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十六 特牲饋食禮第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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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
雲“凡俎實之數奇”者,有九,有七,有五,是奇數。
以其鼎俎奇,故實數亦奇而相稱也。
雲“脊無中,脅無前,貶于尊者,不貶正脊,不奪正也”者,以《少牢》大夫禮三脊脅具有,此但有二體,貶于大夫。
大夫即尊者也等,貶牲體不貶正脊者,不奪其正。
長脅亦不貶者,義與正脊同。
雲“正脊二骨,長脅二骨者,将舉于屍,屍食未飽,不欲空神俎”者,此脊與脅二骨,本為馔厭饫所設也。
又次屍既舉脊脅,而猶有脊脅在,既不空神俎,義得兩施。
膚三,(為A2用二,厭饫一也。
) 離肺一,(離猶扌奎也。
小而長,午割之,亦不提心,謂之舉肺。
) [疏]“離肺一”。
○注“離猶”至“舉肺”。
○釋曰:雲“亦不提心”者,言“亦”,謂亦《少儀》雲“牛羊之肺,離而不提心”,鄭注雲“提猶絕也,扌奎離之不絕中央少許者”是也。
寸刂肺三,(為屍主人主婦祭。
今文寸刂為切。
) 魚十有五,(魚,水物,以頭枚數,陰中之物,取數于月十有五日而盈。
《少牢饋食禮》亦雲:“十有五而俎。
”尊卑同。
此所謂經而等也。
) [疏]注“魚水”至“等也”。
○釋曰:雲“魚,水物,以頭枚數”者,對三牲與臘以體數也。
雲“取數于月十有五日而盈”者,案《禮運》雲月“三五而盈,三五而阙”,文出于彼也。
雲“此所謂經而等”者,亦所謂《禮器》彼鄭注雲“謂若天子以下至士庶人為父母三年”是也。
引之者,謂魚數亦尊卑同也。
臘如牲骨。
(不但言體,以有一骨二骨者。
) [疏]注“不但”至“骨者”。
○釋曰:雲“不但言體,以有一骨二骨者”,若但言體,體有九,有十一,則不兼二骨者。
若言牲骨,則一骨二骨兼在其中,故直“言如牲骨”也。
祝俎:脾?廷,脊二骨,脅二骨,(凡接于神及屍者,俎不過牲三體,以《特牲》約,加其可并者二,亦得奇名。
《少牢饋食禮》羊豕各三體。
) [疏]“祝俎”至“二骨”。
○注“凡接”至“三體”。
○釋曰:雲“祝俎”,直雲“脅二骨”,謂代脅也。
知者,以屍俎無?廷脊,祝則有之,屍俎無代脅,祝俎有代脅可知。
雲“凡接于神及屍者,俎不過牲三體,以《特牲》約,加其可并者二,亦得奇名”者,言“凡”者,凡祝、佐食、賓長、長兄弟、宗人之等是也。
接神者,謂祝與佐食,佐食屍未入為神,設俎卻會,祝酌奠于?南,故曰接神也。
接屍者,賓為三獻,長兄弟為加爵,屍盥,宗人授巾,皆是與屍相接也。
知皆三體者,下“佐食俎觳折脊脅”也,“賓骼,長兄弟及宗人折,其馀如佐食俎”,故知皆三體也。
衆賓之長亦有加爵,接于屍亦應三體,下文但言兄弟及宗人,而衆賓長亦在焉可知。
故下文直雲“衆賓及衆兄弟皆ゾ┵”,注雲“不備三者,賤”也。
則衆賓長為加爵,不在賤限,以《特牲》約加,其可并者二骨者,是尊祝也,佐食也,已下卑無加,故下注雲“三體,卑者從正”是也。
雲《少牢饋食禮》羊豕各三體者,以《少牢》二牲,故祝俎無加者,直三體。
引之,以證此《特牲》約三體之外加其并骨也。
若然,俎實奇數,二牲各三體,共六體,不奇者,通臘髀為七,則亦奇數也。
以其臘既兩髀屬于尻,不殊,故為一體也。
