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十六 特牲饋食禮第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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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奠觯”至“薦右”。
○釋曰:自此盡“爵無?”,論二觯并行無?爵之事。
雲“奠觯,進奠之于薦右,非神惠也”者,案上“尊兩壺于阼階東,加勺南柄,西方亦如之”,鄭注雲:“為酬賓及兄弟行神惠。
”至此雲非神惠者,彼三獻止爵,欲得神惠均于室中,衆賓長為加爵止爵者,欲神惠均于在庭,故止爵,行旅酬雖以屍而奠爵待之,亦得為神惠,至此别為無?爵,在下自相勸,故得為非神惠,故“奠于薦右”,同于生人飲酒,舉者奠于薦右也。
長皆執以興,舉觯者皆複位,答拜。
長皆奠觯于其所,皆揖其弟子,弟子皆複其位。
(複其位者,東西面位。
弟子舉觯于其長,所以序長幼,教孝弟。
凡堂下拜,亦皆北面。
) [疏]“長皆”至“其位”。
○注“複其”至“北面”。
○釋曰:雲“複其位者,東西面位”者,上既言皆複位答拜,此複重雲複位,則上文複位,複在庭初舉北面位,此重言複位者,當複東西面位可知。
雲“凡堂下拜,亦皆北面”者,前主人酬賓,弟子舉于其長行旅酬及無?爵,兄弟弟子賓弟子舉觯皆北面,則知凡堂下,雖不見面位者,皆北面拜可知。
雲凡賓以下,至于私人拜受送,皆北面,故雲“凡”也。
爵皆無?。
(?,數也。
賓取觯酬兄弟之黨,長兄弟取觯酬賓之黨,唯己所欲,亦交錯以辯,無次第之數。
因今接會,使之交恩定好,優勸之。
) 利洗散,獻于屍,酢,及祝,如初儀。
降,實散于篚。
(利,佐食也。
言利,以今進酒也。
更言獻者,以利待屍禮将終,宜一進酒,嫌于加酒亦當三也。
不緻爵,禮又殺也。
) [疏]“利洗”至“于篚”。
○注“利佐”至“殺也”。
○釋曰:自此盡“西序下”,論佐食獻屍祭祀畢之事。
雲“利,佐食也。
言利,以今進酒也”者,利與佐食乃有二名者,以上文設俎啟會爾敦之時,以黍稷為食,故名佐食。
今進以酒,酒所以供養,故名利,利即養也,故鄭雲以今進酒也。
若然,《少牢》名“佐食,上利執羊俎,下利執豕俎”者,大夫禮文,故即兩見其名。
雲“更言獻者,以利待屍禮将終,宜一進酒,嫌于加酒亦當三也”者,此決兄弟長及衆賓長為加爵于屍,不言獻,今進酒更言獻不言加爵,故鄭君解其義意,以利事屍禮将終,宜一進酒,不似長兄弟助宗子祭祀為加爵,衆賓之長助主人祭祀,設為加爵,嫌此佐食同彼二者為加爵,故變言獻,是以鄭雲嫌亦當三也。
“亦”者,亦上主人獻主婦獻賓長為三獻也。
長兄弟為加爵,衆賓長為加爵,通洗散獻屍亦三,都并屍飲,六士祭事屍禮畢也。
雲“不緻爵,禮又殺也”者,上文雲:“長兄弟洗觚為加爵,如初儀,不及佐食,洗緻如初,無從。
”注雲:“不及佐食,無從,殺也。
”此又不緻,故雲又殺也。
主人出,立于戶外,西南。
(事屍禮畢。
) 祝東面告利成。
(利猶養也。
供養之禮成,不言禮畢,于屍?之嫌。
) [疏]“祝東面告利成”。
○注“利猶”至“之嫌”。
○釋曰:《少牢》雲:“主人出,立于阼階上南面。
祝出,立于西階上東面。
祝告曰:利成。
”此戶外告利成,彼階上告利成,以尊者稍遠于屍。
若天子諸侯禮畢,于堂下告利成。
故《詩·楚茨》雲:“禮儀既備,锺鼓既戒,孝孫徂位,工祝緻告。
