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十七 少牢饋食禮第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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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少牢饋食禮第十六。
○鄭《目錄》雲:“諸侯之卿大夫祭其祖祢于廟之禮。
羊豕曰少牢。
少牢于五禮屬吉禮。
《大戴》第八,《小戴》第十一,《别錄》第十六。
”○釋曰:鄭知“諸侯之卿大夫”者,《曲禮下》雲:“大夫以索牛。
”用大牢是天子卿大夫,明此用少牢,為諸侯之卿大夫可知。
賓屍是卿,不賓屍為下大夫,為異也。
少牢饋食之禮。
(禮将祭祀,必先擇牲,系于牢而刍之。
羊豕曰少牢,諸侯之卿大夫祭宗廟之牲。
) [疏]“少牢饋食之禮”。
○注“禮将”至“之牲”。
○釋曰:自此盡“如初儀”,論卿大夫祭前十日,先筮日之事。
雲“禮将祭祀,必先擇牲,系于牢而刍之”者,案《周禮·地官·充人職》雲:“掌系祭祀之牲?,祀五帝,則系于牢,刍之三月,享先王亦如之。
”注雲:“牢,閑也。
必有閑者,防禽獸觸?。
養牛羊曰刍,三月一時節氣成。
”案《楚語》諸侯卿大夫等雖不得三月,亦皆有養牲之法。
故鄭據焉。
言刍之唯據羊,若豕則曰豢,故《地官·槁人職》雲:“掌豢祭祀之犬。
”《樂記》亦雲“豢豕作酒,非以為禍”,不言豕曰豢,文略也。
雲“羊豕曰少牢”者,對三牲具為大牢,若然,豕亦有牢稱。
故《詩·公劉》雲“執豕于牢”。
下經雲“上利升牢心舌”,注雲:“牢,羊豕也。
”是豕亦稱牢也。
但非一牲即得牢稱,一牲即不得牢名,故郊特牲與士特牲皆不言牢也。
日用丁、己。
(内事用柔日,必丁己者,取其令名,自丁甯,自變改,皆為謹敬。
必先诹此日,明日乃筮。
) [疏]“日用丁己”。
○注“内事”至“乃筮”。
○釋曰:雲“内事用柔日”,《曲禮》文。
彼雲:“外事以剛日,内事以柔日。
”内事謂冠昏祭祀,出郊為外事,謂征伐、巡守之等。
若然,甲丙戊庚壬為剛日,乙丁己辛癸為柔日。
今直言丁己者,鄭雲“取其令名,自丁甯,自變改”,皆為謹敬之義故也。
雲“必先诹此日,明日乃筮”者,以其舉事尚朝旦,不可今日謀日即筮,是以此文雲“日用丁己”,乃雲“筮旬有一日”,是别于後日乃筮也。
筮旬有一日。
(旬,十日也。
以先月下旬之己,筮來月上旬之己。
) [疏]“筮旬有一日”。
○注“旬十”至“之己”。
○釋曰:知旬十日者,此雲旬有一日,以先月下旬之己,筮來月上旬之己者,除後己之前,通前己為十日,十日為齊,後己日則祭。
若然,筮日即齊乃可,故下文筮日即雲“乃戒宮”,不雲“厥明”也。
鄭直雲“下旬己”、“上旬己”,據用己一日而言。
若用丁,言先月下旬丁,筮來月上旬丁。
若丁己之外,辛乙之等皆然。
鄭必言來月上旬,不用中旬、下旬者,吉事先近日故也。
筮于廟門之外。
主人朝服,西面于門東。
史朝服,左執筮,右抽上?賣,兼與筮執之,東面受命于主人。
(史,家臣,主筮事者。
) [疏]“筮于”至“主人”。
○注“史家”至“事者”。
○釋曰:雲“主人朝服,西面于門東”者,此為将筮,故西面。
案下文“為期于廟門外,主人門東,南面”,注雲“主人不西面者,大夫尊,于諸臣有君道也”者,彼不為蔔筮之事,故主人南面也。
又主人朝服者,為祭而筮,還服祭服。
是以上篇《持牲》筮亦服祭服,玄端。
以此而言,天子諸侯為祭,蔔筮亦服祭服。
