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十三 士虞禮第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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檀弓》者,證卒哭辭稱成事之義,但卒哭為吉祭者,喪中自相對,若據二十八月後吉祭而言,礻覃祭已前,總為喪祭也。
若然,此經雲三虞與卒哭,“哀薦成事”明文,而鄭注《檀弓》雲:“卒哭而祭,其辭蓋曰:哀薦成事。
”言“蓋”疑之者,以鄭君以前,有人解雲三虞與卒哭同為一事解之者,鄭故疑卒哭之辭而雲蓋也。
是以《雜記》雲:“上大夫之虞也少牢,卒哭成事,?皆大牢。
”鄭注雲:“卒哭成事,?言皆則卒哭成事,?與虞異矣。
”是微破前人三虞與卒哭同解者也。
獻畢,未徹,乃餞。
(卒哭之祭,既三獻也。
餞,送行者之酒。
《詩》雲:“出宿于濟,飲餞于祢。
”屍旦将始?于皇祖,是以餞送之。
古文餞為踐。
) [疏]“獻畢未徹乃餞”。
○注“卒哭”至“為踐”。
○釋曰:自此盡“不脫帶”,論卒哭之祭未徹,餞屍于寝門外之事。
鄭雲“卒哭之祭”者,案上文直雲:“獻畢未徹,乃餞。
”不言卒哭,鄭知是卒哭之祭者,以其三虞無餞屍之事,明旦?于祖,入廟乃有餞屍之禮,故鄭據卒哭而言。
若然,三虞不餞屍者,以其三虞與卒哭同在寝,?則在廟,以明旦當入廟,以其易處鄉尊所,故特有餞送屍之禮也。
引《詩》者,彼生人餞行人之禮,為行始,此祭祀餞屍之禮,亦鄉祖廟為行始。
事雖異,餞送飲酒是同,故引為證也。
知“旦将始?于皇祖”者,下雲“明日以其班?”,鄭雲:“卒哭之明日也。
”是明日之旦也。
尊兩С于廟門外之右,少南。
水尊在酒西,勺北枋。
(少南,将有事于北。
有玄酒,即吉也。
此在西,尚兇也。
言水者,喪質,無?,不久陳。
古文С為庑也。
) [疏]注“少南”至“庑也”。
○釋曰:雲“少南,将有事于北”者,正謂下文雲“屍出門右南面”已下是也。
雲“有玄酒,即吉也”者,以其虞祭用醴酒,無玄酒,至卒哭雲如初,則與虞祭同,今至餞屍用玄酒,酒則尋常祭祀之酒,非醴酒,故雲即吉也。
雲“此在西,尚兇也”者,以其吉祭,祭尊,在房戶之?,至于虞,祭尊在室,是兇。
今卒哭餞屍,尊在門西,不在門東,是尚兇,故變于吉也。
洗在尊東南,水在洗東,篚在西。
(在門之左又少南。
)馔笾豆,脯四?廷。
(酒宜脯也。
古文?廷為挺。
) 有乾肉折俎,二尹縮,祭半尹,在西塾。
(乾肉,牲體之脯也。
如今涼州烏翅矣。
折以為俎實,優屍也。
尹,正也,雖其折之,必使正。
縮,從也。
古文縮為蹙。
) [疏]注“乾肉”至“為蹙”。
○釋曰:雲“涼州烏翅”者,經雲乾肉折俎,則漢時乾脯似之,故鄭以今曉古也。
屍出,執幾從,席從。
(祝入亦告利成。
入前屍,屍乃出。
幾席,素幾葦席也。
以幾席從,執事也。
) [疏]“屍出”至“席從”。
○注“祝入”至“事也”。
○釋曰:雲“祝入亦告利成,入前屍,屍乃出”者,雖餞行飲酒,屍将起之時,祝亦如虞祭,告雲利成,屍乃興以前屍也。
知“幾席,素幾葦席也”者,上經初虞雲“素幾葦席”,在西席。
至及再虞、三虞,及卒哭皆如初,不見更設幾席之文,明同初虞用素幾葦席。
今卒哭祭,末餞屍于門外,明是卒哭之幾席,故知是素幾葦席也。
屍出門右,南面。
(俟設席也。
) [疏]“屍出門右南面”。
○注“俟設席也”。
○釋曰:知“俟設席”者,屍在門右南面,在坐北立,下即雲設席之事,明俟設席也。
席設于尊西北,東面。
幾在南。
賓出,複位。
(将入臨之位。
《士喪禮》賓繼兄弟“北上,門東,北面西上;門西,北面東上;西方,東面北上”。
