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十三 士虞禮第十四
關燈
小
中
大
:“廟用卣者,謂始?時,自饋食始。
”以此言之,鄭義若于三年後,四時當祭在廟,用彜盛郁,必用卣中尊獻象等,以盛鬯酒而已。
故鄭取《?梁》練而遷廟,特祀新死者,于廟故用卣也。
若然,唯?祭與練祭,祭在廟,祭訖,主反于寝,其大祥與礻覃祭,其主自然在寝祭之。
案下文礻覃月,逢四時吉祭之月,即得在廟祭,旦未配而已。
又《玄鳥》詩鄭注雲:“君喪三年,既畢?于其廟,而後?祭于大祖,明年春,?于群廟。
”若如此言,則三年喪畢,更有特?者。
鄭意除練時特?,三年喪畢更有此特?之禮也。
沐浴、栉、搔翦。
(彌自飾也。
搔當為爪。
今文曰沐浴。
搔翦或為蚤扌前,扌前或為{髟前}。
) [疏]“沐浴栉搔翦”。
○注“彌自”至“為{髟前}”。
○釋曰:雲“彌自飾也”者,上文“虞沐浴不栉”注雲:“自潔清。
不栉,未在于飾。
”鄭雖不言不在于飾,沐浴少飾,今?時栉,是彌自飾也。
用專膚為折俎,取諸ㄕ?益。
(專猶厚也。
折俎,謂主婦以下俎也。
體盡人多,折骨以為之。
今以ㄕ?益,貶于純吉。
今文字為折俎,而說以為?斤俎,亦已誣矣。
古文ㄕ?益為頭嗌也。
) [疏]“用專”至“ㄕ?益”。
○注“專猶”至“嗌也”。
○釋曰:雲“折俎謂主婦以下俎”者,鄭知折俎是主婦以下俎者,《特牲》記雲“主俎,觳折,佐食俎,觳折”,《少牢》雲“主婦俎?折”是也。
其他如饋食。
(如特牲饋食之事。
或雲以左胖虞,右胖?,今此如饋食,則屍俎、?斤俎皆有肩臂,豈複用虞臂乎?其不然明矣。
) [疏]“其他如饋食”。
○注“如特”至“明矣”。
○釋曰:雲“如特牲饋食之事”者,知不如士虞饋食禮者,虞不緻爵,則夫婦無俎矣。
上文有俎則?時夫婦緻爵,以?時變麻服葛,其辭稱孝,夫婦緻爵與特牲同,故雲如特牲饋食之事也。
“或雲以左胖虞,右胖?”者,當鄭君時,有人解者雲虞祭與?祭共用一牲,各用一胖,以左胖為虞祭,右胖為?祭,不是,故鄭破之雲,今此經雲“如饋食”,謂如特牲饋食之禮,屍俎用右胖,解之主人俎左臂,左胖之臂以為虞祭,主人豈得複取虞時左胖之臂而用之乎?明不然矣。
用嗣屍。
(虞?尚質,未暇筮屍。
) [疏]“用嗣屍”。
○注“虞?”至“筮屍”。
○釋曰:言“用嗣屍”,則從虞以至?祭,唯用一屍而已。
雲“虞?尚質,未暇筮屍”者,以其哀未殺,故雲尚質,未暇筮屍。
若然,練祥則筮屍矣,故《喪服小記》雲“練筮日筮屍”,大祥筮屍可知。
是以鄭上文注雲:“餞屍,旦将始?于皇祖。
”是用一屍也。
曰:“孝子某,孝顯相,夙興夜處,小心畏忌,不惰其身,不甯。
(稱孝者,吉祭。
) [疏]注“稱孝者吉祭”。
○釋曰:對虞時稱哀。
案《檀弓》虞為喪祭,卒哭為吉祭。
卒哭既為吉祭,?在卒哭後,亦是吉祭,故鄭以吉祭言之也。
用尹祭、(尹祭,脯也。
大夫士祭無雲脯者。
今不言牲号而雲尹祭,亦記者誤矣。
) [疏]“用尹祭”。