案《司服》雲:“享先王則衮冕。
”《祭義》雲:“易抱龜南面,天子衮冕北面。
雖有明知之心,必進斷其志焉。
”是為祭而蔔,還服祭服,則諸侯為祭蔔筮,服祭服可知。
若為他事蔔筮,則異于此。
《孝經》注雲:“蔔筮,冠皮弁,衣素積,百王同之,不改易。
”《士冠》“主人朝服”注雲“尊蓍龜之道”是也。
雲“史,家臣,主筮事”者,案《雜記》大夫士筮,亦雲“史練冠長衣”,是史主筮事也。
主人曰:“孝孫某,來日丁亥,用薦歲事于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尚飨!”(丁,未必亥也,直舉一日以言之耳。
《?于大廟禮》曰:日用丁亥,不得丁亥,則己亥、辛亥亦用之,無則苟有亥焉可也。
薦,進也,進歲時之祭事也。
皇,君也。
伯某,且字也。
大夫或因字為谥。
《春秋傳》曰“魯無駭卒,請谥與族,公命之以字為展氏”是也。
某仲、叔、季,亦曰仲某、叔某、季某。
某妃,某妻也。
合食曰配。
某氏,若言姜氏、子氏也。
尚,庶幾。
飨,歆也。
) [疏]“主人”至“尚飨”。
○注“丁未”至“歆也”。
○釋曰:雲“丁,未必亥也,直舉一日以言之耳”者,以日有十,辰有十二,以五剛日配六陽辰,以五柔日配六陰辰,若雲甲子、乙醜之等。
以日配辰,丁日不定,故雲丁未必亥。
經雲“丁亥”者,不能具載,直舉一日以丁當亥而言,馀或以己當亥,或以丁當醜,此等皆得用之也。
雲“《?于大廟禮》曰日用丁亥”者,《大戴禮》文。
引之證祭用丁亥之義也。
雲“不得丁亥則己亥辛亥亦用之”者,鄭雲此吉事先近日,唯用上旬。
若上旬之内,或不得丁、己以配亥,或上旬之内,無亥以配日,則馀陰辰亦用之。
故《春秋》宣八年經書:“辛巳,有事于大廟。
”文二年經書:“八月丁卯,大事于大廟。
”昭十五年經書:“二月癸酉,有事于武官。
”桓十四年:“乙亥,嘗。
”此等皆不獨用丁己之日與亥辰也。
雲“無則苟有亥焉可也”者,此即乙亥是也。
必須亥者,案《月令》雲:“乃擇元辰,天子乃耕。
”注雲:“元辰,蓋郊後之吉亥也。
”陰陽式法,亥為天倉,祭祀所以求福,宜稼于田,故先取亥。
上旬無亥,乃用馀辰也。
雲“伯某,且字也”者,以某在伯下,若其在子上者,某是伯、仲、叔、季,以某且字,不得在子上故也。
雲“大夫或因字為谥”者,謂因二十冠而字為谥,知者,以某且字者,觀德明功。
若五十字,人人皆有,非功德之事,故知取二十字為谥也。
《春秋》者,案隐八年《左氏傳》雲:“無駭卒,羽父請谥與族,公問族于衆仲。
衆仲對曰:天子建德,因生以賜姓,胙之土而命之氏,諸侯以字為谥,因以為族。
”公命以字為展氏。
彼無駭之祖,公子展以展為谥。
在《春秋》前,其孫無駭取以為族,故公命為展氏。
若然,無駭賜族不賜谥,引之者,大夫有因字為谥,證伯某,某或且字有谥者,即某為谥也。
此經雲伯某,是正祭之稱也。
若時有告請及非常祭祀,則去伯,直雲且字,言某甫,則聘禮賜饔唯羹饪,筮一屍,若昭若穆,仆為祝,祝曰“孝孫某,薦嘉禮于皇祖某甫”是也。
若卿大夫無谥,正祭與非常祭一,皆言五十字在子上,與士正祭禮同,則雲某子,故《聘禮》記雲“皇考某子”是也。
《特牲》士禮無谥,正祭稱皇考某子。
若士告請之祭,則稱且字。
故《士虞》記雲“?爾皇祖某甫”是也。
史曰:“諾。
”西面于門西,抽下?賣,左執筮,右兼執?賣以擊筮。
(将問吉兇焉,故擊之以動其神。
《易》曰:“蓍之德圜而神。
”) [疏]“史曰”至“擊筮”。
○注“将問”至“而神”。
○釋曰:雲“史曰諾,西面于門西”者,謂既雲諾,乃之于門西阈外,西面述命,乃筮也。
雲“左執筮”,及下雲“擊筮”,筮者皆是蓍,以其用蓍為筮,因名蓍為筮。
