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十三 士虞禮第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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屍谡,祝前,鄉屍。
(前,道也。
祝道屍,必先鄉之,為之節。
) [疏]“屍谡祝前鄉屍”。
○注“前道”至“之節”。
○釋曰:此記屍谡之時,祝前屍之儀也。
雲“必先鄉之,為之節”者,言必先面鄉屍者,為之節度也。
還,出戶,又鄉屍。
還,過主人,又鄉屍。
還,降階,又鄉屍。
(過主人則西階上,不言及階,明主人見屍,有??昔之敬。
) [疏]“還出”至“鄉屍”。
○注“過主”至“之敬”。
○釋曰:“過主人則西階上,不言及階,明主人見屍,有??昔之敬”者。
以其經出戶降階,及門皆指物而言主人者,欲見階上不言,西階而言主人者,欲見主人見屍有??昔之敬,故沒去階名,而雲主人也。
降階,還,及門,如出戶。
(及,至也。
言還至門,明其?無節也。
降階如升時,将出門如出戶時,皆還鄉屍也。
每将還,必有辟退之容。
凡前屍之禮儀在此。
) [疏]“降階”至“出戶”。
○注“及至”至“在此”。
○釋曰:言還至門明其?無節也者,以經自階已前,皆不言及,從階到門言及者,以其自階到門,其中道遠,故特言及以殊之,是以鄭雲“言還至門,明其?無節”,謂無還鄉屍之節也。
雲“降階如升時,将出門如出戶時,皆還鄉屍也”,經直雲“及門如出戶”,雖不言降階如升時,以将出門如出戶,明降階如升時,故鄭約出門以明降階也。
雲皆還鄉屍者,欲見經還者皆還鄉屍也,謂鄉屍乃前道也。
雲“每将還,必有辟退之容”者,辟退即逡巡,謙讓之容貌也。
雲“凡前屍之禮儀在此”者,以《儀禮》一部所雲,前屍之禮儀在此經為具悉者。
屍出,祝反,入門左,北面複位,然後宗人诏降。
[疏]“屍出”至“诏降”。
○釋曰:“屍出,祝反,入門左,北面複位”者,謂祝既送屍出,反入門複位,複上文祝入門左北面位,故雲複位也。
雲“然後宗人诏降”者,謂祝複位,宗人乃诏告主人降,以其無事故也。
屍服卒者之上服。
(上服者,如《特牲》士玄端也。
不以爵弁服為上者,祭于君之服,非所以自配鬼神。
士之妻則宵衣耳。
) [疏]“屍服卒者之上服”。
○注“上服”至“衣耳”。
○釋曰:上經直見主人服,不見屍服,故記人明之。
雲主服對深衣在下玄端者,案《特牲》經筮日雲主人冠玄端,至祭日“夙興,主人服如初”,是士之正祭服玄端,即是卒者生時所着之祭服,故屍還服之。
雲“不以爵弁服為上者,祭于君之服,非所以自配鬼神”者,案《曾子問》:“孔子曰:屍弁冕而出,卿大夫士皆下之。
”注雲:“為君屍或弁者,先祖或有為大夫士者。
”彼君之先祖為士,屍服爵弁,不服玄端者,子孫為諸侯,先祖屍在中,故先祖為士者,屍還服助祭于君之服也。
雲“士之妻則宵衣耳”者,以其經直雲屍,不辨男女,《士虞》既男女别屍,明經雲屍可以兼男女,故鄭并雲士之妻也。
案《特牲》正祭主婦着纟麗笄宵衣,明女屍亦宵衣可知。
男,男屍。
女,女屍,必使異姓,不使賤者。
(異姓,婦也。
賤者,謂庶孫之妾也。
屍配尊者,必使?也。
) [疏]“男男”至“賤者”。
○注“異姓”至“?也”。
○釋曰:虞卒哭之祭,男女别屍,故男女别言之也。
雲“異姓,婦也”者,以男無異姓之禮故也。
知經雲“必使異姓”者,據與婦為屍者也。
不使同姓與婦為屍者,屍須得孫列者,孫與祖為屍,孫婦還與夫之祖姑為屍,故不得使同姓女為屍也。
雲“賤者謂庶孫之妾也,屍配尊者,必使?也”者,男屍先使?孫,無?孫乃使庶孫。
