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十四 特牲饋食禮第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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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數,一二三四五之神。
筮用蓍,蓍知成數,七八九六之神,則此鄭雲神明者也。
若然,神既為生成之神,鄭雲謂蓍者,則蓍亦有神,《易·系辭》有“蓍之德圓而神”,非直筮有成數之神,亦有蓍之神也。
宰自主人之左贊命,命曰:“孝孫某,筮來日某,诹此某事,?其皇祖某子。
尚飨!”(宰,群吏之長。
自,由也。
贊,佐也,達也。
贊命由左者為神求變也。
士祭曰歲事,此言某事,又不言妃者,容大祥之後,礻覃月之吉祭。
皇,君也。
言君祖者,尊之也。
某子者,祖字也,伯子、仲子也。
尚,庶幾也。
) [疏]“宰自”至“尚飨”。
○注“宰群”至“庶幾也”。
○釋曰:雲“宰,群吏之長”者,贊命之事,非長不為。
又天子諸侯宰皆尊官,故知群吏之長也。
雲“贊命由左者,為神求變也”者,決《士冠禮》:“宰自右,少退贊命。
”鄭注雲:“宰,有司主政教者。
自,由也。
贊,佐也。
命,告也。
佐主人告所以筮也。
《少儀》曰:贊币自左,诏辭自右。
”此祭祀,故宰自左,贊命為神求吉,故變于常禮也。
雲“士祭曰歲事,此言某事,又不言妃者,容大祥之後,礻覃月之吉祭”者,案下宿賓雲“薦歲事”,據吉祭而言。
又《少牢》吉祭雲“以某妃配”,即與《士虞》記雲:“中月而礻覃,是月也,吉祭,猶未配。
”此與彼文同,故知是礻覃月吉祭也。
雲“言君祖者,尊之也”者,天子諸侯名曾祖為皇考,此士亦雲皇祖,故雲尊之也。
雲“某子者,祖字也,伯子、仲子”者,以其某在子上,為男子美稱,故以某為伯仲叔季五十字。
下篇雲“皇祖伯某”,鄭注雲:“伯某,且字也。
”不為五十字者,以某在伯下,故為且字解之,與此異也。
筮者許諾,還,即席,西面坐,卦者在左。
卒筮,寫卦。
筮者執以示主人。
(士之筮者坐,蓍短由便。
卦者主畫地識爻,爻備,以方寫之。
) [疏]注“士之”至“寫之”。
○釋曰:雲“士之筮者坐,蓍短由便”者,決下《少牢》雲:史曰若,遂述命既,“乃釋?賣立筮”,鄭注雲:“卿大夫之蓍長五尺,立筮由便。
”與士不同。
知蓍有長短者,案《三正記》雲“天子蓍長九尺,諸侯七尺,大夫五尺,士三尺”是也。
雲“卦者主畫地識爻,爻備,以方寫之”者,案《士冠禮》雲:“筮人許諾,右還,即席坐,西面,卦者在左。
卒筮書卦,執以示主人。
”鄭雲:“卒,已也。
書卦者,筮人以方寫所得之卦。
”彼雲書卦,即雲執以示主人,則筮者書寫以示主人也。
此經雲“卒筮寫卦”,乃雲“筮者執以示主人”,則寫卦者非筮人,故此鄭雲卦者主畫地識爻,爻備,以方寫之也。
主人受視,反之。
(反,還。
) 筮者還,東面,長占。
卒,告于主人:“占曰吉。
”(長占,以其屬之長幼旅占之。
) [疏]注“長占”至“占之”。
○釋曰:經直雲“長占”,知非長者一人。
而雲“長幼旅占之”者,《士冠禮》雲“筮人還,東面旅占”,明此亦是長幼旅占。
