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十七 少牢饋食禮第十六
關燈
小
中
大
,鄭注雲:“脊無中,脅無前,貶也。
”明代脅最在前也。
脊先前,脅先後者,取纟争屈之義。
若然,脊以前為正,其次名?廷,卻後名橫者,取?廷,?廷然直,後言橫者,取闊于?廷。
凡名骨,皆随形名之,唯言正者,以義取稱焉。
此言纟争者,指解脊不取肩胳也。
若屍舉牲體,則脅、肩、胳為纟争。
故鄭注《特牲》雲舉先正脊,後肩,自上而?下纟争而前,終始之次也。
故屍舉牲體如纟争也。
案下注雲“升之以尊卑”,此注雲猶器之纟争也。
若纟争,則不得見尊卑。
若以尊卑升,複不得見纟争。
兩注似乖者,凡牲體四支為貴,故先序肩、臂、?、?專、胳為上,是尊;然後序脊、脅于下,是卑。
次應先言正脅,而先言短者,又取纟争之義也。
但所序骨體各有宜,不可準定也。
若然,既以尊卑升之,而祭肺貴,序在下者,腸胃及肺在内,不得與外體為尊卑之次,當以腸内自為先後之次也。
雲“脊脅骨多,六體各取二骨亻并之,以多為貴”者,此經肩臂已下皆言一,至十一體之下總言皆二骨。
知二骨,據脊脅骨多,六體各取二骨者,案《特牲》記肩、臂、?、肫、胳,不言二骨,至序脊、脅即言二骨以并,故知此言皆二骨,亦據脊脅可知也。
司士升豕右胖,脾不升,肩、臂、?、?專、骼,正脊一、?廷脊一、橫脊一、短脅一、正脅一、代脅一,皆二骨以并,舉肺一、祭肺三,實于一鼎。
(豕無賜胃,君子不食溷腴。
) [疏]注“豕無”至“溷腴”。
○釋曰:雲“君子不食溷腴”,《禮記·少儀》文,彼注雲:“腴有似于人穢。
”故《樂記》注雲:“以谷食犬豕曰豢。
”是似人也。
雍人倫膚九,實于一鼎。
(倫,擇也。
膚,脅革肉,擇之,取美者。
) [疏]注“倫擇”至“美者”。
○釋曰:知“脅革肉”者,下文雲“膚九而俎,亦橫載,革順”,故知膚者是脅革肉也。
司士又升魚、臘,魚十有五而鼎,臘一純而鼎,臘用麋。
(司士又升,副ヘ者。
合升左右胖曰純。
純猶全也。
) [疏]“司士”至“用麋”。
○注“司士”至“全也”。
○釋曰:雲“司士又升,副ヘ者”,謂是第三俎,其司士與前文司士升豕者别。
知者,以下經雲“司士三人升魚、臘、膚”,則此豕、魚、臘宜各一人。
又此升鼎宜俱時,明是副ヘ者,非升豕者可知。
雲ヘ者,案《諸子職》雲“掌國子之ヘ”,鄭雲:“是公卿大夫之副貳。
”則此雲ヘ,亦副之别名。
以其副牲鼎,故雲副ヘ也。
卒┵,皆設扃?,乃舉,陳鼎于廟門之外東方,北面北上。
(北面北上,鄉内相随。
古文?皆為密。
) 司宮尊兩С于房戶之?,同?于,皆有幂,С有玄酒。
(房戶之?,房西室戶東也。
?于無足,禁者,酒戒也。
大夫去足改名,優尊者,若不為之戒然。
古文С皆作庑,今文?作幂。
) [疏]“司宮”至“玄酒”。
○注“房戶”至“作幂”。
○釋曰:雲“?于無足,禁者酒戒也,大夫去足改名優尊者,若不為之戒然”者,此決《特牲》用?于仍雲禁,此改名曰?于,是優尊者,若不為神戒然。
《鄉飲酒》雖是大夫禮,猶名斯禁者,尋常飲酒,異于祭祀也。
司宮設?水于洗東,有?鬥。
設篚于洗西,南肆。
(?鬥,[A179]水器也。
凡設水用?,沃盥用?鬥,禮在此也。
) [疏]“司宮”至“南肆”。
○注“?鬥[A179]”至“此也”。
○釋曰:雲“凡設水用?,沃盥用?鬥,禮在此也”者,言凡,總《儀禮》一部内用水者,皆須?盛之,沃盥水者,皆用?鬥為之。