”鄭注雲:“锺鼓既戒,戒諸在廟中者,以祭禮畢,孝孫往位堂下西面位也。
祝于是緻孝孫之意,告屍以利成。
”是尊者告利成,遠于屍也。
雲“不言禮畢,于屍?之嫌”者,?,?暇無事。
若然,禮畢則于屍?暇無事,有發遣屍之嫌,故直言“利成”而已也。
屍谡,祝前,主人降。
(谡,起也。
前猶導也。
《少牢饋食禮》曰:“祝入,屍谡,主人降,立于阼階東,西面。
祝先,屍從,遂出于廟門。
”前屍之義,《士虞禮》備矣。
) [疏]“屍谡”至“人降”。
○注“谡起”至“備矣”。
○釋曰:引《少牢》者,證大夫禮主人立位與士不同,又證前屍出廟之事。
雲“前屍之儀,《士虞禮》備矣”者,彼有室中出屍降階出廟前屍之事,故雲備矣。
祝反,及主人入,複位。
命佐食徹屍俎,俎出于廟門。
(俎所以載?斤俎,《少牢饋食禮》曰:“有司受歸之。
”) [疏]注“俎所”至“歸之”。
○釋曰:引《少牢》者,是《少牢》下篇《有司徹》下大夫不賓屍之禮,彼雲:“佐食徹屍俎,佐食乃出屍俎于廟門外,有司受歸之。
”此士禮,不傧屍與下大夫同,故引以相證也。
徹庶羞,設于西序下。
(為将?,去之。
庶羞主為屍,非神馔也。
《尚書傳》曰:“宗室有事,族人皆侍終日。
大宗已侍于賓奠,然後燕私。
燕私者何也?已而與族人飲也。
”此徹庶羞置西序下者,為将以燕飲與?然則自屍祝至于兄弟之庶羞,宗子以與族人燕飲于堂,内賓宗婦之庶羞,主婦以燕飲于房。
) [疏]“徹庶”至“序下”。
○注“為将”至“于房”。
○釋曰:知非神馔而雲“為屍”者,以其屍三飯後始薦庶羞,故徹之乃?也。
凡“?”者,屍?鬼神之馀,祭者?屍之馀,義取鬼神之惠遍廟中,庶羞非鬼神惠,故不用也。
引《尚書傳》已下者,是彼《康诰》傳文。
大宗已侍于賓,奠者或有作A2,或有作暮者,皆誤,以奠為正也。
引之者,證徹庶羞不入于房,而設于西序下,以拟燕故也。
必知祭有燕者,案《楚茨》詩雲“鼓锺送屍”,下雲“備言燕私”,鄭注雲:“祭祀畢,歸賓客之俎。
同姓則留與之燕,所以尊賓客,親骨肉也。
”其上大夫當日傧屍安有燕,故《有司徹》上大夫雲“主人退”,注:“雲反于寝也。
”是無燕私。
若下大夫不傧屍,與此士禮同,亦當有燕也。
雲“與”者,以經直言“設于序下”,不言燕,疑之。
引《書傳》為證有燕,故言與以疑之也。
雲“然則自屍祝”以下,知義如此者,以兄弟受獻于堂上,主婦内賓受獻于房中,屍出之後,堂房無事,故知燕時男子在堂,婦人在房可也。
筵對席,佐食分簋、?。
(為将?分之也。
分簋者,分敦黍于會,為有對也。
敦,有虞氏之器也。
周制,士用之。
變敦言簋,容同姓之士得從周制耳。
《祭統》曰:“?者,祭之末也,不可不知也。
是故古之人有言曰:善終者如始。
?其是已。
是故古之君子曰:屍亦?鬼神之馀,惠術也,可以觀政矣。
”) [疏]“筵對”至“簋?”。
○注“為将”至“政矣”。
○釋曰:自此盡“戶外西面”,論嗣子共長兄弟對?之事。
雲“敦,有虞氏之器”者,《禮記·明堂位》雲:“有虞氏之兩敦。
”上文黍稷之敦是周制,士用之。
雲“言簋,容同姓之士得從周制耳”者,大夫異姓既用異代之器,故《少牢》、《特牲》皆用敦,則同姓之士當同周制用簋,故經言分簋。
是以《文王世子》鄭注亦雲:“同姓之士缌衰,異姓之士疑衰。
”亦同姓與異姓别也。
引《祭統》者,證?是鬼神之惠遍廟中,若國君之惠遍境内,是可以觀政之事也。
宗人遣舉奠及長兄弟盥,立于西階下,東面北上。
祝命嘗食,A2者、舉奠許諾,升,入,東面。
長兄弟對之,皆坐。
佐食授舉,各一膚。
