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十三 士虞禮第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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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士祭不足,則取于兄弟大功以下者。

    ”經雲入徹主人不與,明取大功、小功、缌麻之等入徹也。

    雲“言主人不與則知丈夫婦人在其中”者,上文直言丈夫說?,不辨親疏,下文婦人脫首?,不辨齊衰婦人,此雲入徹據大功以下,則此文入徹,主人不與之中,丈夫、婦人兼有可知。

    以其平常祭時,諸宰君婦廢徹不遲,則兇祭丈夫、婦人亦在,但齊斬不與徹耳。

     婦人說首?,不說帶。

    (不說帶,齊斬婦人帶不變也。

    婦人少變而重帶,帶,下體之上也。

    大功、小功者葛帶,時亦不說者,未可以輕文變于主婦之質。

    至?,葛帶以即位。

    《檀弓》曰:“婦人不葛帶。

    ”) [疏]“婦人”至“說帶”。

    ○注“不說”至“葛帶”。

    ○釋曰:知“齊斬婦人帶不變也”者,案《喪服小記》雲“齊衰帶惡笄以終喪”,鄭雲:“有除無變。

    ”舉齊衰則斬衰帶不變可知。

    齊斬帶不變,則大功以下變可知。

    雲“婦人少變”者,以其男子既葬,首?腰帶俱變,男子陽多變,婦人既葬,直變首?,不變帶,故雲少變也。

    雲“而重帶,帶,下體之上也”者,對男子陽,重首,在上體,婦人陰,重腰,腰是下體,以重下體,故帶不變也。

    雲“大功小功者葛帶”者,案《大功章》雲:“布衰裳、牡麻?纓、布帶三月,受以小功衰,即葛九月者。

    ”又案《小功章》雲:“布衰裳,澡麻帶?五月者。

    ”二者章内皆男女俱陳,明大功、小功婦人皆葛帶可知。

    雲“時亦不說者,未可以輕文變于主婦之質”者,變是文,不變是質,不可以大功以下輕服之文變主婦重服之質,故經直見主婦,不見大功以下也。

    雲“至?,葛帶以即位”者,此鄭解大功以下,雖夕時未變麻服葛,至?日亦當葛帶即位也。

    知大功以下夕時未變麻服葛者,以其與主婦同在廟門外,主婦不變,大功以下亦不變。

    若然,夕時不變,夕後入室可以變,故至?旦以葛帶即位也。

    引《檀弓》者,亦證齊衰婦人不葛帶之事。

     無屍,則不餞,猶出,幾席設如初,拾踴三。

    (以餞屍者本為送神也。

    丈夫、婦人亦從幾席而出。

    古文席為筵。

    ) [疏]“無屍”至“踴三”。

    ○注“以餞”至“為筵”。

    ○釋曰:自此至“賓出”,論卒哭祭無屍可餞之事。

    雲“幾席設如初”者,雖無屍,送神不異,故雲如初,故鄭雲“餞屍者本為送神也”。

    雲“丈夫婦人亦從幾席而出”者,以其雲“出,幾席設如初”,即雲“拾踴三”,明在門外有屍行禮之處,即如丈夫、婦人從幾席出可知。

    言“亦”者,亦餞屍之時也。

     哭止,告事畢,賓出。

     死三日而殡,三月而葬,遂卒哭。

    (謂士也。

    《雜記》曰:“大夫三月而葬,五月而卒哭;諸侯五月而葬,七月而卒哭。

    ”此記更從死起,異人之?,其義或殊。

    ) [疏]“死三”至“卒哭”。

    ○注“謂士”至“或殊”。

    ○釋曰:自此盡“他辭一也”,論記人所記,其義或殊,是以更有此文也。

    雲“遂卒哭”,不言三虞者,是記人略言之。

    注雲“謂士也”者,以其此篇是士虞,故知三日、三月據士而說。

    引《雜記》者,見大夫已上與士異者,以其《王制》大夫、士同有三日而殡,三月而葬之文。

    《雜記》雲大夫亦同三月而葬,卒哭。

    則士雲三月,大夫五月,卒哭之月不同者,《曲禮》雲“生與來日,死與往日”,鄭雲:“與猶數也。

    生數來日,謂成服杖以死來日數也。

    死數往日,謂殡斂以死日數也。

    大夫以上皆以來日數。

    ”若然,士雲三日殡,三月葬,皆通死日死月數。

    大夫以上,殡葬皆除死日死月數,是以士之卒哭得葬之三月内。

    大夫三月葬,除死月,通死月則四月。

    大夫有五虞,卒哭在五月,諸侯已上以義可知。

    雲“此記更從死起,異人之?,其義或殊”者,上已論虞卒哭,此記更從始死記之,明非上記人是異人之?,其辭或殊,更見記之事,其實義亦不異前記也。