女屍先使?孫妻,無?孫妻使?孫妾,又無妾乃使庶孫妻,即不得使庶孫妾,以庶孫之妾是賤之極者。
若然,庶孫妻亦容用之,而鄭雲必使?也者,據經不使賤,有?孫妻則先用?而言,其實容用庶孫妻法也。
必知無容用庶孫者,以《曾子問》:“孔子曰:祭成喪者必有屍,屍必以孫,孫幼使人抱之,無孫則取于同姓可也。
”彼不言?,是容無?而用庶。
此經男女别屍,據虞祭而言。
至卒哭已後,自礻覃已前,喪中之祭皆男女别屍。
知者,案《司幾筵》雲“每敦一幾”,鄭注雲:“雖合葬,及同時在殡,皆異幾。
體實不同,祭于廟,同幾,精氣合。
”《少牢》吉祭雲“某妃配”是男女共屍,篇末雲“是月也吉祭猶未配”,注雲:“是月,是礻覃月也。
當四時之祭月則祭,猶未以某妃配某氏,哀未忘也。
”則引《少牢》吉祭妃配之事為證,明礻覃月不當四時祭月,則不雲某妃配,配則共屍可知。
無屍,則禮及薦馔皆如初。
(無屍,謂無孫列可使者也。
殇亦是也。
禮,謂衣服即位升降。
) [疏]“無屍”至“如初”。
○注“無屍”至“升降”。
○釋曰:自此盡“诏降如初”,論喪祭無屍之事。
雲“無屍謂無孫列可使”者,知謂無孫列者,《禮記》雲“無孫則取同姓之?”,則大夫士祭先取孫,無孫取同姓之?,是有孫列可使,複無同姓之?,是無孫列可使者也。
雲“殇亦是也”者,《禮記·曾子問》雲“祭成喪者必有屍”,明殇死無屍可知。
《曾子問》又雲宗子直有陰厭,庶殇直有陽厭。
是無屍也。
雲“禮謂衣服即位升降”者,雖無屍,主人亦如葬所服,即位于西序,及升降與有屍相似。
既飨,祭于苴, [疏]“既飨祭于苴”。
○釋曰:雲“既飨”者,正謂祝釋飨神辭,告之使令?之,安之。
釋飨訖,佐食取黍稷祭于苴。
祝祝卒。
(記異者之節。
) [疏]“祝祝卒”。
○注“記異者之節”。
○釋曰:雲“記異者”,謂記無屍者異于有屍何者。
有屍,祝釋孝子辭,釋辭訖,為祝祝卒,别有迎屍已後之事。
今無屍者,祝祝卒,飨神訖,無迎屍已後之事。
故下文雲“不綏祭”之等,是記異者之節也。
不綏祭,無泰羹、氵音、?、從獻。
(不綏,言獻,記終始也。
事屍之禮,始于綏祭,終于從獻。
綏,當為堕。
) [疏]“不綏”至“從獻”。
○注“不綏”至“為堕”。
○釋曰:此四事皆為屍,是以上文有屍者,雲迎屍而入,祝命佐食,綏祭,又泰羹氵音自門入,設于?南,?四豆,設于左,又屍食之後,主人獻之後,賓長以肝從,主婦亞獻,賓長以燔從,賓長獻後亦如之,無屍阙此四事。
自羹已下,三事皆蒙無字解之也。
雲“不綏,言獻,記終始也”者,以見經無屍,具陳四事,凡祭禮以獻為終,舉終以見始,亦得為義。
今不但言獻,記其終始,具言四事者,欲明始于綏祭,終于從獻,故鄭即雲“事屍之禮始于綏祭,終于從獻”者,故具言之。
雲“綏當為堕”者,《周禮·守祧職》雲:“既祭,藏其堕。
”字為正,取減為義。
主人哭,出複位。
(于祝祝卒。
) [疏]“主人哭出複位”。
○注“于祝祝卒”。
○釋曰:謂祝祝卒,無屍可迎,既無上四事,主人遂即哭出,複戶外東面位也。
祝阖牖戶,降,複位于門西,(門西北面位也。
) [疏]“祝阖”至“門西”。
○注“門西北面位也”。
○釋曰:鄭此及下注皆雲“複位者,門西北面位”者,據上文“屍出,祝反,入門左,北面複位”也。
男女拾踴三。
(拾,更也。
三更踴。
) [疏]“男女拾踴三”。
○注“拾更也三更踴”。
○釋曰:凡言“更踴”者,主人踴,主婦踴,賓乃踴,三者三,為拾也。
如食?。
(隐之,如屍一食,九飯之頃也。
) [疏]“如食?”。
○注“隐之”至“頃也”。
○釋曰:隐之者,謂阖牖戶也,九飯之頃,時節也。
祝升,止哭,聲三,啟戶。
(聲者,噫歆也。
将啟戶,警覺神也。
今文啟為開。
) [疏]“祝升”至“啟戶”。
○注“聲者”至“為開”。