○注“尹祭”至“誤矣”。
○釋曰:鄭知尹祭是脯者,《下曲禮》雲:“脯曰尹祭。
”故知也。
但《曲禮》所雲是天子諸侯禮用脯号,案《特牲》、《少牢》無雲用脯者,故雲“大夫士祭無雲脯”者。
唯上餞屍有脯,此非餞屍,“今不言牲号而雲尹祭,亦記者誤也”,以其上文初虞雲“敢用?牲剛鬣”,今不言牲号而雲尹祭,是記人誤。
雲“亦”者,亦上香合也。
嘉薦、普淖、普薦、溲酒,(普薦,?羹。
不稱牲,記其異者。
今文溲為?叟。
) [疏]注“普薦”至“為?叟”。
○釋曰:知普薦是?羹者,案上文虞禮及特牲皆雲“祝酌奠于?南”,則?在酒前而設,此亦普薦在酒上,故知也。
但虞禮一?,此雲饋食,則與特牲同二?,故雲“普薦”也。
雲“不稱牲,記其異”者,對與初虞之等稱牲,但記其異,雖不說牲之号,有号可知也。
若然,雲記其異者,所以嘉薦、普淖、普薦、溲酒與前不異,記之,以其普薦與前異,将言設薦在普淖後,溲酒前,故并言其次耳。
?爾皇祖某甫,以?齊?爾孫某甫。
尚飨!”(欲其?合,兩告之。
《曾子問》曰:“天子崩,國君薨,則祝取群廟之主而藏諸祖廟,禮也。
卒哭成事,而後主各反其廟。
”然則士之皇祖,于卒哭亦反其廟。
無主,則反廟之禮未聞,以其币告之乎?) [疏]“?爾”至“尚飨”。
○注“欲其”至“之乎”。
○釋曰:雲“欲其?合,兩告之”者,欲使死者?于皇祖,又使皇祖與死者合食,故須兩告之。
是以告死者曰“?爾皇祖某甫”,謂皇祖曰“?齊?爾孫某甫”,二者俱飨,是其兩告也。
引《曾子問》者,案彼鄭注:“象有兇事者聚也。
”雲“卒哭成事,而後主各反其廟”者,至?須得祖之木主,以孫?祭故也。
天子諸侯有木主,可言聚與反廟之事,大夫無木主,聚而反之,故雲“無主,則反廟之禮未聞”。
雲“以其币告之乎”者,《曾子問》雲:“無遷主将行,以币帛為主命。
”此大夫士,或用币以依神而告使聚之,無正文,故雲“乎”以疑之。
期而小祥,(小祥,祭名。
祥,吉也。
《檀弓》曰:“歸祥肉。
”古文期皆作基。
) [疏]“期而小祥”。
○注“小祥”至“作基”。
○釋曰:自?以後,至十三月小祥,故雲期而小祥。
引《檀弓》者,彼謂顔回之喪,饋祥肉于孔子而言。
彼雲饋,今雲歸者,饋即歸也,故變文言之。
引之者,證小祥是祭,故有肉也。
曰:“薦此常事。
”(祝辭之異者。
言常者,期而祭,禮也。
古文常為祥。
) [疏]“曰薦此常事”。
○注。
祝辭之異者,謂小祥辭與虞?之辭有異。
異者,以虞?之祭非常,一期天氣變易,孝子思之而祭,是其常事,故祝辭異也。
雲“期而祭,禮也”者,《喪服小記》文。
案彼雲:“期而祭,禮也。
期而除喪,道也,祭不為除喪也。
”注雲:“此謂練祭也。
禮,正月存親,親亡至今而期,期則宜祭,期天道一變,哀恻之情益衰,衰則宜除,不相為也。
”以是謂小祥祭,謂常事也。
又期而大祥,曰:“薦此祥事。
”(又,複也。
) [疏]“又期”至“祥事”。
○注“又複也”。
○釋曰:此謂二十五月大祥祭,故雲複期也。
