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十二 士虞禮第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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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屍盥者,賓執事者也。
) [疏]“淳屍”至“授巾”。
○注“淳沃”至“者也”。
○釋曰:此直言盥,不言面位,案《特牲》雲:“屍入門左,北面盥,宗人授巾。
”上陳器時,?水之等在西階之東,合在門左,則以器就,《特牲》注雲:“侍盥者執其器就之。
”若然,《特牲》設屍盥“在門内之右”,注雲:“屍尊不就洗,門内之右,象洗在東。
”此虞禮反吉祭,故在西階東。
少牢禮異于士禮,故屍盥在西階東,與此虞禮同也。
雲“沃屍盥者,賓執事者”也,案上文賓與主人皆在執事之中,既宗人授巾,明沃盥亦賓執事也。
屍及階,祝延屍。
(延,進也,告之以升。
) [疏]“屍及階祝延屍”。
○注“延進”至“以升”。
○釋曰:案《特牲》雲“祝延屍”,注雲:“延,進也,在後诏侑曰延。
”又案《少牢》注雲“由後诏相之曰延”,然則延者,皆在後也。
若然,記雲“屍稷祝前鄉屍”,又曰“降階還及門,如出戶”,注雲:“降階如升時。
”以此言之,降在屍前。
雲如升者,直取與屍升同,不取後同,故《禮器》“诏侑無方”是也。
屍升,宗人诏踴如初。
(言诏踴如初,則凡踴,宗人诏之。
) [疏]“屍升”至“如初”。
○注“言诏”至“诏之”。
○釋曰:雲“言诏踴如初,則凡踴,宗人诏之”者,以其上無宗人诏踴之事,以此宗人诏踴,雲如初,明前踴并明下文踴,皆宗人诏之,故鄭雲“凡”也。
屍入戶,踴如初,哭止。
(哭止,尊屍。
)婦人入于房。
(辟執事者。
) [疏]“婦人入于房”。
○注“辟執事者”。
○釋曰:以其婦人在堂上,執事者由堂東,故辟之入房也。
主人及祝拜妥屍。
屍拜,遂坐。
(妥,安坐也。
) [疏]“主人”至“遂坐”。
○釋曰:案《郊特牲》注雲:“屍即至尊之,坐或時不自安,則以拜安之。
”此亦然。
“妥,安坐也”,《爾雅》文。
從者錯篚于屍左席上,立于其北。
(北,席北也。
) [疏]“從者”至“其北”。
○注“北席北也”。
○釋曰:此虞禮篚象《特牲》?斤俎,?斤俎置于席北,明此篚亦在席北,以拟盛屍之馔也。
屍取奠,左執之。
取菹,扌需于醢,祭于豆?。
祝命佐食堕祭。
(下祭曰堕,堕之猶言堕下也。
《周禮》曰:“既祭,則藏其堕。
”謂此也。
今文堕為綏。
《特牲》、《少牢》或為羞,失古正矣。
齊、魯之?,謂祭為堕。
) [疏]“屍取”至“堕祭”。
○注“下祭”至“為堕”。
○釋曰:雲“屍取奠,左執之”者,以右手将堕故也。
雲“下祭曰堕”者,以其凡祭皆手舉之,向下祭之,故雲下祭曰堕。
雲“堕之猶言堕下”者,案《左傳》雲子路“将堕三都”,以三都大高,故堕下之。
取堕為下祭之義,故讀從之。
引《周禮·守祧職》雲“既祭藏其堕,謂此也”者,謂此堕、祭一也。
