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十七 少牢饋食禮第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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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神也。
”引之者,證蓍有神,故擊而動之也。
遂述命曰:“假爾大筮有常。
孝孫某,來日丁亥,用薦歲事于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尚飨!”(述,循也。
重以主人辭告筮也。
假,借也。
言因蓍之靈以問之。
常,吉兇之占繇。
) [疏]“遂述”至“尚飨”。
○注“述循”至“占繇”。
○釋曰:雲“遂述命”者,史既受主人命,乃右還,向阈外西面,遂述上主人之辭,謂之述命。
述命訖,乃連言曰假爾大筮有常,此是即席西面,命筮與述命同為一辭者。
對《士喪禮》蔔葬日雲不述命,若述命,即與即席西面命龜異。
異者,鄭注雲:“述命命龜,異龜,重威儀多也。
”對此大夫少牢述命,命筮同,筮輕,威儀少為文也。
雲“常,吉兇之占繇”者,謂應兇告吉,應吉告兇,則不常。
此吉兇之占,依龜之繇辭,繇辭則占龜之長,若《易》之爻辭以占筮也。
乃釋?賣,立筮。
(卿大夫之蓍長五尺,立筮由便。
) [疏]“乃釋?賣立筮”。
○注“卿大”至“由便”。
○釋曰:雲“卿大夫之蓍長五尺”者,《大戴禮》、《三正記》皆有此文。
立筮由便,以其蓍長,立筮為便。
對士之蓍三尺,坐筮為便。
若然,諸侯蓍七尺,天子蓍九尺,立筮可知。
卦者在左坐,卦以木。
卒筮,乃書卦于木,示主人,乃退占。
(卦者,史之屬也。
卦以木者,每一爻,畫地以識之。
六爻備,書于版。
史受以示主人,退占,東面旅占之。
) [疏]“卦者”至“退占”。
○注“卦者”至“占之”。
○釋曰:雲“卦者,史之屬也”者,以其筮是史,故知卦者是史之屬也。
雲“書于版”者,釋經書“卦于木”,木即版也。
雲“史受以示主人”者,以經書卦是畫卦者,恐是卦者以示于主人,以卦者卑,宜還使筮史受以示主人也。
吉,則史?賣筮,史兼執筮與卦以告于主人:“占曰從。
”(從者,求吉得吉之言。
) [疏]注“從者”至“之言”。
○釋曰:以主人之祭本以求吉,今以疑而問筮,筮而得吉,是從主人本心,故曰“從”者是“求吉得吉之言”也。
乃官戒,宗人命滌,宰命為酒,乃退。
(官戒,戒諸官也。
當共祭祀事者,使之具其物,且齊也。
滌,溉濯祭器,埽除宗廟。
) [疏]“乃官”至“乃退”。
○注“官戒”至“宗廟”。
○釋曰:雲“官戒,戒諸官也,當共祭祀事者,使之具其物,且齊也。
滌,溉濯祭器,掃除宗廟”者,此其筮祭日得吉,當以崇祭事,故知官戒。
戒諸官有此數事,此等皆事見于下文,故鄭總而言也。
若不吉,則及遠日,又筮日如初。
(及,至也。
遠日,後丁若後己。
) [疏]“若不”至“如初”。
○注“及至”至“後己”。
○釋曰:雲“遠日,後丁若後己”者,案上《曲禮》雲:“喪事先遠日,吉事先近日。
”近日,即上旬丁巳是也。
若上旬丁巳不吉,則至上旬又筮中旬丁巳;不吉,至中旬又筮下旬丁巳;不吉則止,不祭。
以其蔔筮不過三也,是以鄭雲後丁若後己也。
宿。
(宿讀為肅。
肅,進也。
大夫尊,儀益多,筮日既戒諸官以齊戒矣。
至前祭一日,又戒以進之,使知祭日當來。
古文宿皆作羞。
) [疏]“宿”。
○注“宿讀”至“作羞”。
○釋曰:自此盡“改筮屍”,論筮屍宿屍及宿諸官之事。
