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十二 士虞禮第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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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士虞禮》第十四。
○鄭《目錄》雲:“虞,安也。
士既葬父母,迎精而反,日中祭之于殡宮以安之。
虞于五禮屬兇。
《大戴》第六,《小戴》第八,《别錄》第十四。
”○釋曰:案此經雲“側亨于廟門外之右”,又記雲“陳牲于廟門外”,皆雲廟,《目錄》雲“祭之殡宮”者,廟則殡宮也。
故鄭注《士喪禮》“凡宮有鬼神曰廟”,以其虞,卒哭在寝,?乃在廟,是以鄭注《喪服小記》雲“虞于寝,?于祖廟”是也。
士虞禮。
特豕饋食。
(饋猶歸也。
) [疏]“士虞禮特豕饋食”。
○注“饋猶歸也”。
○釋曰:自此盡“南順”,論陳鼎镬祭器幾筵等之事。
案《左氏傳》雲:“蔔日曰牲。
”是以《特牲》雲牲,大夫已上稱牲,亦稱牢,故雲少牢。
此虞為喪祭,又葬日虞,因其吉日,故略無蔔牲之禮,故指豕體而言,不雲牲,大夫以上亦當然。
《雜記》雲“大夫之虞也,?直牲”,又此下記雲“陳牲于廟門外”,《檀弓》雲“與有司視虞牲”,皆言牲者,記人之言,不依常例故也。
然《少牢》雲:“司馬?羊,士擊豕。
”不言牲者,據殺特須指事而言,亦非常例也。
雲“饋猶歸”者,謂以物與神及人皆言饋,是以此虞及《特牲》、《少牢》皆言饋。
《坊記》雲:“父母在,饋獻不及車馬。
”是生死皆言饋。
又案《周禮·玉府》雲掌“凡王之獻金玉、兵器”,注:“謂百工為王所作,可以獻遺諸侯。
古者緻物于人,尊之則曰獻,通行曰饋。
”以此而言,獻雖主于尊,其《春秋》齊侯來獻魯戎捷,尊魯也。
其雲饋者,上下通稱,故祭祀于神而言饋。
陽貨饋孔子豚而言饋,《鄉黨》雲“朋友之饋”,是上下通言饋。
《膳夫》雲“凡王之饋食用六?”,注雲:“進物于尊曰饋。
此饋之盛者,王舉之馔也。
”彼鄭據當文是進于王,故雲進物于尊,其實通也。
側亨于廟門外之右,東面。
(側亨,亨一胖也。
亨于爨用镬,不于門東,未可以吉也。
是日也,以虞易奠,?而以吉祭易喪祭。
鬼神所在則曰廟,尊言之。
) [疏]“側亨”至“東面”。
○注“側亨”至“言之”。
○釋曰:雲“側亨,亨一胖”也,知者,案吉禮皆全,左右胖皆亨,不雲“側”。
此雲“側亨”,明亨一胖而已。
必亨一胖者,以其虞不緻爵,自獻賓已後,則無主人、主婦及賓已下之俎,故唯亨一胖也。
若然,《特牲》亦雲側殺者,彼雖亨左右胖,少牢二,特牲一,故以一牲為側,各有所對故也。
雲“亨于爨用镬”者,亦案《少牢》有羊镬,故亨在镬。
雲“不于門東,未可以吉也”者,以虞為喪祭,不于門東,對《特牲》吉禮,鼎镬皆在門東,此雲“門外之右”,是門之西,未可以吉也。
雲“是日也”至“喪祭”,皆《檀弓》文。
雲“是日”,謂葬日,日中而虞,易去奠,以死事之,故立屍而祭之。
