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十一 既夕禮第十三
關燈
小
中
大
設?于于東堂下,南順,齊于坫,馔于其上,兩С醴、酒,酒在南。
篚在東,南順,實角觯四,木?四二,素勺二。
豆在С北,二以并。
笾亦如之。
(?于,今之?也。
各觯四,木?四二,素勺,為少進醴酒,兼馔之也。
勺二,醴、酒各一也。
豆笾二以并,則是大斂馔也。
記于此者,明其他與小斂同陳。
古文角觯為角?四。
) [疏]“設?于”至“如之”。
○注“?于今”至“角?四”。
○釋曰:自此盡“出室”,論陳大、小斂奠,記經不備之事。
雲“角觯四,木?四二,為夕進醴酒,兼馔之也”者,以其大、小斂之奠皆有醴酒。
醴一觯,又用一?四,酒用一觯,計醴酒但用二觯一?四矣。
而觯有四、?四有二者,朝夕酒醴及器别設,不同器,朝夕二奠各馔其器也。
雲“豆笾二以并,則是大斂馔”者,以其小斂一豆一笾,大斂乃有二豆二笾,故知二為大斂馔。
雲“記于此者,明其他與小斂同陳”者,鄭意大斂馔不在大斂節内陳之,而在小斂節陳之者,以其陳此笾豆之外,皆與小斂同,故就小斂節内陳之,取省文之義也。
雲“同陳”者,謂多少同陳,不謂大斂馔陳之,亦在小斂節内也。
凡笾豆,實具設,皆巾之。
(笾豆偶而為具,具則于馔巾之。
巾之,加飾也,明小斂一豆一笾不巾。
) [疏]“凡笾”至“巾之”。
○注“笾豆”至“不巾”。
○釋曰:雲“實具設,皆巾之”者,謂于東堂實之,于奠設之,二處皆巾,故雲皆巾之。
雲“笾豆偶而為具,具則于馔巾之。
巾之,加飾也”者,此鄭指解大斂之實馔于堂東之時,巾之加飾,對小斂之實于堂東不巾,不加飾。
雲“明不斂一豆一笾不巾”者,以其雲笾豆具,據大斂奠二豆二笾,實與奠二處皆巾,明小斂奠一豆一笾,堂東馔時不巾。
若然,小斂奠設于床東,巾之,為在堂經久設塵埃加,故雖一豆一笾亦巾之,即《禮記·檀弓》雲:“喪不剝奠也與?祭肉也與?”以其有牲肉故也。
觯俟時而酌,?四覆加之,面枋,及錯,建之。
(時,朝夕也。
《檀弓》曰:“朝奠日出,夕奠逮日。
”) [疏]“觯俟”至“建之”。
○注“時朝”至“逮日”。
○釋曰:言此者,記人恐馔時已酌于觯。
故記雲“俟時而酌”也。
引《檀弓》者,謂時是朝夕之時。
必朝奠待日出,夕奠須日未沒者,欲得父母之神,随陽而來故也。
小斂,辟奠不出室。
(未忍神遠之也。
辟襲奠以辟斂,既斂則不出于室,設于序西南,畢事而去之。
) [疏]“小斂辟奠不出室”。
○注“未忍”至“去之”。
○釋曰:雲“未忍神遠之也”者,釋奠不出室之義。
始死,猶生事之,不忍即為鬼神事之,故奠不出室。
雲“辟襲奠以辟斂”者,以經雲“小斂、辟奠”,故知辟襲奠隻為辟斂也。
雲“既斂則不出于室,設于序西南”者,又解襲奠不出室。
若将大斂,則辟小斂奠于序西南,此将小斂,辟奠于室。
至于既小斂,則亦不出于室,設于序西南,故言不出室。
若然,奠不出室,為既斂而言也。
雲“事畢而去之”者,斂事畢,奉屍夷于堂,乃去之而設小斂奠于屍東。
無踴節。
(其哀未可節也。
) [疏]“無踴節”。
○注“其哀未可節也”。
○釋曰:自死至此為節。
賓主拾踴有三者三,有踴節,而雲“無踴節”者,除三者三之外,其?踴皆無節。
即上文“踴無?”是也。
雲“其哀未可節也”,亦謂三者三之外無踴節而言也。
既馮屍,主人袒,{髟舌}發,絞帶。
衆主人布帶。
(衆主人,齊衰以下。
) [疏]“既馮”至“布帶”。
○注“衆主”至“以下”。