變言“祥事”,亦是常事也。
中月而礻覃。
(中猶?也。
礻覃,祭名也。
與大祥?一月。
自喪至此,凡二十七月,礻覃之言,澹澹然平安意也。
古文礻覃或為導。
) [疏]“中月而礻覃”。
○注“中猶”至“為導”。
○釋曰:知與大祥?一月,二十七月礻覃。
徙月樂,二十八月複平常,正作樂也。
雲“礻覃之言,澹澹然平安意也”者,礻覃月得無所不佩,又于礻覃月将鄉吉祭,又得樂懸,故雲平安意也。
但至後月,乃是即吉之正也。
是月也,吉祭,猶未配。
(是月,是礻覃月也。
當四時之祭月則祭,猶未以某妃配某氏,哀未忘也。
《少牢饋食禮》:“祝祝曰:孝孫某,敢用柔毛、剛鬣、嘉薦、普淖,用薦歲事于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尚飨。
”) [疏]“是月”至“未配”。
○注“是月”至“尚飨”。
○釋曰:謂是礻覃月,礻覃祭仍在寝,此月當四時吉祭之月,則于廟行四時之祭,于群廟而猶未得以某妃配,哀未忘,若喪中然也。
言“猶”者,如祥祭以前,不以妃配也。
案《禮記》雲:“吉事先近日,喪事先遠日。
”則大祥之祭,仍從喪事,先用遠日,下旬為之。
故《檀弓》雲:“孔子既祥,五日彈琴而不成聲。
十日而成笙歌。
”注:“逾月且異旬也。
”祥亦兇事,先遠日。
案此礻覃言澹然平安,得行四時之祭,則可從吉事先近日,用上旬為之。
若然,二十七月上旬行礻覃祭于寝,當祭月即從四時祭于廟,亦用上旬為之。
引《少牢禮》者,證礻覃月吉祭未配,後月吉如《少牢》,配可知也。
”以此言之,鄭義若于三年後,四時當祭在廟,用彜盛郁,必用卣中尊獻象等,以盛鬯酒而已。
故鄭取《?梁》練而遷廟,特祀新死者,于廟故用卣也。
若然,唯?祭與練祭,祭在廟,祭訖,主反于寝,其大祥與礻覃祭,其主自然在寝祭之。
案下文礻覃月,逢四時吉祭之月,即得在廟祭,旦未配而已。
又《玄鳥》詩鄭注雲:“君喪三年,既畢?于其廟,而後?祭于大祖,明年春,?于群廟。
”若如此言,則三年喪畢,更有特?者。
鄭意除練時特?,三年喪畢更有此特?之禮也。
沐浴、栉、搔翦。
(彌自飾也。
搔當為爪。
今文曰沐浴。
搔翦或為蚤扌前,扌前或為{髟前}。
) [疏]“沐浴栉搔翦”。
○注“彌自”至“為{髟前}”。
○釋曰:雲“彌自飾也”者,上文“虞沐浴不栉”注雲:“自潔清。
不栉,未在于飾。
”鄭雖不言不在于飾,沐浴少飾,今?時栉,是彌自飾也。
用專膚為折俎,取諸ㄕ?益。
(專猶厚也。
折俎,謂主婦以下俎也。
體盡人多,折骨以為之。
今以ㄕ?益,貶于純吉。
今文字為折俎,而說以為?斤俎,亦已誣矣。
古文ㄕ?益為頭嗌也。
) [疏]“用專”至“ㄕ?益”。
○注“專猶”至“嗌也”。
○釋曰:雲“折俎謂主婦以下俎”者,鄭知折俎是主婦以下俎者,《特牲》記雲“主俎,觳折,佐食俎,觳折”,《少牢》雲“主婦俎?折”是也。
其他如饋食。
(如特牲饋食之事。
或雲以左胖虞,右胖?,今此如饋食,則屍俎、?斤俎皆有肩臂,豈複用虞臂乎?其不然明矣。
