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十五 特牲饋食禮第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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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孫。
”是其祢之屍,則主人乃父道也。
雲“事神之禮,廟中而已,出迎則為厭”,有出廟門,主人是君,是是厭臣之義,故不迎也。
屍入門左,北面盥,宗人授巾。
(侍盥者執其器就之,執箪者不授巾,賤也。
宗人授巾,庭長尊。
《少牢饋食禮》曰:“祝先入門右,屍入門左。
”) [疏]注“侍盥”至“門左”。
○釋曰:引《少牢》者,見上經陳盥在門右,今屍入門左,屍尊,不就盥??巾等,鄉門右就屍之義也。
屍至于階,祝延屍。
屍升,入,祝先,主人從。
(延,進,在後诏侑曰延。
《禮器》所謂“诏侑武方”者也。
《少牢饋食禮》曰:“屍升自西階,入,祝從。
主人升自阼階,祝先入,主人從。
”) [疏]“屍至”至“人從”。
○注“延進”至“人從”。
○釋曰:雲“在後诏侑曰延”者,案《士虞禮》“屍谡祝前鄉屍”,鄭注雲:“前,道也。
祝道屍,必先鄉之,為之節。
”彼祝居屍前道之,此則在屍後诏之,故雲延也。
雲《禮器》所謂“诏侑武方”者,彼注:“武,無也。
”祝诏侑屍無常,謂若《檀弓》子事父母“左右就養無方”,今祝延屍、道屍亦無常也。
引《少牢》者,見祝從屍,主人又從祝入之事。
屍即席坐,主人拜妥屍。
(妥,安坐也。
) 屍答拜,執奠,祝飨,主人拜如初。
(飨,勸強之也。
其辭取于《士虞》記,則宜雲:“孝孫某主為孝薦之飨。
”舊說雲:“明薦之。
”) [疏]“屍答”至“如初”。
○注“飨勸”至“薦之”。
○釋曰:雲“其辭取于《士虞》記,則宜雲孝孫某圭為孝薦之飨”者,但喪祭稱哀,吉祭稱孝,故《士虞》記卒哭飨屍,辭曰:“哀子某圭為哀薦之飨。
”此既吉祭,宜雲“孝孫某圭為孝薦之飨”。
以其改哀雲孝,故曰宜雲也。
引舊說者,證圭為?明之義也。
祝命ソ祭。
屍左執觯,右取菹,扌Й于醢,祭于豆?。
(命,诏屍也。
ソ祭,祭神食也。
《士虞禮》古文曰:“祝命佐食堕祭。
”《周禮》曰:“既祭,則藏其堕。
”堕與ソ讀同耳。
今文改ソ皆為綏,古文此皆為ソ祭也。
扌Й醢者,染于醢。
) [疏]“祝命”至“豆?”。
○注“命诏”至“于醢”。
○釋曰:雲“ソ祭,祭神食也”者,鄉者設馔未迎屍,陰厭,厭饫神。
今屍來升席,而ソ祭,祭訖,當食神馀。
引《周禮》而雲“堕與ソ讀同”,則二字通用。
雲“今文改ソ皆為綏”,不從今文引古文者,欲見扌Й下有祭無醢,故疊之而不從也。
雲“扌Й醢者染于醢”,從經為正也。
佐食取黍稷肺祭授屍。
屍祭之,祭酒,啐酒,告旨。
主人拜,屍奠觯答拜。
(肺祭,寸刂肺也。
旨,美也。
祭酒,?味之芬芬者。
齊敬共之,唯恐不美。
告之美,達其心,明神享之。
) [疏]注“肺祭”至“享之”。
○釋曰:知“肺祭是寸刂肺也”者,下記“寸刂肺三”,鄭注:“為屍主人主婦祭。
”明是寸刂肺,非舉肺也。
祭?,嘗之,告旨。
主人拜,屍答拜。
(?,肉味之有菜和者。