膚一,離肺一。
阼俎:臂,正脊二骨,橫脊,長脅二骨,短脅,(主人尊,欲其體得祝之加數。
五體,又加其可并者二,亦得奇名。
臂,左體臂。
) [疏]“膚一”至“短脅”。
○注“主人”至“體臂”。
○釋曰:雲“臂,左體臂”者,以其屍用右,不雲折,明全升主人。
又雲臂,明左臂可知。
脅骨多,不嫌得與屍同用右體,猶脊然也。
膚一,離肺一。
主婦俎:觳折,(觳,後足。
折,分後右足以為佐食俎,不分左?折,辟大夫妻。
古文觳皆作?。
) [疏]注“觳後”至“作?”。
○釋曰:雲“觳,後足”者,案《既夕》記雲:“明衣裳,長及觳。
”鄭注雲:“觳,足跗也。
”是觳後足也。
雲“分後右足,以為佐食俎”者,經不雲後右足,鄭知者,以《少牢》主婦用左?,此士妻辟之,不用左?,用後右足,不用後左足,左足大卑,故知用後右足。
故知用後右足,故鄭雲“辟大夫妻”也。
其馀如阼俎。
(馀,謂脊、脅、膚、肺。
) 佐食俎:觳折,脊,脅,(三體,卑者從正。
) [疏]“佐食”至“脊脅”。
○注“三體卑者從正”。
○釋曰:直雲“脊脅”,不定體名,欲見得便用之。
《少牢》佐食,“俎設于兩階之?,其俎折一膚”,鄭注雲:“折者,擇取牢正體,馀骨折分用之,有┵而無薦,亦遠下屍。
”是無定體也。
膚一,離肺一。
賓,骼。
長兄弟及宗人,折。
其馀如佐食俎。
(骼,左骼也。
賓俎全體,尊賓。
不用尊體,為其已甚,卑而全之,其宜可也。
長兄弟及宗人折,不言所分,略之。
) [疏]注“骼左”至“略之”。
○釋曰:知骼是左骼者,以其屍用右骼,故知賓所用骼是左骼可知也。
雲“長兄弟及宗人折,不言所分,略之”者,此決上文主婦俎觳折,佐食俎亦名觳折,此不言所分,故知略之也。
衆賓及衆兄弟、内賓、宗婦,若有公有司、私臣,皆ゾ┵,(又略。
此所折骨,直破折馀體可ゾ者升之俎,一而已。
不備三者,賤。
祭禮,接神者貴。
凡骨有肉曰ゾ。
《祭統》曰:“凡為俎者,以骨為主。
”貴者取貴骨,賤者取賤骨。
貴者不重,賤者不虛,示均也。
俎者,所以明惠之必均也。
善為政者如此,故曰見政事之均焉。
公有司亦士之屬,命于君者也。
私臣,自己所辟除者。
) [疏]注“又略”至“除者”。
○釋曰:雲“又略”者,上文長兄弟及宗人直言“折”,不言所折骨體,已是略。
此又不言折而言“ゾ┵”,是又略也。
言此所折骨,值有馀體,即破之可也。
雲“祭禮,接神者貴”者,謂長兄弟及宗人已上俎皆三,皆有哜肺,以接神及屍貴,故三體,不止接神,屍,神象。
所接屍者,亦貴可知。
自衆賓已下,折體而已,不接屍,神賤無獻故也。
宗人雖不獻,執巾以授屍,亦名接屍也。
引《祭統》者,見貴賤皆有骨,示均之義。
雲“己所辟除”者,則府史之等不命于君者也。
膚一,離肺一。
公有司門西,北面東上,獻次衆賓。
私臣門東,北面西上,獻次兄弟。
升受,降飲。
(獻在後者,賤也。
祭祀有上事者,貴之,亦皆與旅。
) [疏]注“獻在”至“與旅”。
○釋曰:公有司獻在衆賓後,私臣獻在兄弟後,故雲“獻在後者賤也”。
雲“祭祀有上事者貴之”者,謂衆賓兄弟次賓之卑,得獻衆賓,擇取公有司可執事者,謂前舉鼎匕載羞從獻衆賓,擇取公有司酬爵之屬。
如此者,門外在有司群執事中,入門列在東面,為衆賓,馀者在門西位也。
兄弟雖無上事,亦皆在西面位,族親故也。
私臣獻在兄弟後者,職賤,公有司在衆賓後,不執事賤于執事者,故曰有上事者貴之。
宗人獻與旅齒于衆賓,則公有司為之佐食,于旅齒于兄弟,則私臣之中擇為賓使為佐食也。
是以前文“佐食北面,立于中庭”,注雲“佐食,賓佐屍食者”是也。