雲“大夫尊,儀益多”者,其大夫宿戒兩有,士有宿而無戒,是儀略,故雲大夫儀多也。
此直是儀多,而雲益多者,據士屍一宿,下文大夫屍再宿,是儀益多。
益多,猶雲彌多也。
此雲“前祭一日,又戒以進之,使知祭日當來”,并下文“明日朝服筮屍”,并是前祭一日,唯下文“前宿一日宿戒屍”者,是前祭二日。
以言前宿一日,明祭前二日可知也。
前宿一日,宿戒屍。
(皆肅諸官之日,又先肅屍者,重所用為屍者,又為将筮。
) [疏]注“皆肅”至“将筮”。
○釋曰:雲“皆肅諸官之日”者,解經“宿”是肅諸官之日。
雲“又先肅屍者”,總解經“前宿一日,宿戒屍”,謂是肅諸官之日,前又先肅屍校一日,當祭前二日也。
雲“重所用為屍”者,肅諸官唯一肅,屍有再肅,是重所用為屍者故也。
雲“又為将筮”者,亦是肅之使知祭日當來故也。
若然,宿與戒前後名不同,今合言之者,以前有十日之戒,後有一日之宿。
若單言戒,嫌同十日。
若單言宿,嫌同一日。
故宿戒并言,明其别也或可。
此是初戒屍,雲宿戒屍者,故加宿字于戒上也。
明日,朝筮屍,如筮日之禮。
命曰:“孝孫某,來日丁亥,用薦歲事于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以某之某為屍。
尚飨!”筮、卦、占如初。
(某之某者,字屍父而名屍也。
字屍父,尊鬼神也。
不前期三日筮屍者,大夫下人君,祭之朝乃視濯,與士異。
) [疏]“明日”至“如初”。
○注“某之”至“士異”。
○釋曰:雲“某之某者,字屍父而名屍也”者,案《曲禮》雲“父在不為屍”,注雲:“為其失子道,然則屍蔔筮無父者。
”若然,凡為人屍者,父皆死矣。
死者當諱其名,今對屍,故知不稱屍父之名。
故上“某”是屍之父字,下“某”為屍名,是生者可稱名,是以雲字屍父而名屍也。
雲“字屍父,尊鬼神也”者,以不稱名,是尊鬼神也。
雲“不前期三日筮屍者,大夫下人君”者,決上篇《特牲》士禮雲“前期三日筮屍”,此祭前一日筮屍,吉遂宿屍,不同之事。
但天子諸侯前期十日十得吉日,則戒諸官散齊,至前祭三日,蔔屍得吉,又戒宿諸官使之緻齊。
士卑,不嫌,故得與人君同三日筮屍,但下人君,不得散齊七日耳。
大夫尊,不敢與人君同,直散齊九日,前祭一日筮屍,并宿諸官緻齊也。
雲“祭之朝乃視濯,與士異”者,亦是士卑,得與人君同,祭前一日視濯。
大夫尊,不敢與人君同,故與士異也。
雲與士異,亦是下人君,下人君亦是與士異,互換省文為義也。
吉,則乃遂宿屍,祝擯。
(筮吉又遂肅屍,重屍也。
既肅屍,乃肅諸官及執事者。
祝為擯者,屍,神象。
) [疏]“吉則”至“祝擯”。
○注“筮吉”至“神象”。
○釋曰:雲“筮吉又遂肅屍,重屍也”者,以其諸官一肅,其屍(元缺一字)已宿訖,今筮吉又肅,再肅者,是重屍者也。
雲“既肅屍,乃肅諸官及執事者”,此重解上文宿,是此宿屍後事置于上文者,彼為前宿一日宿戒屍之事,故雲也,其實當在此重肅屍之後也。
雲“祝為擯者,屍,神象”者,決前筮屍時皆主人出命,至此使祝擯以屍,是神象,故使祝擯也。
案《特牲》使宗人擯,主人辭,又有祝共傳命者,士卑,不嫌,兩有,與人君同。
此大夫尊,下人君,故阙之,唯有祝擯而已。
又此屍不言出門面位,案《特牲》主人宿屍時,“屍如主人服,出門左,西面”,鄭注雲:“不敢南面當尊。
”則大夫之屍尊,屍出門徑南面,故主人與屍皆不在門東,門西也。
主人再拜稽首。
祝告曰:“孝孫某,來日丁亥,用薦歲事于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
敢宿!”(告屍以主人為此事來肅。
) 屍拜,許諾,主人又再拜稽首。
主人退,屍送,揖,不拜。