《曲禮》曰:“客絮羹,主人辭不能亨。
”) [疏]注“?肉”至“能亨”。
○釋曰:雲“?,肉味之有菜和”者,此即《公食大夫》“牛霍、羊苦、豕薇之等”是也。
以其盛之?器,因号羹為?,故雲肉味有菜和者。
引《曲禮》者,證?羹有五味調和,不合絮調之義,故告旨。
若大羹不調,以鹽菜無絮調之理也。
祝命爾敦。
佐食爾黍稷于席上。
(爾,近也。
近之,便屍之食也。
) 設大羹氵音于醢北。
(大羹氵音,煮肉汁也。
不和,貴其質,設之所以敬屍也。
不祭,不哜,大羹不為神,非盛者也。
《士虞禮》曰:“大羹氵音自門入。
”今文氵音皆為汁。
) [疏]“設大羹氵音于醢北”。
○注“大羹”至“為汁”。
○釋曰:雲“醢北”者,為薦左。
案《公食大夫》、《昏禮》大羹氵音皆在薦右,此在左者,神禮變于生人。
《士虞禮》大夫羹氵音,設于?南,在右。
與生人同,有不忍異于生故也。
雲“不和,貴其質”者,案桓二年《左氏傳》雲“大羹不和以鹽菜”,是貴其質也。
雲“不為神”者,陰厭時未設,屍來始設為屍,故《士虞記》雲“無屍,則禮及薦馔皆如初。
不ソ祭,無大羹氵音?從獻。
”有屍即有大羹氵音從獻,縱有,亦不祭不哜,是不為神為屍,非盛者也。
引《士虞禮》曰“大羹氵音自門入”者,證迎屍後,乃從獻來也。
舉肺、脊以授屍。
屍受,振祭,哜之,左執之。
(肺,氣之主也。
脊,正體之貴者。
先食?之,所以導食通氣。
) 乃食,食舉。
(舉言食者,明凡解體皆連肉。
) [疏]“乃食食舉”。
○注“舉言”至“連肉”。
○釋曰:“乃食”,謂食肺。
雲“食舉”,謂骨體正脊從俎,舉鄉日,因名體為舉。
凡牲體,或七或二十一,皆據骨節而言。
今言食不可空食,骨以體皆連肉也。
主人羞?斤俎于臘北。
(?斤俎主于屍,主人親羞,敬也。
神俎不親設者,貴得賓客以神事其先。
) [疏]注“?斤俎”至“其先”。
○釋曰:雲“?斤俎主于屍”者,以其入後乃設之,故知主于屍。
主人親進者,敬屍故也。
前神俎使載者設之者,欲得尊賓,嘉客以事其先故也。
屍三飯,告飽。
祝侑,主人拜。
(三飯,告飽,禮一成也。
侑,勸也。
或曰又,勸之使又食。
《少牢饋食禮》侑辭曰“皇屍未實,侑”也。
) 佐食舉?,屍受,振祭,哜之。
佐食受,加于?斤俎。
舉獸?、魚一,亦如之。
(?,長脅也。
獸,臘,其體數與牲同。
) [疏]注“?長”至“牲同”。
○釋曰:雲“長脅”,文出下記也。
雲“獸,臘,其體數與牲同”,知者,亦見下記雲“臘如牲骨”是也。
屍實舉于菹豆。
(為将食庶羞,舉謂肺脊。
) 佐食羞庶羞四豆,設于左,南上,有醢。
(庶,衆也。
衆羞以豕肉,所以為異味。
四豆者,?堯、炙、?、醢。
南上者,以?堯炙為上,以有醢不得纟争也。
) [疏]注“庶衆”至“纟争也”。
○釋曰:案《公食大夫》雲:“旁四列,西北上。
?鄉以東?熏?堯,牛炙,炙南醢,以西牛?醢。
”注雲:“先設醢,纟争之次也。
”此四豆有醢,則不得先設,非纟争之次故也。
又複一醢,不得與?炙相對。
相對之法,炙在南,醢在北,?在北,醢南,如此,見得纟争。
故《少牢》雲:“韭菹、?醢、葵菹、蠃醢,韭菹在南,葵菹在北。
”注雲:“葵菹在北纟争。
”又雲:“羞?,兩瓦豆,有醢,亦用瓦豆,設于薦豆之北。
”注雲:“四豆亦纟争,羊?在南,豕?在北。
”此皆有醢,亦得纟争者,以其四豆?醢具相對,故鄭皆纟争也。