○釋曰:小斂于戶内訖,主人袒,{髟舌}發散帶垂,經不雲絞帶及齊衰以下布帶事,故記者言之。
案《喪服》苴?之外,更有絞帶,鄭注雲:“要?象大帶,又有絞帶象革帶,齊衰以下用布。
”齊衰無等皆是布帶也。
知衆主人非衆子者,以其衆子皆斬衰絞帶,故知“衆主人,齊衰以下”,至缌麻首皆免也。
大斂于阼。
(未忍便離主人位也。
主人奉屍斂于棺,則西階上賓之。
) [疏]“大斂于阼”。
○注“未忍”至“賓之”。
○釋曰:經大斂時直雲“布席如初”,不言其處,故記雲“大斂于阼”,阼是主人位,故鄭雲“未忍便離主人位也”。
雲“主人奉屍斂于棺,則西階上賓之”者,喪事所以即遠斂訖,即奉屍斂于棺,賓客之,故《檀弓》雲“周人殡于西階,則猶賓之”是也。
大夫升自西階,階東,北面東上。
(視斂。
) [疏]“大夫”至“東上”。
○注“視斂”。
○釋曰:知“視斂”者,以其文承大斂下,故知大夫升為視斂也。
既馮屍,大夫逆降,複位。
(中庭西面位。
) [疏]“既馮”至“複位”。
○注“中庭西面位”。
○釋曰:知大夫位在中庭西面者,上篇朝夕哭雲主人入堂下,直東序西面,卿大夫在其南,卿大夫與主人同西面向殡,故知大夫位在中庭西面也。
巾奠,執燭者滅燭出,降自阼階,由主人之北,東。
(巾奠而室事已。
) [疏]“巾奠”至“北東”。
○注“巾奠而室事已”。
○釋曰:上篇大斂奠時,直雲“乃奠,燭升自阼階”,無執燭降由主人之北,故記人言之,雲“由主人之北東”也。
雲“巾奠而室事已”者,既巾訖,是室事已,故執燭者出也。
既殡,主人說髦。
(既殡,置銘于?聿,複位時也。
今文說皆作稅。
兒生三月,{髟前}發為{髟?},男角女羁。
否則男左女右,長大猶為飾存之,謂之髦。
所以順父母幼小之心。
至此屍柩不見,喪無飾,可以去之。
髦之形象未聞。
) [疏]“既殡主人說髦”。
○注“既殡”至“未聞”。
○釋曰:自此盡“乘車”,論孝子衣服、飲食、乘車等之事。
雲“既殡,置銘于?聿,複位時也”者,案上篇雲:“主人奉屍,斂于棺,乃蓋,主人降,拜大夫之後至者,北面視?聿,卒塗,祝取銘置于?聿,主人複位。
”雲複位者,從西階下複阼階下位也。
凡“說髦”,尊卑同皆三日,知者,《喪大記》雲:“小斂,主人即位于戶内,乃斂,卒斂,主人馮之,主人袒,說髦,{髟舌}發以麻。
”注雲:“士既殡說髦,此雲小斂,蓋諸侯禮也。
士之既殡,諸侯之小斂,于死者俱三日也。
”是尊卑同三日也。
必三日說髦者,案《禮記·問喪》雲:“三日而不生,亦不生矣。
”以髦是子事父母之飾,父母既不生,故去之。
雲“今文說皆作稅”者,此說及下經“不說?帶”,二字皆作“稅”。
凡釋今古之文,皆在注後。
此在注中者,以其釋經義盡者,于注末言之,以文更有義者,釋今古字訖,乃更泛說,即此注巳解今古字訖,更釋髦義是也。
雲“兒生三月,{髟前}發為{髟?},男角女羁,否則男左女右”者,《内則》文。
彼注雲:“夾囟曰角,午達曰羁。
”引之者,證髦象幼時{髟?}之義,故雲“長大猶為飾存之,謂之髦,所以順父母幼少之心”,是以舜年五十,不失孺子之心者也。
雲“髦之形象未聞”者,案《詩》雲“{髟?}彼兩髦”,鄭雲:“髦者,發至眉。
子事父母之飾。
”以其雲{髟?}{髟?}者,垂之貌,又雲兩髦,故以發至眉解之。
其狀則未聞。
三日,絞垂。
(成服日。
絞,要?之散垂者。
) [疏]“三日絞垂”。
○注“成服”至“垂者”。
○釋曰:以經小斂曰要?,大功以上散帶垂,不言成服之時絞之,故記人言之。
