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十 既夕禮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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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之,又折宜承席,席宜承木,皆是其宜也。
次者,木則先陳後用,席則後陳先用,是其次也。
實土三,主人拜鄉人。
(謝其勤勞。
) [疏]“實土”至“鄉人”。
○注“謝其勤勞”。
○釋曰:案《雜記》雲:“鄉人五十者從反哭,四十者待盈坎。
”注雲:“非鄉人則少長皆反。
”以此而言,于時主人未反哭,鄉人并在,故今至實土三遍,主人拜謝之,謝其勤勞。
勤勞者,謂在道助執纟弗,在?廣助下棺,及實土也。
即位,踴,襲,如初。
(哀親之在斯。
) [疏]“即位踴襲如初”。
○注“哀親之在斯”。
○釋曰:謂既拜鄉人,乃于羨道東即位,踴無?,如初也。
雲“哀親之在斯”者,以親之在斯,故哀号甚,踴無?。
乃反哭,入,升自西階,東面。
衆主人堂下,東面,北上。
(西階東面,反諸其所作也。
反哭者,于其祖廟,不于阼階西面。
西方,神位。
) [疏]“乃反”至“北上”。
○注“西階”至“神位”。
○釋曰:自此盡“門外拜稽颡”,論主人反哭賓吊之事。
反哭者,拜鄉人訖,反還家哭,于廟入升西階東面哭。
雲“西階東面,反諸其所作也”者,案《檀弓》雲:“反哭升堂,反諸其所作也。
”注雲“親所行禮之處”是也。
雲“反哭者,于其祖廟”者,謂下士祖祢共廟,故下經賓出,主人送于門外,遂?于殡宮。
?士二廟者,自殡宮先朝祢,後朝祖。
今反哭,則先于祖,後幹祢,遂?殡宮也。
案《春秋》僖八年經書“用緻夫人”,《左氏》雲凡夫人“不殡于廟”者,春秋之世,多行殷法,不與禮合也。
雲“不于阼階西面。
西方,神位”者,以《特牲》、《少牢》主人行事升降,皆由阼階,今不于阼階,故決之以西方神位。
知者,《特牲》、《少牢》皆布席于奧,殡又在西階,是西方神位,主人非行事,直哭而已,故就神位。
婦人入,大夫踴,升自阼階。
(辟主人也。
) [疏]“婦人”至“阼階”。
○注“辟主人也”。
○釋曰:反哭之禮,主人、男子等先入,主婦、婦人等後入,故婦人入,丈夫在位者皆踴。
婦人不升西階者,由主人在西階,故鄭雲“辟主人”。
主婦入于室,踴,出即位,及丈夫拾踴三。
(入于室,反諸其所養也。
出即位,堂上西面也。
拾,更也。
) [疏]“主婦”至“踴三”。
○注“入于”至“更也”。
○釋曰:案《檀弓》雲:“主婦入于室,反諸其所養也。
”鄭注雲:“親所饋食之處。
”但主人既在西階親所行禮之處,以婦人無外事,故于饋食之處哭也。
雲“出即位堂上西面也”者,自小斂奉屍夷于堂已後,主婦等位皆在阼階上,西面,是以知出即位者,阼階上西面也。
雲“拾,更也”者,凡成踴而拾,皆主人踴,主婦人踴,賓乃踴,故雲更也。
賓吊者升自西階,曰:“如之何!”主人拜稽颡。