案前賓得獻,“薦脯醢,設折俎”,注雲:“公有司設之。
”及獻兄弟薦┵,注雲:“私人為之。
”與二者皆使執事,雲非執事者,以受獻者不得自設俎,暫使二者設之,非本執事之人。
然則公有司私臣薦俎,皆使徒隸為之與?雲“皆與旅”者,上宗人獻旅,雲齒于衆賓,佐食旅,齒于兄弟。
是但言獻次,不言旅,以宗人佐食,約之與旅者,亦此二人也。
若天子諸侯祭祀,其位無文,此公有司在門西,北面東上,私臣在門東,北面西上。
天子諸侯祭祀,可依此位矣。
同姓無爵者,在阼階前西面北上,卿西階前東面北上。
大夫在門東北面,士門西北面,旅食在其後。
《少牢》下篇雲衆賓位在門東,北面。
既獻,在西階西南,衆賓繼上賓而南。
天子諸侯之賓,其位或依此與?案《祭統》雲:“凡賜爵,?召為一,穆為一。
昭與昭齒,穆與穆齒。
凡群有司皆以齒。
此之謂長幼有序。
”此不見昭穆位者,主人衆兄弟非昭穆乎?故彼注昭穆,猶《特牲》、《少牢饋食之禮》主人之衆兄弟也。
群有司猶衆賓,下及執事者,君賜之爵,謂若酬之是也。
若其有爵者,則以爵序之,何故然也?案《文王世子》其在外朝則以官,其在宗廟之中,則如外朝之位。
宗人授事,以爵以官,是不以姓。
其獻之亦以官,故《祭統》雲“屍飲五,君洗玉爵獻卿;屍飲七,以瑤爵獻大夫;屍飲九,以散爵獻士及群有司。
皆以齒,明尊卑之等”是也。
其酬,蓋因此位而昭穆得獻,蓋依《少牢》下篇:“主人洗升,酌獻兄弟阼階上。
”注雲:“兄弟長幼立飲賤,不别大夫之賓,尊于兄弟。
”又曰:“辨受爵,其位在洗東,西面北上。
升受爵,其薦┵設于其位。
”注雲:“先着其位于上,乃後雲薦┵設于其位,明位初在是也。
”此中皆無爵者,以此二者差之,知無爵者從昭穆,有爵者則以官矣。
鄉釋執事者,貴即衆賓無事者公有司、私臣,注《祭統》雲“群有司猶衆賓下及執事者”,似衆賓不執事,言“下及”,殊卑者,指謂公有司、私臣,是亦得名為執事。
言衆賓據尊言,謂之不執事者,或衆賓中容有不執事者也。
雲“凡俎實之數奇”者,有九,有七,有五,是奇數。
以其鼎俎奇,故實數亦奇而相稱也。
雲“脊無中,脅無前,貶于尊者,不貶正脊,不奪正也”者,以《少牢》大夫禮三脊脅具有,此但有二體,貶于大夫。
大夫即尊者也等,貶牲體不貶正脊者,不奪其正。
長脅亦不貶者,義與正脊同。
雲“正脊二骨,長脅二骨者,将舉于屍,屍食未飽,不欲空神俎”者,此脊與脅二骨,本為馔厭饫所設也。
又次屍既舉脊脅,而猶有脊脅在,既不空神俎,義得兩施。
膚三,(為A2用二,厭饫一也。
) 離肺一,(離猶扌奎也。
小而長,午割之,亦不提心,謂之舉肺。
) [疏]“離肺一”。
○注“離猶”至“舉肺”。
○釋曰:雲“亦不提心”者,言“亦”,謂亦《少儀》雲“牛羊之肺,離而不提心”,鄭注雲“提猶絕也,扌奎離之不絕中央少許者”是也。
寸刂肺三,(為屍主人主婦祭。
今文寸刂為切。
) 魚十有五,(魚,水物,以頭枚數,陰中之物,取數于月十有五日而盈。
《少牢饋食禮》亦雲:“十有五而俎。
”尊卑同。
此所謂經而等也。
) [疏]注“魚水”至“等也”。
○釋曰:雲“魚,水物,以頭枚數”者,對三牲與臘以體數也。
雲“取數于月十有五日而盈”者,案《禮運》雲月“三五而盈,三五而阙”,文出于彼也。
雲“此所謂經而等”者,亦所謂《禮器》彼鄭注雲“謂若天子以下至士庶人為父母三年”是也。
引之者,謂魚數亦尊卑同也。
臘如牲骨。
(不但言體,以有一骨二骨者。
) [疏]注“不但”至“骨者”。
○釋曰:雲“不但言體,以有一骨二骨者”,若但言體,體有九,有十一,則不兼二骨者。