○釋曰:雲“聲者,噫歆也”者,若《曲禮》雲:“将上堂,聲必揚。
”故雲将啟戶,警覺神也。
主人入,(親之。
) [疏]“主人入”。
○注“親之”。
○釋曰
(前,道也。
祝道屍,必先鄉之,為之節。
) [疏]“屍谡祝前鄉屍”。
○注“前道”至“之節”。
○釋曰:此記屍谡之時,祝前屍之儀也。
雲“必先鄉之,為之節”者,言必先面鄉屍者,為之節度也。
還,出戶,又鄉屍。
還,過主人,又鄉屍。
還,降階,又鄉屍。
(過主人則西階上,不言及階,明主人見屍,有??昔之敬。
) [疏]“還出”至“鄉屍”。
○注“過主”至“之敬”。
○釋曰:“過主人則西階上,不言及階,明主人見屍,有??昔之敬”者。
以其經出戶降階,及門皆指物而言主人者,欲見階上不言,西階而言主人者,欲見主人見屍有??昔之敬,故沒去階名,而雲主人也。
降階,還,及門,如出戶。
(及,至也。
言還至門,明其?無節也。
降階如升時,将出門如出戶時,皆還鄉屍也。
每将還,必有辟退之容。
凡前屍之禮儀在此。
) [疏]“降階”至“出戶”。
○注“及至”至“在此”。
○釋曰:言還至門明其?無節也者,以經自階已前,皆不言及,從階到門言及者,以其自階到門,其中道遠,故特言及以殊之,是以鄭雲“言還至門,明其?無節”,謂無還鄉屍之節也。
雲“降階如升時,将出門如出戶時,皆還鄉屍也”,經直雲“及門如出戶”,雖不言降階如升時,以将出門如出戶,明降階如升時,故鄭約出門以明降階也。
雲皆還鄉屍者,欲見經還者皆還鄉屍也,謂鄉屍乃前道也。
雲“每将還,必有辟退之容”者,辟退即逡巡,謙讓之容貌也。
雲“凡前屍之禮儀在此”者,以《儀禮》一部所雲,前屍之禮儀在此經為具悉者。
屍出,祝反,入門左,北面複位,然後宗人诏降。
[疏]“屍出”至“诏降”。
○釋曰:“屍出,祝反,入門左,北面複位”者,謂祝既送屍出,反入門複位,複上文祝入門左北面位,故雲複位也。
雲“然後宗人诏降”者,謂祝複位,宗人乃诏告主人降,以其無事故也。
屍服卒者之上服。
(上服者,如《特牲》士玄端也。
不以爵弁服為上者,祭于君之服,非所以自配鬼神。
士之妻則宵衣耳。
) [疏]“屍服卒者之上服”。
○注“上服”至“衣耳”。
○釋曰:上經直見主人服,不見屍服,故記人明之。
雲主服對深衣在下玄端者,案《特牲》經筮日雲主人冠玄端,至祭日“夙興,主人服如初”,是士之正祭服玄端,即是卒者生時所着之祭服,故屍還服之。
雲“不以爵弁服為上者,祭于君之服,非所以自配鬼神”者,案《曾子問》:“孔子曰:屍弁冕而出,卿大夫士皆下之。
”注雲:“為君屍或弁者,先祖或有為大夫士者。
”彼君之先祖為士,屍服爵弁,不服玄端者,子孫為諸侯,先祖屍在中,故先祖為士者,屍還服助祭于君之服也。
雲“士之妻則宵衣耳”者,以其經直雲屍,不辨男女,《士虞》既男女别屍,明經雲屍可以兼男女,故鄭并雲士之妻也。
案《特牲》正祭主婦着纟麗笄宵衣,明女屍亦宵衣可知。
男,男屍。
女,女屍,必使異姓,不使賤者。
(異姓,婦也。
賤者,謂庶孫之妾也。
屍配尊者,必使?也。
) [疏]“男男”至“賤者”。
○注“異姓”至“?也”。
○釋曰:虞卒哭之祭,男女别屍,故男女别言之也。
雲“異姓,婦也”者,以男無異姓之禮故也。
知經雲“必使異姓”者,據與婦為屍者也。
不使同姓與婦為屍者,屍須得孫列者,孫與祖為屍,孫婦還與夫之祖姑為屍,故不得使同姓女為屍也。
雲“賤者謂庶孫之妾也,屍配尊者,必使?也”者,男屍先使?孫,無?孫乃使庶孫。
女屍先使?孫妻,無?孫妻使?孫妾,又無妾乃使庶孫妻,即不得使庶孫妾,以庶孫之妾是賤之極者。
若然,庶孫妻亦容用之,而鄭雲必使?也者,據經不使賤,有?孫妻則先用?而言,其實容用庶孫妻法也。
必知無容用庶孫者,以《曾子問》:“孔子曰:祭成喪者必有屍,屍必以孫,孫幼使人抱之,無孫則取于同姓可也。