屍又三飯,告飽。
祝侑之如初。
(禮再成也。
)舉骼及獸、魚如初。
屍又三飯,告飽。
祝侑之如初。
(禮三成。
獸魚如初者,獸骼,魚一也。
) 舉肩及獸、魚如初。
(不複飯者,三三者,士之禮大成也。
舉,先正脊,後肩,自上而卻下,纟争而前,終始之次也。
) [疏]注“不複”至“次也”。
○釋曰:雲“舉,先正脊,後肩,自上而卻下,纟争而前,終始之次也”者,先舉正脊自上也,次舉脅即卻也,後舉骼即下纟争也,終舉肩即前也。
前者,牲體之始;後者,牲體之終,故雲終始之次也。
佐食盛?斤俎,俎釋三個。
(佐食取牲魚臘之馀,盛于?斤俎,将以歸屍。
俎釋三個,為改馔于西北隅遺之。
所釋者,牲臘則正脊一骨,長脅一骨及?也,魚則三頭而已。
個猶枚也,今俗言物數有雲若幹個者,此讀然。
) [疏]注“佐食”至“讀然”。
○釋曰:雲“俎釋三個,為改馔于西北隅遺之。
所釋者,牲臘則正脊一骨,長脅一骨及?也”,知者,案下記雲:“屍俎,右肩、臂、?、肫、骼,正脊二骨,橫脊,長脅二骨,短脅。
”今屍舉正脊一骨,長脅一骨,及骼脊脅各一骨,在前腳三節,後腳二節,各舉其一訖,前腳舉肩訖,宜次盛臂,後腳舉骼訖,宜次盛肫。
前後各一節以歸?廷脊,以其次正脊故也。
前腳唯有?在,并脊、脅各一骨為三也。
舉肺、脊加于?斤俎,反黍稷于其所。
(屍授佐食,佐食受而加之,反之也。
肺脊初在俎豆。
) [疏]注“屍授”至“俎豆”。
○釋曰:經直雲“肺脊加于?斤俎”,鄭知屍不自加而授與佐食,佐食受而加之者,約《少牢》雲:“上佐食受屍牢肺、正脊加于?斤。
”鄭注雲:“受者,屍授之”是也。
雲“肺脊初在菹豆”者,上文雲“屍實舉于菹豆”是也。
主人洗角,升,酌,?屍。
(?猶衍也,是獻屍也。
謂之?者,屍既卒食,又欲頤衍養樂之。
不用爵者,下大夫也。
因父子之道質而用角,角
”是其祢之屍,則主人乃父道也。
雲“事神之禮,廟中而已,出迎則為厭”,有出廟門,主人是君,是是厭臣之義,故不迎也。
屍入門左,北面盥,宗人授巾。
(侍盥者執其器就之,執箪者不授巾,賤也。
宗人授巾,庭長尊。
《少牢饋食禮》曰:“祝先入門右,屍入門左。
”) [疏]注“侍盥”至“門左”。
○釋曰:引《少牢》者,見上經陳盥在門右,今屍入門左,屍尊,不就盥??巾等,鄉門右就屍之義也。
屍至于階,祝延屍。
屍升,入,祝先,主人從。
(延,進,在後诏侑曰延。
《禮器》所謂“诏侑武方”者也。
《少牢饋食禮》曰:“屍升自西階,入,祝從。
主人升自阼階,祝先入,主人從。
”) [疏]“屍至”至“人從”。
○注“延進”至“人從”。
○釋曰:雲“在後诏侑曰延”者,案《士虞禮》“屍谡祝前鄉屍”,鄭注雲:“前,道也。
祝道屍,必先鄉之,為之節。
”彼祝居屍前道之,此則在屍後诏之,故雲延也。
雲《禮器》所謂“诏侑武方”者,彼注:“武,無也。
”祝诏侑屍無常,謂若《檀弓》子事父母“左右就養無方”,今祝延屍、道屍亦無常也。
引《少牢》者,見祝從屍,主人又從祝入之事。
屍即席坐,主人拜妥屍。
(妥,安坐也。
) 屍答拜,執奠,祝飨,主人拜如初。
(飨,勸強之也。
其辭取于《士虞》記,則宜雲:“孝孫某主為孝薦之飨。
”舊說雲:“明薦之。
”) [疏]“屍答”至“如初”。
○注“飨勸”至“薦之”。
