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十 既夕禮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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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廣,陳器于道東西,北上。
(統于?廣。
) [疏]“至于”至“北上”。
○注“統于?廣”。
○釋曰:自此盡“拜送”,論至?廣陳器及下棺訖送賓之事。
雲“統于?廣”者,對廟中南上,此則北上,故雲統于?廣也。
茵先入。
(當藉柩也。
元士則葬用?共軸,加茵焉。
) [疏]“茵先入”。
○注“當藉”至“茵焉”。
○釋曰:雲“當藉柩也”者,解茵先入之意,以其茵入,乃後屬引下棺于其上,以須藉柩,故茵先入。
雲“元士則葬用?共軸加茵焉”者,元士謂天子之士,葬時,先以?共軸由羨道入,乃加茵于其上,乃下棺于中。
知元士葬用?共軸者,《檀弓》雲:“孺子<享黃>之喪,哀公欲設撥。
”注雲:“撥可撥引?盾車,所謂纟弗。
”“問于有若,有若曰:其可也,君之三臣猶設之。
顔柳曰:天子龍?盾而椁?壽,諸侯?盾而設?壽,為榆沈,故設撥。
三臣者廢?盾而設撥,竊禮之不中者也。
”以此言之,天子諸侯殡葬,皆用?盾,朝廟用?盾,可知大夫雖殡葬,不用?盾,朝廟亦用?盾,以其士殡葬不用?共軸,朝廟得用之,明大夫朝廟得用?盾。
故上注雲:“大夫諸侯以上,有四周謂之?盾。
”以其大夫諸侯以上,有四周謂之?盾,以其大夫朝廟得用?盾,故言之也。
諸侯之大夫有三命、再命、一命,殡葬不得用?盾,天子之元士亦三命、再命、一命,葬得用?共軸者,《春秋》之義,王人雖微,猶在諸侯之上。
明天子之士尊,謂之為元。
元者,善之長,故得用?共軸,不與諸侯大夫同也。
屬引。
(于是說載除飾,更屬引于緘耳。
古文屬為燭。
) [疏]“屬引”。
○注“于是”至“為燭”。
○釋曰:雲“于是說載”者,謂柩車至?廣,解說去載與披及引之等。
“除飾”者,解去帷荒池組之等,然後下棺。
雲“更屬引于緘耳”者,案《喪大記》雲:“君窆以衡,大夫士以鹹。
”鄭注雲:“衡,平也。
人君之喪,又以木橫貫緘耳,居旁,持而平之。
”今齊人謂棺束為緘,以此而言,則棺束君三衽三束,大夫士二衽二束,束有前後,于束末皆為緘耳。
以纟弗貫結之而下棺,人君又于橫木之上以屬纟弗也。
主人袒,衆主人西面,北上。
婦人東面。
皆不哭。
(俠羨道為位。
) [疏]“主人”至“不哭”。
○注“俠羨道為位”。
○釋曰:主人袒者,為下棺變。
婦人不言北上,亦如男子北上可知。
“不哭”者,為下棺宜靜。
雲“俠羨道為位”者,羨道謂入?廣道,上無負土為羨道。
天子曰隧,塗上有負上為隧,僖二十五年,晉文公請隧弗許是也。
乃窆。
主人哭,踴無?。
(窆。
下棺也。
今文窆為封。
) [疏]“乃窆”至“無?”。
○注“窆下棺也”。
○釋曰:主人哭踴,不言處,還于?廣東西面也。
雲“窆,下棺”者,《春秋》謂之?崩,皆是下棺之名也。