(賓吊者,衆賓之長也。
反而亡焉,失之矣,于是為甚,故吊之。
吊者北面,主人拜于位,不北面拜賓東者,以其亦主人位也。
今文無曰。
) [疏]“賓吊”至“稽颡”。
○注“賓吊”至“無曰”。
○釋曰:知賓吊是“衆賓之長”者,以其吊賓皆在堂下,今升堂釋詞,故知賓中為首者,賓之長也。
雲“反而亡焉,失之矣,于是為甚”者,亦《檀弓》文,引之證周人反哭,而吊哀之甚也。
雲“吊者北面”者,以經雲“賓吊者升自西階”,即雲曰“如之何”,不見吊者改面之文,明升堂北面可知。
雲“主人拜于位”者,拜于西階上東面位,知者,以其上經主人升自西階東面,故知仍東面位也。
雲“不北面拜賓東者,以其亦主人位也”者,《鄉飲酒》、《鄉射》主人酬賓,皆于賓東主人位,《特牲》、《少牢》助祭之賓,主人皆拜送于西階東面,故于東面不移,以其亦主人位故也。
賓降,出,主人送于門外,拜稽颡。
[疏]“賓降”至“稽颡”。
○釋曰:此于《雜記》五賓當相見之賓,故鄭上注雲“舉中焉”,明五賓皆依節而吊也。
) 遂?殡宮,皆如啟位,拾踴三。
(啟位,婦人入升堂,丈夫即中庭之位。
) [疏]“遂?”至“踴三”。
○注“啟位”至“即位”。
○釋曰:案上《喪禮》朝夕哭位,雲婦人即位于堂,南上,主人堂下,直東序西面,啟殡時,雲主人位如初,又雲主人入即位,則此主啟位,婦人亦即位于堂東面,主人即位于堂下,直東序西面。
直東序西面,即中庭位也。
兄弟出,主人拜送。
(兄弟,小功以下也。
異門大功,亦可以歸。
) [疏]“兄弟”至“拜送”。
○注“兄弟”至“以歸”。
○釋曰:丈夫婦人在殡宮,拾踴既訖,兄弟入門者,出主人拜而送之。
知“兄弟,小功以下也”者,此兄弟等,始死之時,皆來臨喪,殡訖,各歸其家,朝夕哭則就殡所,至葬開殡而來喪所,至此反哭,亦各歸其家,至虞卒祭,還來預焉,故《喪服小記》雲“缌小功,虞卒哭則皆免”是也。
雲“異門大功,亦可以歸”者,大功以上,有同财之義,為異門則恩輕,故可歸也。
衆主人出門,哭止。
阖門。
主人揖衆主人,乃就次。
(次,倚廬也。
) [疏]“衆主”至“就次”。
○注“次倚廬也”。
○釋曰:雲“衆主人出門”者,則主人拜送兄弟因在門外。
雲“阖門”者,鬼神尚幽ウ。
雲“次,倚廬也”者,以未虞以前,仍依于初東壁下,倚木為廬,齊衰居垩室,大功張帏。
《喪服傳》雲“既虞,柱楣,前屏”,此直雲倚廬,據主人斬衰者而言。
猶朝夕哭,不奠。
(是日也,以虞易奠。
) [疏]“猶朝夕哭不奠”。
○注“是日”至“易奠”。
○釋曰:自啟殡已來常奠,今反哭,至殡宮猶朝夕哭,如前不奠耳。
《檀弓》雲:“葬日虞,弗忍一日離也。
是日也,以虞易奠。
”故不奠也。
三虞。
(虞,喪祭名。
虞,安也。
骨肉歸于土,精氣無所不之,孝子為其彷徨,三祭以安之。
朝葬,日中而虞,不忍一日離。
) [疏]“三虞”。
○注“虞喪”至“日離”。
○釋曰:雲“虞,喪祭名、日中而虞,不忍一日離”,皆《檀弓》文。
案彼雲:“葬日虞,弗忍一日離也。
”又雲:“卒哭曰成事,是日也,以吉祭易喪祭。
”喪祭則三虞也。
雲“虞,安也”者,主人孝子葬之時,送形而往,迎魂而返,恐魂神不安,故設三虞以安之。