) 主人出,即位于門東,少南;婦人出,即位于主人之北,皆西面,哭不止。
(婦人出者,重餞屍。
) [疏]注“婦人出者重餞屍”。
○釋曰:婦人有事,自堂及房而已,今出寝門之外,故雲“重餞屍”也。
屍即席坐,唯主人不哭,洗廢爵,酌獻屍,屍拜受。
主人拜送,哭,複位。
薦脯醢,設俎于薦東,朐在南。
(朐,脯及乾肉之屈也。
屈者在南,變于吉。
) [疏]“屍即”至“在南”。
○注“朐脯”至“于吉”。
○釋曰:雲“主人拜送”者,案上祭雲主人其拜,《特牲》亦雲拜送,則拜送吉兇同也。
雲“屈者在南,變于吉”者,案《曲禮》雲:“以脯?置者,左朐右末。
”鄭雲:“屈中曰朐。
”則吉時屈者在左,今屍東面而雲朐在南,則是兇禮,屈者在右末,頭在左,故雲變于吉也。
屍左執爵,取脯扌需醢,祭之。
佐食授哜。
(授乾肉之祭。
) 屍受,振祭,哜,反之。
祭酒,卒爵,奠于南方。
(反之,反于佐食。
佐食反之于俎。
屍奠爵,禮有終。
) [疏]注“反之”至“有終”。
○釋曰:鄭知“反之,反于佐食”者,經雲“佐食授哜,屍受,振祭,哜”,哜訖,而雲“反之”,明反與佐食,佐食乃反于俎可知也。
雲“屍奠爵,禮有終”者,上經雲三獻屍皆有酢,今餞屍,三獻皆不酢而奠之,是為禮有終。
謂若主人拜送,賓不答拜,亦是禮有終也。
主人及兄弟踴,婦人亦如之。
主婦洗足爵,亞獻,如主人儀,婦人踴如初。
賓長洗纟意爵,三獻,如亞獻,踴如初。
佐食取俎,實于篚。
屍谡,從者奉篚哭從之。
祝前,哭者皆從,及大門内,踴如初。
(男女從屍,男由左,女由右。
及,至也。
從屍不出大門者,由廟門外無事屍之禮也。
古文谡作休。
) [疏]注“男女”至“作休”。
○釋曰:鄭知“男女從屍,男由左,女由右”者,約上文男子在南,婦人在北,南為左,北為右,因從此位便,故知男子由左,婦人由右也。
雲“從屍不出大門者,由廟門外無事屍之禮也”者,在廟以廟為限,在寝門外以大門為限。
正祭在廟,廟門外無事屍之禮,今餞屍在寝門外,則大門外無事屍之禮,故鄭舉正祭況之。
從屍不出大門外,取正祭比之,故注雲由廟門外無事屍之禮也。
屍出門,哭者止。
(以餞于外,大門猶廟門。
) [疏]“屍出門哭者止”。
○注“以餞”至“廟門”。
○釋曰:鄭意所以屍出大門,哭者便止者,正以餞于寝門,以大門為限,似事屍在廟門為限,故鄭雲“大門猶廟門”也。
賓出,主人送,拜稽颡。
(送賓,拜于大門外。
) [疏]“賓出”至“稽颡”。
○注“送賓”至“門外”。
○釋曰:上從屍不出大門者,有事屍限,故不出大門送之。
送賓于大門外自是常禮,故雲“送賓拜于大門外”。
但禮有終,賓無答拜之禮也。
主婦亦拜賓。
(女賓也。
不言出,不言送,拜之于闱門之内,闱門如今東西掖門。
) [疏]“主婦亦拜賓”。
○注“女賓”至“掖門”。
○釋曰:上主人送男賓,故知此主婦拜女賓也。
雲“不言出,送拜之于闱門之内”者,決上文男主拜男賓,言出送,此明主婦送女賓于門之内。
以其婦人送迎不出門,見兄弟不逾阈故也。
雲“闱門如今東西掖門”者,案《爾雅·釋宮》雲:“宮中之門謂之闱。
”則闱門在宮内。
漢時宮中掖門在東西,若人左右掖,故舉以為況也。
丈夫說?帶于廟門外。
(既卒哭,當變麻,受之以葛也。
夕日,則服葛者為?期。
今文說為稅。
) [疏]“丈夫”至“門外”。
○注“既卒”至“為稅”。
○釋曰:雲“既卒哭,當變麻,受之以葛也”者,《喪服》鄭注雲:“大夫以上虞而受服,士卒哭而受服。
”士亦約此文而言也。
雲“夕日則服葛者為?期”者,今日為卒哭祭,明旦為?,前日之夕,為?祭之期,變麻服葛,是變重從輕。
明旦亦得變,不要夕期之時變之。
夕時言變麻服葛者,鄭雲為?期,亦因?期即變之,使賓知變節故也。
入徹,主人不與。