經直雲長者,見從長者為始也。
若不吉,則筮遠日,如初儀。
(遠日,旬之外日。
) [疏]“若不”至“初儀”。
○注“遠日旬之外日”。
○釋曰:案《曲禮》雲:“吉事先近日,喪事先遠日。
”此尊卑禮同也。
又雲:“旬之内曰近某日,旬之外曰遠某日。
”此尊卑有異。
雲旬之内曰近某日,據士禮吉事先近日,謂祭祀,假令孟月,先于孟月上旬内筮,筮不吉,乃用中旬之内更筮,中旬又不吉,更于下旬内筮,筮不吉,即止。
大夫已上,假令孟月祭,于前月下旬筮來月之上旬,不吉,又于孟月之上旬筮中旬,中旬不吉,又于中旬筮下旬,下旬又不吉,即止,不祭。
今雲“遠日,旬之外日”者,謂上旬不吉,更于上旬外筮中旬,為旬之外日。
非謂如大夫已上,旬之外,謂旬前為旬外也。
宗人告事畢。
前期三日之朝,筮屍,如求日之儀。
命筮曰:“孝孫某,诹此某事,?其皇祖某子,筮某之某為屍。
尚飨!”(三日者,容宿賓視濯也。
某之某者,字屍父而名屍,連言其親,庶幾其馮依之也。
大夫士以孫之倫為屍。
) [疏]“前期”至“尚飨”。
○注“三日”至“為屍”。
○釋曰:自此盡“主人退”,論祭前筮屍、宿屍之事。
雲“三日者,容宿賓視濯也”者,謂前期二日,宿賓一日視濯,是以下雲“厥明夕陳鼎于門外”,下至“夙興”,皆祭前一日視濯之事,以其夙興上事是祭前一日也。
宿賓又是厥明夕,為期上則宿賓與視濯别日。
又知宿賓是祭前二日,此經乃祭前三日筮屍,故鄭雲容宿賓視濯。
言容者,為筮屍之後,祭日之前有二日,容此二事也。
若然,筮屍在祭前三日,宿屍雲“乃”,乃是緩辭,則與筮屍别日矣。
以此而言,則宿屍與宿賓中無“厥明”之文,則二者同日矣。
二者既同日,鄭直言容宿賓視濯,不言容宿屍者,以其宿賓在厥明之上,故不嫌宿屍與宿賓别日也。
雲“某之某者,字屍父而名屍”者,經直雲“某之某”,鄭知字屍父而名屍者,《曲禮》雲為人子者“祭祀不為屍”,鄭彼注雲:“尊者之處,為其失子道,然則屍蔔筮無父者。
”又雲“卒哭乃諱”,諱則不稱名,故知屍父雲某是字,屍既對父,故某為名。
雲“連言其親,庶幾其馮依之也”者,屍父前世與所祭之父同時,同時必相識,知今又筮其子為屍,屍又與所祭之子相一,父子皆同類,故連言其親,庶幾其神馮依之也。
雲“大夫士以孫之倫為屍”者,案《祭統》雲:“夫祭之道,孫為王父屍,所使為屍者,于祭者子行也。
父北面而事之,所以明子事父之道也。
”注雲:“祭祖則用孫列,皆取于同姓之?孫也。
天子諸侯之祭,朝事延屍于戶外,是以有北面事屍之禮。
”如是則天子諸侯宗廟之祭,亦用孫之倫為屍。
而雲大夫士者,但天子諸侯雖用孫之倫,取卿大夫有爵者為之,故《凫?》詩祭屍之等,皆言“公屍”。
又《曾子問》雲:“卿大夫将為屍于公。
”若大夫士祭屍,皆取無爵者,無問成人與幼,皆得為之。
故《曾子問》“孔子曰:祭成喪者必有屍,屍必以孫,孫幼則使人抱之”是也。
乃宿屍。
(宿讀為肅。
肅,進也。
進之者,使知祭日當來。
古文宿皆作羞。
凡宿,或作速,記作肅,《周禮》亦作宿。
) [疏]“乃宿屍”。
○注“宿讀”至“作宿”。
○釋曰:雲“古文宿皆作羞”,疊之不從古文。
雲凡宿或作速,謂一部之内,或作速者,若《公食大夫》速賓之類是也。
雲“記作肅”者,《曲禮》雲“主人肅客而入”是也。