雲“骨肉歸于土,精氣無所不之”者,案《檀弓》雲:延陵季子葬其長子于嬴博之?,既窆,左袒,右還其封,雲“骨肉歸複于土,命也。
若魂氣則無不之”。
是其骨肉
次者,木則先陳後用,席則後陳先用,是其次也。
實土三,主人拜鄉人。
(謝其勤勞。
) [疏]“實土”至“鄉人”。
○注“謝其勤勞”。
○釋曰:案《雜記》雲:“鄉人五十者從反哭,四十者待盈坎。
”注雲:“非鄉人則少長皆反。
”以此而言,于時主人未反哭,鄉人并在,故今至實土三遍,主人拜謝之,謝其勤勞。
勤勞者,謂在道助執纟弗,在?廣助下棺,及實土也。
即位,踴,襲,如初。
(哀親之在斯。
) [疏]“即位踴襲如初”。
○注“哀親之在斯”。
○釋曰:謂既拜鄉人,乃于羨道東即位,踴無?,如初也。
雲“哀親之在斯”者,以親之在斯,故哀号甚,踴無?。
乃反哭,入,升自西階,東面。
衆主人堂下,東面,北上。
(西階東面,反諸其所作也。
反哭者,于其祖廟,不于阼階西面。
西方,神位。
) [疏]“乃反”至“北上”。
○注“西階”至“神位”。
○釋曰:自此盡“門外拜稽颡”,論主人反哭賓吊之事。
反哭者,拜鄉人訖,反還家哭,于廟入升西階東面哭。
雲“西階東面,反諸其所作也”者,案《檀弓》雲:“反哭升堂,反諸其所作也。
”注雲“親所行禮之處”是也。
雲“反哭者,于其祖廟”者,謂下士祖祢共廟,故下經賓出,主人送于門外,遂?于殡宮。
?士二廟者,自殡宮先朝祢,後朝祖。
今反哭,則先于祖,後幹祢,遂?殡宮也。
案《春秋》僖八年經書“用緻夫人”,《左氏》雲凡夫人“不殡于廟”者,春秋之世,多行殷法,不與禮合也。
雲“不于阼階西面。
西方,神位”者,以《特牲》、《少牢》主人行事升降,皆由阼階,今不于阼階,故決之以西方神位。
知者,《特牲》、《少牢》皆布席于奧,殡又在西階,是西方神位,主人非行事,直哭而已,故就神位。
婦人入,大夫踴,升自阼階。
(辟主人也。
) [疏]“婦人”至“阼階”。
○注“辟主人也”。
○釋曰:反哭之禮,主人、男子等先入,主婦、婦人等後入,故婦人入,丈夫在位者皆踴。
婦人不升西階者,由主人在西階,故鄭雲“辟主人”。
主婦入于室,踴,出即位,及丈夫拾踴三。
(入于室,反諸其所養也。
出即位,堂上西面也。
拾,更也。
) [疏]“主婦”至“踴三”。
○注“入于”至“更也”。
○釋曰:案《檀弓》雲:“主婦入于室,反諸其所養也。
”鄭注雲:“親所饋食之處。
”但主人既在西階親所行禮之處,以婦人無外事,故于饋食之處哭也。
雲“出即位堂上西面也”者,自小斂奉屍夷于堂已後,主婦等位皆在阼階上,西面,是以知出即位者,阼階上西面也。
雲“拾,更也”者,凡成踴而拾,皆主人踴,主婦人踴,賓乃踴,故雲更也。
賓吊者升自西階,曰:“如之何!”主人拜稽颡。
(賓吊者,衆賓之長也。
反而亡焉,失之矣,于是為甚,故吊之。
吊者北面,主人拜于位,不北面拜賓東者,以其亦主人位也。
今文無曰。
) [疏]“賓吊”至“稽颡”。
○注“賓吊”至“無曰”。
○釋曰:知賓吊是“衆賓之長”者,以其吊賓皆在堂下,今升堂釋詞,故知賓中為首者,賓之長也。