引之者,證《守祧》同之耳。
雲“今文堕為綏”,又雲“《特牲》、《少牢》或為羞,失古正矣”者,此二字皆非堕下之義,故雲失古正也。
雲“齊魯之?謂祭為堕”者,齊南魯北謂祭為堕者,由堕下而祭,因即謂祭為堕,是鄭從堕不從綏與羞之意也。
案《特牲》雲“祝命ソ祭”,注雲:“《士虞禮》古文曰:祝命佐食堕祭。
《周禮》曰:既祭則藏其堕。
堕與ソ讀同耳。
今文改ソ皆為綏,古文此皆為扌需祭也。
”又《少牢》屍将酢主人時,“上佐食以綏祭”,鄭注雲:“綏讀為堕。
”此三處經中堕皆不同者,此五字或為堕,或為ソ,或為羞,或為綏,或為扌需,此五者鄭既以ソ、綏及羞三者已從堕,複雲古文作扌需,以其《特牲》及此《士虞》皆有扌需祭,故亦兼扌需解。
佐食取黍稷肺祭授屍,屍祭之。
祭奠,祝祝。
主人拜如初。
屍嘗醴,奠之。
(如初,亦祝祝卒,乃再拜稽首。
) [疏]“佐食”至“奠之”。
○注“如初”至“稽首”。
○釋曰:雲“如初,亦祝祝卒,乃再拜稽首”者,亦如上文,迎屍前祝祝卒也。
佐食舉肺脊授屍。
屍受,振祭,哜之,左手執之。
(右手将有事也。
屍食之時,亦奠肺脊于豆。
) [疏]“佐食”至“執之”。
○注“右手”至“于豆”。
○釋曰:案《特牲》“祝命爾敦,佐食爾黍稷于席上”,“舉肺脊以授屍,屍受,振祭哜之”,彼舉肺脊在爾敦後,此舉肺脊在爾敦前者,彼吉祭,吉兇相變故也。
雲“右手将有事也”者,為下文祭?、嘗?是也。
雲“屍食之時,亦奠肺脊于豆”者,解經無奠文。
知不執以食卒者,案下文雲“屍卒食,佐食受肺脊實于篚”,在屍手當雲受肺脊,又知在豆者,《特牲》雲“屍實舉于菹豆”是也。
案《特牲》屍“乃食食舉”,注雲:“舉言食者,明凡解體皆連肉。
”《少牢》雲“食舉”,注雲:“舉,牢肺正脊也,先飯啖之,以為道也。
”此喪祭不言食舉,亦食舉可知。
是以《特牲》注雲“肺,氣之主也”,脊正體之貴者,先食啖之,所以道食通氣也。
案下文注雲“屍不受魚臘,以喪不備味”,則亦不食庶羞矣。
祝命佐食迩敦。
佐食舉黍,錯于席上。
(迩,近也。
)屍祭?、嘗?。
(右手也。
《少牢》曰:“以?四祭羊?,遂以祭豕?,嘗羊?。
”) [疏]“屍祭?嘗?”。
○注“右手”至“羊?”。
○釋曰:知以右手者,上經雲“佐食舉肺脊授屍,屍受,振祭,哜之,左手執之”,鄭雲“右手将有事”,指此嘗?用右手也。
引《少牢》者,證此經嘗祭之時亦用?四。
案下記雲:“?Ρ用苦,若薇有滑,夏用葵,冬用?,有?四。
”是用?四祭之義。
泰羹氵音自門入,設于?南,?四豆,設于左。
(博異味也。
氵音,肉汁也。
?,切肉也。
) [疏]“泰羹”至“于左”。
○注“博異”至“肉也”。
○釋曰:雲“設于?南”者,以泰羹氵音未設,故繼?而言之,其實觯北留空處,以待泰羹。
雲“?四豆,設于左”者,案《特牲》“四豆設于左,南上”,雲左者,正豆之左。
又《少牢》雲:“上佐食羞?,兩瓦豆,有醢,設于薦豆之北。
”注雲:“設于薦豆之北,以其加也。
”言北亦是左也。
雲“博異味”者,以其有氵音有?故也。
屍飯,播馀于篚。
(不反馀也。
古者飯用手,吉時播馀于會。
古文播為半。
) [疏]“屍飯播馀于篚”。
