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十七 少牢饋食禮第十六
關燈
小
中
大
[疏]注“即改”至“遠日”。
○釋曰:此決上文筮日不吉筮遠日者,以日為祭祀之本,須取丁己之類,故須取遠日後旬丁,此筮屍不吉,不須退至後旬,故筮不待遠日也。
既宿屍,反,為期于廟門之外。
(為期,肅諸官而皆至,定祭早晏之期,為期亦夕時也。
言既肅屍反為期,明大夫尊,肅屍而已。
其為賓及執事者,使人肅之。
) [疏]“既肅”至“之外”。
○注“為期”至“肅之”。
○釋曰:自此盡“曰諾乃退”,論宗人請祭期之事。
雲“為期肅諸官而皆至”者,此即上文宿同時之事。
以其後宿屍,及宿諸官與為期,皆于祭前之日也。
知“為期亦夕時也”者,案《特牲》雲:“厥明夕,陳鼎于門外。
”又下文同日夕時,而雲“請期曰羹饪”,是夕時,則此大夫禮為期,亦夕時可知也。
知大夫尊,直肅屍,馀使人肅之者,以經雲“宿屍,反”,即雲“為期”,明大夫不自肅賓,以下可知,故雲“使人肅之”也。
主人門東南面。
宗人朝服北面,曰:“請祭期。
”主人曰:“比于子。
”(比次早晏,在于子也。
主人不西面者,大夫尊,于諸官有君道也。
為期,亦唯屍不來也。
) [疏]注“比次”至“來也”。
○釋曰:言“比次早晏”者,一日一夜,辰有十二,冬日夏夜,長短不同,是以推量比次日辰之早晏也。
雲“主人不西面者,大夫尊,于諸官有君道也”者,決《特牲》主人門外西面,士卑于屬吏,無君道故也。
雲“為期亦唯屍不來也”者,言亦《特牲》為期時,賓及衆賓即位于門西時無屍,此大夫禮,馀賓之等并來,亦唯屍不來,是以主人南面亦為無屍也。
宗人曰:“旦明行事。
”主人曰:“諾。
”乃退。
(旦明,旦日質明。
) 明日,主人朝服即位于廟門之外,東方南面。
宰、宗人西面北上。
牲北首東上。
司馬?羊,司士擊豕。
宗人告備,乃退。
(?、擊,皆謂殺之。
此實既省,告備乃殺之,文互者,省也。
《尚書傳》曰:羊屬火,豕屬水。
) [疏]“明日”至“乃退”。
○注“?擊”至“屬水”。
○釋曰:自此盡“東榮”,論視殺視濯之事。
案《特牲》視牲與視殺别日,今《少牢》不言視牲,直言?、擊告備,乃退者,省。
此大夫禮,視牲告充,即?、擊殺之,下人君,士卑不嫌,故異日矣。
必知人君視殺别日者,《大宰職》雲:“及執事,視滌濯,及納亨,贊王牲事。
”注雲:“納亨,納牲,将告殺。
謂鄉祭之晨,既殺以授亨人。
”又雲:“及祀之日,贊玉币爵之事。
”注雲:“日旦明也。
”是其視牲與殺别日。
案《祭義》雲:“君牽牲,穆答君,卿大夫序從。
既入門,麗于碑,卿大夫袒,而毛牛尚耳。
”諸侯禮殺于門内,此大夫與《特牲》士皆殺于門外者,辟人君。
雲“?擊皆謂殺之”者,豕言擊,動之使鳴,是視牲也;羊言?,謂殺之,是視殺也。
大夫視牲、視殺同日,故互見皆有,故鄭雲?擊皆謂殺之。
又雲“此實既省,告備乃殺之,文互者,省也”者,亦是視牲訖即視殺,如鄉所解,下言告備,欲見兼有也。
雲“《尚書傳》曰羊屬火,豕屬水”者,此《尚書大傳》文。
引之者,解司馬?羊,以其司馬火官,還使?羊,羊屬火故也。
案《周禮》鄭注司空奉豕,司士乃司馬之屬官,今不使司空者,諸侯猶兼官,大夫又職職相兼,況士無官,仆隸為司馬、司士,兼其職可知,故司士擊豕也。
雍人扌既鼎、匕、俎于雍爨,雍爨在門東南,北上。
(雍人,掌割亨之事者。
爨,竈也。
在門東南,統于主人,北上。