雲“兼執?賣”者,上文已用右手抽上?賣,此經又用右手抽下?賣,是二?賣兼執之也。
雲“《易》曰蓍之德圓而神”者,鄭彼注雲:“蓍形圓,而可以立變化之數,故謂
○鄭《目錄》雲:“諸侯之卿大夫祭其祖祢于廟之禮。
羊豕曰少牢。
少牢于五禮屬吉禮。
《大戴》第八,《小戴》第十一,《别錄》第十六。
”○釋曰:鄭知“諸侯之卿大夫”者,《曲禮下》雲:“大夫以索牛。
”用大牢是天子卿大夫,明此用少牢,為諸侯之卿大夫可知。
賓屍是卿,不賓屍為下大夫,為異也。
少牢饋食之禮。
(禮将祭祀,必先擇牲,系于牢而刍之。
羊豕曰少牢,諸侯之卿大夫祭宗廟之牲。
) [疏]“少牢饋食之禮”。
○注“禮将”至“之牲”。
○釋曰:自此盡“如初儀”,論卿大夫祭前十日,先筮日之事。
雲“禮将祭祀,必先擇牲,系于牢而刍之”者,案《周禮·地官·充人職》雲:“掌系祭祀之牲?,祀五帝,則系于牢,刍之三月,享先王亦如之。
”注雲:“牢,閑也。
必有閑者,防禽獸觸?。
養牛羊曰刍,三月一時節氣成。
”案《楚語》諸侯卿大夫等雖不得三月,亦皆有養牲之法。
故鄭據焉。
言刍之唯據羊,若豕則曰豢,故《地官·槁人職》雲:“掌豢祭祀之犬。
”《樂記》亦雲“豢豕作酒,非以為禍”,不言豕曰豢,文略也。
雲“羊豕曰少牢”者,對三牲具為大牢,若然,豕亦有牢稱。
故《詩·公劉》雲“執豕于牢”。
下經雲“上利升牢心舌”,注雲:“牢,羊豕也。
”是豕亦稱牢也。
但非一牲即得牢稱,一牲即不得牢名,故郊特牲與士特牲皆不言牢也。
日用丁、己。
(内事用柔日,必丁己者,取其令名,自丁甯,自變改,皆為謹敬。
必先诹此日,明日乃筮。
) [疏]“日用丁己”。
○注“内事”至“乃筮”。
○釋曰:雲“内事用柔日”,《曲禮》文。
彼雲:“外事以剛日,内事以柔日。
”内事謂冠昏祭祀,出郊為外事,謂征伐、巡守之等。
若然,甲丙戊庚壬為剛日,乙丁己辛癸為柔日。
今直言丁己者,鄭雲“取其令名,自丁甯,自變改”,皆為謹敬之義故也。
雲“必先诹此日,明日乃筮”者,以其舉事尚朝旦,不可今日謀日即筮,是以此文雲“日用丁己”,乃雲“筮旬有一日”,是别于後日乃筮也。
筮旬有一日。
(旬,十日也。
以先月下旬之己,筮來月上旬之己。
) [疏]“筮旬有一日”。
○注“旬十”至“之己”。
○釋曰:知旬十日者,此雲旬有一日,以先月下旬之己,筮來月上旬之己者,除後己之前,通前己為十日,十日為齊,後己日則祭。
若然,筮日即齊乃可,故下文筮日即雲“乃戒宮”,不雲“厥明”也。
鄭直雲“下旬己”、“上旬己”,據用己一日而言。
若用丁,言先月下旬丁,筮來月上旬丁。
若丁己之外,辛乙之等皆然。
鄭必言來月上旬,不用中旬、下旬者,吉事先近日故也。
筮于廟門之外。
主人朝服,西面于門東。
史朝服,左執筮,右抽上?賣,兼與筮執之,東面受命于主人。
(史,家臣,主筮事者。
) [疏]“筮于”至“主人”。
○注“史家”至“事者”。
○釋曰:雲“主人朝服,西面于門東”者,此為将筮,故西面。
案下文“為期于廟門外,主人門東,南面”,注雲“主人不西面者,大夫尊,于諸臣有君道也”者,彼不為蔔筮之事,故主人南面也。
又主人朝服者,為祭而筮,還服祭服。
是以上篇《持牲》筮亦服祭服,玄端。
以此而言,天子諸侯為祭,蔔筮亦服祭服。
案《司服》雲:“享先王則衮冕。
”《祭義》雲:“易抱龜南面,天子衮冕北面。
雖有明知之心,必進斷其志焉。
”是為祭而蔔,還服祭服,則諸侯為祭蔔筮,服祭服可知。
若為他事蔔筮,則異于此。
《孝經》注雲:“蔔筮,冠皮弁,衣素積,百王同之,不改易。
”《士冠》“主人朝服”注雲“尊蓍龜之道”是也。