雲“?而以吉祭易喪祭”者,案下記雲:“三虞、卒哭、他,用剛日,亦如初,曰:哀薦成事。
”鄭注引《檀弓》文,“葬日中而虞,不忍一日離也,是日也,以虞易奠,卒哭曰成事,是日也,以吉祭易喪祭”。
如是,則卒哭即是吉祭。
而鄭此注雲?為吉祭者,卒哭對虞為吉祭,卒哭比?為喪祭,故下記雲“卒哭,祭乃餞”,雲“尊兩С于廟門外之右,少南,洗在尊東南,水在洗東,篚在西”,注雲:“在門之左,又少南。
”則鼎镬亦在門左。
又雲“明日,以其班?,沐浴”,又雲“其他如饋食”,是?乃與《特牲》吉祭同,以?為吉祭,是以雲?而以吉祭易喪祭也。
雲“鬼神所在則曰廟,尊言之”者,對時廟與寝别,今雖葬,既以其迎魂而反,神還在寝,故以寝為廟,虞于中祭之也。
魚、臘爨亞之,北上。
(爨,竈。
) [疏]“魚臘”至“北上”。
○注“爨竈”。
○釋曰:上豕爨在門右,東面。
此魚臘各别镬,言“北上”,則次在豕鼎之北,而雲“爨,竈”者,周公經為爨,至孔子時為竈,故王孫賈問孔子曰:“與其媚于奧,甯媚于竈。
”是前後異名,故鄭舉後決前也。
饣喜爨在東壁,西面。
(炊黍稷曰饣喜。
饣喜北上,上齊于屋宇。
于虞有亨饣喜之爨,彌吉。
) [疏]“饣喜爨”至“西面”。
○注“炊黍”至“彌吉”。
○釋曰:以三镬在西方反吉。
案《特牲》雲:“主婦視饣喜,爨于西堂下。
”宗婦主之在西方,今在東,亦反吉也。
《少牢》廪爨在饔爨之北,在門外者,是大夫主之,廪人掌男子之事,故與牲爨同在門外東方也。
知“炊黍稷曰饣喜”者,案《周禮·饣喜人》雲:“掌凡祭祀共盛。
”齊盛即黍稷,故知也。
雲“北上,上齊于屋宇”者,此案《特牲》記雲“饣喜爨在西壁”,鄭注雲:“西壁,堂之西牆下。
舊說雲南北直屋,?稷在南。
”彼此東西皆言壁。
彼雲屋?,此雲屋宇,故知此亦齊屋也。
雲“于虞有亨饣喜之爨,彌吉”者,以其小斂、大斂未有黍稷,朔月薦新之等,始有黍稷。
向吉,仍未有爨,至此始有亨饣喜之爨,故雲彌吉。
設洗于西階西南,水在洗西,篚在東。
(反吉也。
亦當西榮,南北以堂深。
) [疏]“設洗”至“在東”。
○注“反吉”至“堂深”。
○釋曰:如其上文設爨反吉,此亦反吉。
又上下篇吉時設洗,皆當東榮,南北以堂深,今在西階西南,亦當西榮,南北以堂深可知也。
尊于室中北墉下,當戶,兩С醴、酒,酒在東,無禁,幂用?布,加勺,南枋。
(酒在東,上醴也。
?布,葛屬。
) [疏]“尊于”至“南枋”。
○注“酒在”至“葛屬”。
○釋曰:雲“酒在東,上醴也”者,醴法,上古酒是人所常飲,故在東,吉禮玄酒在酒上。
今以喪祭禮無玄酒,則醴代玄酒,在上,故雲上醴也。
雲“?布,葛屬”者,??以葛為之,布則以麻為之。
今?布并言,則此麻葛雜,故有兩号,是以鄭雲葛屬也。
素幾、葦席,在西序下。
(有幾,始鬼神也。
) [疏]“素幾”至“席下”。
○注“有幾始鬼神也”。
○釋曰:經幾席具有,注唯雲幾者,以其大斂奠時已有席,至此虞祭乃有幾故也。
然案《檀弓》雲:“虞而立屍,有幾筵。
”筵則席,虞祭始有者,以幾筵相将,故連言筵,其虞有幾。
若天子諸侯始死,則幾席具,故《周禮·司幾筵》雲“每焘一幾”,據始殡及葬時,是始死即幾席具也。
苴寸刂茅,長五寸,束之,實于篚,馔于西坫上。