(屍不拜者,屍尊。
) [疏]注“屍不拜者屍尊”。
○釋曰:凡賓主之禮,賓去,主人皆拜送。
今雲“屍送揖不拜”者,以大夫屍尊故也。
若不吉,則遂改筮屍。
(即改筮之,不及遠日。
)
”引之者,證蓍有神,故擊而動之也。
遂述命曰:“假爾大筮有常。
孝孫某,來日丁亥,用薦歲事于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尚飨!”(述,循也。
重以主人辭告筮也。
假,借也。
言因蓍之靈以問之。
常,吉兇之占繇。
) [疏]“遂述”至“尚飨”。
○注“述循”至“占繇”。
○釋曰:雲“遂述命”者,史既受主人命,乃右還,向阈外西面,遂述上主人之辭,謂之述命。
述命訖,乃連言曰假爾大筮有常,此是即席西面,命筮與述命同為一辭者。
對《士喪禮》蔔葬日雲不述命,若述命,即與即席西面命龜異。
異者,鄭注雲:“述命命龜,異龜,重威儀多也。
”對此大夫少牢述命,命筮同,筮輕,威儀少為文也。
雲“常,吉兇之占繇”者,謂應兇告吉,應吉告兇,則不常。
此吉兇之占,依龜之繇辭,繇辭則占龜之長,若《易》之爻辭以占筮也。
乃釋?賣,立筮。
(卿大夫之蓍長五尺,立筮由便。
) [疏]“乃釋?賣立筮”。
○注“卿大”至“由便”。
○釋曰:雲“卿大夫之蓍長五尺”者,《大戴禮》、《三正記》皆有此文。
立筮由便,以其蓍長,立筮為便。
對士之蓍三尺,坐筮為便。
若然,諸侯蓍七尺,天子蓍九尺,立筮可知。
卦者在左坐,卦以木。
卒筮,乃書卦于木,示主人,乃退占。
(卦者,史之屬也。
卦以木者,每一爻,畫地以識之。
六爻備,書于版。
史受以示主人,退占,東面旅占之。
) [疏]“卦者”至“退占”。
○注“卦者”至“占之”。
○釋曰:雲“卦者,史之屬也”者,以其筮是史,故知卦者是史之屬也。
雲“書于版”者,釋經書“卦于木”,木即版也。
雲“史受以示主人”者,以經書卦是畫卦者,恐是卦者以示于主人,以卦者卑,宜還使筮史受以示主人也。
吉,則史?賣筮,史兼執筮與卦以告于主人:“占曰從。
”(從者,求吉得吉之言。
) [疏]注“從者”至“之言”。
○釋曰:以主人之祭本以求吉,今以疑而問筮,筮而得吉,是從主人本心,故曰“從”者是“求吉得吉之言”也。
乃官戒,宗人命滌,宰命為酒,乃退。
(官戒,戒諸官也。
當共祭祀事者,使之具其物,且齊也。
滌,溉濯祭器,埽除宗廟。
) [疏]“乃官”至“乃退”。
○注“官戒”至“宗廟”。
○釋曰:雲“官戒,戒諸官也,當共祭祀事者,使之具其物,且齊也。
滌,溉濯祭器,掃除宗廟”者,此其筮祭日得吉,當以崇祭事,故知官戒。
戒諸官有此數事,此等皆事見于下文,故鄭總而言也。
若不吉,則及遠日,又筮日如初。
(及,至也。
遠日,後丁若後己。
) [疏]“若不”至“如初”。
○注“及至”至“後己”。
○釋曰:雲“遠日,後丁若後己”者,案上《曲禮》雲:“喪事先遠日,吉事先近日。
”近日,即上旬丁巳是也。
若上旬丁巳不吉,則至上旬又筮中旬丁巳;不吉,至中旬又筮下旬丁巳;不吉則止,不祭。
以其蔔筮不過三也,是以鄭雲後丁若後己也。
宿。
(宿讀為肅。
肅,進也。
大夫尊,儀益多,筮日既戒諸官以齊戒矣。
至前祭一日,又戒以進之,使知祭日當來。
古文宿皆作羞。
) [疏]“宿”。
○注“宿讀”至“作羞”。
○釋曰:自此盡“改筮屍”,論筮屍宿屍及宿諸官之事。
雲“大夫尊,儀益多”者,其大夫宿戒兩有,士有宿而無戒,是儀略,故雲大夫儀多也。
此直是儀多,而雲益多者,據士屍一宿,下文大夫屍再宿,是儀益多。
益多,猶雲彌多也。
此雲“前祭一日,又戒以進之,使知祭日當來”,并下文“明日朝服筮屍”,并是前祭一日,唯下文“前宿一日宿戒屍”者,是前祭二日。