襲,贈用制币玄?束。
拜稽颡,踴如初。
(丈八尺曰制。
二制合之。
束,十制五合。
) [疏]“襲贈”至“如初”。
○注“丈八”至“五合”。
○釋曰:雲“丈八尺曰制”者,朝貢禮及巡狩禮皆有此文,以丈八尺名為制。
《昏禮》币用二丈,取成數。
凡禮币,皆用制者,取以儉為節。
《聘禮》雲:“釋币制玄?束。
”注雲:“凡物,十曰束。
玄?之率,玄居三,?居二。
”此注雲“二制合之,束,十制五合”者,則每一端丈八尺,二端為一匹,五匹合為十制也。
卒,袒,拜賓,主婦亦拜賓。
即位,拾踴三,襲。
(主婦拜賓,拜女賓也。
即位,反位。
) [疏]“卒袒”至“三襲”。
○注“主婦”至“反位”。
○釋曰:“卒”謂贈卒,更袒拜賓。
雲“反位”者,各反羨道東西位,其男賓在衆主人之南,女賓在衆婦之南。
賓出,則拜送。
(相問之賓也。
凡吊賓有五,去皆拜之,此舉中焉。
) [疏]“賓出則拜送”。
○注“相問”至“中焉”。
○釋曰:鄭知賓是“相問之賓也。
凡吊賓有五,此舉中”者,案《雜記》雲:“相趨也,出宮而退;相揖也,哀次而退;相問也,既封而退;相見也,反哭而退;朋友,虞?而退。
”注雲:“此吊者恩薄厚去遲速之節也。
相趨,謂相聞姓名,來會喪事也。
相揖,嘗會于他也。
相問,嘗相惠遺也。
相見,嘗執贽相見也。
”以此而言,此經既葬而退,是相見問遺之賓,舉中以見上下五者,去即皆拜送可知。
藏器于旁,加見。
(器,用器、役器也。
見,棺飾也。
更謂之見者,加此則棺柩不複見矣。
先言藏器,乃雲加見者,器在見内也。
内之者,明君子之于事,終不自逸也。
《檀弓》曰:有虞氏之瓦棺,夏後氏┾,周、殷人棺椁,周人牆置た。
) [疏]“藏器于旁加見”。
○注“器用”至“置た”。
○釋曰:雲“器,用器、役器也”者,用器,即上弓矢、耒耜之等;役器,即上甲胄、幹笮之屬。
此器中亦有樂器,不言者,省文。
知有用器役器者,以下别雲“包筲”之等,則所藏者是此器也。
雲“見,棺飾也”者,飾則帷荒,以其與棺為飾,是以《喪大記》雲:“飾棺,君龍帷,黼荒;大夫畫帷,畫荒;士布帷,布荒。
”注雲:“飾棺者,以華道路及?廣中,不欲衆惡其心也。
”此柩入?廣,還以帷荒加于柩,故鄭注雲“及?廣中”也。
雲“更謂之見者,加此則棺柩不複見矣”者,以其唯見此帷荒,故名帷荒為見,是棺柩不複見也。
雲“先言藏器,乃雲加見者,器在見内也。
内之者,明君子之于事,終不自逸也”者,以用器、役器近身陳之,是不自逸也。
引《檀弓》者,見帷荒在柩外,周人名為牆,若牆屋,然其外又置た為飾也。
藏苞筲于旁。
(于旁者,在見外也。
不言甕С,馔相次可知。
四者兩兩而居。
《喪大記》曰:“棺椁之?,君容祝,大夫容壺,士容С。
”) [疏]“藏包筲于旁”。
○注“于旁”至“容С”。
○釋曰:雲“于旁者,在見外也”者,以其加見,乃雲“藏包筲”,故知見外也。
雲“不言甕С,馔相次可知”者,以其陳器之法,後陳者先用,甕С後用包筲,包筲藏,明甕С先藏可知,故雲相次可知。
雲“四者兩兩而居”者,謂包筲居一旁,甕С居一旁,故雲兩兩而居也。
引《喪大記》者,欲見椁内棺外,所容寬狹,得容器物之意也。