) [疏]“其他如饋食”。
○注“如特”至“明矣”。
○釋曰:雲“如特牲饋食之事”者,知不如士虞饋食禮者,虞不緻爵,則夫婦無俎矣。
上文有俎則?時夫婦緻爵,以?時變麻服葛,其辭稱孝,夫婦緻爵與特牲同,故雲如特牲饋食之事也。
“或雲以左胖虞,右胖?”者,當鄭君時,有人解者雲虞祭與?祭共用一牲,各用一胖,以左胖為虞祭,右胖為?祭,不是,故鄭破之雲,今此經雲“如饋食”,謂如特牲饋食之禮,屍俎用右胖,解之主人俎左臂,左胖之臂以為虞祭,主人豈得複取虞時左胖之臂而用之乎?明不然矣。
用嗣屍。
(虞?尚質,未暇筮屍。
) [疏]“用嗣屍”。
○注“虞?”至“筮屍”。
○釋曰:言“用嗣屍”,則從虞以至?祭,唯用一屍而已。
雲“虞?尚質,未暇筮屍”者,以其哀未殺,故雲尚質,未暇筮屍。
若然,練祥則筮屍矣,故《喪服小記》雲“練筮日筮屍”,大祥筮屍可知。
是以鄭上文注雲:“餞屍,旦将始?于皇祖。
”是用一屍也。
曰:“孝子某,孝顯相,夙興夜處,小心畏忌,不惰其身,不甯。
(稱孝者,吉祭。
) [疏]注“稱孝者吉祭”。
○釋曰:對虞時稱哀。
案《檀弓》虞為喪祭,卒哭為吉祭。
卒哭既為吉祭,?在卒哭後,亦是吉祭,故鄭以吉祭言之也。
用尹祭、(尹祭,脯也。
大夫士祭無雲脯者。
今不言牲号而雲尹祭,亦記者誤矣。
) [疏]“用尹祭”。
○注“尹祭”至“誤矣”。
○釋曰:鄭知尹祭是脯者,《下曲禮》雲:“脯曰尹祭。
”故知也。
但《曲禮》所雲是天子諸侯禮用脯号,案《特牲》、《少牢》無雲用脯者,故雲“大夫士祭無雲脯”者。
唯上餞屍有脯,此非餞屍,“今不言牲号而雲尹祭,亦記者誤也”,以其上文初虞雲“敢用?牲剛鬣”,今不言牲号而雲尹祭,是記人誤。
雲“亦”者,亦上香合也。
嘉薦、普淖、普薦、溲酒,(普薦,?羹。
不稱牲,記其異者。
今文溲為?叟。
) [疏]注“普薦”至“為?叟”。
○釋曰:知普薦是?羹者,案上文虞禮及特牲皆雲“祝酌奠于?南”,則?在酒前而設,此亦普薦在酒上,故知也。
但虞禮一?,此雲饋食,則與特牲同二?,故雲“普薦”也。
雲“不稱牲,記其異”者,對與初虞之等稱牲,但記其異,雖不說牲之号,有号可知也。
若然,雲記其異者,所以嘉薦、普淖、普薦、溲酒與前不異,記之,以其普薦與前異,将言設薦在普淖後,溲酒前,故并言其次耳。
?爾皇祖某甫,以?齊?爾孫某甫。
尚飨!”(欲其?合,兩告之。
《曾子問》曰:“天子崩,國君薨,則祝取群廟之主而藏諸祖廟,禮也。
卒哭成事,而後主各反其廟。
”然則士之皇祖,于卒哭亦反其廟。
無主,則反廟之禮未聞,以其币告之乎?) [疏]“?爾”至“尚飨”。
○注“欲其”至“之乎”。
○釋曰:雲“欲其?合,兩告之”者,欲使死者?于皇祖,又使皇祖與死者合食,故須兩告之。
是以告死者曰“?爾皇祖某甫”,謂皇祖曰“?齊?爾孫某甫”,二者俱飨,是其兩告也。
引《曾子問》者,案彼鄭注:“象有兇事者聚也。
”雲“卒哭成事,而後主各反其廟”者,至?須得祖之木主,以孫?祭故也。
