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十三 士虞禮第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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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親之”者,啟牖鄉是親之事。
主人無事而入者,是主人親至神所恭敬之事也。
祝從,啟牖鄉,如初。
(牖先阖後啟,扇在内也。
鄉,牖一名也。
如初者,主人入,祝從在左。
) [疏]注“牖先”至“在左”。
○釋曰:雲“牖先阖後啟,扇在内也”者,見上文“阖牖戶”,阖時牖先言,此經上雲主人入,祝從,乃言啟牖,是戶先開,乃啟牖,故須解之扇在内也。
雲“鄉牖一名也”者,案《詩》雲“塞鄉?堇戶”,注雲:“鄉,北出牖也。
”與此注不同者,語異義同。
北牖名鄉,鄉亦是牖,故雲牖一名也。
雲“如初者,主人入,祝從入在左”者,鄭以經“如初”之文在“牖鄉”之下,恐人以為啟牖鄉如初,上既無啟牖鄉之事,明據主人與祝位如初也。
主人哭,出複位。
(堂上位也。
) [疏]“主人哭出複位”。
○注“堂上位也”。
○釋曰:案下文雲“宗人诏降如初”,注雲:“诏主人降之。
”乃降堂,明此“複位”者,複堂上東面位也。
卒徹,祝、佐食降,複位。
(祝複門西北面位,佐食複西方位,不複設西北隅者,重閉牖戶,亵也。
) [疏]注“祝複”至“亵也”。
○釋曰:鄭知祝與佐食位如此者,見上經雲:“主人即位于堂,衆主人及兄弟賓即位于西方。
”佐食即賓也,故知佐食言複位,複西方可知。
知祝複位,複門西北面位者,上經“祝入門左北面”,注:“不與執事同位,接神尊也。
”明此祝複位,複門西北面位可知。
雲“不複設西北隅者,重閉牖戶,亵也”者,上經有屍者有陰厭、有陽厭,無阖牖戶之事。
今無屍者,陰厭時阖牖戶,今更設馔于西北隅,複更阖牖戶為亵渎,故不為也。
宗人诏降如初。
(初,贊阖牖戶。
宗人诏主人降之。
) [疏]“宗人诏降如初”。
○注“初贊”至“降之”。
○釋曰:此降謂禮畢降堂也。
上經雲“贊阖牖戶,主人降,賓出”,注雲:“宗人诏主人降。
”彼謂降堂,故鄭知此雲如初,亦如上經诏降也。
始虞用柔日。
(葬之日,日中虞,欲安之。
柔日陰,陰取其靜。
) [疏]“始虞用柔日”。
○注“葬之”至“其靜”。
○釋曰:自此下盡“哀薦成事”,論初虞、二虞、三虞卒哭,明三者之祭飨神辭及用日不同之事。
雲葬之日日中者,上文雲“日中行事”是也。
葬用丁亥,是柔日。
葬始虞用日中,故雲“始虞用柔日”也。
曰:“哀子某,哀顯相,夙興夜處不甯。
(曰,辭也,祝祝之辭也。
《喪祭》稱哀顯相,助祭者也。
顯,明也。
相,助也。
《詩》雲:“于穆清廟,肅雍顯相。
”不甯,悲思不安。
) 敢用?牲剛鬣、(敢,昧冒之辭。
豕曰剛鬣。
) [疏]注“敢昧”至“剛鬣”。