(苴猶藉也。
) [疏]“苴寸刂”至“坫上”。
○注“苴猶藉也”。
○釋曰:此苴而雲藉祭,故《易》雲:“藉用白茅,無咎。
” 馔兩豆菹、醢于西楹之東,醢在西,一?亞之。
(醢在西,南面取之,得左取菹,右取醢,便其設之。
) [疏]“馔兩”至“亞之”。
○注“醢在”至“設之”。
○釋曰:此馔繼西楹言之,則以西楹為主,向東陳之。
雲“一?亞之”者,菹以東也。
雲“醢在西,南面取之,得左取菹,右取醢,便其設之”者,以其屍在奧東面設者,西面設于屍前,菹在南,醢在北。
今于西楹東馔之,菹在東,醢在西,是南面取之,得左取菹,右取醢。
至屍前西面,又左菹右醢,故雲便也。
從獻豆兩,亞之,四笾亞之,北上。
(豆從主人獻祝,笾從主婦獻屍祝,北上,菹與棗。
不東陳,别于正。
) [疏]“從獻”至“北上”。
○注“豆從”至“于正”。
○釋曰:此從獻豆笾,雖文承一?之下,而雲“亞之”。
下别雲“北上”,是不從?東為次,宜于?東北,以北為上,向南陳之。
若然,文承一?下而雲亞之者,以其次在?以東,去楹漸遠,故雲亞,不謂亞?以東也。
據此陳之次,然則東北菹為首,次南醢,醢東栗,栗北棗,棗東棗,棗南栗。
此以東面取之,而入北面,設之祝前,得右菹左醢,其笾亦然,先陳者先設,後陳者後設,棗在左,亦得其設,故鄭雲“北上,菹與棗”也。
雲“豆從主人獻祝”者,以其屍前正豆已設訖,以為陰厭不名為從,此二豆主人先獻,祝酒後乃薦豆,故言從。
雲“笾從主婦獻屍祝”者,以其四笾:二笾從主婦獻屍,二笾從主婦獻祝,亦是從也。
雲“不東陳,别于正”者,以二豆與?,在屍為獻,前為正,此皆在獻後,為非正,故東北别也。
馔黍稷二敦于階?,西上,藉用葦席。
(藉猶薦也。
古文藉為席。
) [疏]“馔黍”至“葦席”。
○注“藉猶”至“為席”。
○釋曰:雲“藉猶薦也”者,謂先陳席,乃陳黍稷于上,是所陳席藉薦黍稷也。
?水錯于?中,南流,在西階之南,箪巾在其東。
(流,?吐水口也。
)陳三鼎于門外之右,北面,北上,設扃?。
(門外之右,門西也。
今文扃為铉。
) [疏]“陳三”至“扃?”。
○注“門外”至“為铉”。
○釋曰:此扃雖先雲“設”,其設扃在後,知者,案《士喪禮》小斂雲:“右人左執匕,抽扃予左手兼執之,取?委于鼎北,加扃。
”則扃在?上,故先抽扃,後去?,則?先設可知。
扃?雖在三鼎之下,總言其實,陳一鼎訖,即設之,知者,案下記雲“皆設扃?”,注雲“嫌既陳,乃設扃?”是也。
匕俎在西塾之西。
(不馔于塾上,統于鼎也。
塾有西者,是室南鄉。
) [疏]“匕俎在西塾之西”。
○注“不馔”至“南鄉”。
○釋曰:雲“不馔于塾上,統于鼎也”者,決下文“羞燔俎在内西塾上”,而在塾上。
又雲“賓降,反俎于西塾”,至于主婦亞獻訖,直雲賓“燔從如初”,明屍受燔訖,賓亦反俎于西塾上,是互見義也。
羞燔俎在内西塾上,南順。
(南順,于南面取縮執之便也。
肝俎在燔東。
) 主人及兄弟如葬服,賓執事者如吊服,皆即位于門外,如朝夕臨位。
婦人及内兄弟,服即位于堂,亦如之。
(葬服者,《既夕》曰“丈夫ヮ,散帶垂”也。
賓執事者,賓客來執事也。
) [疏]“主人”至“如之”。
○注“葬服”至“事也”。
