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十七 少牢饋食禮第十六
關燈
小
中
大
,皆盥于洗,長?匕。
(長?匕者,長賓先,次賓後也。
主人不?匕,言就主人者,明親臨之。
古文?匕作七。
) 佐食上利升牢心、舌,載于?斤俎。
心皆安下切上,午割勿沒。
其載于?斤俎,末在上。
舌皆切本末,亦午割勿沒,其載于?斤,橫之。
皆如初為之于爨也。
(牢,羊、豕也。
安,平也。
平割其下,于載便也。
凡割本末,食必正也。
午割,使可絕也。
勿沒,為其分散也。
?斤之為言敬也,所以敬屍也。
《周禮》祭尚肺,事屍尚心舌,心舌知滋味。
今文切皆為寸刂。
) [疏]“佐食”至“爨也”。
○注“牢羊”至“為寸刂”。
○釋曰:言“皆如初為之于爨也”者,經言此者,以前膚鼎時不見心舌,嫌不在爨,故明之。
雲皆如初為之于爨,“皆”者,皆羊、豕,羊、豕皆有心舌也。
案《特牲》記雲:“?斤俎,心舌皆去本末,午割之,實于牲鼎,載,心立,舌縮俎。
”即是未入鼎時,則制此心舌然也。
既未入鼎時先制之,是以雖出爨,亦得為皆如初爨也。
雲“凡割本末,食必正也”者,《鄉黨》孔子雲:“割不正不食。
”故割本末為食正也。
雲“?斤乏為言敬也”者,《郊特牲》文,彼雲“?斤之為言敬也”,言“所以敬屍也”。
雲“《周禮》祭尚肺”者,《禮記·明堂位》雲:“有虞氏祭首,夏後氏祭心,殷祭肝,周祭肺。
”是周之禮法祭肺,而此?斤俎不取肺而用心者,以其事屍尚心舌,心舌知滋味者,故《特牲》記鄭注亦雲:“心舌知食味者,欲屍之飨。
”此祭是以進之。
若然,舌之所嘗五味,乃是心之所知酸苦也,故心舌并言之。
佐食遷?斤俎于阼階西,西縮,乃反。
佐食二人。
上利升羊,載右胖,髀不升,肩、臂、?、?專、骼;正脊一,?廷脊一,橫脊一,短脅一、正脅一、代脅一,皆二骨以并;腸三、胃三,長皆及俎拒;舉肺一,長終肺;祭肺三,皆切。
肩、臂、?、?專、骼,在兩端,脊、脅、肺、肩,在上。
(升之以尊卑,載之以體次,各有宜也。
拒讀為介距之距。
俎距,胫中當橫節也。
凡牲體之數及載,備于此。
) [疏]“佐食”至“在上”。
○注“升之”至“于此”。
○釋曰:升羊載右胖者,準例實鼎曰升,實俎曰載。
今實俎而言升者,以其升者上也,是以載俎、升載兩言之也。
但此經所載,牲體多少一依上文。
升鼎不異而重序之者,以其載俎之時,恐與入鼎時多少有異,故重序之。
舉肺、祭肺上已言,今又言之者,以其上升鼎時,直言舉肺一、祭肺三,不言長短。
上所以不言長短者,以其入鼎時二者未制,故不辯長短,至此載俎,乃制長短及切之,故具辯之也。
若然,上升鼎時不制者,若升鼎制之,恐二肺雜亂,是以升俎乃制之。
若然,心舌未升鼎時,己午割切沒,不言至載俎,乃言午割者,彼二者其體殊異,不雜亂,故俎乃一辯之而已。
雲肩臂??專胳在兩端,脊脅肺肩在上者,此是在俎之次。
俎有上下,猶牲體有前後,故肩、?在上端,?專、胳在下端,脊、脅、肺在中。
其載之次序,肩、臂、?、正脊、?廷脊、橫脊、代脅、長脅、短脅、肺、胃、腸、膊、胳也。
雲“升之以尊卑”者,即上文“上利升羊”以下序其在鼎也。
雲“載之以體次”者,俎法,四體尊于脊脅,即經四體在兩端,脊脅肺在中者,故雲“各有宜也”。
雲“拒讀為介距之距”者,案《左氏傳》昭二十五年雲:“季後阝之雞鬥,季氏介其雞。
”服氏雲:“搗芥子播其雞羽。
”鄭氏雲:“介甲,為雞着甲。
”又雲“後阝氏為之金距”,注雲:“金距,以金踏距。