○注“不反”至“為半”。
○釋曰:雲“古者飯用手”者,案《曲禮》雲“無抟飯”,又雲“無放飯”,“飯黍毋以箸”,故知古者飯用手。
言此者,證播飯去手為放飯。
雲“吉時播馀于會”者可知,故決之。
三飯,佐食舉?,屍受,振祭,哜之,實于篚。
(飯門啖肉,安食氣。
) [疏]“三飯”至“于篚”。
○注“飯?”至“食氣”。
○釋曰:雲“飯?啖肉安食氣”者,以其胳脅骨體連肉,又在三飯之?,故雲飯?啖肉安食氣。
又三飯,舉胳,祭如初。
佐食舉魚、臘,實于篚。
(屍不受魚臘,以喪不備味。
) [疏]“又三”至“于篚”。
○注“屍不”至“備味”。
○釋曰:雲“屍不受魚臘”者,案經“佐食舉魚臘”,不雲屍受哜之,明屍不受魚臘可知。
雲“以喪不備味”者,案《特牲》三舉魚臘,屍皆振祭哜之,此佐食舉魚臘,實于篚,屍不哜,故雲喪不備味。
又三飯,舉肩,祭如初。
(後舉肩者,貴要成也。
) [疏]“又三”至“如初”。
○注“後舉”至“成也”。
○釋曰:雲“後舉肩者,貴要成也”者,案《禮記·祭統》雲“周人貴肩”,故雲貴者要成也。
要成者,據後食即飽也。
舉魚、臘俎、俎釋三個。
(釋猶遺也。
遺之者,君子不盡人之歡,不竭人之忠。
個猶枚也。
今俗或名枚曰個,音相近。
此臘亦七體,如其牲也。
) [疏]“舉魚”至“三個”。
○注“釋猶”至“牲也”。
○釋曰:此經直舉魚臘俎盛于篚,俎釋三個,不言盛牲體者,案下記雲“羹饪升左肩、臂、?、肫、胳、脊、脅”七體,此上經佐食,初舉脊,次舉?,又舉胳,終舉肩,總舉四體,唯有臂、?、肫三者,佐食即當俎釋三個,不複盛牲體,故直舉魚臘而已。
雲“遺之者,君子不盡人之歡,不竭人之忠”,此《上曲禮》文,案彼注“歡謂飲食,竭謂衣服”。
于此引之并據飲食者,彼注對文,此注散文,則歡與忠通,故總證牲體也。
又案《特牲》“釋三個”注雲:“謂改馔于西北隅遺之。
”與此注不同者,此注亦有改馔之義,又兼有此不盡歡忠之禮。
雲“今俗或名枚曰個,音相近”者,經中個人下豎牽俗語,名枚曰個者,人傍着固,字雖不同,音聲相近,同是一個之義。
雲“此臘亦七體,如其牲也”者,案下記牲有七體,此臘亦不過特牲體,故雲如其牲,言此以對彼。
案彼特牲吉祭十一體,是以《特牲》記雲“臘如牲骨”,乃有十一體,與此不同,吉禮異故也。
屍卒食,佐食受肺脊,實于篚,反黍,如初設。
(九飯而已,士禮也。
篚猶吉祭之有?斤俎。
) [疏]“屍卒”至“初設”。
○注“九飯”至“?斤俎”。
○釋曰:雲“反黍如初設”者,案上設黍稷在俎南,西黍東稷,次上文佐食舉黍,錯于席上,此屍卒食,故反黍于本處,如初設。
雲“九飯而已,士禮也”者,少牢十一飯,諸侯十三飯,天子十五飯,故雲九飯士禮也。
雲“篚猶吉祭之有?斤俎”者,案《特牲》、《少牢》屍舉牲體振祭哜之,皆加于?斤俎,此屍舉牲體振祭哜之,皆實于篚,故雲篚猶吉祭之有?斤俎。
主人洗廢爵,酌酒?屍。
屍拜受爵,主人北面答拜。
屍祭酒,嘗之。
(爵無足曰廢爵。
?,安食也。
主人北面以?酢,變吉也。
凡異者皆變吉。
古文?作酌。
) [疏]“主人”至“嘗之”。
○注“爵無”至“作酌”。
○釋曰:自此盡“升堂複位”,論主人初獻屍并獻祝及獻佐食之事。