○釋曰:自此盡“北面”,論将虞祭于位及衣服之事。
雲“葬服者,《既夕》曰丈夫ヮ散帶垂也”者,此唯謂葬日反日中而虞,及三虞時,其後卒哭,即服其故服,是以《既夕》記注雲自
○鄭《目錄》雲:“虞,安也。
士既葬父母,迎精而反,日中祭之于殡宮以安之。
虞于五禮屬兇。
《大戴》第六,《小戴》第八,《别錄》第十四。
”○釋曰:案此經雲“側亨于廟門外之右”,又記雲“陳牲于廟門外”,皆雲廟,《目錄》雲“祭之殡宮”者,廟則殡宮也。
故鄭注《士喪禮》“凡宮有鬼神曰廟”,以其虞,卒哭在寝,?乃在廟,是以鄭注《喪服小記》雲“虞于寝,?于祖廟”是也。
士虞禮。
特豕饋食。
(饋猶歸也。
) [疏]“士虞禮特豕饋食”。
○注“饋猶歸也”。
○釋曰:自此盡“南順”,論陳鼎镬祭器幾筵等之事。
案《左氏傳》雲:“蔔日曰牲。
”是以《特牲》雲牲,大夫已上稱牲,亦稱牢,故雲少牢。
此虞為喪祭,又葬日虞,因其吉日,故略無蔔牲之禮,故指豕體而言,不雲牲,大夫以上亦當然。
《雜記》雲“大夫之虞也,?直牲”,又此下記雲“陳牲于廟門外”,《檀弓》雲“與有司視虞牲”,皆言牲者,記人之言,不依常例故也。
然《少牢》雲:“司馬?羊,士擊豕。
”不言牲者,據殺特須指事而言,亦非常例也。
雲“饋猶歸”者,謂以物與神及人皆言饋,是以此虞及《特牲》、《少牢》皆言饋。
《坊記》雲:“父母在,饋獻不及車馬。
”是生死皆言饋。
又案《周禮·玉府》雲掌“凡王之獻金玉、兵器”,注:“謂百工為王所作,可以獻遺諸侯。
古者緻物于人,尊之則曰獻,通行曰饋。
”以此而言,獻雖主于尊,其《春秋》齊侯來獻魯戎捷,尊魯也。
其雲饋者,上下通稱,故祭祀于神而言饋。
陽貨饋孔子豚而言饋,《鄉黨》雲“朋友之饋”,是上下通言饋。
《膳夫》雲“凡王之饋食用六?”,注雲:“進物于尊曰饋。
此饋之盛者,王舉之馔也。
”彼鄭據當文是進于王,故雲進物于尊,其實通也。
側亨于廟門外之右,東面。
(側亨,亨一胖也。
亨于爨用镬,不于門東,未可以吉也。
是日也,以虞易奠,?而以吉祭易喪祭。
鬼神所在則曰廟,尊言之。
) [疏]“側亨”至“東面”。
○注“側亨”至“言之”。
○釋曰:雲“側亨,亨一胖”也,知者,案吉禮皆全,左右胖皆亨,不雲“側”。
此雲“側亨”,明亨一胖而已。
必亨一胖者,以其虞不緻爵,自獻賓已後,則無主人、主婦及賓已下之俎,故唯亨一胖也。
若然,《特牲》亦雲側殺者,彼雖亨左右胖,少牢二,特牲一,故以一牲為側,各有所對故也。
雲“亨于爨用镬”者,亦案《少牢》有羊镬,故亨在镬。
雲“不于門東,未可以吉也”者,以虞為喪祭,不于門東,對《特牲》吉禮,鼎镬皆在門東,此雲“門外之右”,是門之西,未可以吉也。
雲“是日也”至“喪祭”,皆《檀弓》文。
雲“是日”,謂葬日,日中而虞,易去奠,以死事之,故立屍而祭之。
雲“?而以吉祭易喪祭”者,案下記雲:“三虞、卒哭、他,用剛日,亦如初,曰:哀薦成事。
”鄭注引《檀弓》文,“葬日中而虞,不忍一日離也,是日也,以虞易奠,卒哭曰成事,是日也,以吉祭易喪祭”。
如是,則卒哭即是吉祭。
而鄭此注雲?為吉祭者,卒哭對虞為吉祭,卒哭比?為喪祭,故下記雲“卒哭,祭乃餞”,雲“尊兩С于廟門外之右,少南,洗在尊東南,水在洗東,篚在西”,注雲:“在門之左,又少南。