加折,卻之。
加抗席,覆之。
加抗木。
(宜次也。
) [疏]“加折”至“抗木”。
○注“宜次也”。
○釋曰:雲“宜次也”者,宜謂折上陳之,美面鄉上,今用即美面鄉下,抗席又
(統于?廣。
) [疏]“至于”至“北上”。
○注“統于?廣”。
○釋曰:自此盡“拜送”,論至?廣陳器及下棺訖送賓之事。
雲“統于?廣”者,對廟中南上,此則北上,故雲統于?廣也。
茵先入。
(當藉柩也。
元士則葬用?共軸,加茵焉。
) [疏]“茵先入”。
○注“當藉”至“茵焉”。
○釋曰:雲“當藉柩也”者,解茵先入之意,以其茵入,乃後屬引下棺于其上,以須藉柩,故茵先入。
雲“元士則葬用?共軸加茵焉”者,元士謂天子之士,葬時,先以?共軸由羨道入,乃加茵于其上,乃下棺于中。
知元士葬用?共軸者,《檀弓》雲:“孺子<享黃>之喪,哀公欲設撥。
”注雲:“撥可撥引?盾車,所謂纟弗。
”“問于有若,有若曰:其可也,君之三臣猶設之。
顔柳曰:天子龍?盾而椁?壽,諸侯?盾而設?壽,為榆沈,故設撥。
三臣者廢?盾而設撥,竊禮之不中者也。
”以此言之,天子諸侯殡葬,皆用?盾,朝廟用?盾,可知大夫雖殡葬,不用?盾,朝廟亦用?盾,以其士殡葬不用?共軸,朝廟得用之,明大夫朝廟得用?盾。
故上注雲:“大夫諸侯以上,有四周謂之?盾。
”以其大夫諸侯以上,有四周謂之?盾,以其大夫朝廟得用?盾,故言之也。
諸侯之大夫有三命、再命、一命,殡葬不得用?盾,天子之元士亦三命、再命、一命,葬得用?共軸者,《春秋》之義,王人雖微,猶在諸侯之上。
明天子之士尊,謂之為元。
元者,善之長,故得用?共軸,不與諸侯大夫同也。
屬引。
(于是說載除飾,更屬引于緘耳。
古文屬為燭。
) [疏]“屬引”。
○注“于是”至“為燭”。
○釋曰:雲“于是說載”者,謂柩車至?廣,解說去載與披及引之等。
“除飾”者,解去帷荒池組之等,然後下棺。
雲“更屬引于緘耳”者,案《喪大記》雲:“君窆以衡,大夫士以鹹。
”鄭注雲:“衡,平也。
人君之喪,又以木橫貫緘耳,居旁,持而平之。
”今齊人謂棺束為緘,以此而言,則棺束君三衽三束,大夫士二衽二束,束有前後,于束末皆為緘耳。
以纟弗貫結之而下棺,人君又于橫木之上以屬纟弗也。
主人袒,衆主人西面,北上。
婦人東面。
皆不哭。
(俠羨道為位。
) [疏]“主人”至“不哭”。
○注“俠羨道為位”。
○釋曰:主人袒者,為下棺變。
婦人不言北上,亦如男子北上可知。
“不哭”者,為下棺宜靜。
雲“俠羨道為位”者,羨道謂入?廣道,上無負土為羨道。
天子曰隧,塗上有負上為隧,僖二十五年,晉文公請隧弗許是也。
乃窆。
主人哭,踴無?。
(窆。
下棺也。
今文窆為封。
) [疏]“乃窆”至“無?”。
○注“窆下棺也”。
○釋曰:主人哭踴,不言處,還于?廣東西面也。
雲“窆,下棺”者,《春秋》謂之?崩,皆是下棺之名也。
襲,贈用制币玄?束。
拜稽颡,踴如初。
(丈八尺曰制。
二制合之。
束,十制五合。
) [疏]“襲贈”至“如初”。
○注“丈八”至“五合”。
○釋曰:雲“丈八尺曰制”者,朝貢禮及巡狩禮皆有此文,以丈八尺名為制。
《昏禮》币用二丈,取成數。
凡禮币,皆用制者,取以儉為節。