以言前宿一日,明祭前二日可知也。
前宿一日,宿戒屍。
(皆肅諸官之日,又先肅屍者,重所用為屍者,又為将筮。
) [疏]注“皆肅”至“将筮”。
○釋曰:雲“皆肅諸官之日”者,解經“宿”是肅諸官之日。
雲“又先肅屍者”,總解經“前宿一日,宿戒屍”,謂是肅諸官之日,前又先肅屍校一日,當祭前二日也。
雲“重所用為屍”者,肅諸官唯一肅,屍有再肅,是重所用為屍者故也。
雲“又為将筮”者,亦是肅之使知祭日當來故也。
若然,宿與戒前後名不同,今合言之者,以前有十日之戒,後有一日之宿。
若單言戒,嫌同十日。
若單言宿,嫌同一日。
故宿戒并言,明其别也或可。
此是初戒屍,雲宿戒屍者,故加宿字于戒上也。
明日,朝筮屍,如筮日之禮。
命曰:“孝孫某,來日丁亥,用薦歲事于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以某之某為屍。
尚飨!”筮、卦、占如初。
(某之某者,字屍父而名屍也。
字屍父,尊鬼神也。
不前期三日筮屍者,大夫下人君,祭之朝乃視濯,與士異。
) [疏]“明日”至“如初”。
○注“某之”至“士異”。
○釋曰:雲“某之某者,字屍父而名屍也”者,案《曲禮》雲“父在不為屍”,注雲:“為其失子道,然則屍蔔筮無父者。
”若然,凡為人屍者,父皆死矣。
死者當諱其名,今對屍,故知不稱屍父之名。
故上“某”是屍之父字,下“某”為屍名,是生者可稱名,是以雲字屍父而名屍也。
雲“字屍父,尊鬼神也”者,以不稱名,是尊鬼神也。
雲“不前期三日筮屍者,大夫下人君”者,決上篇《特牲》士禮雲“前期三日筮屍”,此祭前一日筮屍,吉遂宿屍,不同之事。
但天子諸侯前期十日十得吉日,則戒諸官散齊,至前祭三日,蔔屍得吉,又戒宿諸官使之緻齊。
士卑,不嫌,故得與人君同三日筮屍,但下人君,不得散齊七日耳。
大夫尊,不敢與人君同,直散齊九日,前祭一日筮屍,并宿諸官緻齊也。
雲“祭之朝乃視濯,與士異”者,亦是士卑,得與人君同,祭前一日視濯。
大夫尊,不敢與人君同,故與士異也。
雲與士異,亦是下人君,下人君亦是與士異,互換省文為義也。
吉,則乃遂宿屍,祝擯。
(筮吉又遂肅屍,重屍也。
既肅屍,乃肅諸官及執事者。
祝為擯者,屍,神象。
) [疏]“吉則”至“祝擯”。
○注“筮吉”至“神象”。
○釋曰:雲“筮吉又遂肅屍,重屍也”者,以其諸官一肅,其屍(元缺一字)已宿訖,今筮吉又肅,再肅者,是重屍者也。
雲“既肅屍,乃肅諸官及執事者”,此重解上文宿,是此宿屍後事置于上文者,彼為前宿一日宿戒屍之事,故雲也,其實當在此重肅屍之後也。
雲“祝為擯者,屍,神象”者,決前筮屍時皆主人出命,至此使祝擯以屍,是神象,故使祝擯也。
案《特牲》使宗人擯,主人辭,又有祝共傳命者,士卑,不嫌,兩有,與人君同。
此大夫尊,下人君,故阙之,唯有祝擯而已。
又此屍不言出門面位,案《特牲》主人宿屍時,“屍如主人服,出門左,西面”,鄭注雲:“不敢南面當尊。
”則大夫之屍尊,屍出門徑南面,故主人與屍皆不在門東,門西也。
主人再拜稽首。
祝告曰:“孝孫某,來日丁亥,用薦歲事于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
敢宿!”(告屍以主人為此事來肅。
) 屍拜,許諾,主人又再拜稽首。
主人退,屍送,揖,不拜。
(屍不拜者,屍尊。
) [疏]注“屍不拜者屍尊”。
○釋曰:凡賓主之禮,賓去,主人皆拜送。
今雲“屍送揖不拜”者,以大夫屍尊故也。
若不吉,則遂改筮屍。
(即改筮之,不及遠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