雲“成服日”者,士禮生與來日,則除死三日,則經雲三日成服,此雲三日絞垂之日也。
小功缌麻,初而絞之,不待三日也。
冠六升,外纟畢,纓條屬,厭。
(纟畢,謂縫着于武也。
外之者,外其馀也。
纓條屬者,通屈一條繩為武,垂下為纓,屬之冠。
厭,伏也。
) [疏]“冠六”至“屬厭”。
○注“纟畢謂”至“伏也”。
○釋曰:雲“冠六升”者,據斬衰者而言。
齊衰以下,冠衰各有差降。
雲“纟畢謂縫着于武”者,古者冠吉兇皆冠,武别材,武謂冠卷,以冠前後皆縫着于武。
若吉冠,則從武上鄉内縫之,纟畢馀在内謂之内纟畢。
若兇冠,從武下鄉外縫之,謂之外纟畢,故雲“外之者,外其馀”也。
雲“纓條屬者,通屈一條繩為武,垂下為纓,屬之冠”者,吉冠則纓武别材,兇冠則纓武同材,以一繩從前額上以兩頭鄉項後交通,至耳各綴之于武,使鄉下纓結之。
雲“屬之冠”者,先為纓武訖,乃後以冠屬着武,故雲屬也。
雲“厭,伏也”者,以其冠在武下過,鄉上反縫着冠,冠在武下,故雲厭也。
五服之冠皆厭,但此文上下據斬衰而言也。
衰三升。
(衣與裳也。
) [疏]“衰三升”。
○注“衣與裳也”。
○釋曰:經直雲“衰”,鄭兼言“裳”者,以其衰裳升數同,故經舉衰而通裳。
但首對身,首為尊,故冠六升,衰三升,衰裳同三升也。
是以吉時朝服十五升,至于麻冕,鄭亦為三十升布,與服一倍而解之。
屦外納。
(納,收馀也。
) [疏]“屦外納”。
○注“納收馀也”。
○釋曰:案《喪服》斬衰而言,此則菅屦也。
雲“外納”者,謂收馀未鄉外為之,取醜惡不事飾故也。
杖下本,竹、桐一也。
(順其性也。
) [疏]“杖下”至“一也”。
○注“順其性也”。
○釋曰:案《喪服》為父斬衰,以苴杖竹,為母齊衰,以削杖桐。
桐、竹皆下本,本謂根本。
鄭雲“順其性”者,謂下其根本,順木之性。
但為父杖竹者,義取父者子之天,竹
篚在東,南順,實角觯四,木?四二,素勺二。
豆在С北,二以并。
笾亦如之。
(?于,今之?也。
各觯四,木?四二,素勺,為少進醴酒,兼馔之也。
勺二,醴、酒各一也。
豆笾二以并,則是大斂馔也。
記于此者,明其他與小斂同陳。
古文角觯為角?四。
) [疏]“設?于”至“如之”。
○注“?于今”至“角?四”。
○釋曰:自此盡“出室”,論陳大、小斂奠,記經不備之事。
雲“角觯四,木?四二,為夕進醴酒,兼馔之也”者,以其大、小斂之奠皆有醴酒。
醴一觯,又用一?四,酒用一觯,計醴酒但用二觯一?四矣。
而觯有四、?四有二者,朝夕酒醴及器别設,不同器,朝夕二奠各馔其器也。
雲“豆笾二以并,則是大斂馔”者,以其小斂一豆一笾,大斂乃有二豆二笾,故知二為大斂馔。
雲“記于此者,明其他與小斂同陳”者,鄭意大斂馔不在大斂節内陳之,而在小斂節陳之者,以其陳此笾豆之外,皆與小斂同,故就小斂節内陳之,取省文之義也。
雲“同陳”者,謂多少同陳,不謂大斂馔陳之,亦在小斂節内也。
凡笾豆,實具設,皆巾之。
(笾豆偶而為具,具則于馔巾之。
巾之,加飾也,明小斂一豆一笾不巾。
) [疏]“凡笾”至“巾之”。
○注“笾豆”至“不巾”。
○釋曰:雲“實具設,皆巾之”者,謂于東堂實之,于奠設之,二處皆巾,故雲皆巾之。
雲“笾豆偶而為具,具則于馔巾之。
巾之,加飾也”者,此鄭指解大斂之實馔于堂東之時,巾之加飾,對小斂之實于堂東不巾,不加飾。
雲“明不斂一豆一笾不巾”者,以其雲笾豆具,據大斂奠二豆二笾,實與奠二處皆巾,明小斂奠一豆一笾,堂東馔時不巾。
若然,小斂奠設于床東,巾之,為在堂經久設塵埃加,故雖一豆一笾亦巾之,即《禮記·檀弓》雲:“喪不剝奠也與?祭肉也與?”以其有牲肉故也。