天子諸侯有木主,可言聚與反廟之事,大夫無木主,聚而反之,故雲“無主,則反廟之禮未聞”。
雲“以其币告之乎”者,《曾子問》雲:“無遷主将行,以币帛為主命。
”此大夫士,或用币以依神而告使聚之,無正文,故雲“乎”以疑之。
期而小祥,(小祥,祭名。
祥,吉也。
《檀弓》曰:“歸祥肉。
”古文期皆作基。
) [疏]“期而小祥”。
○注“小祥”至“作基”。
○釋曰:自?以後,至十三月小祥,故雲期而小祥。
引《檀弓》者,彼謂顔回之喪,饋祥肉于孔子而言。
彼雲饋,今雲歸者,饋即歸也,故變文言之。
引之者,證小祥是祭,故有肉也。
曰:“薦此常事。
”(祝辭之異者。
言常者,期而祭,禮也。
古文常為祥。
) [疏]“曰薦此常事”。
○注。
祝辭之異者,謂小祥辭與虞?之辭有異。
異者,以虞?之祭非常,一期天氣變易,孝子思之而祭,是其常事,故祝辭異也。
雲“期而祭,禮也”者,《喪服小記》文。
案彼雲:“期而祭,禮也。
期而除喪,道也,祭不為除喪也。
”注雲:“此謂練祭也。
禮,正月存親,親亡至今而期,期則宜祭,期天道一變,哀恻之情益衰,衰則宜除,不相為也。
”以是謂小祥祭,謂常事也。
又期而大祥,曰:“薦此祥事。
”(又,複也。
) [疏]“又期”至“祥事”。
○注“又複也”。
○釋曰:此謂二十五月大祥祭,故雲複期也。
變言“祥事”,亦是常事也。
中月而礻覃。
(中猶?也。
礻覃,祭名也。
與大祥?一月。
自喪至此,凡二十七月,礻覃之言,澹澹然平安意也。
古文礻覃或為導。
) [疏]“中月而礻覃”。
○注“中猶”至“為導”。
○釋曰:知與大祥?一月,二十七月礻覃。
徙月樂,二十八月複平常,正作樂也。
雲“礻覃之言,澹澹然平安意也”者,礻覃月得無所不佩,又于礻覃月将鄉吉祭,又得樂懸,故雲平安意也。
但至後月,乃是即吉之正也。
是月也,吉祭,猶未配。
(是月,是礻覃月也。
當四時之祭月則祭,猶未以某妃配某氏,哀未忘也。
《少牢饋食禮》:“祝祝曰:孝孫某,敢用柔毛、剛鬣、嘉薦、普淖,用薦歲事于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尚飨。
”) [疏]“是月”至“未配”。
○注“是月”至“尚飨”。
○釋曰:謂是礻覃月,礻覃祭仍在寝,此月當四時吉祭之月,則于廟行四時之祭,于群廟而猶未得以某妃配,哀未忘,若喪中然也。
言“猶”者,如祥祭以前,不以妃配也。
案《禮記》雲:“吉事先近日,喪事先遠日。
”則大祥之祭,仍從喪事,先用遠日,下旬為之。
故《檀弓》雲:“孔子既祥,五日彈琴而不成聲。
十日而成笙歌。
”注:“逾月且異旬也。
”祥亦兇事,先遠日。
案此礻覃言澹然平安,得行四時之祭,則可從吉事先近日,用上旬為之。
若然,二十七月上旬行礻覃祭于寝,當祭月即從四時祭于廟,亦用上旬為之。
引《少牢禮》者,證礻覃月吉祭未配,後月吉如《少牢》,配可知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