”彼不言?,是容無?而用庶。
此經男女别屍,據虞祭而言。
至卒哭已後,自礻覃已前,喪中之祭皆男女别屍。
知者,案《司幾筵》雲“每敦一幾”,鄭注雲:“雖合葬,及同時在殡,皆異幾。
體實不同,祭于廟,同幾,精氣合。
”《少牢》吉祭雲“某妃配”是男女共屍,篇末雲“是月也吉祭猶未配”,注雲:“是月,是礻覃月也。
當四時之祭月則祭,猶未以某妃配某氏,哀未忘也。
”則引《少牢》吉祭妃配之事為證,明礻覃月不當四時祭月,則不雲某妃配,配則共屍可知。
無屍,則禮及薦馔皆如初。
(無屍,謂無孫列可使者也。
殇亦是也。
禮,謂衣服即位升降。
) [疏]“無屍”至“如初”。
○注“無屍”至“升降”。
○釋曰:自此盡“诏降如初”,論喪祭無屍之事。
雲“無屍謂無孫列可使”者,知謂無孫列者,《禮記》雲“無孫則取同姓之?”,則大夫士祭先取孫,無孫取同姓之?,是有孫列可使,複無同姓之?,是無孫列可使者也。
雲“殇亦是也”者,《禮記·曾子問》雲“祭成喪者必有屍”,明殇死無屍可知。
《曾子問》又雲宗子直有陰厭,庶殇直有陽厭。
是無屍也。
雲“禮謂衣服即位升降”者,雖無屍,主人亦如葬所服,即位于西序,及升降與有屍相似。
既飨,祭于苴, [疏]“既飨祭于苴”。
○釋曰:雲“既飨”者,正謂祝釋飨神辭,告之使令?之,安之。
釋飨訖,佐食取黍稷祭于苴。
祝祝卒。
(記異者之節。
) [疏]“祝祝卒”。
○注“記異者之節”。
○釋曰:雲“記異者”,謂記無屍者異于有屍何者。
有屍,祝釋孝子辭,釋辭訖,為祝祝卒,别有迎屍已後之事。
今無屍者,祝祝卒,飨神訖,無迎屍已後之事。
故下文雲“不綏祭”之等,是記異者之節也。
不綏祭,無泰羹、氵音、?、從獻。
(不綏,言獻,記終始也。
事屍之禮,始于綏祭,終于從獻。
綏,當為堕。
) [疏]“不綏”至“從獻”。
○注“不綏”至“為堕”。
○釋曰:此四事皆為屍,是以上文有屍者,雲迎屍而入,祝命佐食,綏祭,又泰羹氵音自門入,設于?南,?四豆,設于左,又屍食之後,主人獻之後,賓長以肝從,主婦亞獻,賓長以燔從,賓長獻後亦如之,無屍阙此四事。
自羹已下,三事皆蒙無字解之也。
雲“不綏,言獻,記終始也”者,以見經無屍,具陳四事,凡祭禮以獻為終,舉終以見始,亦得為義。
今不但言獻,記其終始,具言四事者,欲明始于綏祭,終于從獻,故鄭即雲“事屍之禮始于綏祭,終于從獻”者,故具言之。
雲“綏當為堕”者,《周禮·守祧職》雲:“既祭,藏其堕。
”字為正,取減為義。
主人哭,出複位。
(于祝祝卒。
) [疏]“主人哭出複位”。
○注“于祝祝卒”。
○釋曰:謂祝祝卒,無屍可迎,既無上四事,主人遂即哭出,複戶外東面位也。
祝阖牖戶,降,複位于門西,(門西北面位也。
) [疏]“祝阖”至“門西”。
○注“門西北面位也”。
○釋曰:鄭此及下注皆雲“複位者,門西北面位”者,據上文“屍出,祝反,入門左,北面複位”也。
男女拾踴三。
(拾,更也。
三更踴。
) [疏]“男女拾踴三”。
○注“拾更也三更踴”。
○釋曰:凡言“更踴”者,主人踴,主婦踴,賓乃踴,三者三,為拾也。
如食?。
(隐之,如屍一食,九飯之頃也。
) [疏]“如食?”。
○注“隐之”至“頃也”。
○釋曰:隐之者,謂阖牖戶也,九飯之頃,時節也。
祝升,止哭,聲三,啟戶。
(聲者,噫歆也。
将啟戶,警覺神也。
今文啟為開。
) [疏]“祝升”至“啟戶”。
○注“聲者”至“為開”。
○釋曰:雲“聲者,噫歆也”者,若《曲禮》雲:“将上堂,聲必揚。
”故雲将啟戶,警覺神也。
主人入,(親之。
) [疏]“主人入”。
○注“親之”。
○釋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