雲“反而亡焉,失之矣,于是為甚”者,亦《檀弓》文,引之證周人反哭,而吊哀之甚也。
雲“吊者北面”者,以經雲“賓吊者升自西階”,即雲曰“如之何”,不見吊者改面之文,明升堂北面可知。
雲“主人拜于位”者,拜于西階上東面位,知者,以其上經主人升自西階東面,故知仍東面位也。
雲“不北面拜賓東者,以其亦主人位也”者,《鄉飲酒》、《鄉射》主人酬賓,皆于賓東主人位,《特牲》、《少牢》助祭之賓,主人皆拜送于西階東面,故于東面不移,以其亦主人位故也。
賓降,出,主人送于門外,拜稽颡。
[疏]“賓降”至“稽颡”。
○釋曰:此于《雜記》五賓當相見之賓,故鄭上注雲“舉中焉”,明五賓皆依節而吊也。
) 遂?殡宮,皆如啟位,拾踴三。
(啟位,婦人入升堂,丈夫即中庭之位。
) [疏]“遂?”至“踴三”。
○注“啟位”至“即位”。
○釋曰:案上《喪禮》朝夕哭位,雲婦人即位于堂,南上,主人堂下,直東序西面,啟殡時,雲主人位如初,又雲主人入即位,則此主啟位,婦人亦即位于堂東面,主人即位于堂下,直東序西面。
直東序西面,即中庭位也。
兄弟出,主人拜送。
(兄弟,小功以下也。
異門大功,亦可以歸。
) [疏]“兄弟”至“拜送”。
○注“兄弟”至“以歸”。
○釋曰:丈夫婦人在殡宮,拾踴既訖,兄弟入門者,出主人拜而送之。
知“兄弟,小功以下也”者,此兄弟等,始死之時,皆來臨喪,殡訖,各歸其家,朝夕哭則就殡所,至葬開殡而來喪所,至此反哭,亦各歸其家,至虞卒祭,還來預焉,故《喪服小記》雲“缌小功,虞卒哭則皆免”是也。
雲“異門大功,亦可以歸”者,大功以上,有同财之義,為異門則恩輕,故可歸也。
衆主人出門,哭止。
阖門。
主人揖衆主人,乃就次。
(次,倚廬也。
) [疏]“衆主”至“就次”。
○注“次倚廬也”。
○釋曰:雲“衆主人出門”者,則主人拜送兄弟因在門外。
雲“阖門”者,鬼神尚幽ウ。
雲“次,倚廬也”者,以未虞以前,仍依于初東壁下,倚木為廬,齊衰居垩室,大功張帏。
《喪服傳》雲“既虞,柱楣,前屏”,此直雲倚廬,據主人斬衰者而言。
猶朝夕哭,不奠。
(是日也,以虞易奠。
) [疏]“猶朝夕哭不奠”。
○注“是日”至“易奠”。
○釋曰:自啟殡已來常奠,今反哭,至殡宮猶朝夕哭,如前不奠耳。
《檀弓》雲:“葬日虞,弗忍一日離也。
是日也,以虞易奠。
”故不奠也。
三虞。
(虞,喪祭名。
虞,安也。
骨肉歸于土,精氣無所不之,孝子為其彷徨,三祭以安之。
朝葬,日中而虞,不忍一日離。
) [疏]“三虞”。
○注“虞喪”至“日離”。
○釋曰:雲“虞,喪祭名、日中而虞,不忍一日離”,皆《檀弓》文。
案彼雲:“葬日虞,弗忍一日離也。
”又雲:“卒哭曰成事,是日也,以吉祭易喪祭。
”喪祭則三虞也。
雲“虞,安也”者,主人孝子葬之時,送形而往,迎魂而返,恐魂神不安,故設三虞以安之。
雲“骨肉歸于土,精氣無所不之”者,案《檀弓》雲:延陵季子葬其長子于嬴博之?,既窆,左袒,右還其封,雲“骨肉歸複于土,命也。
若魂氣則無不之”。
是其骨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