雲“爵無足曰廢爵”者,案下文“主婦洗足爵”,鄭雲:“爵有足,輕者飾也。
”則主人喪重,爵無足可知。
凡諸言廢者,皆是無足廢敦之類是也。
雲“主人北面以?酢,變吉也”者,案《特牲》、《少牢》
沃屍盥者,賓執事者也。
) [疏]“淳屍”至“授巾”。
○注“淳沃”至“者也”。
○釋曰:此直言盥,不言面位,案《特牲》雲:“屍入門左,北面盥,宗人授巾。
”上陳器時,?水之等在西階之東,合在門左,則以器就,《特牲》注雲:“侍盥者執其器就之。
”若然,《特牲》設屍盥“在門内之右”,注雲:“屍尊不就洗,門内之右,象洗在東。
”此虞禮反吉祭,故在西階東。
少牢禮異于士禮,故屍盥在西階東,與此虞禮同也。
雲“沃屍盥者,賓執事者”也,案上文賓與主人皆在執事之中,既宗人授巾,明沃盥亦賓執事也。
屍及階,祝延屍。
(延,進也,告之以升。
) [疏]“屍及階祝延屍”。
○注“延進”至“以升”。
○釋曰:案《特牲》雲“祝延屍”,注雲:“延,進也,在後诏侑曰延。
”又案《少牢》注雲“由後诏相之曰延”,然則延者,皆在後也。
若然,記雲“屍稷祝前鄉屍”,又曰“降階還及門,如出戶”,注雲:“降階如升時。
”以此言之,降在屍前。
雲如升者,直取與屍升同,不取後同,故《禮器》“诏侑無方”是也。
屍升,宗人诏踴如初。
(言诏踴如初,則凡踴,宗人诏之。
) [疏]“屍升”至“如初”。
○注“言诏”至“诏之”。
○釋曰:雲“言诏踴如初,則凡踴,宗人诏之”者,以其上無宗人诏踴之事,以此宗人诏踴,雲如初,明前踴并明下文踴,皆宗人诏之,故鄭雲“凡”也。
屍入戶,踴如初,哭止。
(哭止,尊屍。
)婦人入于房。
(辟執事者。
) [疏]“婦人入于房”。
○注“辟執事者”。
○釋曰:以其婦人在堂上,執事者由堂東,故辟之入房也。
主人及祝拜妥屍。
屍拜,遂坐。
(妥,安坐也。
) [疏]“主人”至“遂坐”。
○釋曰:案《郊特牲》注雲:“屍即至尊之,坐或時不自安,則以拜安之。
”此亦然。
“妥,安坐也”,《爾雅》文。
從者錯篚于屍左席上,立于其北。
(北,席北也。
) [疏]“從者”至“其北”。
○注“北席北也”。
○釋曰:此虞禮篚象《特牲》?斤俎,?斤俎置于席北,明此篚亦在席北,以拟盛屍之馔也。
屍取奠,左執之。
取菹,扌需于醢,祭于豆?。
祝命佐食堕祭。
(下祭曰堕,堕之猶言堕下也。
《周禮》曰:“既祭,則藏其堕。
”謂此也。
今文堕為綏。
《特牲》、《少牢》或為羞,失古正矣。
齊、魯之?,謂祭為堕。
) [疏]“屍取”至“堕祭”。
○注“下祭”至“為堕”。
○釋曰:雲“屍取奠,左執之”者,以右手将堕故也。
雲“下祭曰堕”者,以其凡祭皆手舉之,向下祭之,故雲下祭曰堕。
雲“堕之猶言堕下”者,案《左傳》雲子路“将堕三都”,以三都大高,故堕下之。
取堕為下祭之義,故讀從之。
引《周禮·守祧職》雲“既祭藏其堕,謂此也”者,謂此堕、祭一也。
引之者,證《守祧》同之耳。
雲“今文堕為綏”,又雲“《特牲》、《少牢》或為羞,失古正矣”者,此二字皆非堕下之義,故雲失古正也。
雲“齊魯之?謂祭為堕”者,齊南魯北謂祭為堕者,由堕下而祭,因即謂祭為堕,是鄭從堕不從綏與羞之意也。