○釋曰:雲“其辭取于《士虞》記,則宜雲孝孫某圭為孝薦之飨”者,但喪祭稱哀,吉祭稱孝,故《士虞》記卒哭飨屍,辭曰:“哀子某圭為哀薦之飨。
”此既吉祭,宜雲“孝孫某圭為孝薦之飨”。
以其改哀雲孝,故曰宜雲也。
引舊說者,證圭為?明之義也。
祝命ソ祭。
屍左執觯,右取菹,扌Й于醢,祭于豆?。
(命,诏屍也。
ソ祭,祭神食也。
《士虞禮》古文曰:“祝命佐食堕祭。
”《周禮》曰:“既祭,則藏其堕。
”堕與ソ讀同耳。
今文改ソ皆為綏,古文此皆為ソ祭也。
扌Й醢者,染于醢。
) [疏]“祝命”至“豆?”。
○注“命诏”至“于醢”。
○釋曰:雲“ソ祭,祭神食也”者,鄉者設馔未迎屍,陰厭,厭饫神。
今屍來升席,而ソ祭,祭訖,當食神馀。
引《周禮》而雲“堕與ソ讀同”,則二字通用。
雲“今文改ソ皆為綏”,不從今文引古文者,欲見扌Й下有祭無醢,故疊之而不從也。
雲“扌Й醢者染于醢”,從經為正也。
佐食取黍稷肺祭授屍。
屍祭之,祭酒,啐酒,告旨。
主人拜,屍奠觯答拜。
(肺祭,寸刂肺也。
旨,美也。
祭酒,?味之芬芬者。
齊敬共之,唯恐不美。
告之美,達其心,明神享之。
) [疏]注“肺祭”至“享之”。
○釋曰:知“肺祭是寸刂肺也”者,下記“寸刂肺三”,鄭注:“為屍主人主婦祭。
”明是寸刂肺,非舉肺也。
祭?,嘗之,告旨。
主人拜,屍答拜。
(?,肉味之有菜和者。
《曲禮》曰:“客絮羹,主人辭不能亨。
”) [疏]注“?肉”至“能亨”。
○釋曰:雲“?,肉味之有菜和”者,此即《公食大夫》“牛霍、羊苦、豕薇之等”是也。
以其盛之?器,因号羹為?,故雲肉味有菜和者。
引《曲禮》者,證?羹有五味調和,不合絮調之義,故告旨。
若大羹不調,以鹽菜無絮調之理也。
祝命爾敦。
佐食爾黍稷于席上。
(爾,近也。
近之,便屍之食也。
) 設大羹氵音于醢北。
(大羹氵音,煮肉汁也。
不和,貴其質,設之所以敬屍也。
不祭,不哜,大羹不為神,非盛者也。
《士虞禮》曰:“大羹氵音自門入。
”今文氵音皆為汁。
) [疏]“設大羹氵音于醢北”。
○注“大羹”至“為汁”。
○釋曰:雲“醢北”者,為薦左。
案《公食大夫》、《昏禮》大羹氵音皆在薦右,此在左者,神禮變于生人。
《士虞禮》大夫羹氵音,設于?南,在右。
與生人同,有不忍異于生故也。
雲“不和,貴其質”者,案桓二年《左氏傳》雲“大羹不和以鹽菜”,是貴其質也。
雲“不為神”者,陰厭時未設,屍來始設為屍,故《士虞記》雲“無屍,則禮及薦馔皆如初。
不ソ祭,無大羹氵音?從獻。
”有屍即有大羹氵音從獻,縱有,亦不祭不哜,是不為神為屍,非盛者也。
引《士虞禮》曰“大羹氵音自門入”者,證迎屍後,乃從獻來也。
舉肺、脊以授屍。
屍受,振祭,哜之,左執之。
(肺,氣之主也。
脊,正體之貴者。
先食?之,所以導食通氣。
) 乃食,食舉。
(舉言食者,明凡解體皆連肉。
) [疏]“乃食食舉”。
○注“舉言”至“連肉”。
○釋曰:“乃食”,謂食肺。
雲“食舉”,謂骨體正脊從俎,舉鄉日,因名體為舉。
凡牲體,或七或二十一,皆據骨節而言。
今言食不可空食,骨以體皆連肉也。
主人羞?斤俎于臘北。
(?斤俎主于屍,主人親羞,敬也。
神俎不親設者,貴得賓客以神事其先。
) [疏]注“?斤俎”至“其先”。
○釋曰:雲“?斤俎主于屍”者,以其入後乃設之,故知主于屍。
主人親進者,敬屍故也。