(命,告也。
士使嗣子及兄弟A2,其惠不過族親也。
古文A2皆作?。
) [疏]注“命告”至“作?”。
○釋曰:此決下篇《少牢》二佐食及二賓長?,明惠大及異姓,不止族親而已。
主人西面再拜,祝曰:“A2有以也。
”兩A2奠舉于俎,許諾,皆答拜。
(以,讀如“何其久也,必有以也”之以。
祝告A2,釋辭以戒之,言女A2于此,當有所以也。
以先祖有德而享于此祭,其坐A2其馀,亦當以之也。
《少牢饋食禮》不戒者,非親昵也。
舊說曰:主人拜下A2席南。
) [疏]注“以讀”至“席南”。
○釋曰:雲“以,讀如‘何其久也,必有以也’之以”者,此辭在《詩·邶風·旄丘》篇,必有以從之者,以此經雲“有以也”者,以先祖有功德,子孫當嗣之,而廟食先祖有德亦合享此祭,故讀從之也。
是以彼注亦雲:“我君何以久留于二佐,必以衛有功德故也。
”雲“其坐A2其馀,亦當以之也”者,亦謂亦似其先祖,已上皆為以,為似者,誤也。
雲“《少牢饋食禮》不戒者,非親昵也”者,謂二佐食與二賓長是非親昵也。
引舊說者,以經直言主人西面拜,不見其處,故引舊說以明下A2席南面。
若是者三。
(丁甯戒之。
) 皆取舉、祭食、祭舉乃食,祭?,食舉。
(食乃祭?,禮殺。
) [疏]注“食乃祭?禮殺”。
○釋曰:前正祭之時,屍祭?嘗之,告旨訖,佐食爾黍于席上,屍始食。
今?食乃祭?,故決之,雲“禮殺”故也。
卒食,主人降洗爵,宰贊一爵。
主人升,酌,?上A2,上A2拜受爵,主人答拜。
?下A2亦如之。
(《少牢饋食禮》曰:“贊者洗三爵,酌。
主人受于戶内,以授次A2。
”舊說雲:主人北面,授下A2爵。
) [疏]注“少牢”至“A2爵”。
○釋曰:引《少牢》者,欲見此禮主人亦受于戶内,以授次A2。
引“舊說”,以此經雲“?下A2”,主人面位無文,當北面也。
主人拜,祝曰:“?有與也。
”如初儀。
(主人複拜,為戒也。
與讀如“諸侯以禮相與”之與。
言女?此,當有所與也。
與者,與兄弟也。
既知似
○釋曰:自此盡“爵無?”,論二觯并行無?爵之事。
雲“奠觯,進奠之于薦右,非神惠也”者,案上“尊兩壺于阼階東,加勺南柄,西方亦如之”,鄭注雲:“為酬賓及兄弟行神惠。
”至此雲非神惠者,彼三獻止爵,欲得神惠均于室中,衆賓長為加爵止爵者,欲神惠均于在庭,故止爵,行旅酬雖以屍而奠爵待之,亦得為神惠,至此别為無?爵,在下自相勸,故得為非神惠,故“奠于薦右”,同于生人飲酒,舉者奠于薦右也。
長皆執以興,舉觯者皆複位,答拜。
長皆奠觯于其所,皆揖其弟子,弟子皆複其位。
(複其位者,東西面位。
弟子舉觯于其長,所以序長幼,教孝弟。
凡堂下拜,亦皆北面。
) [疏]“長皆”至“其位”。
○注“複其”至“北面”。
○釋曰:雲“複其位者,東西面位”者,上既言皆複位答拜,此複重雲複位,則上文複位,複在庭初舉北面位,此重言複位者,當複東西面位可知。
雲“凡堂下拜,亦皆北面”者,前主人酬賓,弟子舉于其長行旅酬及無?爵,兄弟弟子賓弟子舉觯皆北面,則知凡堂下,雖不見面位者,皆北面拜可知。
雲凡賓以下,至于私人拜受送,皆北面,故雲“凡”也。
爵皆無?。
(?,數也。
賓取觯酬兄弟之黨,長兄弟取觯酬賓之黨,唯己所欲,亦交錯以辯,無次第之數。
因今接會,使之交恩定好,優勸之。
) 利洗散,獻于屍,酢,及祝,如初儀。
降,實散于篚。
(利,佐食也。
言利,以今進酒也。
更言獻者,以利待屍禮将終,宜一進酒,嫌于加酒亦當三也。
不緻爵,禮又殺也。
) [疏]“利洗”至“于篚”。
○注“利佐”至“殺也”。