《聘禮》雲:“釋币制玄?束。
”注雲:“凡物,十曰束。
玄?之率,玄居三,?居二。
”此注雲“二制合之,束,十制五合”者,則每一端丈八尺,二端為一匹,五匹合為十制也。
卒,袒,拜賓,主婦亦拜賓。
即位,拾踴三,襲。
(主婦拜賓,拜女賓也。
即位,反位。
) [疏]“卒袒”至“三襲”。
○注“主婦”至“反位”。
○釋曰:“卒”謂贈卒,更袒拜賓。
雲“反位”者,各反羨道東西位,其男賓在衆主人之南,女賓在衆婦之南。
賓出,則拜送。
(相問之賓也。
凡吊賓有五,去皆拜之,此舉中焉。
) [疏]“賓出則拜送”。
○注“相問”至“中焉”。
○釋曰:鄭知賓是“相問之賓也。
凡吊賓有五,此舉中”者,案《雜記》雲:“相趨也,出宮而退;相揖也,哀次而退;相問也,既封而退;相見也,反哭而退;朋友,虞?而退。
”注雲:“此吊者恩薄厚去遲速之節也。
相趨,謂相聞姓名,來會喪事也。
相揖,嘗會于他也。
相問,嘗相惠遺也。
相見,嘗執贽相見也。
”以此而言,此經既葬而退,是相見問遺之賓,舉中以見上下五者,去即皆拜送可知。
藏器于旁,加見。
(器,用器、役器也。
見,棺飾也。
更謂之見者,加此則棺柩不複見矣。
先言藏器,乃雲加見者,器在見内也。
内之者,明君子之于事,終不自逸也。
《檀弓》曰:有虞氏之瓦棺,夏後氏┾,周、殷人棺椁,周人牆置た。
) [疏]“藏器于旁加見”。
○注“器用”至“置た”。
○釋曰:雲“器,用器、役器也”者,用器,即上弓矢、耒耜之等;役器,即上甲胄、幹笮之屬。
此器中亦有樂器,不言者,省文。
知有用器役器者,以下别雲“包筲”之等,則所藏者是此器也。
雲“見,棺飾也”者,飾則帷荒,以其與棺為飾,是以《喪大記》雲:“飾棺,君龍帷,黼荒;大夫畫帷,畫荒;士布帷,布荒。
”注雲:“飾棺者,以華道路及?廣中,不欲衆惡其心也。
”此柩入?廣,還以帷荒加于柩,故鄭注雲“及?廣中”也。
雲“更謂之見者,加此則棺柩不複見矣”者,以其唯見此帷荒,故名帷荒為見,是棺柩不複見也。
雲“先言藏器,乃雲加見者,器在見内也。
内之者,明君子之于事,終不自逸也”者,以用器、役器近身陳之,是不自逸也。
引《檀弓》者,見帷荒在柩外,周人名為牆,若牆屋,然其外又置た為飾也。
藏苞筲于旁。
(于旁者,在見外也。
不言甕С,馔相次可知。
四者兩兩而居。
《喪大記》曰:“棺椁之?,君容祝,大夫容壺,士容С。
”) [疏]“藏包筲于旁”。
○注“于旁”至“容С”。
○釋曰:雲“于旁者,在見外也”者,以其加見,乃雲“藏包筲”,故知見外也。
雲“不言甕С,馔相次可知”者,以其陳器之法,後陳者先用,甕С後用包筲,包筲藏,明甕С先藏可知,故雲相次可知。
雲“四者兩兩而居”者,謂包筲居一旁,甕С居一旁,故雲兩兩而居也。
引《喪大記》者,欲見椁内棺外,所容寬狹,得容器物之意也。
加折,卻之。
加抗席,覆之。
加抗木。
(宜次也。
) [疏]“加折”至“抗木”。
○注“宜次也”。
○釋曰:雲“宜次也”者,宜謂折上陳之,美面鄉上,今用即美面鄉下,抗席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