○釋曰:“敢,昧冒之辭”者,凡言“敢”者,皆是以卑觸尊,不自明之意,故雲昧冒之辭。
雲“豕曰剛鬣”者,《下曲禮》文。
香合、(黍也。
大夫士于黍稷之号,合言普淖而已。
此言香合,蓋記者誤耳。
辭次黍,又不得在薦上。
) [疏]“香合”。
○注“黍也”至“薦上”。
○釋曰:案《下曲禮》雲“黍曰香合,粱曰香萁,稷曰明粢”是也。
雲“大夫士于黍稷之号,合言普淖而已,此言香合,蓋記者誤耳”者,《曲禮》所雲黍稷别号者,是人君法。
《特牲》、《少牢》黍稷合言普淖,此别号黍為香合,下特号稷為普淖,故知記誤也。
雲“辭次黍又不得在薦上”者,依設薦法,先設菹醢,次設俎,後設黍稷。
今黍在嘉薦之上,此亦記者之誤,故鄭非之也。
若然,俎在後,今?牲在黍上者,祭以牲為主,故先言,非設時在前也。
嘉薦、普淖、(嘉薦,菹醢也。
普淖,黍稷也。
普,大也。
淖,和也。
德能大和,乃有黍稷,故以為号雲。
) [疏]“嘉薦普淖”。
○注“嘉薦”至“号雲”。
○釋曰:言“故以為号雲”者,鄭以意解之,無正文,故言雲“以”疑之。
明齊溲酒,(明齊,新水也。
言以新水溲釀此酒也。
《郊特牲》曰:“明水氵兌齊,貴新也。
”或曰:當為明視,為兔臘也。
今文曰明粢。
粢,稷也。
皆非其次。
今文溲為?叟。
) [疏]“明齊溲酒”。
○注“明齊”至“為?叟”。
○釋曰:雲“言以新水溲釀此酒也”者,鄭以溲水邊為之,與縮字義異,謂以新水漬麴乃溲釀此酒,又引《郊特牲》“明水氵兌齊貴新也”者,彼注雲:“氵兌猶清也。
五齊濁,?之使清,謂之氵兌齊及取明水,皆貴新也。
”據彼注,明水則《周禮》司ピ氏所取月中之水,與此明齊新水别。
鄭引之者,彼此雖異,引之直取新義是同,故引為證,非謂為一物也。
雲“或曰當為明視,謂兔臘也”者,士祭有兔臘,是故或有人作如此說。
雲“今文曰明粢。
粢,稷也,皆非其次”者,若以明齊當為明視,作兔臘解者,應在上與牲為次,何因退在下。
今文又為稷解者,上已雲普淖兼黍稷,何用又見稷也,故知二者皆非其次也。
若然,《特牲》、《少牢》無臘号,以小物略之。
哀薦?事,(始虞謂之?事者,主欲其?先祖也,以與先祖合為安。
今文曰古事。
) [疏]“哀薦?事”。
○注“始虞”至“古事”。
○釋曰:雲“虞謂之?事者,主欲其?先祖也”者,案《公羊傳》文二年雲:“大?者何?合祭也。
”合先君之主于大廟,故此鄭亦以?為合而言。
但三虞卒哭後,乃有?祭,始合先祖始虞而已。
言?者,鄭雲“以與先祖合為安”,故下文雲“?爾皇祖某甫”,是始虞預言?之意也。
?爾皇祖某甫。
(爾,女也。
女,死者,告之以?皇祖,所以安之也。
皇,君也。
某甫,皇祖字也。
若言尼甫。
)飨!”(勸強之也。
) 再虞,皆如初,日“哀薦虞事”。
(丁日葬,則己日再虞,其祝辭異者一言耳。
) [疏]注“丁日”至“言耳”。
○釋曰:“己日再虞”者,以其後虞用剛日,初虞、再虞皆用柔日,始虞用丁日,隔戊日,故知再虞用己日。
雲“祝辭異者一言耳”者,一言,或有一句為一言,若《論語》雲“一言以蔽之,曰思無邪”是也。