又雲“《周禮》亦作宿”者,《大宗伯》文“宿視滌濯”是也。
是以鄭泛雲或也。
主人立于屍外門外,子姓兄弟立于主人之後,北面東上。
(不東面者,來不為賓客。
子姓立于主人之後。
上當其後。
) [疏
筮用蓍,蓍知成數,七八九六之神,則此鄭雲神明者也。
若然,神既為生成之神,鄭雲謂蓍者,則蓍亦有神,《易·系辭》有“蓍之德圓而神”,非直筮有成數之神,亦有蓍之神也。
宰自主人之左贊命,命曰:“孝孫某,筮來日某,诹此某事,?其皇祖某子。
尚飨!”(宰,群吏之長。
自,由也。
贊,佐也,達也。
贊命由左者為神求變也。
士祭曰歲事,此言某事,又不言妃者,容大祥之後,礻覃月之吉祭。
皇,君也。
言君祖者,尊之也。
某子者,祖字也,伯子、仲子也。
尚,庶幾也。
) [疏]“宰自”至“尚飨”。
○注“宰群”至“庶幾也”。
○釋曰:雲“宰,群吏之長”者,贊命之事,非長不為。
又天子諸侯宰皆尊官,故知群吏之長也。
雲“贊命由左者,為神求變也”者,決《士冠禮》:“宰自右,少退贊命。
”鄭注雲:“宰,有司主政教者。
自,由也。
贊,佐也。
命,告也。
佐主人告所以筮也。
《少儀》曰:贊币自左,诏辭自右。
”此祭祀,故宰自左,贊命為神求吉,故變于常禮也。
雲“士祭曰歲事,此言某事,又不言妃者,容大祥之後,礻覃月之吉祭”者,案下宿賓雲“薦歲事”,據吉祭而言。
又《少牢》吉祭雲“以某妃配”,即與《士虞》記雲:“中月而礻覃,是月也,吉祭,猶未配。
”此與彼文同,故知是礻覃月吉祭也。
雲“言君祖者,尊之也”者,天子諸侯名曾祖為皇考,此士亦雲皇祖,故雲尊之也。
雲“某子者,祖字也,伯子、仲子”者,以其某在子上,為男子美稱,故以某為伯仲叔季五十字。
下篇雲“皇祖伯某”,鄭注雲:“伯某,且字也。
”不為五十字者,以某在伯下,故為且字解之,與此異也。
筮者許諾,還,即席,西面坐,卦者在左。
卒筮,寫卦。
筮者執以示主人。
(士之筮者坐,蓍短由便。
卦者主畫地識爻,爻備,以方寫之。
) [疏]注“士之”至“寫之”。
○釋曰:雲“士之筮者坐,蓍短由便”者,決下《少牢》雲:史曰若,遂述命既,“乃釋?賣立筮”,鄭注雲:“卿大夫之蓍長五尺,立筮由便。
”與士不同。
知蓍有長短者,案《三正記》雲“天子蓍長九尺,諸侯七尺,大夫五尺,士三尺”是也。
雲“卦者主畫地識爻,爻備,以方寫之”者,案《士冠禮》雲:“筮人許諾,右還,即席坐,西面,卦者在左。
卒筮書卦,執以示主人。
”鄭雲:“卒,已也。
書卦者,筮人以方寫所得之卦。
”彼雲書卦,即雲執以示主人,則筮者書寫以示主人也。
此經雲“卒筮寫卦”,乃雲“筮者執以示主人”,則寫卦者非筮人,故此鄭雲卦者主畫地識爻,爻備,以方寫之也。
主人受視,反之。
(反,還。
) 筮者還,東面,長占。
卒,告于主人:“占曰吉。
”(長占,以其屬之長幼旅占之。
) [疏]注“長占”至“占之”。
○釋曰:經直雲“長占”,知非長者一人。
而雲“長幼旅占之”者,《士冠禮》雲“筮人還,東面旅占”,明此亦是長幼旅占。
經直雲長者,見從長者為始也。
若不吉,則筮遠日,如初儀。
(遠日,旬之外日。
) [疏]“若不”至“初儀”。
○注“遠日旬之外日”。
○釋曰:案《曲禮》雲:“吉事先近日,喪事先遠日。
”此尊卑禮同也。
又雲:“旬之内曰近某日,旬之外曰遠某日。
”此尊卑有異。