鄭言禮在此者,以《士冠禮》直言“水在洗東”,《士昏禮》亦直言“水在洗東”,《鄉飲酒》、《特牲》記亦雲,然皆不言?器,亦不雲有?鬥,其《燕禮》、《大射》雖雲?水,又不言有?鬥,故鄭注總雲凡此等設水用?,沃盥用?鬥,其禮具在此,故馀文不具,省文之義也。
改馔豆、笾于房中,南面,如饋之設,實豆、笾之實。
(改,更也。
為實之更之,威儀多也。
如饋之設,如其陳之左右也。
饋設東面。
) [疏]“改馔”至“之實”。
○注“改更”至“東面”。
○釋曰:前司宮扌既豆笾訖,馔豆笾放于西方,今欲實之,乃更設豆笾于房中,南面,如饋之禮東面設。
然者,此大夫禮,威儀多,決《特牲》士禮視濯時,豆笾?在東房,至實豆笾時,直雲“豆笾?陳于房中如初”。
鄭雲“如初者,取而實之,既而反之”,是其不改豆笾之處,因而實之,是士禮威儀略也。
小祝設?、?與箪、巾于西階東。
(為屍将盥。
) [疏]“小祝”至“階東”。
○注“為屍将盥”。
○釋曰:案《特牲》直雲:“屍盥,?水實于?中,箪巾在門内之右。
”不言其人,未聞也。
知非祝者,彼下文始言“祝筵幾于室中”,注雲:“至此使祝接神。
”明前非祝也。
主人朝服即位于阼階東,西面。
(為将祭也。
) [疏]“主人”至“西面”。
○注“為将祭也”。
○釋曰:自此盡“革順”,論祭時将至,布設舉鼎匕載之事。
司宮筵于奧,祝設幾于筵上,右之。
(布陳神坐也。
室中西南隅謂之奧,席東面近南為右。
) [疏]“司宮”至“右之”。
○注“布陳”至“為右”。
○釋曰:案《特牲》雲“祝筵幾”,鄭雲:“使祝接神。
”此使司宮者,此大夫禮,異于士,故司宮設席,祝設幾。
大夫官多,故使兩官。
若共其事,亦是接神,故祝設幾也。
主人出迎鼎,除?。
士盥,舉鼎,主人先入。
(道之也。
主人不盥不舉。
) [疏]注“道之”至“不舉”。
○釋曰:此決《特牲》主人降及賓盥,士禮自舉鼎,此大夫尊,不舉,故不盥也。
司宮取二勺于篚,洗之,兼執以升,乃啟二尊之蓋幂,奠于?于上,加二勺于二尊,覆之,南柄。
(二尊,兩С也。
今文啟為開,古文柄皆為枋。
) [疏]“司宮”至“南柄”。
○注“二尊”至“為枋”。
○釋曰:雲“二尊,兩С”者,即上“司宮尊兩С于房戶之?”是也。
知二勺兩尊用之者,玄酒雖有不酌,重古,如酌者然也。
鼎序入,雍正執一匕以從,雍府執四匕以從,司士合執二俎以從。
司士贊者二人,皆合執二俎以相,從入。
(相,助。
) 陳鼎于東方,當序,南于洗西,皆西面北上,膚為下。
匕皆加于鼎,東枋。
(膚為下,以其加也。
南于洗西,陳于洗西南。
) [疏]“陳鼎”至“東枋”。
○注“膚為”至“西南”。
○釋曰:此雲“膚為下”,門外陳鼎時不言,至此言之者,以膚者豕之實,前陳鼎在門外時,未有俎,據鼎所陳則膚在魚上。
今将載于俎,設之最在後,故須分别之也。
雲“膚為下,以其加”者,以羊無别俎,而豕有膚俎,故謂之加,以加為下也。
雲“南于洗西,陳于洗西南”者,洗當東榮近東也。
其陳鼎,鼎當東序,則近西也。
而言南于洗西,則鼎陳于洗西,稍近南,東西不得與洗相當也。
俎皆設于鼎西,西肆。
?斤俎在羊俎之北,亦西肆。
(?斤俎在北,将先載也。
異其設文,不當鼎。
) [疏]“俎皆”至“西肆”。
○注“?斤俎”至“當鼎”。
○釋曰:雲“異其設文,不當鼎”者,羊俎在羊鼎西,今雲“?斤俎在羊俎北”,不繼鼎,明不當鼎也。