觯俟時而酌,?四覆加之,面枋,及錯,建之。
(時,朝夕也。
《檀弓》曰:“朝奠日出,夕奠逮日。
”) [疏]“觯俟”至“建之”。
○注“時朝”至“逮日”。
○釋曰:言此者,記人恐馔時已酌于觯。
故記雲“俟時而酌”也。
引《檀弓》者,謂時是朝夕之時。
必朝奠待日出,夕奠須日未沒者,欲得父母之神,随陽而來故也。
小斂,辟奠不出室。
(未忍神遠之也。
辟襲奠以辟斂,既斂則不出于室,設于序西南,畢事而去之。
) [疏]“小斂辟奠不出室”。
○注“未忍”至“去之”。
○釋曰:雲“未忍神遠之也”者,釋奠不出室之義。
始死,猶生事之,不忍即為鬼神事之,故奠不出室。
雲“辟襲奠以辟斂”者,以經雲“小斂、辟奠”,故知辟襲奠隻為辟斂也。
雲“既斂則不出于室,設于序西南”者,又解襲奠不出室。
若将大斂,則辟小斂奠于序西南,此将小斂,辟奠于室。
至于既小斂,則亦不出于室,設于序西南,故言不出室。
若然,奠不出室,為既斂而言也。
雲“事畢而去之”者,斂事畢,奉屍夷于堂,乃去之而設小斂奠于屍東。
無踴節。
(其哀未可節也。
) [疏]“無踴節”。
○注“其哀未可節也”。
○釋曰:自死至此為節。
賓主拾踴有三者三,有踴節,而雲“無踴節”者,除三者三之外,其?踴皆無節。
即上文“踴無?”是也。
雲“其哀未可節也”,亦謂三者三之外無踴節而言也。
既馮屍,主人袒,{髟舌}發,絞帶。
衆主人布帶。
(衆主人,齊衰以下。
) [疏]“既馮”至“布帶”。
○注“衆主”至“以下”。
○釋曰:小斂于戶内訖,主人袒,{髟舌}發散帶垂,經不雲絞帶及齊衰以下布帶事,故記者言之。
案《喪服》苴?之外,更有絞帶,鄭注雲:“要?象大帶,又有絞帶象革帶,齊衰以下用布。
”齊衰無等皆是布帶也。
知衆主人非衆子者,以其衆子皆斬衰絞帶,故知“衆主人,齊衰以下”,至缌麻首皆免也。
大斂于阼。
(未忍便離主人位也。
主人奉屍斂于棺,則西階上賓之。
) [疏]“大斂于阼”。
○注“未忍”至“賓之”。
○釋曰:經大斂時直雲“布席如初”,不言其處,故記雲“大斂于阼”,阼是主人位,故鄭雲“未忍便離主人位也”。
雲“主人奉屍斂于棺,則西階上賓之”者,喪事所以即遠斂訖,即奉屍斂于棺,賓客之,故《檀弓》雲“周人殡于西階,則猶賓之”是也。
大夫升自西階,階東,北面東上。
(視斂。
) [疏]“大夫”至“東上”。
○注“視斂”。
○釋曰:知“視斂”者,以其文承大斂下,故知大夫升為視斂也。
既馮屍,大夫逆降,複位。
(中庭西面位。
) [疏]“既馮”至“複位”。
○注“中庭西面位”。
○釋曰:知大夫位在中庭西面者,上篇朝夕哭雲主人入堂下,直東序西面,卿大夫在其南,卿大夫與主人同西面向殡,故知大夫位在中庭西面也。
巾奠,執燭者滅燭出,降自阼階,由主人之北,東。
(巾奠而室事已。
) [疏]“巾奠”至“北東”。
○注“巾奠而室事已”。
○釋曰:上篇大斂奠時,直雲“乃奠,燭升自阼階”,無執燭降由主人之北,故記人言之,雲“由主人之北東”也。
雲“巾奠而室事已”者,既巾訖,是室事已,故執燭者出也。
既殡,主人說髦。
(既殡,置銘于?聿,複位時也。
今文說皆作稅。
兒生三月,{髟前}發為{髟?},男角女羁。
否則男左女右,長大猶為飾存之,謂之髦。
所以順父母幼小之心。
至此屍柩不見,喪無飾,可以去之。
髦之形象未聞。
) [疏]“既殡主人說髦”。
○注“既殡”至“未聞”。
○釋曰:自此盡“乘車”,論孝子衣服、飲食、乘車等之事。