雲“史,家臣,主筮事”者,案《雜記》大夫士筮,亦雲“史練冠長衣”,是史主筮事也。
主人曰:“孝孫某,來日丁亥,用薦歲事于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尚飨!”(丁,未必亥也,直舉一日以言之耳。
《?于大廟禮》曰:日用丁亥,不得丁亥,則己亥、辛亥亦用之,無則苟有亥焉可也。
薦,進也,進歲時之祭事也。
皇,君也。
伯某,且字也。
大夫或因字為谥。
《春秋傳》曰“魯無駭卒,請谥與族,公命之以字為展氏”是也。
某仲、叔、季,亦曰仲某、叔某、季某。
某妃,某妻也。
合食曰配。
某氏,若言姜氏、子氏也。
尚,庶幾。
飨,歆也。
) [疏]“主人”至“尚飨”。
○注“丁未”至“歆也”。
○釋曰:雲“丁,未必亥也,直舉一日以言之耳”者,以日有十,辰有十二,以五剛日配六陽辰,以五柔日配六陰辰,若雲甲子、乙醜之等。
以日配辰,丁日不定,故雲丁未必亥。
經雲“丁亥”者,不能具載,直舉一日以丁當亥而言,馀或以己當亥,或以丁當醜,此等皆得用之也。
雲“《?于大廟禮》曰日用丁亥”者,《大戴禮》文。
引之證祭用丁亥之義也。
雲“不得丁亥則己亥辛亥亦用之”者,鄭雲此吉事先近日,唯用上旬。
若上旬之内,或不得丁、己以配亥,或上旬之内,無亥以配日,則馀陰辰亦用之。
故《春秋》宣八年經書:“辛巳,有事于大廟。
”文二年經書:“八月丁卯,大事于大廟。
”昭十五年經書:“二月癸酉,有事于武官。
”桓十四年:“乙亥,嘗。
”此等皆不獨用丁己之日與亥辰也。
雲“無則苟有亥焉可也”者,此即乙亥是也。
必須亥者,案《月令》雲:“乃擇元辰,天子乃耕。
”注雲:“元辰,蓋郊後之吉亥也。
”陰陽式法,亥為天倉,祭祀所以求福,宜稼于田,故先取亥。
上旬無亥,乃用馀辰也。
雲“伯某,且字也”者,以某在伯下,若其在子上者,某是伯、仲、叔、季,以某且字,不得在子上故也。
雲“大夫或因字為谥”者,謂因二十冠而字為谥,知者,以某且字者,觀德明功。
若五十字,人人皆有,非功德之事,故知取二十字為谥也。
《春秋》者,案隐八年《左氏傳》雲:“無駭卒,羽父請谥與族,公問族于衆仲。
衆仲對曰:天子建德,因生以賜姓,胙之土而命之氏,諸侯以字為谥,因以為族。
”公命以字為展氏。
彼無駭之祖,公子展以展為谥。
在《春秋》前,其孫無駭取以為族,故公命為展氏。
若然,無駭賜族不賜谥,引之者,大夫有因字為谥,證伯某,某或且字有谥者,即某為谥也。
此經雲伯某,是正祭之稱也。
若時有告請及非常祭祀,則去伯,直雲且字,言某甫,則聘禮賜饔唯羹饪,筮一屍,若昭若穆,仆為祝,祝曰“孝孫某,薦嘉禮于皇祖某甫”是也。
若卿大夫無谥,正祭與非常祭一,皆言五十字在子上,與士正祭禮同,則雲某子,故《聘禮》記雲“皇考某子”是也。
《特牲》士禮無谥,正祭稱皇考某子。
若士告請之祭,則稱且字。
故《士虞》記雲“?爾皇祖某甫”是也。
史曰:“諾。
”西面于門西,抽下?賣,左執筮,右兼執?賣以擊筮。
(将問吉兇焉,故擊之以動其神。
《易》曰:“蓍之德圜而神。
”) [疏]“史曰”至“擊筮”。
○注“将問”至“而神”。
○釋曰:雲“史曰諾,西面于門西”者,謂既雲諾,乃之于門西阈外,西面述命,乃筮也。
雲“左執筮”,及下雲“擊筮”,筮者皆是蓍,以其用蓍為筮,因名蓍為筮。
雲“兼執?賣”者,上文已用右手抽上?賣,此經又用右手抽下?賣,是二?賣兼執之也。
雲“《易》曰蓍之德圓而神”者,鄭彼注雲:“蓍形圓,而可以立變化之數,故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