案《特牲》雲“祝命ソ祭”,注雲:“《士虞禮》古文曰:祝命佐食堕祭。
《周禮》曰:既祭則藏其堕。
堕與ソ讀同耳。
今文改ソ皆為綏,古文此皆為扌需祭也。
”又《少牢》屍将酢主人時,“上佐食以綏祭”,鄭注雲:“綏讀為堕。
”此三處經中堕皆不同者,此五字或為堕,或為ソ,或為羞,或為綏,或為扌需,此五者鄭既以ソ、綏及羞三者已從堕,複雲古文作扌需,以其《特牲》及此《士虞》皆有扌需祭,故亦兼扌需解。
佐食取黍稷肺祭授屍,屍祭之。
祭奠,祝祝。
主人拜如初。
屍嘗醴,奠之。
(如初,亦祝祝卒,乃再拜稽首。
) [疏]“佐食”至“奠之”。
○注“如初”至“稽首”。
○釋曰:雲“如初,亦祝祝卒,乃再拜稽首”者,亦如上文,迎屍前祝祝卒也。
佐食舉肺脊授屍。
屍受,振祭,哜之,左手執之。
(右手将有事也。
屍食之時,亦奠肺脊于豆。
) [疏]“佐食”至“執之”。
○注“右手”至“于豆”。
○釋曰:案《特牲》“祝命爾敦,佐食爾黍稷于席上”,“舉肺脊以授屍,屍受,振祭哜之”,彼舉肺脊在爾敦後,此舉肺脊在爾敦前者,彼吉祭,吉兇相變故也。
雲“右手将有事也”者,為下文祭?、嘗?是也。
雲“屍食之時,亦奠肺脊于豆”者,解經無奠文。
知不執以食卒者,案下文雲“屍卒食,佐食受肺脊實于篚”,在屍手當雲受肺脊,又知在豆者,《特牲》雲“屍實舉于菹豆”是也。
案《特牲》屍“乃食食舉”,注雲:“舉言食者,明凡解體皆連肉。
”《少牢》雲“食舉”,注雲:“舉,牢肺正脊也,先飯啖之,以為道也。
”此喪祭不言食舉,亦食舉可知。
是以《特牲》注雲“肺,氣之主也”,脊正體之貴者,先食啖之,所以道食通氣也。
案下文注雲“屍不受魚臘,以喪不備味”,則亦不食庶羞矣。
祝命佐食迩敦。
佐食舉黍,錯于席上。
(迩,近也。
)屍祭?、嘗?。
(右手也。
《少牢》曰:“以?四祭羊?,遂以祭豕?,嘗羊?。
”) [疏]“屍祭?嘗?”。
○注“右手”至“羊?”。
○釋曰:知以右手者,上經雲“佐食舉肺脊授屍,屍受,振祭,哜之,左手執之”,鄭雲“右手将有事”,指此嘗?用右手也。
引《少牢》者,證此經嘗祭之時亦用?四。
案下記雲:“?Ρ用苦,若薇有滑,夏用葵,冬用?,有?四。
”是用?四祭之義。
泰羹氵音自門入,設于?南,?四豆,設于左。
(博異味也。
氵音,肉汁也。
?,切肉也。
) [疏]“泰羹”至“于左”。
○注“博異”至“肉也”。
○釋曰:雲“設于?南”者,以泰羹氵音未設,故繼?而言之,其實觯北留空處,以待泰羹。
雲“?四豆,設于左”者,案《特牲》“四豆設于左,南上”,雲左者,正豆之左。
又《少牢》雲:“上佐食羞?,兩瓦豆,有醢,設于薦豆之北。
”注雲:“設于薦豆之北,以其加也。
”言北亦是左也。
雲“博異味”者,以其有氵音有?故也。
屍飯,播馀于篚。
(不反馀也。
古者飯用手,吉時播馀于會。
古文播為半。
) [疏]“屍飯播馀于篚”。
○注“不反”至“為半”。
○釋曰:雲“古者飯用手”者,案《曲禮》雲“無抟飯”,又雲“無放飯”,“飯黍毋以箸”,故知古者飯用手。
言此者,證播飯去手為放飯。
雲“吉時播馀于會”者可知,故決之。