     将旦而?,則薦。

    (薦謂卒哭之祭。

    ) [疏]“将旦而?則薦”。

    ○注“薦謂卒哭之祭”。

    ○釋曰:謂卒哭之祭,日将旦而?,則薦,薦謂卒哭之祭。

    雲“?則薦”者,記人見卒哭之祭為?而設,故連文雲“将旦而?”,則為此卒哭而祭也。

     卒辭曰:“哀子某,來日某,?齊?爾于爾皇祖某甫。

    尚飨!”(卒辭,卒哭之祝辭。

    ?齊,升也。

    尚,庶幾也。

    不稱馔,明主為告?也。

    今文?齊為齊。

    ) [疏]“卒辭”至“尚飨”。

    ○注“卒辭”至“為齊”。

    ○釋曰:雲“卒辭,卒哭之祝辭”者,謂迎屍之前,祝釋孝子辭雲爾,雲“不稱馔”,明主為告?也者。

    但卒哭之祭,實有牲馔而不稱者,以其卒哭祭,主為告神,将附于祖而設牲馔,故不言也。

     女子,曰:“皇祖妣某氏。

    ”(女孫附于祖母。

    ) [疏]“女子”至“某氏”。

    ○注“女孫?于祖母”。

    ○釋曰:此女子謂女未嫁而死,或出而歸,或未廟見而死,歸葬女氏之家,既葬?于祖母也。

     婦,曰:“孫婦于皇祖姑某氏。

    ”(不言爾,曰孫婦,婦差疏也。

    今文無某氏。

    ) [疏]注“不言”至“某氏”。

    ○釋曰:此對上文孫?于祖,而雲?于爾皇祖某甫。

    此則不曰爾,而變曰孫婦,婦差疏,故不雲爾也。

    若然,上女子亦不雲爾者,文承孫下,雲爾可知。

    直言其皇祖妣,異者耳。

     其他辭,一也。

    (來日某,?齊?,尚飨。

    ) [疏]“其他辭一也”。

    ○注“來日”至“尚飨”。

    ○釋曰:他辭一者,正謂來日某?齊?尚飨,女子及孫婦皆有此辭,故雲“其他辭,一也”。

    其?,女子雲:來日某?齊?爾于爾皇祖妣某氏尚飨。

    其孫婦雲:來日某?齊?孫婦于皇祖姑某氏尚飨。

     飨辭曰:“哀子某,圭為而哀薦之。

    飨!”(飨辭,勸強屍之辭也。

    圭,?也。

    《詩》曰:“吉圭為饣喜。

    ”凡吉祭飨屍,曰孝子。

    ) [疏]“飨辭”至“之飨”。

    ○注“飨辭”至“孝子”。

    ○釋曰:“飨辭,勸強屍之辭也”者,案《特牲禮》迎屍入室,“屍即席坐,主人拜妥屍,屍答拜,執奠,祝飨”,鄭雲:“勸強之也。

    其辭引此《士虞》記,則宜雲:孝孫某圭為孝薦之飨。

    ”當此時為之。

    “凡吉祭飨屍,曰孝子”者,此一辭說三虞卒哭勸屍辭,若?及練祥,吉祭其辭亦用此,但改哀為孝耳,故鄭雲“凡”以該之也。

     明日,以其班?。

    (卒哭之明日也。

    班,次也。

    《喪服小記》曰:?必以其昭穆,亡則中一以上。

    凡?已,複于寝。

    如既?,主反其廟,練而後遷廟。

    古文班或為辨,辨氏姓或然,今文為胖。

    ) [疏]“明日以其班?”。

    ○注“卒哭”至“為胖”。

    ○釋曰:引《喪服小記》者,彼解中猶?也,一以上祖又祖。

    孫?祖為正,若無祖,則?于高祖,以其?必以昭穆,孫與祖昭穆同,故?。

    一以上取昭穆相當者,若婦則?于夫之所?之妃,無亦?一以上,若妾?,亦?于夫之所?之妾,無則易牲?女君也。

    雲“凡?已,複于寝,如既?,主反其廟”者,案文二年《公羊》雲:“大事者何?大?也。

    大?者何?合祭也。

    毀廟之主,陳于大祖,未毀廟之主皆升,合食于太祖。

    ”又案《曾子問》雲天子諸侯既?祭,“主各反其廟”,今?于廟,?已,複于寝。

    若大夫士無木主,以币主其神。

    天子諸侯有木主者,以主?祭訖,主反于寝,如?祭訖,主反廟相似,故引為證也。

    雲“練而後遷廟”者,案文二年《經》雲:“丁醜,作僖公主。

    ”《?梁傳》雲:“作僖公主,譏其後也。

    作主壞廟有時日,于練焉壞廟。

    壞廟之道,易檐可也,改塗可也。

    ”是練而遷廟,引之者,證練乃遷廟,?遷于寝。

    案《左氏》僖公三十三年傳雲:“凡君薨,卒哭而?。

    ?而作主,特祀于主,?嘗?于廟。

    ”服注雲:“特祀于主,謂在寝?、嘗、?于廟者,三年喪畢,遭?、嘗則行祭,皆于廟。

    ”言遭?、嘗乃于廟,則自三年已前,未得遷于廟而?祭。

    此賈、服之義,不與鄭同。

    案《春官·鬯人職》雲“廟用卣”,鄭注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