”則鼎镬亦在門左。
又雲“明日,以其班?,沐浴”,又雲“其他如饋食”,是?乃與《特牲》吉祭同,以?為吉祭,是以雲?而以吉祭易喪祭也。
雲“鬼神所在則曰廟,尊言之”者,對時廟與寝别,今雖葬,既以其迎魂而反,神還在寝,故以寝為廟,虞于中祭之也。
魚、臘爨亞之,北上。
(爨,竈。
) [疏]“魚臘”至“北上”。
○注“爨竈”。
○釋曰:上豕爨在門右,東面。
此魚臘各别镬,言“北上”,則次在豕鼎之北,而雲“爨,竈”者,周公經為爨,至孔子時為竈,故王孫賈問孔子曰:“與其媚于奧,甯媚于竈。
”是前後異名,故鄭舉後決前也。
饣喜爨在東壁,西面。
(炊黍稷曰饣喜。
饣喜北上,上齊于屋宇。
于虞有亨饣喜之爨,彌吉。
) [疏]“饣喜爨”至“西面”。
○注“炊黍”至“彌吉”。
○釋曰:以三镬在西方反吉。
案《特牲》雲:“主婦視饣喜,爨于西堂下。
”宗婦主之在西方,今在東,亦反吉也。
《少牢》廪爨在饔爨之北,在門外者,是大夫主之,廪人掌男子之事,故與牲爨同在門外東方也。
知“炊黍稷曰饣喜”者,案《周禮·饣喜人》雲:“掌凡祭祀共盛。
”齊盛即黍稷,故知也。
雲“北上,上齊于屋宇”者,此案《特牲》記雲“饣喜爨在西壁”,鄭注雲:“西壁,堂之西牆下。
舊說雲南北直屋,?稷在南。
”彼此東西皆言壁。
彼雲屋?,此雲屋宇,故知此亦齊屋也。
雲“于虞有亨饣喜之爨,彌吉”者,以其小斂、大斂未有黍稷,朔月薦新之等,始有黍稷。
向吉,仍未有爨,至此始有亨饣喜之爨,故雲彌吉。
設洗于西階西南,水在洗西,篚在東。
(反吉也。
亦當西榮,南北以堂深。
) [疏]“設洗”至“在東”。
○注“反吉”至“堂深”。
○釋曰:如其上文設爨反吉,此亦反吉。
又上下篇吉時設洗,皆當東榮,南北以堂深,今在西階西南,亦當西榮,南北以堂深可知也。
尊于室中北墉下,當戶,兩С醴、酒,酒在東,無禁,幂用?布,加勺,南枋。
(酒在東,上醴也。
?布,葛屬。
) [疏]“尊于”至“南枋”。
○注“酒在”至“葛屬”。
○釋曰:雲“酒在東,上醴也”者,醴法,上古酒是人所常飲,故在東,吉禮玄酒在酒上。
今以喪祭禮無玄酒,則醴代玄酒,在上,故雲上醴也。
雲“?布,葛屬”者,??以葛為之,布則以麻為之。
今?布并言,則此麻葛雜,故有兩号,是以鄭雲葛屬也。
素幾、葦席,在西序下。
(有幾,始鬼神也。
) [疏]“素幾”至“席下”。
○注“有幾始鬼神也”。
○釋曰:經幾席具有,注唯雲幾者,以其大斂奠時已有席,至此虞祭乃有幾故也。
然案《檀弓》雲:“虞而立屍,有幾筵。
”筵則席,虞祭始有者,以幾筵相将,故連言筵,其虞有幾。
若天子諸侯始死,則幾席具,故《周禮·司幾筵》雲“每焘一幾”,據始殡及葬時,是始死即幾席具也。
苴寸刂茅,長五寸,束之,實于篚,馔于西坫上。
(苴猶藉也。
) [疏]“苴寸刂”至“坫上”。
○注“苴猶藉也”。
○釋曰:此苴而雲藉祭,故《易》雲:“藉用白茅,無咎。
” 馔兩豆菹、醢于西楹之東,醢在西,一?亞之。
(醢在西,南面取之,得左取菹,右取醢,便其設之。
) [疏]“馔兩”至“亞之”。
○注“醢在”至“設之”。