○釋曰:自此盡“西序下”,論佐食獻屍祭祀畢之事。
雲“利,佐食也。
言利,以今進酒也”者,利與佐食乃有二名者,以上文設俎啟會爾敦之時,以黍稷為食,故名佐食。
今進以酒,酒所以供養,故名利,利即養也,故鄭雲以今進酒也。
若然,《少牢》名“佐食,上利執羊俎,下利執豕俎”者,大夫禮文,故即兩見其名。
雲“更言獻者,以利待屍禮将終,宜一進酒,嫌于加酒亦當三也”者,此決兄弟長及衆賓長為加爵于屍,不言獻,今進酒更言獻不言加爵,故鄭君解其義意,以利事屍禮将終,宜一進酒,不似長兄弟助宗子祭祀為加爵,衆賓之長助主人祭祀,設為加爵,嫌此佐食同彼二者為加爵,故變言獻,是以鄭雲嫌亦當三也。
“亦”者,亦上主人獻主婦獻賓長為三獻也。
長兄弟為加爵,衆賓長為加爵,通洗散獻屍亦三,都并屍飲,六士祭事屍禮畢也。
雲“不緻爵,禮又殺也”者,上文雲:“長兄弟洗觚為加爵,如初儀,不及佐食,洗緻如初,無從。
”注雲:“不及佐食,無從,殺也。
”此又不緻,故雲又殺也。
主人出,立于戶外,西南。
(事屍禮畢。
) 祝東面告利成。
(利猶養也。
供養之禮成,不言禮畢,于屍?之嫌。
) [疏]“祝東面告利成”。
○注“利猶”至“之嫌”。
○釋曰:《少牢》雲:“主人出,立于阼階上南面。
祝出,立于西階上東面。
祝告曰:利成。
”此戶外告利成,彼階上告利成,以尊者稍遠于屍。
若天子諸侯禮畢,于堂下告利成。
故《詩·楚茨》雲:“禮儀既備,锺鼓既戒,孝孫徂位,工祝緻告。
”鄭注雲:“锺鼓既戒,戒諸在廟中者,以祭禮畢,孝孫往位堂下西面位也。
祝于是緻孝孫之意,告屍以利成。
”是尊者告利成,遠于屍也。
雲“不言禮畢,于屍?之嫌”者,?,?暇無事。
若然,禮畢則于屍?暇無事,有發遣屍之嫌,故直言“利成”而已也。
屍谡,祝前,主人降。
(谡,起也。
前猶導也。
《少牢饋食禮》曰:“祝入,屍谡,主人降,立于阼階東,西面。
祝先,屍從,遂出于廟門。
”前屍之義,《士虞禮》備矣。
) [疏]“屍谡”至“人降”。
○注“谡起”至“備矣”。
○釋曰:引《少牢》者,證大夫禮主人立位與士不同,又證前屍出廟之事。
雲“前屍之儀,《士虞禮》備矣”者,彼有室中出屍降階出廟前屍之事,故雲備矣。
祝反,及主人入,複位。
命佐食徹屍俎,俎出于廟門。
(俎所以載?斤俎,《少牢饋食禮》曰:“有司受歸之。
”) [疏]注“俎所”至“歸之”。
○釋曰:引《少牢》者,是《少牢》下篇《有司徹》下大夫不賓屍之禮,彼雲:“佐食徹屍俎,佐食乃出屍俎于廟門外,有司受歸之。
”此士禮,不傧屍與下大夫同,故引以相證也。
徹庶羞,設于西序下。
(為将?,去之。
庶羞主為屍,非神馔也。
《尚書傳》曰:“宗室有事,族人皆侍終日。
大宗已侍于賓奠,然後燕私。
燕私者何也?已而與族人飲也。
”此徹庶羞置西序下者,為将以燕飲與?然則自屍祝至于兄弟之庶羞,宗子以與族人燕飲于堂,内賓宗婦之庶羞,主婦以燕飲于房。
) [疏]“徹庶”至“序下”。
○注“為将”至“于房”。
○釋曰:知非神馔而雲“為屍”者,以其屍三飯後始薦庶羞,故徹之乃?也。
凡“?”者,屍?鬼神之馀,祭者?屍之馀,義取鬼神之惠遍廟中,庶羞非鬼神惠,故不用也。
引《尚書傳》已下者,是彼《康诰》傳文。
大宗已侍于賓,奠者或有作A2,或有作暮者,皆誤,以奠為正也。
引之者,證徹庶羞不入于房,而設于西序下,以拟燕故也。
必知祭有燕者,案《楚茨》詩雲“鼓锺送屍”,下雲“備言燕私”,鄭注雲:“祭祀畢,歸賓客之俎。
同姓則留與之燕,所以尊賓客,親骨肉也。
”其上大夫當日傧屍安有燕,故《有司徹》上大夫雲“主人退”,注:“雲反于寝也。