(入徹者,兄弟大功以下。
言主人不與,則知丈夫、婦人在其中。
古文與為豫。
) [疏]“入徹主人不與”。
○注“入徹”至“為豫”。
○釋曰:鄭知入徹是大功以下者,見《曾子問》
若然,此經雲三虞與卒哭,“哀薦成事”明文,而鄭注《檀弓》雲:“卒哭而祭,其辭蓋曰:哀薦成事。
”言“蓋”疑之者,以鄭君以前,有人解雲三虞與卒哭同為一事解之者,鄭故疑卒哭之辭而雲蓋也。
是以《雜記》雲:“上大夫之虞也少牢,卒哭成事,?皆大牢。
”鄭注雲:“卒哭成事,?言皆則卒哭成事,?與虞異矣。
”是微破前人三虞與卒哭同解者也。
獻畢,未徹,乃餞。
(卒哭之祭,既三獻也。
餞,送行者之酒。
《詩》雲:“出宿于濟,飲餞于祢。
”屍旦将始?于皇祖,是以餞送之。
古文餞為踐。
) [疏]“獻畢未徹乃餞”。
○注“卒哭”至“為踐”。
○釋曰:自此盡“不脫帶”,論卒哭之祭未徹,餞屍于寝門外之事。
鄭雲“卒哭之祭”者,案上文直雲:“獻畢未徹,乃餞。
”不言卒哭,鄭知是卒哭之祭者,以其三虞無餞屍之事,明旦?于祖,入廟乃有餞屍之禮,故鄭據卒哭而言。
若然,三虞不餞屍者,以其三虞與卒哭同在寝,?則在廟,以明旦當入廟,以其易處鄉尊所,故特有餞送屍之禮也。
引《詩》者,彼生人餞行人之禮,為行始,此祭祀餞屍之禮,亦鄉祖廟為行始。
事雖異,餞送飲酒是同,故引為證也。
知“旦将始?于皇祖”者,下雲“明日以其班?”,鄭雲:“卒哭之明日也。
”是明日之旦也。
尊兩С于廟門外之右,少南。
水尊在酒西,勺北枋。
(少南,将有事于北。
有玄酒,即吉也。
此在西,尚兇也。
言水者,喪質,無?,不久陳。
古文С為庑也。
) [疏]注“少南”至“庑也”。
○釋曰:雲“少南,将有事于北”者,正謂下文雲“屍出門右南面”已下是也。
雲“有玄酒,即吉也”者,以其虞祭用醴酒,無玄酒,至卒哭雲如初,則與虞祭同,今至餞屍用玄酒,酒則尋常祭祀之酒,非醴酒,故雲即吉也。
雲“此在西,尚兇也”者,以其吉祭,祭尊,在房戶之?,至于虞,祭尊在室,是兇。
今卒哭餞屍,尊在門西,不在門東,是尚兇,故變于吉也。
洗在尊東南,水在洗東,篚在西。
(在門之左又少南。
)馔笾豆,脯四?廷。
(酒宜脯也。
古文?廷為挺。
) 有乾肉折俎,二尹縮,祭半尹,在西塾。
(乾肉,牲體之脯也。
如今涼州烏翅矣。
折以為俎實,優屍也。
尹,正也,雖其折之,必使正。
縮,從也。
古文縮為蹙。
) [疏]注“乾肉”至“為蹙”。
○釋曰:雲“涼州烏翅”者,經雲乾肉折俎,則漢時乾脯似之,故鄭以今曉古也。
屍出,執幾從,席從。
(祝入亦告利成。
入前屍,屍乃出。
幾席,素幾葦席也。
以幾席從,執事也。
) [疏]“屍出”至“席從”。
○注“祝入”至“事也”。
○釋曰:雲“祝入亦告利成,入前屍,屍乃出”者,雖餞行飲酒,屍将起之時,祝亦如虞祭,告雲利成,屍乃興以前屍也。
知“幾席,素幾葦席也”者,上經初虞雲“素幾葦席”,在西席。
至及再虞、三虞,及卒哭皆如初,不見更設幾席之文,明同初虞用素幾葦席。
今卒哭祭,末餞屍于門外,明是卒哭之幾席,故知是素幾葦席也。
屍出門右,南面。
(俟設席也。
) [疏]“屍出門右南面”。
○注“俟設席也”。
○釋曰:知“俟設席”者,屍在門右南面,在坐北立,下即雲設席之事,明俟設席也。
席設于尊西北,東面。
幾在南。
賓出,複位。
(将入臨之位。
《士喪禮》賓繼兄弟“北上,門東,北面西上;門西,北面東上;西方,東面北上”。
) 主人出,即位于門東,少南;婦人出,即位于主人之北,皆西面,哭不止。
(婦人出者,重餞屍。
) [疏]注“婦人出者重餞屍”。
○釋曰:婦人有事,自堂及房而已,今出寝門之外,故雲“重餞屍”也。
屍即席坐,唯主人不哭,洗廢爵,酌獻屍,屍拜受。
主人拜送,哭,複位。