今此一言,則一字為一言,謂數一虞雲?,再虞雲虞,三虞雲成是也。
三虞、卒哭、他,用剛日,亦如初,曰“哀薦成事”。
(當?于祖廟,為神安于此。
後虞改用剛日。
剛日,陽也。
陽取其動也。
士則庚日三虞,壬日卒哭。
其祝辭異者,亦一言耳。
他,謂不及時而葬者。
《喪服小記》曰:“報葬者報虞者,三月而後卒哭。
”然則虞卒哭之?有祭事者,亦用剛日,其祭無名,謂之他者,假設言之。
文不在卒哭上者,以其非常也,令正者自相亞也。
《檀弓》曰:“葬日中而虞,弗忍一日離也。
是日也,以虞易奠。
卒哭日成事。
是日也,以吉祭易喪祭,明日?于祖父。
”如是虞為喪祭,卒哭為吉祭。
今文他為它。
) [疏]“三虞”至“成事”。
○注“當?”至“為它”。
○釋曰:鄭雲“當?于祖廟,為神安于此”者,卻解初虞、再虞稱?、稱虞之意。
今三虞改用剛日,将?于祖,取其動義故也。
雲“士則庚日三虞,壬日卒哭”者,以其己日為再虞,後改用剛日,故次取庚日為三虞也。
卒哭亦用剛日,故庚日後降辛日,取壬日為卒哭。
雲“祝辭異者,亦一言耳”者,改虞為成,是一言也。
雲“他謂不及時而葬者”,謂有故及家貧不及三月,因三日殡日,即葬于國北。
引《喪服小記》者,彼鄭注雲:“報讀為赴疾之赴。
”謂不待三月,因殡日虞,所以安神,以送形而往,迎魂而反,而須安之,故疾虞。
三月而後卒哭者,謂卒去無時之哭,鄭雲卒哭待哀殺,故至三月,待尋常葬後,乃為卒哭祭。
雲“然則虞卒哭之?有祭事者,亦用剛日”者,以虞卒哭已是剛日,他祭在後,故亦用剛日也。
雲“其祭無名,謂之他”者,謂虞卒哭,?祥皆有名,此則無名,故謂之他。
雲“文不在卒哭上”者,此他祭在卒哭上,今退在卒哭下者,以其非常又非祭故也。
引《
主人無事而入者,是主人親至神所恭敬之事也。
祝從,啟牖鄉,如初。
(牖先阖後啟,扇在内也。
鄉,牖一名也。
如初者,主人入,祝從在左。
) [疏]注“牖先”至“在左”。
○釋曰:雲“牖先阖後啟,扇在内也”者,見上文“阖牖戶”,阖時牖先言,此經上雲主人入,祝從,乃言啟牖,是戶先開,乃啟牖,故須解之扇在内也。
雲“鄉牖一名也”者,案《詩》雲“塞鄉?堇戶”,注雲:“鄉,北出牖也。
”與此注不同者,語異義同。
北牖名鄉,鄉亦是牖,故雲牖一名也。
雲“如初者,主人入,祝從入在左”者,鄭以經“如初”之文在“牖鄉”之下,恐人以為啟牖鄉如初,上既無啟牖鄉之事,明據主人與祝位如初也。
主人哭,出複位。
(堂上位也。
) [疏]“主人哭出複位”。
○注“堂上位也”。
○釋曰:案下文雲“宗人诏降如初”,注雲:“诏主人降之。
”乃降堂,明此“複位”者,複堂上東面位也。
卒徹,祝、佐食降,複位。
(祝複門西北面位,佐食複西方位,不複設西北隅者,重閉牖戶,亵也。
) [疏]注“祝複”至“亵也”。
○釋曰:鄭知祝與佐食位如此者,見上經雲:“主人即位于堂,衆主人及兄弟賓即位于西方。
”佐食即賓也,故知佐食言複位,複西方可知。
知祝複位,複門西北面位者,上經“祝入門左北面”,注:“不與執事同位,接神尊也。
”明此祝複位,複門西北面位可知。