三飯,佐食舉?,屍受,振祭,哜之,實于篚。
(飯門啖肉,安食氣。
) [疏]“三飯”至“于篚”。
○注“飯?”至“食氣”。
○釋曰:雲“飯?啖肉安食氣”者,以其胳脅骨體連肉,又在三飯之?,故雲飯?啖肉安食氣。
又三飯,舉胳,祭如初。
佐食舉魚、臘,實于篚。
(屍不受魚臘,以喪不備味。
) [疏]“又三”至“于篚”。
○注“屍不”至“備味”。
○釋曰:雲“屍不受魚臘”者,案經“佐食舉魚臘”,不雲屍受哜之,明屍不受魚臘可知。
雲“以喪不備味”者,案《特牲》三舉魚臘,屍皆振祭哜之,此佐食舉魚臘,實于篚,屍不哜,故雲喪不備味。
又三飯,舉肩,祭如初。
(後舉肩者,貴要成也。
) [疏]“又三”至“如初”。
○注“後舉”至“成也”。
○釋曰:雲“後舉肩者,貴要成也”者,案《禮記·祭統》雲“周人貴肩”,故雲貴者要成也。
要成者,據後食即飽也。
舉魚、臘俎、俎釋三個。
(釋猶遺也。
遺之者,君子不盡人之歡,不竭人之忠。
個猶枚也。
今俗或名枚曰個,音相近。
此臘亦七體,如其牲也。
) [疏]“舉魚”至“三個”。
○注“釋猶”至“牲也”。
○釋曰:此經直舉魚臘俎盛于篚,俎釋三個,不言盛牲體者,案下記雲“羹饪升左肩、臂、?、肫、胳、脊、脅”七體,此上經佐食,初舉脊,次舉?,又舉胳,終舉肩,總舉四體,唯有臂、?、肫三者,佐食即當俎釋三個,不複盛牲體,故直舉魚臘而已。
雲“遺之者,君子不盡人之歡,不竭人之忠”,此《上曲禮》文,案彼注“歡謂飲食,竭謂衣服”。
于此引之并據飲食者,彼注對文,此注散文,則歡與忠通,故總證牲體也。
又案《特牲》“釋三個”注雲:“謂改馔于西北隅遺之。
”與此注不同者,此注亦有改馔之義,又兼有此不盡歡忠之禮。
雲“今俗或名枚曰個,音相近”者,經中個人下豎牽俗語,名枚曰個者,人傍着固,字雖不同,音聲相近,同是一個之義。
雲“此臘亦七體,如其牲也”者,案下記牲有七體,此臘亦不過特牲體,故雲如其牲,言此以對彼。
案彼特牲吉祭十一體,是以《特牲》記雲“臘如牲骨”,乃有十一體,與此不同,吉禮異故也。
屍卒食,佐食受肺脊,實于篚,反黍,如初設。
(九飯而已,士禮也。
篚猶吉祭之有?斤俎。
) [疏]“屍卒”至“初設”。
○注“九飯”至“?斤俎”。
○釋曰:雲“反黍如初設”者,案上設黍稷在俎南,西黍東稷,次上文佐食舉黍,錯于席上,此屍卒食,故反黍于本處,如初設。
雲“九飯而已,士禮也”者,少牢十一飯,諸侯十三飯,天子十五飯,故雲九飯士禮也。
雲“篚猶吉祭之有?斤俎”者,案《特牲》、《少牢》屍舉牲體振祭哜之,皆加于?斤俎,此屍舉牲體振祭哜之,皆實于篚,故雲篚猶吉祭之有?斤俎。
主人洗廢爵,酌酒?屍。
屍拜受爵,主人北面答拜。
屍祭酒,嘗之。
(爵無足曰廢爵。
?,安食也。
主人北面以?酢,變吉也。
凡異者皆變吉。
古文?作酌。
) [疏]“主人”至“嘗之”。
○注“爵無”至“作酌”。
○釋曰:自此盡“升堂複位”,論主人初獻屍并獻祝及獻佐食之事。
雲“爵無足曰廢爵”者,案下文“主婦洗足爵”,鄭雲:“爵有足,輕者飾也。
”則主人喪重,爵無足可知。
凡諸言廢者,皆是無足廢敦之類是也。
雲“主人北面以?酢,變吉也”者,案《特牲》、《少牢》