若繼鼎言者,即在鼎西也。
宗人遣賓就主人
”明代脅最在前也。
脊先前,脅先後者,取纟争屈之義。
若然,脊以前為正,其次名?廷,卻後名橫者,取?廷,?廷然直,後言橫者,取闊于?廷。
凡名骨,皆随形名之,唯言正者,以義取稱焉。
此言纟争者,指解脊不取肩胳也。
若屍舉牲體,則脅、肩、胳為纟争。
故鄭注《特牲》雲舉先正脊,後肩,自上而?下纟争而前,終始之次也。
故屍舉牲體如纟争也。
案下注雲“升之以尊卑”,此注雲猶器之纟争也。
若纟争,則不得見尊卑。
若以尊卑升,複不得見纟争。
兩注似乖者,凡牲體四支為貴,故先序肩、臂、?、?專、胳為上,是尊;然後序脊、脅于下,是卑。
次應先言正脅,而先言短者,又取纟争之義也。
但所序骨體各有宜,不可準定也。
若然,既以尊卑升之,而祭肺貴,序在下者,腸胃及肺在内,不得與外體為尊卑之次,當以腸内自為先後之次也。
雲“脊脅骨多,六體各取二骨亻并之,以多為貴”者,此經肩臂已下皆言一,至十一體之下總言皆二骨。
知二骨,據脊脅骨多,六體各取二骨者,案《特牲》記肩、臂、?、肫、胳,不言二骨,至序脊、脅即言二骨以并,故知此言皆二骨,亦據脊脅可知也。
司士升豕右胖,脾不升,肩、臂、?、?專、骼,正脊一、?廷脊一、橫脊一、短脅一、正脅一、代脅一,皆二骨以并,舉肺一、祭肺三,實于一鼎。
(豕無賜胃,君子不食溷腴。
) [疏]注“豕無”至“溷腴”。
○釋曰:雲“君子不食溷腴”,《禮記·少儀》文,彼注雲:“腴有似于人穢。
”故《樂記》注雲:“以谷食犬豕曰豢。
”是似人也。
雍人倫膚九,實于一鼎。
(倫,擇也。
膚,脅革肉,擇之,取美者。
) [疏]注“倫擇”至“美者”。
○釋曰:知“脅革肉”者,下文雲“膚九而俎,亦橫載,革順”,故知膚者是脅革肉也。
司士又升魚、臘,魚十有五而鼎,臘一純而鼎,臘用麋。
(司士又升,副ヘ者。
合升左右胖曰純。
純猶全也。
) [疏]“司士”至“用麋”。
○注“司士”至“全也”。
○釋曰:雲“司士又升,副ヘ者”,謂是第三俎,其司士與前文司士升豕者别。
知者,以下經雲“司士三人升魚、臘、膚”,則此豕、魚、臘宜各一人。
又此升鼎宜俱時,明是副ヘ者,非升豕者可知。
雲ヘ者,案《諸子職》雲“掌國子之ヘ”,鄭雲:“是公卿大夫之副貳。
”則此雲ヘ,亦副之别名。
以其副牲鼎,故雲副ヘ也。
卒┵,皆設扃?,乃舉,陳鼎于廟門之外東方,北面北上。
(北面北上,鄉内相随。
古文?皆為密。
) 司宮尊兩С于房戶之?,同?于,皆有幂,С有玄酒。
(房戶之?,房西室戶東也。
?于無足,禁者,酒戒也。
大夫去足改名,優尊者,若不為之戒然。
古文С皆作庑,今文?作幂。
) [疏]“司宮”至“玄酒”。
○注“房戶”至“作幂”。
○釋曰:雲“?于無足,禁者酒戒也,大夫去足改名優尊者,若不為之戒然”者,此決《特牲》用?于仍雲禁,此改名曰?于,是優尊者,若不為神戒然。
《鄉飲酒》雖是大夫禮,猶名斯禁者,尋常飲酒,異于祭祀也。
司宮設?水于洗東,有?鬥。
設篚于洗西,南肆。
(?鬥,[A179]水器也。
凡設水用?,沃盥用?鬥,禮在此也。
) [疏]“司宮”至“南肆”。
○注“?鬥[A179]”至“此也”。
○釋曰:雲“凡設水用?,沃盥用?鬥,禮在此也”者,言凡,總《儀禮》一部内用水者,皆須?盛之,沃盥水者,皆用?鬥為之。