”是無燕私。
若下大夫不傧屍,與此士禮同,亦當有燕也。
雲“與”者,以經直言“設于序下”,不言燕,疑之。
引《書傳》為證有燕,故言與以疑之也。
雲“然則自屍祝”以下,知義如此者,以兄弟受獻于堂上,主婦内賓受獻于房中,屍出之後,堂房無事,故知燕時男子在堂,婦人在房可也。
筵對席,佐食分簋、?。
(為将?分之也。
分簋者,分敦黍于會,為有對也。
敦,有虞氏之器也。
周制,士用之。
變敦言簋,容同姓之士得從周制耳。
《祭統》曰:“?者,祭之末也,不可不知也。
是故古之人有言曰:善終者如始。
?其是已。
是故古之君子曰:屍亦?鬼神之馀,惠術也,可以觀政矣。
”) [疏]“筵對”至“簋?”。
○注“為将”至“政矣”。
○釋曰:自此盡“戶外西面”,論嗣子共長兄弟對?之事。
雲“敦,有虞氏之器”者,《禮記·明堂位》雲:“有虞氏之兩敦。
”上文黍稷之敦是周制,士用之。
雲“言簋,容同姓之士得從周制耳”者,大夫異姓既用異代之器,故《少牢》、《特牲》皆用敦,則同姓之士當同周制用簋,故經言分簋。
是以《文王世子》鄭注亦雲:“同姓之士缌衰,異姓之士疑衰。
”亦同姓與異姓别也。
引《祭統》者,證?是鬼神之惠遍廟中,若國君之惠遍境内,是可以觀政之事也。
宗人遣舉奠及長兄弟盥,立于西階下,東面北上。
祝命嘗食,A2者、舉奠許諾,升,入,東面。
長兄弟對之,皆坐。
佐食授舉,各一膚。
(命,告也。
士使嗣子及兄弟A2,其惠不過族親也。
古文A2皆作?。
) [疏]注“命告”至“作?”。
○釋曰:此決下篇《少牢》二佐食及二賓長?,明惠大及異姓,不止族親而已。
主人西面再拜,祝曰:“A2有以也。
”兩A2奠舉于俎,許諾,皆答拜。
(以,讀如“何其久也,必有以也”之以。
祝告A2,釋辭以戒之,言女A2于此,當有所以也。
以先祖有德而享于此祭,其坐A2其馀,亦當以之也。
《少牢饋食禮》不戒者,非親昵也。
舊說曰:主人拜下A2席南。
) [疏]注“以讀”至“席南”。
○釋曰:雲“以,讀如‘何其久也,必有以也’之以”者,此辭在《詩·邶風·旄丘》篇,必有以從之者,以此經雲“有以也”者,以先祖有功德,子孫當嗣之,而廟食先祖有德亦合享此祭,故讀從之也。
是以彼注亦雲:“我君何以久留于二佐,必以衛有功德故也。
”雲“其坐A2其馀,亦當以之也”者,亦謂亦似其先祖,已上皆為以,為似者,誤也。
雲“《少牢饋食禮》不戒者,非親昵也”者,謂二佐食與二賓長是非親昵也。
引舊說者,以經直言主人西面拜,不見其處,故引舊說以明下A2席南面。
若是者三。
(丁甯戒之。
) 皆取舉、祭食、祭舉乃食,祭?,食舉。
(食乃祭?,禮殺。
) [疏]注“食乃祭?禮殺”。
○釋曰:前正祭之時,屍祭?嘗之,告旨訖,佐食爾黍于席上,屍始食。
今?食乃祭?,故決之,雲“禮殺”故也。
卒食,主人降洗爵,宰贊一爵。
主人升,酌,?上A2,上A2拜受爵,主人答拜。
?下A2亦如之。
(《少牢饋食禮》曰:“贊者洗三爵,酌。
主人受于戶内,以授次A2。
”舊說雲:主人北面,授下A2爵。
) [疏]注“少牢”至“A2爵”。
○釋曰:引《少牢》者,欲見此禮主人亦受于戶内,以授次A2。
引“舊說”,以此經雲“?下A2”,主人面位無文,當北面也。
主人拜,祝曰:“?有與也。
”如初儀。
(主人複拜,為戒也。
與讀如“諸侯以禮相與”之與。
言女?此,當有所與也。
與者,與兄弟也。
既知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