○釋曰:此馔繼西楹言之,則以西楹為主,向東陳之。
雲“一?亞之”者,菹以東也。
雲“醢在西,南面取之,得左取菹,右取醢,便其設之”者,以其屍在奧東面設者,西面設于屍前,菹在南,醢在北。
今于西楹東馔之,菹在東,醢在西,是南面取之,得左取菹,右取醢。
至屍前西面,又左菹右醢,故雲便也。
從獻豆兩,亞之,四笾亞之,北上。
(豆從主人獻祝,笾從主婦獻屍祝,北上,菹與棗。
不東陳,别于正。
) [疏]“從獻”至“北上”。
○注“豆從”至“于正”。
○釋曰:此從獻豆笾,雖文承一?之下,而雲“亞之”。
下别雲“北上”,是不從?東為次,宜于?東北,以北為上,向南陳之。
若然,文承一?下而雲亞之者,以其次在?以東,去楹漸遠,故雲亞,不謂亞?以東也。
據此陳之次,然則東北菹為首,次南醢,醢東栗,栗北棗,棗東棗,棗南栗。
此以東面取之,而入北面,設之祝前,得右菹左醢,其笾亦然,先陳者先設,後陳者後設,棗在左,亦得其設,故鄭雲“北上,菹與棗”也。
雲“豆從主人獻祝”者,以其屍前正豆已設訖,以為陰厭不名為從,此二豆主人先獻,祝酒後乃薦豆,故言從。
雲“笾從主婦獻屍祝”者,以其四笾:二笾從主婦獻屍,二笾從主婦獻祝,亦是從也。
雲“不東陳,别于正”者,以二豆與?,在屍為獻,前為正,此皆在獻後,為非正,故東北别也。
馔黍稷二敦于階?,西上,藉用葦席。
(藉猶薦也。
古文藉為席。
) [疏]“馔黍”至“葦席”。
○注“藉猶”至“為席”。
○釋曰:雲“藉猶薦也”者,謂先陳席,乃陳黍稷于上,是所陳席藉薦黍稷也。
?水錯于?中,南流,在西階之南,箪巾在其東。
(流,?吐水口也。
)陳三鼎于門外之右,北面,北上,設扃?。
(門外之右,門西也。
今文扃為铉。
) [疏]“陳三”至“扃?”。
○注“門外”至“為铉”。
○釋曰:此扃雖先雲“設”,其設扃在後,知者,案《士喪禮》小斂雲:“右人左執匕,抽扃予左手兼執之,取?委于鼎北,加扃。
”則扃在?上,故先抽扃,後去?,則?先設可知。
扃?雖在三鼎之下,總言其實,陳一鼎訖,即設之,知者,案下記雲“皆設扃?”,注雲“嫌既陳,乃設扃?”是也。
匕俎在西塾之西。
(不馔于塾上,統于鼎也。
塾有西者,是室南鄉。
) [疏]“匕俎在西塾之西”。
○注“不馔”至“南鄉”。
○釋曰:雲“不馔于塾上,統于鼎也”者,決下文“羞燔俎在内西塾上”,而在塾上。
又雲“賓降,反俎于西塾”,至于主婦亞獻訖,直雲賓“燔從如初”,明屍受燔訖,賓亦反俎于西塾上,是互見義也。
羞燔俎在内西塾上,南順。
(南順,于南面取縮執之便也。
肝俎在燔東。
) 主人及兄弟如葬服,賓執事者如吊服,皆即位于門外,如朝夕臨位。
婦人及内兄弟,服即位于堂,亦如之。
(葬服者,《既夕》曰“丈夫ヮ,散帶垂”也。
賓執事者,賓客來執事也。
) [疏]“主人”至“如之”。
○注“葬服”至“事也”。
○釋曰:自此盡“北面”,論将虞祭于位及衣服之事。
雲“葬服者,《既夕》曰丈夫ヮ散帶垂也”者,此唯謂葬日反日中而虞,及三虞時,其後卒哭,即服其故服,是以《既夕》記注雲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