲而殺,為初不飨而言也。
祝反南面。
(未有事也。
堕祭,爾敦,官各肅其職,不命。
) [疏]注“未有”至“不命”。
○釋曰:雲“未有事也”者,釋祝反南面也。
雲“堕祭,爾敦”,文在下經。
“官各肅其職,不命”者,言祝無事之義。
案宿諸官各肅其事,不須命,故祝得反南面。
屍取韭菹,辯扌Й于三豆,祭于豆?。
上佐食取黍稷于四敦,下佐食取牢一切肺于俎,以授上佐食。
上佐食兼與黍以授屍。
屍受,同祭于豆祭。
(牢,羊豕也。
同,合也。
合祭于俎豆之祭也。
黍稷之祭為堕祭,将食神馀,尊之而祭之。
今文辯為遍。
) [疏]注“牢羊”至“為遍”。
○釋曰:雲“黍稷之祭為堕祭”者,肺與黍稷俱得為堕,故《周禮·守祧職》:“既祭,則藏其堕。
”堕中豈不能兼肺,肺與黍稷俱祭于菹上。
上既藏之,明肺與黍稷器不動,人就器減取之,故特得堕名。
舉肺則全取,因上絕之,不得堕稱,及其藏之,并有堕名也。
雲“将食神馀,尊之而祭之”者,謂陰厭是神食,後屍來即席食,屍?鬼神之馀,故屍亦尊神而祭之。
以其凡祭者,皆不是盛主人之馔,故以祭之為尊也。
上佐食舉屍牢肺、正脊以授屍,上佐食爾上敦黍于筵上,右之。
(爾,近也,或曰移也。
右之,便屍食也。
重言上佐食,明更起,不相因。
) [疏]“上佐”至“右之”。
○注“爾近”至“相因”。
○釋曰:《曲禮》雲:“飯黍無以箸。
”是古者飯食不用匙箸。
若然,器即不動,器中取之,故移之于席上,便屍食也。
雲“重言上佐食,明更起,不相因”者,前舉屍牢肺時,坐而取之,興以授屍,不因此坐取肺,即爾敦黍,明更坐爾黍而起,不因前坐也。
案《特牲》雲“黍稷”,此及虞皆不雲“稷”者,此後皆黍稷連言,明并黍稷食之,不虛陳而不食。
不言爾之者,文不具,其實亦爾之也。
主人羞?斤俎,升自阼階,置于膚北。
(羞,進也。
?斤,敬也。
親進之,主人敬屍之加。
) [疏]“主人”至“膚北”。
○注“羞進”至“之加”。
○釋曰:《郊特牲》訓?斤為敬,今此主人親進之,故鄭雲敬屍之加,以其為屍特加,故雲“加”也。
若然,特牲三俎膚從豕俎,故?斤在臘北,此五俎有膚俎,故?斤在膚北。
上佐食羞兩?,取一羊?于房中,坐設于韭菹之南。
下佐食又取一豕?于房中以從,上佐食受,坐設于羊?之南,皆Ρ,皆有?四。
屍扌及以?四,祭羊?,遂以祭豕?,嘗羊?。
(Ρ,菜也。
羊用苦,豕用薇,皆有酒。
) [疏]“上佐”至“羊?”。
○注“Ρ菜”至“有滑”。
○釋曰:Ρ菜者,菜是地之Ρ。
知“羊用苦,豕用薇,皆有滑”者,案《公食大夫》記雲“?Ρ,牛藿,羊苦,豕薇,皆有滑”是也。
食舉,(舉,牢肺正脊也。
先飲啖之,以為道也。
) [疏]“食舉”。
○注“舉牢”至“道也”。
○釋曰:此食舉在羞?斤之下,《特牲》食舉在羞?斤之上。
不同者,彼《特牲》食舉下乃雲“羞?斤俎”者,是其正以食舉。
後屍即哜?之屬,即加于?斤俎,故食舉後即進?斤是正也。
此食舉不在羞?斤之上,上佐食羞?羹,屍祭?訖,乃得食舉,故退食舉在祭?之下。
又不退羞?斤在食舉下者,由主人敬屍,故不退在下也。
《特牲》爾敦下設大羹,此不雲者,大羹不為神,直是為屍者,故此不言傧,屍乃有也。
雲“舉,牢肺正脊也”者,上文雲“上佐食舉屍牢肺、正脊以授屍”,屍受祭肺明。
今食先雲食舉,是上牢肺正脊也。
雲“先食啖之,以為道也”者,案《特牲》:“舉肺脊以授屍,屍受振祭哜之,左執之。
”注“肺,氣之主也。
脊,體之貴者,先食啖之,所以道食通氣”是也。
三飯。
(食以黍。
) [疏]“三飯”。
○注“食以黍”。
○釋曰:知先食黍者,以前文先言爾黍,故知先食黍也。
上佐食舉屍牢?,屍受,振祭,哜之。
佐食受,加于?斤。
(?,正脅也。
古文?為肝。
) [疏]注“?正脅也”。
○釋曰:上文序體先言短脅,次言正脅,則正脅在中,上食舉是正脊,故知此食?亦先取正脅也。
《特牲》雲“食?”,鄭注“為長脅也”。
彼記序九體,有長脅無代脅者,案鄭注雲:“脊無中,脅無前,貶于尊者。
”故與此異也。
上佐食羞?兩瓦豆,有醢,亦用瓦豆,設于薦豆之北。
(設于薦豆之北,以其加也。
四豆亦纟争。
羊?在南,豕?在北,無?熏?堯者,尚牲不尚味。
) [疏]“上佐”至“之北”。
○注“設于”至“尚味”。
○釋曰:《特牲》略于《少牢》,故有豕?堯。
此《少牢》二牲,故不尚味,而無?熏?堯也。
屍又食,食?。
上佐食舉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