若言牲骨,則一骨二骨兼在其中,故直“言如牲骨”也。
祝俎:脾?廷,脊二骨,脅二骨,(凡接于神及屍者,俎不過牲三體,以《特牲》約,加其可并者二,亦得奇名。
《少牢饋食禮》羊豕各三體。
) [疏]“祝俎”至“二骨”。
○注“凡接”至“三體”。
○釋曰:雲“祝俎”,直雲“脅二骨”,謂代脅也。
知者,以屍俎無?廷脊,祝則有之,屍俎無代脅,祝俎有代脅可知。
雲“凡接于神及屍者,俎不過牲三體,以《特牲》約,加其可并者二,亦得奇名”者,言“凡”者,凡祝、佐食、賓長、長兄弟、宗人之等是也。
接神者,謂祝與佐食,佐食屍未入為神,設俎卻會,祝酌奠于?南,故曰接神也。
接屍者,賓為三獻,長兄弟為加爵,屍盥,宗人授巾,皆是與屍相接也。
知皆三體者,下“佐食俎觳折脊脅”也,“賓骼,長兄弟及宗人折,其馀如佐食俎”,故知皆三體也。
衆賓之長亦有加爵,接于屍亦應三體,下文但言兄弟及宗人,而衆賓長亦在焉可知。
故下文直雲“衆賓及衆兄弟皆ゾ┵”,注雲“不備三者,賤”也。
則衆賓長為加爵,不在賤限,以《特牲》約加,其可并者二骨者,是尊祝也,佐食也,已下卑無加,故下注雲“三體,卑者從正”是也。
雲《少牢饋食禮》羊豕各三體者,以《少牢》二牲,故祝俎無加者,直三體。
引之,以證此《特牲》約三體之外加其并骨也。
若然,俎實奇數,二牲各三體,共六體,不奇者,通臘髀為七,則亦奇數也。
以其臘既兩髀屬于尻,不殊,故為一體也。
膚一,離肺一。
阼俎:臂,正脊二骨,橫脊,長脅二骨,短脅,(主人尊,欲其體得祝之加數。
五體,又加其可并者二,亦得奇名。
臂,左體臂。
) [疏]“膚一”至“短脅”。
○注“主人”至“體臂”。
○釋曰:雲“臂,左體臂”者,以其屍用右,不雲折,明全升主人。
又雲臂,明左臂可知。
脅骨多,不嫌得與屍同用右體,猶脊然也。
膚一,離肺一。
主婦俎:觳折,(觳,後足。
折,分後右足以為佐食俎,不分左?折,辟大夫妻。
古文觳皆作?。
) [疏]注“觳後”至“作?”。
○釋曰:雲“觳,後足”者,案《既夕》記雲:“明衣裳,長及觳。
”鄭注雲:“觳,足跗也。
”是觳後足也。
雲“分後右足,以為佐食俎”者,經不雲後右足,鄭知者,以《少牢》主婦用左?,此士妻辟之,不用左?,用後右足,不用後左足,左足大卑,故知用後右足。
故知用後右足,故鄭雲“辟大夫妻”也。
其馀如阼俎。
(馀,謂脊、脅、膚、肺。
) 佐食俎:觳折,脊,脅,(三體,卑者從正。
) [疏]“佐食”至“脊脅”。
○注“三體卑者從正”。
○釋曰:直雲“脊脅”,不定體名,欲見得便用之。
《少牢》佐食,“俎設于兩階之?,其俎折一膚”,鄭注雲:“折者,擇取牢正體,馀骨折分用之,有┵而無薦,亦遠下屍。
”是無定體也。
膚一,離肺一。
賓,骼。
長兄弟及宗人,折。
其馀如佐食俎。
(骼,左骼也。
賓俎全體,尊賓。
不用尊體,為其已甚,卑而全之,其宜可也。
長兄弟及宗人折,不言所分,略之。
) [疏]注“骼左”至“略之”。
○釋曰:知骼是左骼者,以其屍用右骼,故知賓所用骼是左骼可知也。
雲“長兄弟及宗人折,不言所分,略之”者,此決上文主婦俎觳折,佐食俎亦名觳折,此不言所分,故知略之也。
衆賓及衆兄弟、内賓、宗婦,若有公有司、私臣,皆ゾ┵,(又略。
此所折骨,直破折馀體可ゾ者升之俎,一而已。
不備三者,賤。
祭禮,接神者貴。
凡骨有肉曰ゾ。
《祭統》曰:“凡為俎者,以骨為主。
”貴者取貴骨,賤者取賤骨。
貴者不重,賤者不虛,示均也。
俎者,所以明惠之必均也。
善為政者如此,故曰見政事之均焉。