羊豕魚臘皆有竈,竈西有镬。
凡扌既者,皆陳之而後告?。
) [疏]注“雍人”至“告?”。
○釋曰:雲“雍人掌割亨之事”者,《周禮·饔人職》文。
雲“凡扌既者,皆陳之而後告?”者,案《特牲》視濯時皆陳之,視訖告?,此亦當然。
廪人扌既甑、?、匕與敦于廪爨,廪爨在雍爨之北。
(廪人,掌米入之藏者。
?如甑,一孔。
匕,所以匕黍稷者也。
古文甑為?。
) [疏]注“廪人”至“為?”。
○釋曰:雲“廪人掌米入之藏”者,《周禮·地官·廪人職》文。
以其?入倉人,米入廪人故也。
雲“?如甑,一孔”者,案《冬官·陶人職》雲:“?實二?,厚半寸,唇寸,甑實二?,厚半寸,唇寸,七穿。
”鄭司農雲:“?無底。
”甑以其無底,故以一孔解之。
雲“匕所以匕黍稷者也”者,上雍人雲匕者,所以匕肉,此廪人所掌米,故雲匕黍稷也。
司宮扌既豆、笾、勺、爵、觚、觯、幾、洗、篚,于東堂下,勺、爵、觚、觯,實于篚。
卒扌既,馔豆、笾與篚于房中,放于西方。
設洗于阼階東南,當東榮。
(放猶依也。
大夫攝官,司宮兼掌祭器也。
) [疏]“司宮”至“東榮”。
○注“放猶”至“器也”。
○釋曰:案《特牲》雲:“宗人升自西階,視壺濯及豆笾,反降,東北面告濯具。
”鄭注雲:“不言?,以有幾席。
”若然,彼幾席不扌既,則凡洗篚三者,亦不扌既而并言之者,以其同降于東堂下,故繼觚觯連言之,其實不扌既也。
雲“大夫攝官,司宮兼掌祭器”者,下文司宮筵神席于奧,此又掌豆笾之等,故鄭雲攝官。
案《内則》鄭注雲“諸侯兼官”者,彼對天子,天子六卿,諸侯三卿兼六卿,此則大夫對諸侯,諸侯具官,大夫攝官也。
羹定,雍人陳鼎五,三鼎在羊镬之西,二鼎在豕镬之西。
(魚臘從羊,膚從豕,統于牲。
) [疏]“羹定”至“之西”。
○注“魚臘”至“于牲”。
○釋曰:自此盡“箪巾于西階東”,論鼎及豆笾盤?等之事。
雲“魚臘從羊,膚從豕,統于牲”者,案《公食大夫》雲“甸人陳鼎”,鄭注雲:“甸人,冢宰之屬,兼亨人者。
”此大夫雍人陳鼎者。
《周禮》甸人“掌供薪?與亨爨”,聯職相通,是以諸侯無亨人,故甸人陳鼎。
此大夫又無甸人,故使雍人與亨人聯職,故《亨人》雲“職外内饔之爨亨”,故使饔人也。
雲魚臘從羊,膚從豕者,上文扌既鼎時,鄭雲“羊豕魚臘皆有竈”,今陳鼎宜各當其镬,此三鼎在羊镬之西,二鼎在豕镬之西,故雲魚臘從羊,膚從豕也,其實羊、豕、魚、臘各有镬也。
此直有羊豕,言皆有镬,前注何知魚臘皆有竈,案《士虞禮》雲:“側亨于廟門外之右,東面。
”魚臘爨在廟門外東南,魚臘爨在其南,士之魚臘皆有爨,則大夫魚臘皆有镬可知,故羊豕魚臘皆有竈也。
司馬升羊右胖,脾不升,肩、臂、?、?專、骼,正脊一、?廷脊一、橫脊一、短脅一、正脅一、代脅一,皆二骨以并,腸三、胃三、舉肺一、祭肺三,實于一鼎。
(升猶上也。
上右胖,周所貴也。
髀不升,近竅,賤也。
肩、臂、?,肱骨也。
?專、骼,股骨。
脊從前為正,脅旁中為正。
脊先前,脅先後,屈而反,猶器之纟争也。
并,亻并也。
脊脅骨多,六體各取二骨并之,以多為貴。
舉肺一,屍食所先舉也。
祭肺三,為屍、主人、主婦。
古文胖皆作辯,髀皆作脾。
今文并皆為亻并。
) [疏]“司馬”至“一鼎”。
○注“升猶”至“為亻并”。
○釋曰:上十一體言一者,見其體也。
下言“皆二骨”,以并見一體皆有二骨也。
雲“脊從前為正,脅旁中為正。
脊先前,脅先後,屈而反,猶器之纟争”也,雲先前者,正脊是也,先後者,即短脅是也。