”今鄭君合取季氏之介,又取後阝氏之距,而雲介距之距也。
引之者,彼距在雞足為距,此俎距在俎為橫也,是以雲俎距胫中當橫節也。
案《明堂位》雲:“俎,有虞氏以?完,夏後氏以{山厥},殷以?具,周以房俎。
”注雲:“?完,斷木為四足而已。
{山厥}之言{厥足}也,謂中足為橫距之象,《周禮》謂之距。
”彼注雲“《周禮》謂之距”,即指此俎距而言。
是距為俎,足中央橫者也。
此言俎距胫中當橫節者,案《明堂位》“夏後氏以{山厥}”,謂中足之橫。
下仍有殷之?具,謂橫,下仍有曲桡之足,下又有周之房俎,謂四足下更有跗。
鄭雲“上下兩?,有似于堂房”,是橫下更有二事,故言胫中當橫節也。
雲“凡牲體之數及載備于此”者,案此經即折前體肩、臂、?兩相為六,後體?專、胳兩相為四,短脅、正脅、代脅兩相為六,脊有三,總為十九體。
唯不數觳二,通之為二十一體。
二觳,正祭不薦于神屍,故不言。
是牲體之數備于此。
言及載備于此者,上經雲“升于鼎”,此經雲“載于俎”,是其及載備于此也。
下利升豕,其載如羊,無腸、胃。
體其載于俎,皆進下。
(進下,變于食生也。
所以交于神明,不敢以食道,敬之至也。
《鄉飲酒禮》進腠,羊次其體,豕言進下,互相見。
) [疏]“下利”至“進下”。
○注“進下”至“相見”。
○釋曰:雲“進下,變于食生也”者,決《公食大夫》、《鄉飲酒》牲體皆進腠。
腠是本,是食生人之法。
此言進末,末為終,謂骨之終,食鬼神法,故雲變于食生也。
雲“所以交于神明”(元終起此至卷末)者,《郊特性》文。
雲“不敢以食道”,《檀弓》文。
雲“羊次其體,豕言進下,互相見”者,羊次其體,即上終“上利升羊”以下,是次其體。
言互相見者,羊言體,亦進下,豕言進下,亦次其體也。
司士三人,升魚、臘、膚。
魚用鲋,十有五而俎,縮載,右首,進腴。
(右首進腴,亦變于食生也。
《有司》載魚橫之。
《少儀》曰:“羞濡魚者進尾。
”) [疏]注“右首”至“進尾”。
○釋曰:雲“右首進腴,亦變于食生也”者,凡載魚為生人,首皆向右,進鳍。
其祭祀亦首皆在右,進腴,生人、死人皆右首,陳設在地,地道尊右故也。
鬼神進腴者,腴是氣之所聚,故祭祀進腴也。
生人進鳍者,鳍是脊,生人尚味,故《公食大夫》雲:“魚七,縮俎寝右。
”鄭注雲“右,首也,寝右,進鳍也。
乾魚近腴,多骨鲠”是也。
雲“《有司》載魚橫之,《少儀》曰羞濡魚者進尾”,引之者,欲見正祭與傧屍載魚禮異,又與生人食禮不同。
以其屍之禮,上大夫載魚橫之,于人為縮,于俎為橫。
既見乾魚,則進首可知。
複取《少儀》者,濡魚進尾,見與乾魚異。
《有司徹》進首,是上大夫繹祭傧屍之禮,有乾魚橫于俎,宜進其首。
則《少儀》羞濡魚者,是天子諸侯繹祭可知。
以其天子諸侯繹祭,乾濕皆有,乾魚則進首,鮮魚則進尾。
必知是天子諸侯繹祭者,以其大夫傧屍雲“加?無祭”,《少儀》雲“祭?無”,又與傧屍加?無祭于上同,故知義然也。
臘一純而俎,亦進下,肩在上。
(如羊豕。
凡臘之體,載禮在此。
) [疏]注“如羊”至“在此”。
○釋曰:以其諸經唯有臘文,無升載之事,唯有此經所載之法,故雲載禮在此也。
膚九而俎,亦橫載,革順。
(列載于俎,令其皮相順。
亦者,亦其骨體。
) [疏]注“列載”至“骨體”。
○釋曰:雲“列載于俎,令其皮相順”者,解經革順也。
載革順,謂以此膚之體,相次而作,行列以膚革相順而載也。
雲“亦者,亦其骨體”者,上牲體橫載,文不明,故舉膚亦橫載以明之。