雲旬之内曰近某日,據士禮吉事先近日,謂祭祀,假令孟月,先于孟月上旬内筮,筮不吉,乃用中旬之内更筮,中旬又不吉,更于下旬内筮,筮不吉,即止。
大夫已上,假令孟月祭,于前月下旬筮來月之上旬,不吉,又于孟月之上旬筮中旬,中旬不吉,又于中旬筮下旬,下旬又不吉,即止,不祭。
今雲“遠日,旬之外日”者,謂上旬不吉,更于上旬外筮中旬,為旬之外日。
非謂如大夫已上,旬之外,謂旬前為旬外也。
宗人告事畢。
前期三日之朝,筮屍,如求日之儀。
命筮曰:“孝孫某,诹此某事,?其皇祖某子,筮某之某為屍。
尚飨!”(三日者,容宿賓視濯也。
某之某者,字屍父而名屍,連言其親,庶幾其馮依之也。
大夫士以孫之倫為屍。
) [疏]“前期”至“尚飨”。
○注“三日”至“為屍”。
○釋曰:自此盡“主人退”,論祭前筮屍、宿屍之事。
雲“三日者,容宿賓視濯也”者,謂前期二日,宿賓一日視濯,是以下雲“厥明夕陳鼎于門外”,下至“夙興”,皆祭前一日視濯之事,以其夙興上事是祭前一日也。
宿賓又是厥明夕,為期上則宿賓與視濯别日。
又知宿賓是祭前二日,此經乃祭前三日筮屍,故鄭雲容宿賓視濯。
言容者,為筮屍之後,祭日之前有二日,容此二事也。
若然,筮屍在祭前三日,宿屍雲“乃”,乃是緩辭,則與筮屍别日矣。
以此而言,則宿屍與宿賓中無“厥明”之文,則二者同日矣。
二者既同日,鄭直言容宿賓視濯,不言容宿屍者,以其宿賓在厥明之上,故不嫌宿屍與宿賓别日也。
雲“某之某者,字屍父而名屍”者,經直雲“某之某”,鄭知字屍父而名屍者,《曲禮》雲為人子者“祭祀不為屍”,鄭彼注雲:“尊者之處,為其失子道,然則屍蔔筮無父者。
”又雲“卒哭乃諱”,諱則不稱名,故知屍父雲某是字,屍既對父,故某為名。
雲“連言其親,庶幾其馮依之也”者,屍父前世與所祭之父同時,同時必相識,知今又筮其子為屍,屍又與所祭之子相一,父子皆同類,故連言其親,庶幾其神馮依之也。
雲“大夫士以孫之倫為屍”者,案《祭統》雲:“夫祭之道,孫為王父屍,所使為屍者,于祭者子行也。
父北面而事之,所以明子事父之道也。
”注雲:“祭祖則用孫列,皆取于同姓之?孫也。
天子諸侯之祭,朝事延屍于戶外,是以有北面事屍之禮。
”如是則天子諸侯宗廟之祭,亦用孫之倫為屍。
而雲大夫士者,但天子諸侯雖用孫之倫,取卿大夫有爵者為之,故《凫?》詩祭屍之等,皆言“公屍”。
又《曾子問》雲:“卿大夫将為屍于公。
”若大夫士祭屍,皆取無爵者,無問成人與幼,皆得為之。
故《曾子問》“孔子曰:祭成喪者必有屍,屍必以孫,孫幼則使人抱之”是也。
乃宿屍。
(宿讀為肅。
肅,進也。
進之者,使知祭日當來。
古文宿皆作羞。
凡宿,或作速,記作肅,《周禮》亦作宿。
) [疏]“乃宿屍”。
○注“宿讀”至“作宿”。
○釋曰:雲“古文宿皆作羞”,疊之不從古文。
雲凡宿或作速,謂一部之内,或作速者,若《公食大夫》速賓之類是也。
雲“記作肅”者,《曲禮》雲“主人肅客而入”是也。
又雲“《周禮》亦作宿”者,《大宗伯》文“宿視滌濯”是也。
是以鄭泛雲或也。
主人立于屍外門外,子姓兄弟立于主人之後,北面東上。
(不東面者,來不為賓客。
子姓立于主人之後。
上當其後。
) [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