故《特牲》記雲屍俎“正脊二骨,橫脊,長脅二骨,短脅”
○釋曰:此決上文筮日不吉筮遠日者,以日為祭祀之本,須取丁己之類,故須取遠日後旬丁,此筮屍不吉,不須退至後旬,故筮不待遠日也。
既宿屍,反,為期于廟門之外。
(為期,肅諸官而皆至,定祭早晏之期,為期亦夕時也。
言既肅屍反為期,明大夫尊,肅屍而已。
其為賓及執事者,使人肅之。
) [疏]“既肅”至“之外”。
○注“為期”至“肅之”。
○釋曰:自此盡“曰諾乃退”,論宗人請祭期之事。
雲“為期肅諸官而皆至”者,此即上文宿同時之事。
以其後宿屍,及宿諸官與為期,皆于祭前之日也。
知“為期亦夕時也”者,案《特牲》雲:“厥明夕,陳鼎于門外。
”又下文同日夕時,而雲“請期曰羹饪”,是夕時,則此大夫禮為期,亦夕時可知也。
知大夫尊,直肅屍,馀使人肅之者,以經雲“宿屍,反”,即雲“為期”,明大夫不自肅賓,以下可知,故雲“使人肅之”也。
主人門東南面。
宗人朝服北面,曰:“請祭期。
”主人曰:“比于子。
”(比次早晏,在于子也。
主人不西面者,大夫尊,于諸官有君道也。
為期,亦唯屍不來也。
) [疏]注“比次”至“來也”。
○釋曰:言“比次早晏”者,一日一夜,辰有十二,冬日夏夜,長短不同,是以推量比次日辰之早晏也。
雲“主人不西面者,大夫尊,于諸官有君道也”者,決《特牲》主人門外西面,士卑于屬吏,無君道故也。
雲“為期亦唯屍不來也”者,言亦《特牲》為期時,賓及衆賓即位于門西時無屍,此大夫禮,馀賓之等并來,亦唯屍不來,是以主人南面亦為無屍也。
宗人曰:“旦明行事。
”主人曰:“諾。
”乃退。
(旦明,旦日質明。
) 明日,主人朝服即位于廟門之外,東方南面。
宰、宗人西面北上。
牲北首東上。
司馬?羊,司士擊豕。
宗人告備,乃退。
(?、擊,皆謂殺之。
此實既省,告備乃殺之,文互者,省也。
《尚書傳》曰:羊屬火,豕屬水。
) [疏]“明日”至“乃退”。
○注“?擊”至“屬水”。
○釋曰:自此盡“東榮”,論視殺視濯之事。
案《特牲》視牲與視殺别日,今《少牢》不言視牲,直言?、擊告備,乃退者,省。
此大夫禮,視牲告充,即?、擊殺之,下人君,士卑不嫌,故異日矣。
必知人君視殺别日者,《大宰職》雲:“及執事,視滌濯,及納亨,贊王牲事。
”注雲:“納亨,納牲,将告殺。
謂鄉祭之晨,既殺以授亨人。
”又雲:“及祀之日,贊玉币爵之事。
”注雲:“日旦明也。
”是其視牲與殺别日。
案《祭義》雲:“君牽牲,穆答君,卿大夫序從。
既入門,麗于碑,卿大夫袒,而毛牛尚耳。
”諸侯禮殺于門内,此大夫與《特牲》士皆殺于門外者,辟人君。
雲“?擊皆謂殺之”者,豕言擊,動之使鳴,是視牲也;羊言?,謂殺之,是視殺也。
大夫視牲、視殺同日,故互見皆有,故鄭雲?擊皆謂殺之。
又雲“此實既省,告備乃殺之,文互者,省也”者,亦是視牲訖即視殺,如鄉所解,下言告備,欲見兼有也。
雲“《尚書傳》曰羊屬火,豕屬水”者,此《尚書大傳》文。
引之者,解司馬?羊,以其司馬火官,還使?羊,羊屬火故也。
案《周禮》鄭注司空奉豕,司士乃司馬之屬官,今不使司空者,諸侯猶兼官,大夫又職職相兼,況士無官,仆隸為司馬、司士,兼其職可知,故司士擊豕也。
雍人扌既鼎、匕、俎于雍爨,雍爨在門東南,北上。
(雍人,掌割亨之事者。
爨,竈也。
在門東南,統于主人,北上。
羊豕魚臘皆有竈,竈西有镬。
凡扌既者,皆陳之而後告?。
) [疏]注“雍人”至“告?”。
○釋曰:雲“雍人掌割亨之事”者,《周禮·饔人職》文。