此膚言橫,則上羊豕骨體亦橫載可知也。
(長?匕者,長賓先,次賓後也。
主人不?匕,言就主人者,明親臨之。
古文?匕作七。
) 佐食上利升牢心、舌,載于?斤俎。
心皆安下切上,午割勿沒。
其載于?斤俎,末在上。
舌皆切本末,亦午割勿沒,其載于?斤,橫之。
皆如初為之于爨也。
(牢,羊、豕也。
安,平也。
平割其下,于載便也。
凡割本末,食必正也。
午割,使可絕也。
勿沒,為其分散也。
?斤之為言敬也,所以敬屍也。
《周禮》祭尚肺,事屍尚心舌,心舌知滋味。
今文切皆為寸刂。
) [疏]“佐食”至“爨也”。
○注“牢羊”至“為寸刂”。
○釋曰:言“皆如初為之于爨也”者,經言此者,以前膚鼎時不見心舌,嫌不在爨,故明之。
雲皆如初為之于爨,“皆”者,皆羊、豕,羊、豕皆有心舌也。
案《特牲》記雲:“?斤俎,心舌皆去本末,午割之,實于牲鼎,載,心立,舌縮俎。
”即是未入鼎時,則制此心舌然也。
既未入鼎時先制之,是以雖出爨,亦得為皆如初爨也。
雲“凡割本末,食必正也”者,《鄉黨》孔子雲:“割不正不食。
”故割本末為食正也。
雲“?斤乏為言敬也”者,《郊特牲》文,彼雲“?斤之為言敬也”,言“所以敬屍也”。
雲“《周禮》祭尚肺”者,《禮記·明堂位》雲:“有虞氏祭首,夏後氏祭心,殷祭肝,周祭肺。
”是周之禮法祭肺,而此?斤俎不取肺而用心者,以其事屍尚心舌,心舌知滋味者,故《特牲》記鄭注亦雲:“心舌知食味者,欲屍之飨。
”此祭是以進之。
若然,舌之所嘗五味,乃是心之所知酸苦也,故心舌并言之。
佐食遷?斤俎于阼階西,西縮,乃反。
佐食二人。
上利升羊,載右胖,髀不升,肩、臂、?、?專、骼;正脊一,?廷脊一,橫脊一,短脅一、正脅一、代脅一,皆二骨以并;腸三、胃三,長皆及俎拒;舉肺一,長終肺;祭肺三,皆切。
肩、臂、?、?專、骼,在兩端,脊、脅、肺、肩,在上。
(升之以尊卑,載之以體次,各有宜也。
拒讀為介距之距。
俎距,胫中當橫節也。
凡牲體之數及載,備于此。
) [疏]“佐食”至“在上”。
○注“升之”至“于此”。
○釋曰:升羊載右胖者,準例實鼎曰升,實俎曰載。
今實俎而言升者,以其升者上也,是以載俎、升載兩言之也。
但此經所載,牲體多少一依上文。
升鼎不異而重序之者,以其載俎之時,恐與入鼎時多少有異,故重序之。
舉肺、祭肺上已言,今又言之者,以其上升鼎時,直言舉肺一、祭肺三,不言長短。
上所以不言長短者,以其入鼎時二者未制,故不辯長短,至此載俎,乃制長短及切之,故具辯之也。
若然,上升鼎時不制者,若升鼎制之,恐二肺雜亂,是以升俎乃制之。
若然,心舌未升鼎時,己午割切沒,不言至載俎,乃言午割者,彼二者其體殊異,不雜亂,故俎乃一辯之而已。
雲肩臂??專胳在兩端,脊脅肺肩在上者,此是在俎之次。
俎有上下,猶牲體有前後,故肩、?在上端,?專、胳在下端,脊、脅、肺在中。
其載之次序,肩、臂、?、正脊、?廷脊、橫脊、代脅、長脅、短脅、肺、胃、腸、膊、胳也。
雲“升之以尊卑”者,即上文“上利升羊”以下序其在鼎也。
雲“載之以體次”者,俎法,四體尊于脊脅,即經四體在兩端,脊脅肺在中者,故雲“各有宜也”。
雲“拒讀為介距之距”者,案《左氏傳》昭二十五年雲:“季後阝之雞鬥,季氏介其雞。
”服氏雲:“搗芥子播其雞羽。
”鄭氏雲:“介甲,為雞着甲。
”又雲“後阝氏為之金距”,注雲:“金距,以金踏距。
”今鄭君合取季氏之介,又取後阝氏之距,而雲介距之距也。
引之者,彼距在雞足為距,此俎距在俎為橫也,是以雲俎距胫中當橫節也。