雲“既殡,置銘于?聿,複位時也”者,案上篇雲:“主人奉屍,斂于棺,乃蓋,主人降,拜大夫之後至者,北面視?聿,卒塗,祝取銘置于?聿,主人複位。
”雲複位者,從西階下複阼階下位也。
凡“說髦”,尊卑同皆三日,知者,《喪大記》雲:“小斂,主人即位于戶内,乃斂,卒斂,主人馮之,主人袒,說髦,{髟舌}發以麻。
”注雲:“士既殡說髦,此雲小斂,蓋諸侯禮也。
士之既殡,諸侯之小斂,于死者俱三日也。
”是尊卑同三日也。
必三日說髦者,案《禮記·問喪》雲:“三日而不生,亦不生矣。
”以髦是子事父母之飾,父母既不生,故去之。
雲“今文說皆作稅”者,此說及下經“不說?帶”,二字皆作“稅”。
凡釋今古之文,皆在注後。
此在注中者,以其釋經義盡者,于注末言之,以文更有義者,釋今古字訖,乃更泛說,即此注巳解今古字訖,更釋髦義是也。
雲“兒生三月,{髟前}發為{髟?},男角女羁,否則男左女右”者,《内則》文。
彼注雲:“夾囟曰角,午達曰羁。
”引之者,證髦象幼時{髟?}之義,故雲“長大猶為飾存之,謂之髦,所以順父母幼少之心”,是以舜年五十,不失孺子之心者也。
雲“髦之形象未聞”者,案《詩》雲“{髟?}彼兩髦”,鄭雲:“髦者,發至眉。
子事父母之飾。
”以其雲{髟?}{髟?}者,垂之貌,又雲兩髦,故以發至眉解之。
其狀則未聞。
三日,絞垂。
(成服日。
絞,要?之散垂者。
) [疏]“三日絞垂”。
○注“成服”至“垂者”。
○釋曰:以經小斂曰要?,大功以上散帶垂,不言成服之時絞之,故記人言之。
雲“成服日”者,士禮生與來日,則除死三日,則經雲三日成服,此雲三日絞垂之日也。
小功缌麻,初而絞之,不待三日也。
冠六升,外纟畢,纓條屬,厭。
(纟畢,謂縫着于武也。
外之者,外其馀也。
纓條屬者,通屈一條繩為武,垂下為纓,屬之冠。
厭,伏也。
) [疏]“冠六”至“屬厭”。
○注“纟畢謂”至“伏也”。
○釋曰:雲“冠六升”者,據斬衰者而言。
齊衰以下,冠衰各有差降。
雲“纟畢謂縫着于武”者,古者冠吉兇皆冠,武别材,武謂冠卷,以冠前後皆縫着于武。
若吉冠,則從武上鄉内縫之,纟畢馀在内謂之内纟畢。
若兇冠,從武下鄉外縫之,謂之外纟畢,故雲“外之者,外其馀”也。
雲“纓條屬者,通屈一條繩為武,垂下為纓,屬之冠”者,吉冠則纓武别材,兇冠則纓武同材,以一繩從前額上以兩頭鄉項後交通,至耳各綴之于武,使鄉下纓結之。
雲“屬之冠”者,先為纓武訖,乃後以冠屬着武,故雲屬也。
雲“厭,伏也”者,以其冠在武下過,鄉上反縫着冠,冠在武下,故雲厭也。
五服之冠皆厭,但此文上下據斬衰而言也。
衰三升。
(衣與裳也。
) [疏]“衰三升”。
○注“衣與裳也”。
○釋曰:經直雲“衰”,鄭兼言“裳”者,以其衰裳升數同,故經舉衰而通裳。
但首對身,首為尊,故冠六升,衰三升,衰裳同三升也。
是以吉時朝服十五升,至于麻冕,鄭亦為三十升布,與服一倍而解之。
屦外納。
(納,收馀也。
) [疏]“屦外納”。
○注“納收馀也”。
○釋曰:案《喪服》斬衰而言,此則菅屦也。
雲“外納”者,謂收馀未鄉外為之,取醜惡不事飾故也。
杖下本,竹、桐一也。
(順其性也。
) [疏]“杖下”至“一也”。
○注“順其性也”。
○釋曰:案《喪服》為父斬衰,以苴杖竹,為母齊衰,以削杖桐。
桐、竹皆下本,本謂根本。
鄭雲“順其性”者,謂下其根本,順木之性。
但為父杖竹者,義取父者子之天,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