雲“不複設西北隅者,重閉牖戶,亵也”者,上經有屍者有陰厭、有陽厭,無阖牖戶之事。
今無屍者,陰厭時阖牖戶,今更設馔于西北隅,複更阖牖戶為亵渎,故不為也。
宗人诏降如初。
(初,贊阖牖戶。
宗人诏主人降之。
) [疏]“宗人诏降如初”。
○注“初贊”至“降之”。
○釋曰:此降謂禮畢降堂也。
上經雲“贊阖牖戶,主人降,賓出”,注雲:“宗人诏主人降。
”彼謂降堂,故鄭知此雲如初,亦如上經诏降也。
始虞用柔日。
(葬之日,日中虞,欲安之。
柔日陰,陰取其靜。
) [疏]“始虞用柔日”。
○注“葬之”至“其靜”。
○釋曰:自此下盡“哀薦成事”,論初虞、二虞、三虞卒哭,明三者之祭飨神辭及用日不同之事。
雲葬之日日中者,上文雲“日中行事”是也。
葬用丁亥,是柔日。
葬始虞用日中,故雲“始虞用柔日”也。
曰:“哀子某,哀顯相,夙興夜處不甯。
(曰,辭也,祝祝之辭也。
《喪祭》稱哀顯相,助祭者也。
顯,明也。
相,助也。
《詩》雲:“于穆清廟,肅雍顯相。
”不甯,悲思不安。
) 敢用?牲剛鬣、(敢,昧冒之辭。
豕曰剛鬣。
) [疏]注“敢昧”至“剛鬣”。
○釋曰:“敢,昧冒之辭”者,凡言“敢”者,皆是以卑觸尊,不自明之意,故雲昧冒之辭。
雲“豕曰剛鬣”者,《下曲禮》文。
香合、(黍也。
大夫士于黍稷之号,合言普淖而已。
此言香合,蓋記者誤耳。
辭次黍,又不得在薦上。
) [疏]“香合”。
○注“黍也”至“薦上”。
○釋曰:案《下曲禮》雲“黍曰香合,粱曰香萁,稷曰明粢”是也。
雲“大夫士于黍稷之号,合言普淖而已,此言香合,蓋記者誤耳”者,《曲禮》所雲黍稷别号者,是人君法。
《特牲》、《少牢》黍稷合言普淖,此别号黍為香合,下特号稷為普淖,故知記誤也。
雲“辭次黍又不得在薦上”者,依設薦法,先設菹醢,次設俎,後設黍稷。
今黍在嘉薦之上,此亦記者之誤,故鄭非之也。
若然,俎在後,今?牲在黍上者,祭以牲為主,故先言,非設時在前也。
嘉薦、普淖、(嘉薦,菹醢也。
普淖,黍稷也。
普,大也。
淖,和也。
德能大和,乃有黍稷,故以為号雲。
) [疏]“嘉薦普淖”。
○注“嘉薦”至“号雲”。
○釋曰:言“故以為号雲”者,鄭以意解之,無正文,故言雲“以”疑之。
明齊溲酒,(明齊,新水也。
言以新水溲釀此酒也。
《郊特牲》曰:“明水氵兌齊,貴新也。
”或曰:當為明視,為兔臘也。
今文曰明粢。
粢,稷也。
皆非其次。
今文溲為?叟。
) [疏]“明齊溲酒”。
○注“明齊”至“為?叟”。
○釋曰:雲“言以新水溲釀此酒也”者,鄭以溲水邊為之,與縮字義異,謂以新水漬麴乃溲釀此酒,又引《郊特牲》“明水氵兌齊貴新也”者,彼注雲:“氵兌猶清也。
五齊濁,?之使清,謂之氵兌齊及取明水,皆貴新也。
”據彼注,明水則《周禮》司ピ氏所取月中之水,與此明齊新水别。
鄭引之者,彼此雖異,引之直取新義是同,故引為證,非謂為一物也。
雲“或曰當為明視,謂兔臘也”者,士祭有兔臘,是故或有人作如此說。
雲“今文曰明粢。
粢,稷也,皆非其次”者,若以明齊當為明視,作兔臘解者,應在上與牲為次,何因退在下。