案《明堂位》雲:“俎,有虞氏以?完,夏後氏以{山厥},殷以?具,周以房俎。
”注雲:“?完,斷木為四足而已。
{山厥}之言{厥足}也,謂中足為橫距之象,《周禮》謂之距。
”彼注雲“《周禮》謂之距”,即指此俎距而言。
是距為俎,足中央橫者也。
此言俎距胫中當橫節者,案《明堂位》“夏後氏以{山厥}”,謂中足之橫。
下仍有殷之?具,謂橫,下仍有曲桡之足,下又有周之房俎,謂四足下更有跗。
鄭雲“上下兩?,有似于堂房”,是橫下更有二事,故言胫中當橫節也。
雲“凡牲體之數及載備于此”者,案此經即折前體肩、臂、?兩相為六,後體?專、胳兩相為四,短脅、正脅、代脅兩相為六,脊有三,總為十九體。
唯不數觳二,通之為二十一體。
二觳,正祭不薦于神屍,故不言。
是牲體之數備于此。
言及載備于此者,上經雲“升于鼎”,此經雲“載于俎”,是其及載備于此也。
下利升豕,其載如羊,無腸、胃。
體其載于俎,皆進下。
(進下,變于食生也。
所以交于神明,不敢以食道,敬之至也。
《鄉飲酒禮》進腠,羊次其體,豕言進下,互相見。
) [疏]“下利”至“進下”。
○注“進下”至“相見”。
○釋曰:雲“進下,變于食生也”者,決《公食大夫》、《鄉飲酒》牲體皆進腠。
腠是本,是食生人之法。
此言進末,末為終,謂骨之終,食鬼神法,故雲變于食生也。
雲“所以交于神明”(元終起此至卷末)者,《郊特性》文。
雲“不敢以食道”,《檀弓》文。
雲“羊次其體,豕言進下,互相見”者,羊次其體,即上終“上利升羊”以下,是次其體。
言互相見者,羊言體,亦進下,豕言進下,亦次其體也。
司士三人,升魚、臘、膚。
魚用鲋,十有五而俎,縮載,右首,進腴。
(右首進腴,亦變于食生也。
《有司》載魚橫之。
《少儀》曰:“羞濡魚者進尾。
”) [疏]注“右首”至“進尾”。
○釋曰:雲“右首進腴,亦變于食生也”者,凡載魚為生人,首皆向右,進鳍。
其祭祀亦首皆在右,進腴,生人、死人皆右首,陳設在地,地道尊右故也。
鬼神進腴者,腴是氣之所聚,故祭祀進腴也。
生人進鳍者,鳍是脊,生人尚味,故《公食大夫》雲:“魚七,縮俎寝右。
”鄭注雲“右,首也,寝右,進鳍也。
乾魚近腴,多骨鲠”是也。
雲“《有司》載魚橫之,《少儀》曰羞濡魚者進尾”,引之者,欲見正祭與傧屍載魚禮異,又與生人食禮不同。
以其屍之禮,上大夫載魚橫之,于人為縮,于俎為橫。
既見乾魚,則進首可知。
複取《少儀》者,濡魚進尾,見與乾魚異。
《有司徹》進首,是上大夫繹祭傧屍之禮,有乾魚橫于俎,宜進其首。
則《少儀》羞濡魚者,是天子諸侯繹祭可知。
以其天子諸侯繹祭,乾濕皆有,乾魚則進首,鮮魚則進尾。
必知是天子諸侯繹祭者,以其大夫傧屍雲“加?無祭”,《少儀》雲“祭?無”,又與傧屍加?無祭于上同,故知義然也。
臘一純而俎,亦進下,肩在上。
(如羊豕。
凡臘之體,載禮在此。
) [疏]注“如羊”至“在此”。
○釋曰:以其諸經唯有臘文,無升載之事,唯有此經所載之法,故雲載禮在此也。
膚九而俎,亦橫載,革順。
(列載于俎,令其皮相順。
亦者,亦其骨體。
) [疏]注“列載”至“骨體”。
○釋曰:雲“列載于俎,令其皮相順”者,解經革順也。
載革順,謂以此膚之體,相次而作,行列以膚革相順而載也。
雲“亦者,亦其骨體”者,上牲體橫載,文不明,故舉膚亦橫載以明之。
此膚言橫,則上羊豕骨體亦橫載可知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