雲“凡扌既者,皆陳之而後告?”者,案《特牲》視濯時皆陳之,視訖告?,此亦當然。
廪人扌既甑、?、匕與敦于廪爨,廪爨在雍爨之北。
(廪人,掌米入之藏者。
?如甑,一孔。
匕,所以匕黍稷者也。
古文甑為?。
) [疏]注“廪人”至“為?”。
○釋曰:雲“廪人掌米入之藏”者,《周禮·地官·廪人職》文。
以其?入倉人,米入廪人故也。
雲“?如甑,一孔”者,案《冬官·陶人職》雲:“?實二?,厚半寸,唇寸,甑實二?,厚半寸,唇寸,七穿。
”鄭司農雲:“?無底。
”甑以其無底,故以一孔解之。
雲“匕所以匕黍稷者也”者,上雍人雲匕者,所以匕肉,此廪人所掌米,故雲匕黍稷也。
司宮扌既豆、笾、勺、爵、觚、觯、幾、洗、篚,于東堂下,勺、爵、觚、觯,實于篚。
卒扌既,馔豆、笾與篚于房中,放于西方。
設洗于阼階東南,當東榮。
(放猶依也。
大夫攝官,司宮兼掌祭器也。
) [疏]“司宮”至“東榮”。
○注“放猶”至“器也”。
○釋曰:案《特牲》雲:“宗人升自西階,視壺濯及豆笾,反降,東北面告濯具。
”鄭注雲:“不言?,以有幾席。
”若然,彼幾席不扌既,則凡洗篚三者,亦不扌既而并言之者,以其同降于東堂下,故繼觚觯連言之,其實不扌既也。
雲“大夫攝官,司宮兼掌祭器”者,下文司宮筵神席于奧,此又掌豆笾之等,故鄭雲攝官。
案《内則》鄭注雲“諸侯兼官”者,彼對天子,天子六卿,諸侯三卿兼六卿,此則大夫對諸侯,諸侯具官,大夫攝官也。
羹定,雍人陳鼎五,三鼎在羊镬之西,二鼎在豕镬之西。
(魚臘從羊,膚從豕,統于牲。
) [疏]“羹定”至“之西”。
○注“魚臘”至“于牲”。
○釋曰:自此盡“箪巾于西階東”,論鼎及豆笾盤?等之事。
雲“魚臘從羊,膚從豕,統于牲”者,案《公食大夫》雲“甸人陳鼎”,鄭注雲:“甸人,冢宰之屬,兼亨人者。
”此大夫雍人陳鼎者。
《周禮》甸人“掌供薪?與亨爨”,聯職相通,是以諸侯無亨人,故甸人陳鼎。
此大夫又無甸人,故使雍人與亨人聯職,故《亨人》雲“職外内饔之爨亨”,故使饔人也。
雲魚臘從羊,膚從豕者,上文扌既鼎時,鄭雲“羊豕魚臘皆有竈”,今陳鼎宜各當其镬,此三鼎在羊镬之西,二鼎在豕镬之西,故雲魚臘從羊,膚從豕也,其實羊、豕、魚、臘各有镬也。
此直有羊豕,言皆有镬,前注何知魚臘皆有竈,案《士虞禮》雲:“側亨于廟門外之右,東面。
”魚臘爨在廟門外東南,魚臘爨在其南,士之魚臘皆有爨,則大夫魚臘皆有镬可知,故羊豕魚臘皆有竈也。
司馬升羊右胖,脾不升,肩、臂、?、?專、骼,正脊一、?廷脊一、橫脊一、短脅一、正脅一、代脅一,皆二骨以并,腸三、胃三、舉肺一、祭肺三,實于一鼎。
(升猶上也。
上右胖,周所貴也。
髀不升,近竅,賤也。
肩、臂、?,肱骨也。
?專、骼,股骨。
脊從前為正,脅旁中為正。
脊先前,脅先後,屈而反,猶器之纟争也。
并,亻并也。
脊脅骨多,六體各取二骨并之,以多為貴。
舉肺一,屍食所先舉也。
祭肺三,為屍、主人、主婦。
古文胖皆作辯,髀皆作脾。
今文并皆為亻并。
) [疏]“司馬”至“一鼎”。
○注“升猶”至“為亻并”。
○釋曰:上十一體言一者,見其體也。
下言“皆二骨”,以并見一體皆有二骨也。
雲“脊從前為正,脅旁中為正。
脊先前,脅先後,屈而反,猶器之纟争”也,雲先前者,正脊是也,先後者,即短脅是也。
故《特牲》記雲屍俎“正脊二骨,橫脊,長脅二骨,短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