前神俎使載者設之者,欲得尊賓,嘉客以事其先故也。
屍三飯,告飽。
祝侑,主人拜。
(三飯,告飽,禮一成也。
侑,勸也。
或曰又,勸之使又食。
《少牢饋食禮》侑辭曰“皇屍未實,侑”也。
) 佐食舉?,屍受,振祭,哜之。
佐食受,加于?斤俎。
舉獸?、魚一,亦如之。
(?,長脅也。
獸,臘,其體數與牲同。
) [疏]注“?長”至“牲同”。
○釋曰:雲“長脅”,文出下記也。
雲“獸,臘,其體數與牲同”,知者,亦見下記雲“臘如牲骨”是也。
屍實舉于菹豆。
(為将食庶羞,舉謂肺脊。
) 佐食羞庶羞四豆,設于左,南上,有醢。
(庶,衆也。
衆羞以豕肉,所以為異味。
四豆者,?堯、炙、?、醢。
南上者,以?堯炙為上,以有醢不得纟争也。
) [疏]注“庶衆”至“纟争也”。
○釋曰:案《公食大夫》雲:“旁四列,西北上。
?鄉以東?熏?堯,牛炙,炙南醢,以西牛?醢。
”注雲:“先設醢,纟争之次也。
”此四豆有醢,則不得先設,非纟争之次故也。
又複一醢,不得與?炙相對。
相對之法,炙在南,醢在北,?在北,醢南,如此,見得纟争。
故《少牢》雲:“韭菹、?醢、葵菹、蠃醢,韭菹在南,葵菹在北。
”注雲:“葵菹在北纟争。
”又雲:“羞?,兩瓦豆,有醢,亦用瓦豆,設于薦豆之北。
”注雲:“四豆亦纟争,羊?在南,豕?在北。
”此皆有醢,亦得纟争者,以其四豆?醢具相對,故鄭皆纟争也。
屍又三飯,告飽。
祝侑之如初。
(禮再成也。
)舉骼及獸、魚如初。
屍又三飯,告飽。
祝侑之如初。
(禮三成。
獸魚如初者,獸骼,魚一也。
) 舉肩及獸、魚如初。
(不複飯者,三三者,士之禮大成也。
舉,先正脊,後肩,自上而卻下,纟争而前,終始之次也。
) [疏]注“不複”至“次也”。
○釋曰:雲“舉,先正脊,後肩,自上而卻下,纟争而前,終始之次也”者,先舉正脊自上也,次舉脅即卻也,後舉骼即下纟争也,終舉肩即前也。
前者,牲體之始;後者,牲體之終,故雲終始之次也。
佐食盛?斤俎,俎釋三個。
(佐食取牲魚臘之馀,盛于?斤俎,将以歸屍。
俎釋三個,為改馔于西北隅遺之。
所釋者,牲臘則正脊一骨,長脅一骨及?也,魚則三頭而已。
個猶枚也,今俗言物數有雲若幹個者,此讀然。
) [疏]注“佐食”至“讀然”。
○釋曰:雲“俎釋三個,為改馔于西北隅遺之。
所釋者,牲臘則正脊一骨,長脅一骨及?也”,知者,案下記雲:“屍俎,右肩、臂、?、肫、骼,正脊二骨,橫脊,長脅二骨,短脅。
”今屍舉正脊一骨,長脅一骨,及骼脊脅各一骨,在前腳三節,後腳二節,各舉其一訖,前腳舉肩訖,宜次盛臂,後腳舉骼訖,宜次盛肫。
前後各一節以歸?廷脊,以其次正脊故也。
前腳唯有?在,并脊、脅各一骨為三也。
舉肺、脊加于?斤俎,反黍稷于其所。
(屍授佐食,佐食受而加之,反之也。
肺脊初在俎豆。
) [疏]注“屍授”至“俎豆”。
○釋曰:經直雲“肺脊加于?斤俎”,鄭知屍不自加而授與佐食,佐食受而加之者,約《少牢》雲:“上佐食受屍牢肺、正脊加于?斤。
”鄭注雲:“受者,屍授之”是也。
雲“肺脊初在菹豆”者,上文雲“屍實舉于菹豆”是也。
主人洗角,升,酌,?屍。
(?猶衍也,是獻屍也。
謂之?者,屍既卒食,又欲頤衍養樂之。
不用爵者,下大夫也。
因父子之道質而用角,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