薦脯醢,設俎于薦東,朐在南。
(朐,脯及乾肉之屈也。
屈者在南,變于吉。
) [疏]“屍即”至“在南”。
○注“朐脯”至“于吉”。
○釋曰:雲“主人拜送”者,案上祭雲主人其拜,《特牲》亦雲拜送,則拜送吉兇同也。
雲“屈者在南,變于吉”者,案《曲禮》雲:“以脯?置者,左朐右末。
”鄭雲:“屈中曰朐。
”則吉時屈者在左,今屍東面而雲朐在南,則是兇禮,屈者在右末,頭在左,故雲變于吉也。
屍左執爵,取脯扌需醢,祭之。
佐食授哜。
(授乾肉之祭。
) 屍受,振祭,哜,反之。
祭酒,卒爵,奠于南方。
(反之,反于佐食。
佐食反之于俎。
屍奠爵,禮有終。
) [疏]注“反之”至“有終”。
○釋曰:鄭知“反之,反于佐食”者,經雲“佐食授哜,屍受,振祭,哜”,哜訖,而雲“反之”,明反與佐食,佐食乃反于俎可知也。
雲“屍奠爵,禮有終”者,上經雲三獻屍皆有酢,今餞屍,三獻皆不酢而奠之,是為禮有終。
謂若主人拜送,賓不答拜,亦是禮有終也。
主人及兄弟踴,婦人亦如之。
主婦洗足爵,亞獻,如主人儀,婦人踴如初。
賓長洗纟意爵,三獻,如亞獻,踴如初。
佐食取俎,實于篚。
屍谡,從者奉篚哭從之。
祝前,哭者皆從,及大門内,踴如初。
(男女從屍,男由左,女由右。
及,至也。
從屍不出大門者,由廟門外無事屍之禮也。
古文谡作休。
) [疏]注“男女”至“作休”。
○釋曰:鄭知“男女從屍,男由左,女由右”者,約上文男子在南,婦人在北,南為左,北為右,因從此位便,故知男子由左,婦人由右也。
雲“從屍不出大門者,由廟門外無事屍之禮也”者,在廟以廟為限,在寝門外以大門為限。
正祭在廟,廟門外無事屍之禮,今餞屍在寝門外,則大門外無事屍之禮,故鄭舉正祭況之。
從屍不出大門外,取正祭比之,故注雲由廟門外無事屍之禮也。
屍出門,哭者止。
(以餞于外,大門猶廟門。
) [疏]“屍出門哭者止”。
○注“以餞”至“廟門”。
○釋曰:鄭意所以屍出大門,哭者便止者,正以餞于寝門,以大門為限,似事屍在廟門為限,故鄭雲“大門猶廟門”也。
賓出,主人送,拜稽颡。
(送賓,拜于大門外。
) [疏]“賓出”至“稽颡”。
○注“送賓”至“門外”。
○釋曰:上從屍不出大門者,有事屍限,故不出大門送之。
送賓于大門外自是常禮,故雲“送賓拜于大門外”。
但禮有終,賓無答拜之禮也。
主婦亦拜賓。
(女賓也。
不言出,不言送,拜之于闱門之内,闱門如今東西掖門。
) [疏]“主婦亦拜賓”。
○注“女賓”至“掖門”。
○釋曰:上主人送男賓,故知此主婦拜女賓也。
雲“不言出,送拜之于闱門之内”者,決上文男主拜男賓,言出送,此明主婦送女賓于門之内。
以其婦人送迎不出門,見兄弟不逾阈故也。
雲“闱門如今東西掖門”者,案《爾雅·釋宮》雲:“宮中之門謂之闱。
”則闱門在宮内。
漢時宮中掖門在東西,若人左右掖,故舉以為況也。
丈夫說?帶于廟門外。
(既卒哭,當變麻,受之以葛也。
夕日,則服葛者為?期。
今文說為稅。
) [疏]“丈夫”至“門外”。
○注“既卒”至“為稅”。
○釋曰:雲“既卒哭,當變麻,受之以葛也”者,《喪服》鄭注雲:“大夫以上虞而受服,士卒哭而受服。
”士亦約此文而言也。
雲“夕日則服葛者為?期”者,今日為卒哭祭,明旦為?,前日之夕,為?祭之期,變麻服葛,是變重從輕。
明旦亦得變,不要夕期之時變之。
夕時言變麻服葛者,鄭雲為?期,亦因?期即變之,使賓知變節故也。
入徹,主人不與。
(入徹者,兄弟大功以下。
言主人不與,則知丈夫、婦人在其中。
古文與為豫。
) [疏]“入徹主人不與”。
○注“入徹”至“為豫”。
○釋曰:鄭知入徹是大功以下者,見《曾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