公有司亦士之屬,命于君者也。
私臣,自己所辟除者。
) [疏]注“又略”至“除者”。
○釋曰:雲“又略”者,上文長兄弟及宗人直言“折”,不言所折骨體,已是略。
此又不言折而言“ゾ┵”,是又略也。
言此所折骨,值有馀體,即破之可也。
雲“祭禮,接神者貴”者,謂長兄弟及宗人已上俎皆三,皆有哜肺,以接神及屍貴,故三體,不止接神,屍,神象。
所接屍者,亦貴可知。
自衆賓已下,折體而已,不接屍,神賤無獻故也。
宗人雖不獻,執巾以授屍,亦名接屍也。
引《祭統》者,見貴賤皆有骨,示均之義。
雲“己所辟除”者,則府史之等不命于君者也。
膚一,離肺一。
公有司門西,北面東上,獻次衆賓。
私臣門東,北面西上,獻次兄弟。
升受,降飲。
(獻在後者,賤也。
祭祀有上事者,貴之,亦皆與旅。
) [疏]注“獻在”至“與旅”。
○釋曰:公有司獻在衆賓後,私臣獻在兄弟後,故雲“獻在後者賤也”。
雲“祭祀有上事者貴之”者,謂衆賓兄弟次賓之卑,得獻衆賓,擇取公有司可執事者,謂前舉鼎匕載羞從獻衆賓,擇取公有司酬爵之屬。
如此者,門外在有司群執事中,入門列在東面,為衆賓,馀者在門西位也。
兄弟雖無上事,亦皆在西面位,族親故也。
私臣獻在兄弟後者,職賤,公有司在衆賓後,不執事賤于執事者,故曰有上事者貴之。
宗人獻與旅齒于衆賓,則公有司為之佐食,于旅齒于兄弟,則私臣之中擇為賓使為佐食也。
是以前文“佐食北面,立于中庭”,注雲“佐食,賓佐屍食者”是也。
案前賓得獻,“薦脯醢,設折俎”,注雲:“公有司設之。
”及獻兄弟薦┵,注雲:“私人為之。
”與二者皆使執事,雲非執事者,以受獻者不得自設俎,暫使二者設之,非本執事之人。
然則公有司私臣薦俎,皆使徒隸為之與?雲“皆與旅”者,上宗人獻旅,雲齒于衆賓,佐食旅,齒于兄弟。
是但言獻次,不言旅,以宗人佐食,約之與旅者,亦此二人也。
若天子諸侯祭祀,其位無文,此公有司在門西,北面東上,私臣在門東,北面西上。
天子諸侯祭祀,可依此位矣。
同姓無爵者,在阼階前西面北上,卿西階前東面北上。
大夫在門東北面,士門西北面,旅食在其後。
《少牢》下篇雲衆賓位在門東,北面。
既獻,在西階西南,衆賓繼上賓而南。
天子諸侯之賓,其位或依此與?案《祭統》雲:“凡賜爵,?召為一,穆為一。
昭與昭齒,穆與穆齒。
凡群有司皆以齒。
此之謂長幼有序。
”此不見昭穆位者,主人衆兄弟非昭穆乎?故彼注昭穆,猶《特牲》、《少牢饋食之禮》主人之衆兄弟也。
群有司猶衆賓,下及執事者,君賜之爵,謂若酬之是也。
若其有爵者,則以爵序之,何故然也?案《文王世子》其在外朝則以官,其在宗廟之中,則如外朝之位。
宗人授事,以爵以官,是不以姓。
其獻之亦以官,故《祭統》雲“屍飲五,君洗玉爵獻卿;屍飲七,以瑤爵獻大夫;屍飲九,以散爵獻士及群有司。
皆以齒,明尊卑之等”是也。
其酬,蓋因此位而昭穆得獻,蓋依《少牢》下篇:“主人洗升,酌獻兄弟阼階上。
”注雲:“兄弟長幼立飲賤,不别大夫之賓,尊于兄弟。
”又曰:“辨受爵,其位在洗東,西面北上。
升受爵,其薦┵設于其位。
”注雲:“先着其位于上,乃後雲薦┵設于其位,明位初在是也。
”此中皆無爵者,以此二者差之,知無爵者從昭穆,有爵者則以官矣。
鄉釋執事者,貴即衆賓無事者公有司、私臣,注《祭統》雲“群有司猶衆賓下及執事者”,似衆賓不執事,言“下及”,殊卑者,指謂公有司、私臣,是亦得名為執事。
言衆賓據尊言,謂之不執事者,或衆賓中容有不執事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