鄭言禮在此者,以《士冠禮》直言“水在洗東”,《士昏禮》亦直言“水在洗東”,《鄉飲酒》、《特牲》記亦雲,然皆不言?器,亦不雲有?鬥,其《燕禮》、《大射》雖雲?水,又不言有?鬥,故鄭注總雲凡此等設水用?,沃盥用?鬥,其禮具在此,故馀文不具,省文之義也。
改馔豆、笾于房中,南面,如饋之設,實豆、笾之實。
(改,更也。
為實之更之,威儀多也。
如饋之設,如其陳之左右也。
饋設東面。
) [疏]“改馔”至“之實”。
○注“改更”至“東面”。
○釋曰:前司宮扌既豆笾訖,馔豆笾放于西方,今欲實之,乃更設豆笾于房中,南面,如饋之禮東面設。
然者,此大夫禮,威儀多,決《特牲》士禮視濯時,豆笾?在東房,至實豆笾時,直雲“豆笾?陳于房中如初”。
鄭雲“如初者,取而實之,既而反之”,是其不改豆笾之處,因而實之,是士禮威儀略也。
小祝設?、?與箪、巾于西階東。
(為屍将盥。
) [疏]“小祝”至“階東”。
○注“為屍将盥”。
○釋曰:案《特牲》直雲:“屍盥,?水實于?中,箪巾在門内之右。
”不言其人,未聞也。
知非祝者,彼下文始言“祝筵幾于室中”,注雲:“至此使祝接神。
”明前非祝也。
主人朝服即位于阼階東,西面。
(為将祭也。
) [疏]“主人”至“西面”。
○注“為将祭也”。
○釋曰:自此盡“革順”,論祭時将至,布設舉鼎匕載之事。
司宮筵于奧,祝設幾于筵上,右之。
(布陳神坐也。
室中西南隅謂之奧,席東面近南為右。
) [疏]“司宮”至“右之”。
○注“布陳”至“為右”。
○釋曰:案《特牲》雲“祝筵幾”,鄭雲:“使祝接神。
”此使司宮者,此大夫禮,異于士,故司宮設席,祝設幾。
大夫官多,故使兩官。
若共其事,亦是接神,故祝設幾也。
主人出迎鼎,除?。
士盥,舉鼎,主人先入。
(道之也。
主人不盥不舉。
) [疏]注“道之”至“不舉”。
○釋曰:此決《特牲》主人降及賓盥,士禮自舉鼎,此大夫尊,不舉,故不盥也。
司宮取二勺于篚,洗之,兼執以升,乃啟二尊之蓋幂,奠于?于上,加二勺于二尊,覆之,南柄。
(二尊,兩С也。
今文啟為開,古文柄皆為枋。
) [疏]“司宮”至“南柄”。
○注“二尊”至“為枋”。
○釋曰:雲“二尊,兩С”者,即上“司宮尊兩С于房戶之?”是也。
知二勺兩尊用之者,玄酒雖有不酌,重古,如酌者然也。
鼎序入,雍正執一匕以從,雍府執四匕以從,司士合執二俎以從。
司士贊者二人,皆合執二俎以相,從入。
(相,助。
) 陳鼎于東方,當序,南于洗西,皆西面北上,膚為下。
匕皆加于鼎,東枋。
(膚為下,以其加也。
南于洗西,陳于洗西南。
) [疏]“陳鼎”至“東枋”。
○注“膚為”至“西南”。
○釋曰:此雲“膚為下”,門外陳鼎時不言,至此言之者,以膚者豕之實,前陳鼎在門外時,未有俎,據鼎所陳則膚在魚上。
今将載于俎,設之最在後,故須分别之也。
雲“膚為下,以其加”者,以羊無别俎,而豕有膚俎,故謂之加,以加為下也。
雲“南于洗西,陳于洗西南”者,洗當東榮近東也。
其陳鼎,鼎當東序,則近西也。
而言南于洗西,則鼎陳于洗西,稍近南,東西不得與洗相當也。
俎皆設于鼎西,西肆。
?斤俎在羊俎之北,亦西肆。
(?斤俎在北,将先載也。
異其設文,不當鼎。
) [疏]“俎皆”至“西肆”。
○注“?斤俎”至“當鼎”。
○釋曰:雲“異其設文,不當鼎”者,羊俎在羊鼎西,今雲“?斤俎在羊俎北”,不繼鼎,明不當鼎也。
若繼鼎言者,即在鼎西也。
宗人遣賓就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