今文又為稷解者,上已雲普淖兼黍稷,何用又見稷也,故知二者皆非其次也。
若然,《特牲》、《少牢》無臘号,以小物略之。
哀薦?事,(始虞謂之?事者,主欲其?先祖也,以與先祖合為安。
今文曰古事。
) [疏]“哀薦?事”。
○注“始虞”至“古事”。
○釋曰:雲“虞謂之?事者,主欲其?先祖也”者,案《公羊傳》文二年雲:“大?者何?合祭也。
”合先君之主于大廟,故此鄭亦以?為合而言。
但三虞卒哭後,乃有?祭,始合先祖始虞而已。
言?者,鄭雲“以與先祖合為安”,故下文雲“?爾皇祖某甫”,是始虞預言?之意也。
?爾皇祖某甫。
(爾,女也。
女,死者,告之以?皇祖,所以安之也。
皇,君也。
某甫,皇祖字也。
若言尼甫。
)飨!”(勸強之也。
) 再虞,皆如初,日“哀薦虞事”。
(丁日葬,則己日再虞,其祝辭異者一言耳。
) [疏]注“丁日”至“言耳”。
○釋曰:“己日再虞”者,以其後虞用剛日,初虞、再虞皆用柔日,始虞用丁日,隔戊日,故知再虞用己日。
雲“祝辭異者一言耳”者,一言,或有一句為一言,若《論語》雲“一言以蔽之,曰思無邪”是也。
今此一言,則一字為一言,謂數一虞雲?,再虞雲虞,三虞雲成是也。
三虞、卒哭、他,用剛日,亦如初,曰“哀薦成事”。
(當?于祖廟,為神安于此。
後虞改用剛日。
剛日,陽也。
陽取其動也。
士則庚日三虞,壬日卒哭。
其祝辭異者,亦一言耳。
他,謂不及時而葬者。
《喪服小記》曰:“報葬者報虞者,三月而後卒哭。
”然則虞卒哭之?有祭事者,亦用剛日,其祭無名,謂之他者,假設言之。
文不在卒哭上者,以其非常也,令正者自相亞也。
《檀弓》曰:“葬日中而虞,弗忍一日離也。
是日也,以虞易奠。
卒哭日成事。
是日也,以吉祭易喪祭,明日?于祖父。
”如是虞為喪祭,卒哭為吉祭。
今文他為它。
) [疏]“三虞”至“成事”。
○注“當?”至“為它”。
○釋曰:鄭雲“當?于祖廟,為神安于此”者,卻解初虞、再虞稱?、稱虞之意。
今三虞改用剛日,将?于祖,取其動義故也。
雲“士則庚日三虞,壬日卒哭”者,以其己日為再虞,後改用剛日,故次取庚日為三虞也。
卒哭亦用剛日,故庚日後降辛日,取壬日為卒哭。
雲“祝辭異者,亦一言耳”者,改虞為成,是一言也。
雲“他謂不及時而葬者”,謂有故及家貧不及三月,因三日殡日,即葬于國北。
引《喪服小記》者,彼鄭注雲:“報讀為赴疾之赴。
”謂不待三月,因殡日虞,所以安神,以送形而往,迎魂而反,而須安之,故疾虞。
三月而後卒哭者,謂卒去無時之哭,鄭雲卒哭待哀殺,故至三月,待尋常葬後,乃為卒哭祭。
雲“然則虞卒哭之?有祭事者,亦用剛日”者,以虞卒哭已是剛日,他祭在後,故亦用剛日也。
雲“其祭無名,謂之他”者,謂虞卒哭,?祥皆有名,此則無名,故謂之他。
雲“文不在卒哭上”者,此他祭在卒哭上,今退在卒哭下者,以其非常又非祭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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